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警官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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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3•【字号】长政发[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0]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我市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各类行政执法证。

对不亮证执法者,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二、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有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年检注册和审查,并在证件内页粘贴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注册防伪标志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注册防伪标志,方为有效。

凡未经年检注册和粘贴年检注册防伪标志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律为无效证件;对持无效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年检注册的时间安排在每年1—3月。

三、除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外,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依法统一颁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并由发证机关负责管理。

这些证件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官证》、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平交易证》、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卫生行政机关的《中国卫生监督证》。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臵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

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

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臵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执法资格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报名参加。

以下是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年龄不超过45周岁(法官、检察官人员除外);
3. 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思想道德素质;
4. 具有较高的文化和科学素养;
5. 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身体条件。

二、现役军人条件
1. 现役士兵年龄不超过25周岁;
2. 现役军人需要提供相关部队单位出具的军队退伍证明或因公牺
牲证书。

三、警察、国安干警条件
1. 警察、国安干警需要提供警察或国家安全机关开具的干警证明
和工作证明;
2. 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法律职业者条件
1. 律师、法律工作者需要提供执业证书或职业证书;
2.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其他条件
1.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 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以上是执法资格考试报名的条件。

如果您想参加这个考试,请仔
细查看自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将无法参加执法资格考试。

祝愿您能顺利通过执法资格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8•【文号】法[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法〔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非因公外出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

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12.29•【文号】司发通[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8]176号2008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证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在依法执行押解、追逃等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司法"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职务、警衔、血型、警号、身份证号,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字样。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范文,欢迎参阅。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1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公安部 武警招录条件

公安部 武警招录条件

公安部武警招录条件
公安部和武警部队是我国重要的执法机构,往年的招聘条件如下:
公安部: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22周岁至27周岁之间;
3. 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秀;
4. 身高男163厘米以上,女158厘米以上;
5. 体格健康,符合《警察专业体能标准》要求。

武警部队:
1. 具有中国国籍,身体健康;
2. 年龄18周岁至22周岁之间(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放宽至24周岁);
3. 具有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秀;
4. 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
5. 具有良好的品质和为人正派的基本素质,无违法违纪行为。

以上仅供参考,实际招聘条件以相关通知为准。

公安招警考试要求

公安招警考试要求

1、年龄:警察属于公务员序列,一般都是按照公务员的年龄来要求的。

参照近年来北京和贵州警察招考条件,警察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

学历较高的人才(硕士、博士)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

还有部分职位仅限18岁及30岁以下的考生。

2、学历要求:公务员考试,一般要求应聘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所以,想要成为一名警察,必须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3、身体条件:参加警察考试,身体素质要求比较高。

拿视力来说,参加警察考试的考生,单侧裸眼视力不能低于4.8,有些岗位的裸眼视力不能低于5.0。

此外,色盲、嗅觉迟钝、皮肤病难治等,考警察也不及格。

4、体能测试合格:警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要求见国家人社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只有通过体侧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下一轮。

5、政审要求: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配偶、直系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的人,政审是很难通过的。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报考警察:
1、曾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教育的
3、有未查明犯罪嫌疑的
4、品行不端,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
5、被开除或被开除
6、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中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对本人有重大影响
7、直系血亲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曾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
权活动。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察执法证件是指警察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时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执法工具。

警察执法证件包括警察证、警察蓝证和其他特殊执法证件。

第三条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严格的原则,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和安全。

第四条警察执法证件的发放、使用、回收等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安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发放与使用第五条警察证是对公安警察的身份、职务和执法职权的法定标识,由公安机关签发。

警察证的样式、材料、宽高比、制作方法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履行办理聘用手续;(二)经过培训并合格的保安员;(三)其他依法具备警察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警察证应当在发放人员现场拍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并详细登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警察证采用社会公众可查询的电子记录方式,并配备摄像头、芯片、二维码等技术手段,确保证件信息的真实、安全和无法伪造。

第九条警察证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警察证不得用于违法活动和非法牟利;(二)警察证不得转借、出租或由他人代为使用;(三)警察证遗失、损毁或不再具备执法职权时,应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进行注销;(四)警察证应当随身携带,出示时应在必要时出示;(五)警察证将被收回或失去执法职权时,应当立即上交。

