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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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教育课件

反对家庭暴力教育课件

反对暴力,美好生活
反对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庭暴力案例
• 在中国,董某、李云等等家庭成员是家庭暴力 中受害者的缩影。去年年底,全国妇联副主席 宋秀岩透露,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25%的女 性正在或曾经遭受家暴。
• 他们在经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之后,还要面对 周遭的冷遇,社会救助体系的匮乏和无法可依 的尴尬。
家庭暴力案例
经过多年酝酿,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 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2015年8月27日上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 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 案。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该 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章节
实施家庭暴力 的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反家暴法》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 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
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家庭暴力案例
案例三:
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子董某被其丈夫殴打致死。2010 年7月2日,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回顾董某死前生活的种种细节,不得不让人心存遗憾。这起案件 中拥有的真相是,为了争取生的权利,董某有过8次报警(其中董 某主动报警4次),其本人亦曾向法院申请离婚一次、向询问伤势 的医生表述过其被殴遭遇2次。
• 途径9: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你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你的证据

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3篇)

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

本文将对家暴婚姻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家暴婚姻保护法律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家庭暴力案件的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详解1. 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3. 家庭暴力案件的救助措施(1)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临时庇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临时庇护,提供必要的临时住宿、生活救助。

4.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心理健康维护和增进、精神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关爱和救助。

第八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全国100条村规民约【九篇】

2024年全国100条村规民约【九篇】

全国100条村规民约【九篇】【篇一】全国100条村规民约为了推进我村_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3、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4、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5、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6、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_物品;经销_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_支__,拾得_支__、_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7、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人畜饮水设备、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8、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9、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等。

11、如发现偷盗他人木、竹、笋等行为,现场抓获并_据确凿,在要求归还赃物的同时,按照情节给予罚款。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刑侓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山火发生。

如发现野外用火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由上级有关单位处理。

2、家庭用火做到人走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对村内、户外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只是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鲁公通〔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安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1月22日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1]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康复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心理健康维护和增进、精神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其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包括:
1. 家庭暴力定义:家庭暴力指的是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虐待、侮辱、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伤害或危害行为。

2. 家庭成员:指法律规定的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与家庭关系密切的人士。

3. 保护令:一种法律手段,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解除或者限制与加害人的接触,保护其人身安全。

4. 预防宣传教育: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宣传教育内容和渠道,鼓励通过媒体、网络、学校等向社会公众普及预防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方法。

5. 紧急避险措施: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申请紧急避险措施,迅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6. 加害人教育和惩罚:法律规定了对加害人的教育和惩罚措施,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刑事处罚等。

7. 保密和隐私保护:法律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以上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些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进行学习和了解。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关于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婚姻就像是⼀只碗破了很难再恢复原状即使连上了裂痕也永远存在。

所以,⼀般不应该轻易的说离婚这件事情,⼀旦离婚了,也就是两个⼈的婚姻关系⼀般也是⾛到了尽头,当然还是有复合的可能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关于家庭暴⼒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的受害⼈的救助措施。

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民法典》(2021.1.1⽣效)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民法典》(2021.1.1⽣效)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三条加害⼈实施家庭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教安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11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鲁教安发〔2018〕1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9月29日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要求,有效防治校园欺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下简称《方案》),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源头防范,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校园欺凌防治良好氛围1.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一是各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下同)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周,向教育部门报送学期校园欺凌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

二是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利用两周1课时的安全教育课、开学第一课、1530教育模式等,把防治校园欺凌相关知识纳入重点教育内容。

三是每学年春季、秋季开学第二周定为“校园欺凌防治宣传教育周”,通过专家讲座、主题班会、演讲、征文、制作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全员参与氛围。

四是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案例式、情境式教育教学活动,让学生直观认识欺凌行为表现,并熟悉反抗或保护措施。

五是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全省校园欺凌防治相应学段的线上、线下知识答题活动,确保参与率100%。

六是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防治校园欺凌教师培训,3年轮训一遍。

2.抓实重点领域专项教育。

一是持续深化核心价值观教育。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托思政课、传统文化课堂教学,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团结关爱同学、珍爱生命、不恃强凌弱。

最新村规民约十条

最新村规民约十条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一、社会治安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蘌严禁牛羊啃青第十一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第十二条认眛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缌应向村治?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二、村风民俗第十三条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搓俗,反对封建?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喜事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杁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家庭暴力认定问题案例研究

家庭暴力认定问题案例研究

家庭暴力认定问题案例研究作者:刘妙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16期摘要:随着2016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显然我国各地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关注度又得到一个质的提升。

而后,江苏、山东、贵州等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条例,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检索选取了“北大法宝”两个经典案例,拟通过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有关家庭暴力案件所遇到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以及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等疑难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认定标准主体范围一、案情简要案例一:朱某等家庭暴力案圆圆是一个10岁的女孩,长期同父亲朱某和继母徐某生活在一起。

朱、徐二人以“教育”为由,经常借助木棍、戒尺、数据线等物理工具对圆圆进行殴打。

由于长期受到朱、徐二人殴打,圆圆身体各处新伤旧伤不断,心理也常处于恐惧状态。

当地区妇联在得知这一事实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相关走访调查资料、伤害照片等家庭暴力证据将圆圆的父母朱、徐二人送上法庭。

