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实务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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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 油脂;动、植物蜡 本类商品仅有一章(第十五章)构成,包括以第一、 二类的动物和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动物、植物油、 脂;油、脂的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物、 植物蜡;处理油脂或蜡所产生的残渣。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 用油脂;动、植物蜡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完整性 《协调制度》目录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 列出; (二)系统性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并照顾 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 (三)通用性 《协调制度》目前已为18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 (四)准确性 《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 (五)完善性 《协调制度》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 理,各国还可提出修正意见,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第三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 目录
一、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概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2002年版《商品 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 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对 商品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基本 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划分的,即将属 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 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用途划分。而每章中各税 (品)目的排列顺序一般按照动物、植物、矿物质产品 或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的顺序编排。
六、规则六
(一)规则六的内容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 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 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 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对规则六的解释和说明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 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2.“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 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 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4.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 范围;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
(二)对规则三的解释和说明 1.对于根据规则二.2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 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 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 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 后归类。同样,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 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2.规则三.1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 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作 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1)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 (2)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 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 税目更为具体。
五、规则五 (一)规则五的内容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 合长期使用的,如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 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 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 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 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 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 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的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内容:商品归类 总规则;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类、章 及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 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 《协调制度》采用由六位数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的编 码[税(品)目号中第1-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 为子目]。 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 分类的;从章来看,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 途(功能)来划分的;从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 物、植物、矿物质顺序排列。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 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 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二)对规则五的解释和说明 1.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 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 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 品相比是相称的。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 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 归入的税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本身只是 货品的包装物,无论是从价值或是从作用看,它都是从 属于货品的。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 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工业 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三、规则三 (一)规则三的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 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 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 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 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 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 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 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 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 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2.规则五.2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 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是规则五.1的补充。它适用 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这些材料和 容器都是货物的一次性包装物,向海关报验时,它们 必须是包装着货物的,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和容 器一般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例如,包装玻璃器皿的 纸板箱、包装大型机器设备的木板箱等,均应与所装 物品一并归类。规则五.2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 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 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等。
四、规则四 (一)规则四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 货品的税目。 (二)对规则四的解释和说明 1.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 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 2.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 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 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当然,所 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 途、功能、结构等,因此这一规则实际应有起来有一定 的困难。如不得不使用这条规则时,其归类方法是先列 出最相类似的税目号,然后从中选择一个最为合适的税 目号。
(二)对规则二的解释和说明 1.规则二.1的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 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 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 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 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 2.规则二.1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 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己组装物品的同一税目。 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 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
3.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 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 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和列出某种材 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但应注意的是,仅在 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 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 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 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 进行归类。
二、各类、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目录分为 21类、97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中的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其中前21类、97章 的商品目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 完全相同。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 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二、规则二 (一)规则二的内容 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 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 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 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 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 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 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 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第二节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 度》中商品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一的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如税(品)目、 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对规则一的解释和说明 1.《协调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 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 去。因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 类: (1)按照税(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 定办理; (2)如税(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 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3.规则三的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 类时,才能运用本款规则。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 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 材料或部件归类。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 因素会有所不同。 4.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 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这是一条 “从后归类”的原则,即将某个商品可以归入的所 有税目号进行比较,并按排列在最后的税目号归类。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Baidu Nhomakorabea类
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的结构和特点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 或HS编码)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 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 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 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从而使进出口 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 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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