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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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勤奋学习,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测评结果将作为评定重庆大学各类奖学金及争先创优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采用绩点制方法计算,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技能四个方面的表现。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绩点D*25%+智育测评成绩绩点Z*70%+体育测评成绩绩点T*5%+综合技能加分J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同的同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名次可参考智育测评绩点。

第二章德育测评

第一条德育测评成绩d由德育基础分d1、德育奖励分d2、德育扣分d3三部分组成,d= d1+d2-d3。

第二条德育测评成绩绩点D=(d-60)*0.1+1,d<50,D为0。

第三条德育基础分d1(满分60分),先由学生本人自我陈述,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学生自我陈述的基础上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第四条德育奖励分d2

(一)积极认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学院认定后可酌情加1—2分,累计不超过6分。

(二)积极参加社会或相关团体的公益活动、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经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后可酌情加5—15分。

(三)荣誉加分

➢同一集体或个人获同一类型各级别荣誉称号按最高加分计分一次。

➢集体负责人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认定。

(四)担任学校、学院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学校、学院和学生服务,可根据工作表现加1-5分。工作不负责任者,不予加分。

➢各类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由直接管理部门进行评价,并于每学期初委托学生将评价反馈给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者,按最高加分计分一次。

第五条德育扣分d3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依据《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取消该生在规定时间内的评优评先及

评奖资格。

第三章智育测评

第一条智育测评得分为智育成绩平均学分绩点Z

第二条Z= ∑CiPi/∑Ci

其中:Pi—课程成绩绩点(不含体育课成绩绩点)

Ci —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绩点Pi =(该课程成绩-60)*0.1+1

补考、重修通过者,该门课程成绩绩点按1.0算。

第三条五级计分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应绩点分别是4.5、3.5、2.5、1.5、0。

第四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绩点为0。

第四章体育测评

第一条体育测评成绩t包括体育课(体育锻炼达标)成绩t1和课外体育锻炼成绩t2两方面,t= t1+t2 。

第二条体育测评成绩绩点T= (t-60)*0.1+1。

第三条一、二年级学生t1为体育课成绩,三、四年级学生t1为体育达标成绩,达标记为95分,不达标记为0分。

第四条课外体育锻炼成绩t2满分为5分,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无迟到、早退、缺勤等不良现象者,可获此项加分,具体操作细则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体育类活动如有竞赛,加分标准参看第五章第三条。

第五章综合技能测评

第一条技术技能加分J1

➢技术技能加分以成绩单或资格证书原件为加分依据,同类同级技能限加分一次。

第二条科研与创新加分J2

➢科研与创新各类加分以公文、证书或发表论文复印件为加分依据。

➢核心期刊认定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第三条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等各类竞赛加分J3

➢以同一项目参加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竞赛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加分计分一次。

➢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

➢评奖若不分等级,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0.02分。

第四条文艺作品类加分J4

➢文艺作品类加分以发表文学、美术、摄影等作品复印件或作品录用通知为加分依据。

➢文艺作品类如有竞赛,加分标准参看本章第三条。

第六章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测评一次,测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由校学生处负责总体指导,各二级学院需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小组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各班级应成立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学生个人先填写自我小结,进行自我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具体测评。综合素质测评有违本条例,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有权要求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重新评定,并更正测评结果。

(二)综合素质测评加分明细及测评结果需在全年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综合素质测评有异议者,可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申述。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对本院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复核后上报校学生处,并由校学生处统一颁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证书。

(三)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及获奖资格。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由二级学院保存,毕业派遣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相关细则,并上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本暂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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