案例二:陆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上诉案陆某与苏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子小苏(12岁)。

小苏出生后陆某便辞职转为家庭主妇,照顾小苏直到10岁才重新工作。

苏某系剧组服装主管,在工作投资拍戏失败后便沉迷于酗酒,酒后经常打骂陆某,有时也打小苏。

苏某对其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否认,但他认为是工作压力原因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愿离婚。

苏某认为若陆某坚持离婚,由于自己年过四十,只有小苏一个儿子,若将儿子小苏的抚养权判决给陆某,自己将面临断香火的局面。

因此苏某与陆某离婚的条件是陆某必须放弃对小苏的抚养权,且不需要陆某支付抚养费。

二、评释(一)问题的提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展现了家庭暴力主要存在于家庭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儿童的暴力、夫妻之间的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婚姻解除与儿童抚养权等问题。

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有关尊、长者对卑、幼者控制与被控制的立法思想怂恿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恶习,这种恶习往往导致卑、幼者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对象。

家暴案例解说法律问题(3篇)

家暴案例解说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家暴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家暴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女)与丈夫张某(男)结婚十年,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李某进行殴打、辱骂。

近日,李某再次遭受张某的殴打,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辱骂,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制止张某的家庭暴力行为。

同时,李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若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东营市普法考试(二)

2023东营市普法考试(二)

A、收容教育B、强制戒毒C、拘役D、行政拘留标记5、《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必须( )。

A、真实、及时B、准确、及时C、准确、完整、及时D、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标记6、红十字运动起源于( )。

A、战场救护B、卫生救护C、公共救护D、医院特护标记7、高等教育法中提到,(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A、教育B、科学技术C、人才D、农业标记8、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 )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A、后台实名、前台自愿B、前台实名、后台自愿C、前台后台都实名D、前台后台都自愿标记9、反家庭暴力工作(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A、应当B、可以C、不得D、严禁标记10、发生交通事故,有人被压在车轮或货物下时,错误的救援方法是( )。

A、设法抬升车辆B、拨打急救电话C、拉拽伤者的肢体D、搬走货物标记11、以下哪项不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A、受教育权B、选举权与被选举权C、迁徙权D、人身自由权标记12、《教育法》赋予了学校自主管理权,但自主管理权不是无限的,而应该有一个基本的遵循,因此,( )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A、教师B、校长C、学生D、章程标记13、《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必须( )。

A、真实、及时B、准确、及时C、准确、完整、及时D、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标记14、民事主体的(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被宪法赋予的权利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标记15、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是( )。

A、合同纠纷B、继承纠纷C、离婚纠纷D、抚养纠纷标记16、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 )。

A、出生在我国的人B、具有中国国籍的人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D、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标记17、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 )部门提出。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反家暴法基本知识点

反家暴法基本知识点

《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赛基本知识点反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的事情,不是人民法院自己的责任,也不是公安机关自己的责任,它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临沂市妇联与中国山东网共同发出呼吁,家庭是温馨的港湾,我们有责任让家庭充满爱,请伸出我们的双手爱护我们的家庭。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有利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必要时及时就医。

家庭暴力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出具,医疗机构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立的主体是民政部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亲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和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另外,有一件事情特别重要: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千万不要以暴制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和“12348”热线平台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现将《“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省厅反馈。

山东省司法厅2017年10月9日“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以下简称山东法网)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根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法网主要包括网络、手机APP、官方微信微博等,通过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化、均等化。

第三条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便民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原则,按照“集中受理、上下联动、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要求,实行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级办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XXX处理便民务实、专业准确、及时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平台建设维护,制定工作制度规范,组织数据分析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各主管行业机构、人员的信息采集和维护,更新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流程,办理转办件、联办件等业务范围内相关事项。

《七七四十九》的修改说明

《七七四十九》的修改说明

《七七四十九》的修改说明
思蜀
【期刊名称】《阅读与写作》
【年(卷),期】2000(000)009
【摘要】一小说的段落《七七四十九》的第一方面修改,就在分段。

以第一段为例,为什么要改为对话分行?这与“我”当时的情绪很有关系。

不分行,句与句间的时间是紧紧衔接的。

如“妈盛了饭,往我碗里夹了块鸡翅”与
【总页数】1页(P)
【作者】思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11年5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J], 谢国忠;
2.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19年3月29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周杰;
3.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种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19年3月29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J], 王本群;
4.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18年11月30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王本群;
5.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18年11月30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王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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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处置、制裁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弘扬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反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督促其贯彻实施;(二)组织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三)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四)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

第九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志愿服务、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条本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

机关、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结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执法、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资料。

第十三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活动,增强各自服务、保护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报道、专版策划等方式,经常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定期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家庭教育。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对居民、村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提高全社会预防、应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单位,应当对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培训,为其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其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当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网格内的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时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上报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制止。

第二十六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报告、转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由其提供特殊保护或者专业帮助。

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自然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二)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加害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三)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五)查明事实,作出危险性评估,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加害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四)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五)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查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形下,出具告诫书,并向加害人宣读告诫书内容,由其在告诫书上签名。

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等内容。

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受害人,并通知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二条加害人不听从批评教育或者违反告诫书禁止内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但是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和有关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至少设立一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受害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有一定证据表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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