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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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时间:2008-05-23 来源: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指导作用,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应围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整体经济效益、促进电网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到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含输电网、配电网与电网二次规划)、用户接入电网以及具体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公司全面负责河南电网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河南电网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省网二次系统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供电公司协助省公司负责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本地区电网二次系统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第七条 各级电网规划应相互衔接,上一级电网规划以下一级电网规划为基础,下一级电网规划以上一级电网规划为指导。

第八条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是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章 电网规划管理

第九条 电网规划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

(三)河南省及各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四)河南省电力发展行业规划、河南省电力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十条 电网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二)坚持电网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三)坚持电网安全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电网电源协调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

(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需求容量定电网规模、以市场需求分布定电网结构的原则;

(六)坚持有功规划与无功规划、一次规划与二次规划、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各电压等级电网相协调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按年限可以分为长期电网规划(15年及以上)、中期规划(5-15年)和近期电网规划(5年及以下)。规划年限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规划的深度应满足相关规划内容深度规定。

第十二条 中长期电网规划应重点研究电网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以资源能源分布、经济发展布局为基础,深入研究电力流向,提出远景目标网架,确定合理的电网结构,推荐分阶段电网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 近期电网规划在研究地区电力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重点通过设计优化和必要的电气计算、校核分析,提出电网建设与改造方案,包括输变电建设与改造项目的规模、进度安排、分年度投资估算;无功补偿的容量配置、地点和调压方式;限制短路电流的措施;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通道规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电网规划应针对重要的可变因素(如负荷水平、电源及大用户建设进度的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考核电网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十五条 电网规划一般在规划期起始年前1到2年开始组织编制,在前一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报。电网规划可根据外部条件变化适时滚动修订。

第十六条 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规划设计工作(含省网二次系统规划)由省公司统一委托或组织设计、科研等机构开展,各市供电公司配合,规划报告由省公司组织评审或负责报审。

各市供电公司在全省目标网架评审意见指导下,编制各地区的电网规划(含各地区电网二次系统规划),报省公司评审。

第十七条 重视对电网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工作,在新一轮规划开始前要对各市供电公司前一轮的规划报告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建立电网诊断分析制度,每年9月底前各地市完成地区电网诊断分析报告,上报省公司。省公司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全省电网诊断分析报告。

第四章 电网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九条 50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在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逐级初审后,由国家电网公司总

部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22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组织评审,经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批复同意后,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110千伏电网项目,由各市供电公司根据前期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由省公司组织评审或委托市供电公司组织评审,并经省公司统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批复同意后,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500千伏及220千伏电网项目,按规划投产年份提前3-4年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110千伏电网项目,按规划投产年份提前2-3年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220千伏及11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在每年10月份之前完成第二年需开工的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工作,在每年11月底之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打捆上报,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500千伏电网项目单独上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研深度分别执行《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电计[2001]397号文)、《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计[2003]249号文)、《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豫电[2002]158号文)和《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试行)》(豫电计[1999]1号文附件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典型设计方案执行并进行限额设计对比。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设计单位原则上由招标确定,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统一组织设计招标。

第二十五条 电网二次项目由省公司有关部门商各地市供电公司提出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后确定,管理程序同220千伏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与农村电网35千伏及以下项目按省公司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气化铁路牵引站供电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章 电厂接入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下或具有自备性质的电源项目业主向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接入系统书面申请,各市供电公司结合本地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省公司,省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府有关规定、电力发展规划确定是否同意其接入电网。

第二十九条 其它电源项目业主直接向省公司提出接入系统书面申请,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输电规划设计或接入系统设计(含一次和二次部分),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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