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023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2023版)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管理。
第二条职业健康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本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本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篇)
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然而,职业病危害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将于今年启动。
二、目的与意义1. 促进职业病危害的认识:通过项目申报制度,可以推动各行业对职业病危害的深入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防范和治理职业病的能力。
2. 改善职工劳动环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将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推动相关单位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是由于劳动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使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慢性病,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等。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大量职业病患者,其中不少是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导致。
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疗职业病,需要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来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卫生健康基金、企业自筹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控制、监测、治疗职业病的措施和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至关重要。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资格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
其中:•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包括特定技术人员、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等。
申报流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如下:1.提出建议:单位或个人提出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议,包括项目名称、建议内容、建议金额等信息。
2.提交申请: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表》,请务必认真、详尽地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同时提交其他必要材料(如项目建议书、预算、评估报告等)。
3.受理审核:职业病防治机构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评审阶段。
4.评审决策:职业病防治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经过评审,职业病防治机构将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5.立项公示:职业病防治机构将已审核通过立项的项目及开展单位公示,向社会公开。
申报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需要满足如下要求:1.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与防治职业病有关,具有重要的医学、环境、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意义。
2.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议金额、建设期限等,建议内容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3.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数据和技术知识资料,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承诺制度。
申报类别职业病危害项目分为以下几种类别:1.职业病危害监测和控制项目:包括职业病危害源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病危害环境改善等。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申报对象与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第三章申报流程与时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流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已建项目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首次申报,之后每年定期申报更新。
第四章申报材料与表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同时附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申报机关与职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受理和管理。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发现申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重新申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章申报对象与范围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要求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申报下列职业病危害项目:(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病发病情况;(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六)其他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申报方式与流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七条申报流程如下:(一)用人单位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用人单位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申报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的;(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发生变化的;(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发生变化的;(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消除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消除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条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申报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职业病危害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条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噪声、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2.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控体系和设施设备,并且能确保职业病危害不会对员工健康造成威胁。
三、申报流程第一步:准备材料申报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控方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现场照片和视频•相关资质证书及证明文件第二步:填写申报表格申报单位需通过统一的申报平台填写申报表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项目类型•职业病危害项目具体内容•防控措施和设备•监测方法和标准•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控的人员信息第三步: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和相关材料通过申报平台进行在线提交,并按照要求上传电子版材料的原件。
第四步:资格审查和评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由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
审查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申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控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五步:颁发批准文件经过资格审查和评估合格后,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部门将颁发批准文件,并告知申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的执行要求。
四、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和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控方案。
2.申报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控的责任,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申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4.申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5.申报单位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补偿。
五、申报审批时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最终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员工的伤害,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单位,包括生产、加工、制造、施工等。
2.申报内容:申报单位需提交详细的申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名称、危害程度、员工数量、防护措施等。
3.申报时间:申报单位需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并在新增职业病危害项目出现时及时进行补报。
三、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负责人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给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
2.职业病防治机构对申报表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申报内容,进行评估和分类,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等级。
4.职业病防治机构向申报单位颁发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申报证书管理1.申报单位需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证书,且必须张贴在明显位置。
2.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随时进行核实和检查,申报单位需积极配合,如有不配合情况,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3.申报单位需在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内重新进行申报,否则,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1.申报单位需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求,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措施。
2.申报单位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并将结果报告给职业病防治机构。
3.申报单位需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对申报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申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职责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六、处罚措施1.申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以处以罚款。
2.申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职责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于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类 有○ 其他 作业场所 名称 有○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职业病 危害因 素分布 情况
(作业场 所 1)
…
(作业场 所 2)
…
合计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 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 容简要填写。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法定代表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 大、中、小、微。 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 -2002)填报。 8.【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 企业。
政府部门注册说明
首先确定所属辖区:省级政府部门只选省份,市级要选定 省份和地市,县级要选定省份、地市和区县。 密码:可以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数字,至少6位。 请牢记,今后登录要用。 验证码: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取:64460137。 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确定]。 注:每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只能注册一个用户。如果您要注 册的部门已经注册过,系统会提示您并要求重新注册!如 果您注册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 提示您记住,以备下次登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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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HS法例法规
