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及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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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开庭审理规范用语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后,由书记员核实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书:“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相带,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以及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鉴定、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5、当事人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8、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外,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4、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应出庭而未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书记员应报告经核实的情况),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一案,现在开庭。”
审:“应到庭当事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