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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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ggqm6zool614级被浏览68次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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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2006

采纳率:50% 3级 2013.04.08

检举

(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比较

来源:驻马店政府法制网2009-12-3 10:02:36 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不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有对其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救济的功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或基于不同的考虑作出不同的选择,同样的事情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我想这是由其内在主客观原因的,下面我们来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优劣点比较之原因

(一)、主观方面,人们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现实需要。人们处理任何问题,都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趋利”。同时,也会尽可能地回避或减小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利因素对自己的影响,谓之为“避害”。对“利”的追求和对“害”的回避,要求我们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以期明确二者的“利”与“害”。

(二)、客观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间存在的差异,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可能和现实的基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有其共同的方面:二者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都不适用调解;都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同时两者也有其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可按照有关规定的方式、途径处理。行政诉讼审理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不予采纳和裁定。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优劣点之比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虽然都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最终是选择行政复议还是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则要求行政相对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来决定,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第一、从两者性质看。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外部纠错机制。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收取相关费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往往要收取相关诉讼费用。

第二,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是司法裁决。一般情况下,当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仍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具有最高的救济效力,一旦行政诉讼作出裁决,行政相对人就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从解决争议的范围看。行政复议的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其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可以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而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虽然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其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对其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则必须是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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