第十条蓝证是公安机关对辅警的身份、职务和执法职权的法定标识,由公安机关签发。

蓝证的样式、材料、宽高比、制作方法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经过公安机关依法登记备案的辅警;(二)经过培训并合格的保安员;(三)其他依法具备辅警职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蓝证应当在发放人员现场拍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并详细登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司办通[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行政机关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2010年11月8日司办通[2010]10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并报办公厅备案。

原有的《部机关立卷归档制度》、《司法部各司(局)立卷类目》等2个规定(司办字[2000]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便于司法部各内设机构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司法部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部领导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或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稿本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函,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本机关派出工作组带回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工作信息、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js 警官证验证规则

js 警官证验证规则

js 警官证验证规则在我国,警官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职业。

而警官证作为一种身份证明,具备了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图谋不轨,可能会伪造警官证。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验证警官证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规则,以确保真实警官的身份得以确认。

首先,警官证的外观是验证真伪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警官证的制作是非常精细的,包含有关警察单位的标志、证件号码、发证日期等信息。

所以,在验证过程中,我们需要仔细观察警官证的外观,检查证件上的字体、印章、防伪标记等细节是否完整、清晰,并与警察单位官方提供的样本进行对比。

其次,警官证具备一定的防伪措施,这也是其真伪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进行验证时,我们可以通过触摸、折叠或倾斜等方式,来感受证件上的防伪标记是否存在且有效。

防伪标记可以包括水印、凹凸感、光变图案等,这些标记在光线照射下会呈现出不同的效果,并且无法轻易复制。

如果证件上的防伪标记可以成功识别,那么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证明该警官证是真实的。

此外,验证警官证还可以通过核对持证人的个人信息。

警官证上应该包含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基本信息,并且这些信息需要与持证人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一致。

验证时,我们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安部门的官方查询系统,向警方核实持证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证件持有人的真实性。

最后,除了以上的主动验证方式,我们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来验证警官证的真伪。

如今,公安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可以将警官证上的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供公众查询。

通过线上系统,我们可以输入警官证上的证件号码,进行实时验证。

这种方式便捷、高效,能够有效防止伪造警官证的情况。

为了确保警官证的真实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假冒的警官证。

如果遇到可疑情况,我们可以主动要求警官出示证件,并通过以上的验证规则,判断其真实性。

同时,公安部门也应加强警官证的发行及管理,提高警官证的防伪技术,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

人民警察招录标准

人民警察招录标准

人民警察招录标准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社会治安维护、灾害救援、边防巡逻等重要任务。

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加入人民警察队伍,制
定了一系列的招录标准,以确保招录的人员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警察招录的标准。

首先,身体条件是招录的基本要求之一。

人民警察需要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肢体健全,以适应各种复杂的工作环境和高强度的
工作任务。

身高、视力、听力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以确保警察
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项任务。

其次,学历和专业背景也是人民警察招录的重要考核内容。


般来说,警察招录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专业背景通常要求与警
务工作相关,如法学、公安管理等专业。

这样可以保证警察在工作
中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除了身体条件和学历背景,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也是人民警察
招录的重要考察内容。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力量,
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要求警察具备坚定的
意志、正确的价值观、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在各种复杂的
情况下保持冷静、果断和稳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综合素质和能力也是人民警察招录的重要考核内容。

警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应变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有效地应对和处理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招录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过程,通过严格的选拔,确保招录的人员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能力,能够胜任各项工作任务。

希望广大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考,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市局治安支队: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树立户籍窗口文明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并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6月15日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规范第一节窗口设置第二节工作规范第三节行为规范第三章常住户口登记业务办理规范第一节出生、收养等登记第二节迁移登记第三节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户口簿册管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树立户籍窗口文明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确保全市“零门槛”户口迁移改革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在其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公安机关承担户籍管理职能设立的直接面向社会,接待、服务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专门场所。

在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的民警统称“户籍民警”。

第四条户籍窗口建设要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必要保障。

一日生活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办公秩序第一条各部门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二条早点名第一项白岗于早7:10—7:30进行点名,点名由大队值班员及当班中队负责人组织。

