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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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点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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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点之浅析作者:李嘉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37期摘要:本文立足于无权代理相关理论和无权代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系统分析了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区别。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日常生活中因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准确对二者进行区分,对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相关纠纷,推进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代理在民法領域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日,代理对于人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代理产生或与代理关系有关的各种纠纷也在不断增多。
在这些纠纷当中,无权代理成为争议焦点。
同属无权代理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因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而时常难以区分,但是,对二者的准确界定在实务中又是基础性和决定性问题,是处理相关纠纷的关键。
因此,本文对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准确把握二者异同,从而为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简述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名义而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又可分为广义无权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事实上并无代理权,但因存在权利外观,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均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均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致:1.行为人没有法定或意定的代理权。
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以代理的意思表示为民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行为合法。
论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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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流民法上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合同法明确了这一制度,使得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维护民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完善和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权代理;完善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需有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公司,乙此后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依据。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表见代理制度(Scheinbare V ollmacht)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
德国在制定该法典时,为了强化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鼓励人们积极交易,将表见代理适用于该法典。
该法典第170条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
”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全权证书交还授权人或者声明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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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为您推荐】西乡塘区律师荥阳市律师金牛区律师赫章县律师库尔勒市律师赫山区律师旺苍县律师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二、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
表见代理及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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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学上,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归属情况,将无权代理区分为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表见代理),和不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无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明确规定,合同法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了富有弹性的规定。
实际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严格的区别。
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是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无权代理。
就狭义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都能确定地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签约。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
最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功能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属于代理制度的异常形态,立足于维护被代理人本来享有的利益,防止被代理人的利益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
虽然相对人拥有催告权和撤回权,但如经催告,无权代理人仍不为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绝对地不对该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立足点是维护财产流转的安全即社会交易安全,以避免善意相对人利益遭不测事件的损害,使他在有理由的善意的相信他人是有权代理并与之交易时,由本人承担此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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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e5636f362af90242a895e58c.png)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朋友,您还在为而发愁吗?相信您看了这篇关于的文章,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问题】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回复】总结如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2)借用文件的,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3)被代理人、代理人问的责任关系,另案解决。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1)善意,且没有过错。
(2)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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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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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
2、另一方面,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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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文摘要 (1)一引论 (2)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以及效力 (3)三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7)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文摘要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可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中,广义的无权代理又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认定以及构成要件,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存在,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在没有本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完全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这种情况明显有利于本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的存在,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由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承担,因此,虽然同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同,被代理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判断到底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属于表见代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针对代理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以及目前学术界的通说,从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目前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些弊端,并对建立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观构成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引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历史上民法最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是所有部门法中最早成体系的法律部门,说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也不为过。
民法的产生使得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得以受到一定规范的保护。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相对简单,范围也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已足以应付与自已有关的各种事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当事人事必躬亲地处理各项事务已经不太现实,代理人随之出现。
2017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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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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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回复】区别如下:
狭义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产生 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责任。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
(1)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借用文件的,借用人与出 效力 待定 借人负连带责任。 (3)被代理人、代理人问的责 任关系,另案解决。 有追认权。向行为人、第 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 被代理人 不可追认某一方面, 在相对人 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撤回前行使。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 销权。 (1) 不知道代理人无权, (1)善意,且没有过错。 但是可以有过错。 善意相对人 (2)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 (2)善意第三人有催告 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 权、有撤销权。 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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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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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二、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在事实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善意的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因此对该善意相对人而言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认定表见代理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第一,是相对人是否善意;第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三、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对合同而言:有效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 8条规定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
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对被代理人而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17970f77c1cfad6195fa796.png)
试析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提要:《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首次在法律上提出了表见代理制度,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从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及效力上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全面理解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及相关律规定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2)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2)](https://img.taocdn.com/s3/m/0e22393b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68.png)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
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
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
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14页。
)而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我国法律对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构成要件、责任内容等未作具体规定,学理上的解释及实践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本文拟着重就这一问题作以分析说明。
根据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
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
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
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民法学说有不同观点:其一是契约责任说。
即认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为契约责任。
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为契约当事人,所以应受契约的拘束。
(注:[台]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312页。
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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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权代理吗如果⾏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该代理⾏为是有效的,这就是表见代理。
那么,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权代理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权代理⼴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也就是⽆权代理。
⼴义的⽆权代理是指⾏为⼈没有代理权⽽以他⼈名义同第三⼈实施的民事⾏为。
狭义的⽆权代理指⾏为⼈没有代理权⽽以他⼈名义同第三⼈实施的民事⾏为,客观表⾯上也没有⾜以使他⼈相信的⾏为⼈有代理权的事由。
⽽表见代理是⾏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表⾯上有⾜以使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产⽣的民事⾏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为⼈须实际⽆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种⽆权代理,仅具有⾏为⼈享有代理权的表象,⽽⾏为⼈实际并不享有代理权。
2、须存在⾜以使善意第三⼈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如⾏为⼈持有被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证书的来源如何,皆⾜以使第三⼈相信其拥有代理权。
当然,在诉讼中,第三⼈应对这⼀表象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使他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表象,即不能成⽴表见代理。
3、须第三⼈善意且⽆过失。
即第三⼈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为⼈⽆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情并⾮第三⼈疏于注意所致。
如第三⼈知道或应当知道⾏为⼈⽆代理权⽽仍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为,则第三⼈为恶意或有过失,不能成⽴表见代理。
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的就是在于维护善意且⽆过失的第三⼈的信赖利益。
如果第三⼈为恶意或有过失,则⽆保护的必要。
4、须被代理⼈对代理权表象的发⽣有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与狭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同,就在于被代理⼈是否对⽆权代理⼈进⾏代理⾏为的后果有⽆选择权。
表见代理制度规定除⾮善意第三⼈放弃外,表见代理强制被代理⼈承担有权代理的后果。
这⼀做法的根据在于代理权表象的发⽣是被代理⼈的疏于注意所致。
刑法典中的表见代理法律条款
![刑法典中的表见代理法律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fbea48e2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6.png)
刑法典中的表见代理法律条款一、表见代理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认定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满足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即,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
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一般而言,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
如相对人因轻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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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狭义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事实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2、法律后果不同。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则始行为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并赋予被代理人追认全和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3、主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而狭义无权代理则无此构成。
4、客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否则,即构成狭义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