1
EHS法律法规框架
Environment, Health and Safety Academy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2
09年
成都公交车事故死亡27人18人未脱离危险 湖南省湘潭市一间中学发生伤亡惨重的校园人踩人事 件,造成8名学生被压死,另有26人受伤。 11.21日2时30分,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 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 104名矿工遇难,4人被困,65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被确诊患尘肺病 塑胶企业33名打磨工人集体被查出职业病 …
消防管理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J140-1990) •建筑消防设计检测技术 规程(GA503-200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
中国法规效力等级图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或委员会制定 (例如:环境保护部,卫生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市级政府机构制定
19
Q&A
20
OH RAW & REGULATION OVERVIEW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Environment, Health and Safety Academy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21
OH RAW & REGULATION OVERVIEW
职业卫生 法律法规构架与管理机构
3
公共安全 ---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 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2010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课后练习题-中大网校
2010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八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课后练习题总分:92分及格:0分考试时间:12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32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3)高温作业通常分为()。
(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5)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
(6)我国卫生部门公布的法定职业病中有()种尘肺(7)《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
”(8)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9)对高温作业分级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EEP湿球黑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级,级别越高表示强度越大。
(10)原国家劳动人事部于()年间先后公布了粉尘、毒物、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11)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重量超过(),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的作业。
(12)生产性毒物进人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道、()和消化道。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符合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一、评价目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搜集、整理和学习,识别适应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条款,并对照识别的条款对公司现状进行符合性评价,查找日常作业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项,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作业行为,从而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
二、评价范围本次识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三、评价依据: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178部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识别出的相关条款。
四、评价方式按照公司规定,通过局域网、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途径、搜集、获取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公司领导的全面协调下,组织评价小组,通过对员工的交流、查看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检查设备现状、工艺操作规程、物料储存、安全警示标志、文件资料等,对照识别出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符合性评价,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等。
五、评价人员:唐红旗彭晓波刘云山魏忠林王银银评价组组长:唐红旗六、组员:彭晓波刘云山魏忠林王银银七、评价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9月28日八、小结通过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获取和识别,细化到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条款,我公司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167部,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1项。
公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落实了整改措施。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提高,我公司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更新、搜集,使公司在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方面更加规范化。
通过本次符合性评价,公司摸清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差距,接下来,公司将严格执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表见附件安徽红阳化工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9月30日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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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2002-10-171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主管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一、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注:本表数字均按申报前一年度的统计数字填报。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填报说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填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
申报单位应依照本《填报说明》如实填报《申报表》。
填报的检测数据采用国家标准采样和分析方法。
一、基本情况表〖企业规模〗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所颁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来划分企业规模,按特大型、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一型、中二型、小型和其它分类,在本栏填入相应代码。
参照表1给出的7种规模的代码来填写,为1位数字。
〖企业注册类型〗按表2给出的10种企业注册类型代码填写,为3位数字。
事业单位不填写此项。
〖行业分类〗按G 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填报,为4位数字。
注意与行业小类所填列的内容相对应。
〖填报类别〗申报单位是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请在相应处划√。
〖变更原因〗用于变更申报登记用,参照表3中所列的变更原因,填写相应的代码,为2位数字。
表3变更原因代码表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填报。
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12个可加页续填。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或装置名称。
〖作业方式〗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序的密闭化、自动化程度。
可按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隔离操作等情况填写。
〖应急救援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处划√。
三、其他资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用方框标明工艺、装置和设施的名称;用线条标明生产工艺全流程;文字注明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产生或存在部位。
四、申报登记号和数据库编号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附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省市简称)卫职申字(年度)第号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申报日期:申报主要职业病危害内容及存在的作业场所:卫生行政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中的权利、义务,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14条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2001年8月,起草小组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起草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初稿。
在此基础上,邀请了职业卫生、卫生管理、企业管理、卫生工程、卫生法学领域的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2001年12月4日—6日《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的审稿会上,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又进行认真讨论,结合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在2002年1月17-18日召开的各有关部委和大型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上,对此草案没有提出原则的修改意见,为此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关于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范围的问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因为职业病的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因此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
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其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关于申报受理机关的问题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治理需要和方便用人单位角度来考虑,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管项目是哪级审批的,也都应当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的要求,按统计年度逐级上报汇总。
这样,有利于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也有利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的问题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本办法规定这些项目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这是既考虑职业病法实施的要求,又考虑到申报实际情况,用九个月时间是可以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主管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一、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注:本表数字均按申报前一年度的统计数字填报。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填报说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填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
申报单位应依照本《填报说明》如实填报《申报表》。
填报的检测数据采用国家标准采样和分析方法。
一、基本情况表〖企业规模〗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所颁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来划分企业规模,按特大型、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一型、中二型、小型和其它分类,在本栏填入相应代码。
参照表1给出的7种规模的代码来填写,为1位数字。
〖企业注册类型〗按表2给出的10种企业注册类型代码填写,为3位数字。
事业单位不填写此项。
〖行业分类〗按G 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填报,为4位数字。
注意与行业小类所填列的内容相对应。
〖填报类别〗申报单位是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请在相应处划√。
〖变更原因〗用于变更申报登记用,参照表3中所列的变更原因,填写相应的代码,为2位数字。
表3变更原因代码表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填报。
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12个可加页续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