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第五轮学科
苏州大学第五轮学科苏州大学(SUDU)是一所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前身为创办于1879年的江苏苏州会计师学堂,历经改革发展至今,已发展成为位列国家重点大学行列的一流高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大的学科结构,提高学科综合水平,推动苏大建设成为国家顶尖大学,学校近日推出了苏州大学第五轮学科,涵盖13个学科领域的68个学科,其中有45个学科被列为重点开发学科,每个学科均有清晰的发展主题、发展框架和开发思路。
苏大第五轮学科包括国际学科、社会科学和经济管理学科。
在国际学科方面,苏大将新增加五门新学科,包括世界政治、国际关系、外交政策、国际经济贸易以及国际法。
在社会科学方面,新增加的学科有社会工作、社区发展、民族学、比较学、文化研究、公共管理等。
在经济管理学科方面,重点开发的学科有财务管理、会计学、预算管理、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
苏大第五轮学科的推出可以被视为苏大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此次新增加的学科非常重要,它可以使苏大更好地发挥它在学术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新增加的学科将改变苏大的整体学术结构,丰富学校的学科深度,助力苏大跻身国家顶尖大学行列。
苏大也已经推出了第五轮学科的发展规划,目的是希望在五年内在新增学科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包括建立和提升新增学科的基础设施,打造优秀的师资队伍,加强学科间联系,构建一体化教学体系、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提升学科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未来,苏大将会进一步加大学科建设的力度,此次推出的第五轮学科也将会是苏大的战略重点,学校将会为新增学科的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支持,推出重点计划,加大投入,从而大力推进苏大新增学科的发展。
总之,学校推出苏州大学第五轮学科,将助力苏大跻身国家顶尖大学行列,提高苏大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
在未来,苏大将以科学发展为主线,凭借完善的学科体系和持续的学科发展,实现苏大的学术繁荣。
苏州大学14个学科入选“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学科
序号
学校码
学校名称
学科代码
学科名称
建设类别
1
10285
苏州大学
101
哲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2
10285
苏州大学
502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9
10285
苏州大学
1007
药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10
10285
苏州大学
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11
10285
苏州大学
835
软件工程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12
10285
苏州大学
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13
10285
苏州大学
401
教育学
外国语言文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3
10285
苏州大学
602
中国史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4
10285
苏州大学
714
统计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5
10285
苏州大学
702
物理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6
10285
苏州大学
202
应用经济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7
10285
苏州大学
1011
护理学
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
8
10285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
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的办学层次,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逐步形成自己的科研特色和学科优势,特制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的学科是我校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师资队伍状况和河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单位申报、专家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评选审定的学科。
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专业目录二级学科命名。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寻求突破,推动学校办学层次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目标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使学科成为我校汇聚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成果的基地,成为豫南乃至全省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的基地。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学科,要力争两轮建设周期(四年)成为省级重点学科,培养若干名河南省及我校特聘教授岗位的有力竞争者;第二层次的学科,要争取达到国家制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标准,以期对硕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以有力的支撑和形成阵容整齐、结构布局合理的学科群,成为硕士学位授权点;第三层次的学科,要至少有两个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和科研成果相对集中,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以拓展我校学科发展空间。
第三章管理模式及职责第五条重点学科的管理遵循优胜劣汰、滚动发展、项目管理的原则。
实行学校、系(院)、学科点三级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学科的评审布局、资金投入及评估。
通过政策引导、评估与拨款相结合的机制进行动态目标管理。
系(院)学科点要与学校签订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科建设会,专门研究我校学科建设工作。
第七条系(院)是实施过程管理的中心。
系(院)必须把学科建设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与系(院)的专业建设、硕士点培育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和特聘教授岗位的成立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系(院)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中的核心示范作用。
系(院)应成立由一位系(院)主任负责的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负责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目标确立、计划执行、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特别是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申请和拓宽横向项目来源渠道等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
1: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全校教师都必须承担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基本工作量的要求将随着学校事业进行动态调整。
目前,学校对全校教师提出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见下表:(一)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的计算办法见《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2).(二)关于社会服务工作量全校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科研单位规定的各类社会服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完成社会服务工作量对待。
1.担任区及以上XX代表、、校民主党派各支部主委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及以上侨联、台联、归国学者联谊会、无党派联谊会负责人。
2.担任市级以上学会和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3.担任学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4。
担任学院(部)、科研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系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校级以上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岗位.5.担任兼职组织人事秘书、教务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成教秘书等岗位。
6.担任兼职班主任、辅导员、书院导师、本科生导师(需指导5人及以上)。
7.参加学校各类招标工作、招聘工作、招生宣传工作、评奖评优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等满5次及以上.8.由学院(部)、科研单位安排的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如负责学科评估材料的XX工作、组织学术会议、开设学术讲座等。
(三)学院(部)、科研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各学院(部)、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目标,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的基本工作量要求。
各学院(部)在制定本单位基本工作量时,还应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独立学院学生等其他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考虑在内。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扬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申报和评审第四条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报和评审要求进行,批准设立的重点学科(专科)即纳入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1.2.3.管理组织及运行第五条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建设,科教科负责协调督导。
1.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管理的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每年年末形成本年度学科建设情况报告及次年工作计划(含国内外研修),呈报院务会;2.学科(专科)秘书:由学科带头人指派,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日常管理相关工作;3.学科成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个人专业方向及所在岗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带头人批准可加入重点学科团队。
并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努力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4.科教科:负责督导并协调学科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年中组织召开重点学科联席会,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院领导。