程序分为:摆放摩托车,集合队伍,上楼领枪,集中带回,验枪,岗前点名,验车,登车,出发,报到位。

第二项夜岗于晚19:00—19:20进行点名,点名由大队值班员及当班中队负责人组织。

程序分为:车辆摆放,列队集合,领枪,带回,验枪,岗前点名,验车,登车,出发,报到位。

第三条办公。

第一项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第二项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第三项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第四项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第四条午休。

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五条讲评。

第一项白岗于晚20:10—20:30进行讲评,讲评由大队值班员及当班中队负责人组织。

第二项各中队列队完毕,按照点名列队,由大队值班员下口令:讲评开始。

第三项各中队负责人出列,整队,报数,讲评,验枪,程序同岗前点名,完毕后中队负责人入列。

第四项大队指挥员看全部完毕,向值班大队长报告:“大队长同志,xxx岗后讲评完毕,请指示!”“带回”。

第五项大队值班员跑回指挥位置,面向民警下达口令“带回”。

中队负责人带队至枪库门口,站立于验枪桶旁,民警依次将枪支对验枪桶退子弹,然后将弹夹交中队负责人,中队负责人同时清点子弹数目。

民警至枪库交枪。

中队负责人收集子弹夹完毕后统一交枪库。

第六条值班备勤。

第一项值班人员负责大队内部管理,确保警令、政令畅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接待各级领导莅临指导及人民群众来访。

第二项值班人员设置为大队领导1人、中队领导1人(一、二、三、四中队)、办公室1人。

第三项值班时间为每日早8时至次日早8时。

第四项大队每天一名领导在队值班,全天24小时在岗在位,除正常勤务外,不得外出;保证电台、电话等通讯绝对畅通,负责大队各项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安排,严格将当天值班情况逐一登记。

《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

《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

《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山东公安警察证》。

第三条《山东公安警察证》是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专用证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山东公安警察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发,加盖山东公安警察证专用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山东公安警察证》的颁发。

第五条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省公安厅和省政府法制局受省政府委托进行统一审核。

第六条《山东公安警察证》上应有持证人照片并载明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警衔及证件编号、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持有《山东公安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服从或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主动出示《山东公安警察证》。

对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出示;拒不出示的,无权执行公务。

第九条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公安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二)已经评授警衔;(三)经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依照有关规定免试的除外)。

第十条人民警察对《山东公安警察证》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或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调动、辞退、辞职或退休时,应由所在的公安机关收回其《山东公安警察证》,上缴省公安厅注销。

第十二条《山东公安警察证》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下列情况下,其《山东公安警察证》应由所在的公安机关暂时收缴:(一)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二)被临时抽调从事非公安工作1年以上的;(三)因私出国、出境的。

一日生活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办公秩序第一条各部门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二条早点名第一项白岗于早7:10—7:30进行点名,点名由大队值班员及当班中队负责人组织。

程序分为:摆放摩托车,集合队伍,上楼领枪,集中带回,验枪,岗前点名,验车,登车,出发,报到位。

第二项夜岗于晚19:00—19:20进行点名,点名由大队值班员及当班中队负责人组织。

程序分为:车辆摆放,列队集合,领枪,带回,验枪,岗前点名,验车,登车,出发,报到位。

第三条办公。

第一项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第二项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第三项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第四项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第四条午休。

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五条讲评。

第一项白岗于晚20:10—20:30进行讲评,讲评由大队值班员及当班中队负责人组织。

第二项各中队列队完毕,按照点名列队,由大队值班员下口令:讲评开始。

第三项各中队负责人出列,整队,报数,讲评,验枪,程序同岗前点名,完毕后中队负责人入列。

第四项大队指挥员看全部完毕,向值班大队长报告:“大队长同志,xxx岗后讲评完毕,请指示!”“带回”。

第五项大队值班员跑回指挥位置,面向民警下达口令“带回”。

中队负责人带队至枪库门口,站立于验枪桶旁,民警依次将枪支对验枪桶退子弹,然后将弹夹交中队负责人,中队负责人同时清点子弹数目。

民警至枪库交枪。

中队负责人收集子弹夹完毕后统一交枪库。

第六条值班备勤。

第一项值班人员负责大队内部管理,确保警令、政令畅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接待各级领导莅临指导及人民群众来访。

第二项值班人员设置为大队领导1人、中队领导1人(一、二、三、四中队)、办公室1人。

第三项值班时间为每日早8时至次日早8时。

第四项大队每天一名领导在队值班,全天24小时在岗在位,除正常勤务外,不得外出;保证电台、电话等通讯绝对畅通,负责大队各项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安排,严格将当天值班情况逐一登记。

