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20年)
NEW最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案》的通知中国银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为全⾯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化车险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业⼒量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案》进⾏修订,已经监管部门通过,现予以印发,供参考使⽤。
保险业协会联系⼈:张瑾⽟联系邮箱:zhangjinyu@ 附件1:特别提⽰: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书⾯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应当⼀次⽀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是指投保⼈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管理⼈。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员、被保险⼈。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保险⼈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赔偿⾦额。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1. 车辆损失险: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燃、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相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车辆内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残疾的医疗费用和身故赔偿金。
4. 不计免赔险:在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中,对于保险金额内的部分,即使存在免赔额或不计免赔率条款,保险公司也会全额赔偿。
二、免责条款1. 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车辆用于非指定用途(如非营业用车被用于运营)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故意破坏、自残自毁、特种车辆测试等非意外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基于道路状况不良、交通管制、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1.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2. 车辆损失险中的免赔额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灵活调整,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
3.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赔额由保险公司确定,一般保险公司承担全责。
4.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四、保险责任终止1.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期间结束或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日期计算保费,剩余部分将退还给保险人。
五、索赔流程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事故证明、保险合同和索赔资料。
2.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会派员进行事故勘查,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
3. 保险公司根据协商结果,经过审核后,尽快进行赔付。
如有异议,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或请求鉴定。
六、保险费用和续保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性质、驾驶人员年龄和驾驶记录等因素,由保险公司评估后确定。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核定时限及特约条款4.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5.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正文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旨在帮助保险行业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本文将对 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盗抢险:保险车辆因盗抢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条款的核定时限及特约条款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如果情形复杂,保险人应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此外,保险条款还包含了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和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等。
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主险,以及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等附加险。
四、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辆,但具体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事项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赔偿。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0年最新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2020年最新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专业版】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风险告知: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
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020机动车商业险条款
2020机动车商业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险是指对机动车全车和部分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2020年的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对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责任和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档将介绍2020机动车商业险的主要条款和要点。
2. 车险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 车辆全车损失赔偿:对机动车发生的全车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抢等。
- 第三者责任险: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不计免赔特约险:对部分条款中的免赔额进行免除,提高保险金额。
3. 保险费计算方法计算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车辆类型和用途:不同类型和用途的机动车保险费率不同。
- 车辆价值和购置价格:车辆价值越高,保险费越高。
- 车主年龄和驾龄:年龄和驾龄对保险费也有一定影响。
- 历史事故记录:如有历史事故记录,保险费可能会增加。
4. 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 - 驾驶人酒后驾驶、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 - 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或保养; - 投保人故意造成事故等恶意行为; - 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免除责任情况。
5. 理赔流程车主在发生事故后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立即拨打保险公司提供的客服电话报案,并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和车辆情况。
- 第二步: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 第三步:保险公司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事故责任鉴定。
- 第四步: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如维修车辆、对第三方赔偿等。
6. 注意事项在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了解条款和赔偿范围; - 准确填写投保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 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 - 定期检查车辆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理赔流程和要求。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管理人所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将对因机动车的损失和损坏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等意外事件导致车辆损失或损坏;2.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地震、冰雹、雪崩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不明原因导致的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消失的损失;4.恶意人为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坏;5.附加保险条款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涉水损失险等。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范围。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
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的金额上限。
2.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
若损失超出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投保要求和保险费率1.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需要提供机动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
2.保险费率是根据车辆种类、使用年限、驾驶员情况、地区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的。
3.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解除合同1.若发生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2.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解约手续费用。
五、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并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
2.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
3.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若投保人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
六、其他条款本保险条款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险期间和保险终止的规定;2.不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的标准;3.保险责任和免赔责任的详细说明;4.附加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条款内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承保车辆发生以下意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被盗、抢劫、抢夺等造成的损失;3.因盗窃、抢劫等引发的车辆使用人员财产损失。
第三条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投保期限,确定保险金额和费率。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信息。
第四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2.车辆使用人员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并获得赔偿;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改变核载人数;5.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理赔和保险金给付第五条车辆发生意外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的合理时间内核定保险事故,并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章:投保和续保第六条车辆商业保险需要在车辆购买后30天内投保,否则将不予承保。
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保,续保时需要根据当时的车辆价值和保险费率确定新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第七章:保险条款解释第七条本保险条款中的附加条款和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将一并适用。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以保险公司为准。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八条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九条本保险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总结:以上是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
该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理赔和保险金给付、投保和续保等方面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壹)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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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2020年)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2020年)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2020年)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区域使用性质座位/吨位初次登记年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费率(%)基本保险费保险费小计赔偿限额保险费小计附加险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保险费小计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车上货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无赔偿优待金额:保险费合计(小写)(大写):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被保险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保险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签单日期:(保险人签章)核保:______________制单:______________经办:______________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第壹部分基本说明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能够选择投保。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壹)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他人恶意行为险;5.车辆停驶损失险;6.火灾损失险;7.水灾损失险;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壹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2.乘客伤亡责任险;3.无过失责任险;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壹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额外费用补偿险;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和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壹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壹)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车体玻璃和车身同时遭受损失;(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第壹条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壹)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2020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要点乙方(保险人)按照承包险别在甲方(被保险人)车辆受损时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 暴风、龙卷风;5.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五、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六、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2.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3.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4.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5.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6.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加粗标示)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条款。
第二条本示范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示范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本示范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第七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下列保险责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自然灾害:洪水、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2. 交通事故:碰撞、倾覆、坠落等交通事故;3. 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抢夺;4. 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伤害;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盗窃、抢劫、抢夺;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壹)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壹)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机动车交强险的条款有哪些
机动车交强险的条款有哪些一、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年10月整理).pdf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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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20年)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0137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20年)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鸳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为一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辆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_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