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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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扬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报和评审要求进行,批准设立的重点学科(专科)即纳入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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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织及运行

第五条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建设,科教科负责协调督导。

1.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管理的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每年年末形成本年度学科建设情况报告及次年工作计划(含国内外研修),呈报院务会;

2.学科(专科)秘书:由学科带头人指派,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3.学科成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个人专业方向及所在岗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带头人批准可加入重点学科团队。并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努力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4.科教科:负责督导并协调学科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年中组织召开重点学科联席会,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院领导。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六条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验收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报院务会进行人员调整。

第七条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学科建设经费:给予各重点学科2万元/年学科建设资金,由学科负责人支配,用于《外出参加专业学术活动暂行规定》以外的学术交流及论文版面费报销(经学科带头人审批签字)。

重点学科(专科)成员优先享有外出研修机会。

2.学科奖励:建设周期3年,为与一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吻合,2018年-2019年作为我院的第一个建设周期。

建设期中,按年度指标予以考核,达标者,当年给予0.5万元奖励;建设周期结束,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达标者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由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内成员贡献合理分配。评审根据建设目标进行,其中课题、论文作为基本项,未达标不予当年年度奖励,次年扶持经费减半。

3.新获批重点学科:新获批市级重点学科(专科),奖励学科1.5万元;新获批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奖励3万元;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奖励5万元。以上奖金由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内成员贡献合理分配。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教科。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矛盾,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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