人民警察招录标准

人民警察招录标准

人民警察招录标准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法律执行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选拔标准严格而全面。

人民警察的选拔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条件、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等方面。

首先,身体条件是人民警察选拔的基本要求之一。

人民警察需要身体健康、体格强健,能够适应各种复杂的工作环境和高强度的工作任务。

身体条件包括身高、视力、听力、四肢功能等多个方面的指标,通过体检和体能测试来进行评估。

其次,思想政治素质是人民警察选拔的重要考量因素。

人民警察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责任感。

选拔过程中会进行政治考核和思想品德测试,以评估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

此外,文化程度也是人民警察选拔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来说,人民警察的文化程度要求是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要求具备较好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文化程度的测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等多个科目,以全面评估应聘者的文化水平。

最后,专业技能是人民警察选拔的必备条件。

人民警察需要掌握执法技能、应急处置技能、调查取证技能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选拔过程中会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以评估应聘者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选拔标准是多方面、全面而严格的。

只有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人才,才能成为合格的人民警察。

希望广大应聘者能够认真准备,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争取成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置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

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

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置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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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照片技术规范
一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照片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按警服规定严格着装,常戴眼镜的同志应配戴眼镜。

2.照片为白色纯色背景,其它颜色不予接受。

3.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人像下方须露出完整领带节和领章。

4.照片要求无斑点、瑕疵、人脸部无局部亮斑、颜色过深或过泛白等现象。

5.尺寸要求:相片宽度为400pix,高度为533pix,人像脸部宽200±10 pix,分辨率不低于300 dpi,文件存储格式为jpg ,颜色模式为RGB,文件压缩比不低于70%,最终文件量不低于40k。

1、样式:
照片在采集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

1.人像拍摄范围不准确,头部过大没有肩部,甚至头部不完整,头部过小身体部分过多,则信息表达不明显;
如:
这主要是需求不明确造成的,警察证要求人像拍摄的范围是人像上方露出完整的头部,人像下方露出完整领带节和领章.正确拍摄范围见合格照片范例。

2.人像拍摄姿势不正确,使用侧身像;
如:
警察证要求人像拍摄的姿势为正面, 侧身像会丢失部分重要信息,同时与全国统一的原则相违背。

3.照片背景不符合要求,人像边缘有阴影;
照片要求为白色纯色背景,不准许使用其他颜色. 使用白色背景布拍摄出灰色背景或其他不均匀淡色背景,大多数是没有背景灯,或背景灯光不足,同时拍摄现场对灯光效果也有一定影响.必须使用同步背景灯。

4.人像面部色调过暗,层次不清;
大多数是由于拍摄时曝光不足,或灯光过暗引起的,要求拍摄设备使用专业的照片采集设备,使用专用的摄影灯光且摆放位置要正确。

5.人像面部高光区过大,形成白斑;
大多数是由于拍摄时曝光过度,或灯光局部过量引起的亮调层次损失,发生此现象时,调解灯光角度、强度或相机参数解决。

6.照片整体色彩有偏差;
大多数是由于拍摄时,数码相机白场平衡没有做好,产生偏色造成的,同时环境灯光及周围色彩对照片偏色也有一定的影响。

拍摄前先要校准相机色彩平衡,如还有偏色可使用采集软件对色彩进行相应的补偿。

7.头部在照片中不居中或头部不完整;
这是由于拍摄不认真造成的,必须严格照片标准拍摄。

8.文件量过小,无法进行正常制证;
从计算机系统预览照片文件正常,但文件量达不到照片规范要求,从而导致制出的证件照片质量粗糙。

其原因有两个,其一,采集照片时文件比例正确,但文件尺寸小,没有按相片宽度为400pix,高度为533pix设置,照片在制证时人为放大造成马赛克效果。

其二,照片文件尺寸设置正确,文件压缩量过大,最终文件只有10-20K,信息损失严重,即使系统预览照片正常,但不能满足正确的打印要求,因此照片压缩比应不低于70%,最终文件量不低于40k。

9.照片整体模糊不清;
大多数是由于拍摄时对焦不准造成的,拍摄时将焦距调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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