检查评估与奖惩第六条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验收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报院务会进行人员调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苏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实施“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加强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在我省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优势学科,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为切实做好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瞄准学科前沿,把握发展方向,遵循学科规律,以构建高峰平台、培育杰出人才、产出重大成果、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任务,按照突出重点、扶优做强思路,切实加强优质学科资源和创新团队建设,大力开展人才培养与科研创新,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优势学科,为创建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提供支撑,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出贡献。
计划用六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一)优势学科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建设一批具有一流创新条件、培养一流创新人才、产出一流创新成果的优势学科(群),力争使江苏高校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数量占全国总数10%以上,高校学科整体实力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为部分优势学科进入国际评估排名前200名、若干优势学科进入同类学科国际评估排名前100名奠定基础。
(二)优势学科贡献度显著增强。
依托高校优势学科(群),培养数十万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级专门人才,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推动我省人才高地建设;取得数百项具有原创性、前瞻性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数千项高质量、可转化的发明专利,在新兴产业若干领域占领科技制高点,持续引领创新型经济发展;取得一批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成果和精神文化精品力作,推进和谐社会与美好江苏建设。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
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xx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xx年12月22日(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苏州大学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苏州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苏州大学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一、建设目标(一)办学定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坚持人才强校、质量强校、文化强校,依托长三角地区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优越的人文、地域条件,努力将学校建成“人民满意,国际认可,世界尊重”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区域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二)发展目标1.近期发展目标紧紧围绕学校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和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到2020年、建校120周年时,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区域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综合实力跻身全国高校前30位。
2.中期发展目标到2030年、建校130周年时,有4-5个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汇聚一批卓越科学家、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初步构建形成面向国际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科研创新体系、优秀文化传承创新体系和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全面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综合实力跻身全国高校前20位。
3.远期发展目标到本世纪中叶左右,有更多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三)学科建设总体规划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刻领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
苏州大学章程(草案)
苏州大学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2.03.06)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第二节学校党委第三节校长第四节学术委员会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节教学委员会第七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学院和学部第六章教职员工第七章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第一节学生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第八章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第一节董事会第二节基金会第三节校友会第九章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章校旗、校歌、校徽、校训、校庆等第十一章附则苏州大学章程序言苏州大学是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前身是创办于1900年的东吴大学。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东吴大学文理学院、苏南文化教育学院、江南大学数理系合并为苏南师范学院,同年定名为江苏师范学院,在原东吴大学校址办学。
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苏州大学。
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苏州医学院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0年并入学校。
苏州大学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已任,艰苦创业、兴校图强、争先创优,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充分发挥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职能,形成了深厚丰富的办学传统,创造了众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赢得了优秀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校友遍布神州大地和世界各国,许多校友学术造诣卓著,技艺精湛,事业出类拔萃,为母校增添了无限光彩。
学校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中心,培养创新型人才,培育创新文化,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致力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力争将学校建设成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高新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 “序言”部分是叙述“学校基本情况、文化传统与发展定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苏州大学,英译为SOOCHOW UNIVERSITY,简称苏大。
大学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XX学院关于加强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上级批准的重点学科(含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下同),学校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优势学科培养对象等。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原则:彰显特色,突出重点,强化应用,构筑比较优势。
第四条重点学科实行立项建设制度。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全出竞进”的方式进行建设。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一般为五年,优势学科培养对象培养期一般为三年(不重复培养)。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委员会(与校学术委员会合署)。
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学科建设工作。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检查落实学科建设任务、审核与监督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学术队伍,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制订建设计划,筹集、管理建设经费,落实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设置条件与申报、遴选程序第八条凡被上级命名的重点学科,在建设管理期限内,均视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九条校级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培养对象,均须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一级学科为规划建设目标,在二级学科上设置。
第十条每个重点学科设置1-2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口具备以下条件:(一)学科设置科学,优势与特色突出。
学科设置科学规范,发展前景好,己形成3~5个在省内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与特色的研究领域或方向,对优化学校学科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学科研队伍实力强。
有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比较合理,研究方向相对稳定和集中的学术梯队。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及以上各单位: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及省卫生厅对我局的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我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选拔。
重点学科建设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的原则。
