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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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开发管理,提升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转化水平和推动技术创新实际应用效率,为争取早日建成以煤为主,煤与非煤并重、煤与煤化并举,实现综合发展的新型企业提供有力的高技能人才保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高技能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公司生产一线工作,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并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认定)取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或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立足培养。围绕公司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操作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突出形成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结构格局。

(二)以用为本。坚持从使用中发现、培养、留住人才,搭建

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注重实践。根据不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注重实践,着重在生产一线关键工种、工序、岗位选拔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其关键作用。

(四)创新机制。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激励和约束并举,注重发现、储备核心及新增业务的技能人才培育,建立体系完善、评价科学、使用合理、激励有效、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操作技能类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工程管理部、发展规划部、安全环保部、财务资产部等部门及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考核评价、选拔聘用、技术交流、表彰奖励、合理流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技能办”),技能办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技能

办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公司是高技能人才的使用主体,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高技能人才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选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高技能人才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一)首席技师。

(二)高技能带头人。

(三)技术能手。

(四)除第一至第三层次以外的其他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三个级别。

第八条第一至第三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称为技能专家。技能专家申报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在生产一线核心带动作用突出,同时还应具备下列三方面的条件。

(一)首席技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获得级“首席技师”、“技术状员”称号的人员;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金奖的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有绝招绝技,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技改中运用先进工艺和操作技术,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同时能指导公司高技能人才工作和学习。

近3年获得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与所从事职业(工种)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高技能带头人:享受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青年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获得“西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技改中运用先进工艺和操作技术,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同时能指导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和学习。

近3年获得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获得与所从事职业(工种)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三)技术能手:获得省级系统“青年技术能手”称号或获得公司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比武)前三名奖项,或在公司工人技术比赛中获得第一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有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技改中运用先进工艺和操作技术,能够解决重点技术问题,同时能指导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和学习。

近3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获得与所从事职业(工种)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第九条第四层次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德、能、勤、绩表现突出。

(二)在岗位操作中经验丰富、技艺高超、技术推广成绩突出、小改小革成果应用效果显著。

(三)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操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成绩显著。

(四)具有能胜任本岗位身体要求的素质,未发生责任安全事故。

(五)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及以上,且与现从事岗位相匹配。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撰写工作业绩材料,填写相应层级的资格申请表。

(二)审查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申报层级所具备的条件,严格把关,仔细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表中所填的每一项内容,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公司技能办。

(三)分类参评

公司技能办对申报技能专家人选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公司“工作小组”研究后报公司参加评审。

公司技能办对申报第四层次高技能人才人选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请公司“工作小组”同意,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选。重点评价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效益及个人的技能水平、综合能力。评审组结合业绩材料对申报人进行以技能水平、综合能力为主的综合评议,经评审组会议无记名投票,确定候选人技能等级建议,提交公司“工作小组”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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