自2012年起,以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经过周期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在我市努力创建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每一周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评定总量为10-12个,已被列为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或建设对象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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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江苏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
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最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部省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力,力争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我校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含江苏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二、重点学科的建设第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
《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重点学科的管理第十条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组建本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有关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国家重点学科和部省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6、组织领导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的院(部)或单位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指导本院(部)或单位的重点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2、提出本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3、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本院(部)或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带头人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1、提出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根据本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
4、组织以本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并由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部主任、所长)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重点学科带头人参加。
院(部)或单位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在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学校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将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聘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
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十七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积极营造浓郁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有关院(部)应健全和规范各级重点学科的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校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
如无特殊情况,省级财政年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鼓励各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院(部)或单位、学科三级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所在院(部)或单位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有权利并有义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学科建设办公室有权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计划等进行终审,重大事项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各级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在制订发展规划时,同时制订经费使用计划。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是重点学科的重点建设范围,各级重点学科要做好具体的计划。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除了对引进人员、有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安排少量的科研启动费外,不得用于为学科成员安排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帐管理,严格审批,并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重点学科应严格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与标准:1、院(部)从所属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所获得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提取10%单独建卡,由院长(部主任)具体负责,用于所在院(部)相关学科的建设发展。
2、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团队建设。
主要用于引进优秀人才或有潜力青年骨干的科研启动费,梯队成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培养费(按照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3、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
主要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学科所需的专业图书资料等。
4、学科基础研究。
主要用于适当资助确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学术著作的出版(须由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学术论文的发表等。
5、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
资助确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国内、国外差旅费(做分会场口头报告以上级别,资助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现行标准);资助主(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现行标准;国内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有关费用。
6、重点学科建设必须的其他开支。
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由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把关。
7、学校提取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2%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的申报、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程序:1、各级重点学科根据年度经费投入计划和本学科建设的需要,向学校或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下达该年度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2、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用款应由学科带头人签字。
学科带头人本人用款,由单位(学院/部/部门)领导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经费预算及用途。
3、仪器设备的购置参照苏州大学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审核、登记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重大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办法进行。
凡需购置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xx]86号)的规定,另行履行申报、评议程序。
4、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批量购置图书资料,事前须将购置计划报图书馆审定,避免重复购置,然后按规定程序(验收、登记、编号、注册),加盖公章,填写“图书资料验收凭单存根”。
报销人须凭“存根二联”及发票报学校审核。
5、资助学术著作出版的经费须列入年度经费使用预算计划。
国家项目或重大课题可优先考虑资助。
申请者需事先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苏州大学重点学科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申请表》,由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出版合同复印件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四、重点学科的考核验收第二十七条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重点学科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学科、部级重点学科的考核验收工作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在每年年底对各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组织填报《江苏省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按相关要求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省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
省教育厅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滚动调整。
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减少或停止经费资助、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学科期末验收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并可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
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省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校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学校适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重点学科上报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材料和数据等必须真实、准确,相同材料不得在两个不同的学科中重复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五、附则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院(部)或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