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doc
民办小学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民办小学财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小学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决算、报销、费用审批等。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合规。
第四条学校财务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政府补助、捐赠款、其他收入等,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入账,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资金使用必须合理规划,按照预算支出计划执行,严格控制支出项目和金额,做到科学管理。
第七条学校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全面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学校对资金的存款和投资要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条学校的费用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的财务预算和费用审批制度执行,不得超支或私自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的费用审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审批人员等,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学校费用支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不得以私人名义进行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学校费用支出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费用管理机制,确保费用的科学管理和规范支出。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包括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外部审计等,做到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构,包括财务监督委员会、审计监督部门等,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违规处理机制,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建立清单,做到资产的合规使用和保值增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2]1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2〕1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的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开展本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以充分发挥民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机制优势,进一步提升社会对民办学前教育的满意度,形成一批注重内涵、服务优质的民办幼儿园为目标,自2012年8月正式启动,创建周期为三年。
市教委将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纳入本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市级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给予经费资助。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照《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将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纳入区县学前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从政策上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和资助。
请按照附件1有关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制定创建方案,并填写附件2和附件3(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电子表格可在市教委网站下载),于9月14日前报我委。
报送地址:大沽路100号3317室。
联系人:王纾然,联系电话:54061489。
附件:1.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实施方案(试行)2.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申报表3.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申报汇总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上海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推动民办幼儿园提升质量,争创一流,特制定本方案。
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和节约用钱的基本要求,保护学校资金安全。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得挪用、私分、截留学校财产。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工作应当注重效益评价,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须与学校领导班子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对学校财务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明确资金收支情况和用途,经学校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可控。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费用报销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费用报销制度,规范各种费用的报销流程。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费用报销的审核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费用报销的外部审计制度,确保报销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费用报销的核实和核对,杜绝违规报销行为。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二篇)
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民办中小学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一所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对于其良好的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财务透明度: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进一步提高学校的财务纪律和道德。
2. 保证学校稳定运行:通过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合理规划和管理学校的财务资源,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 提升财务效益: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学校解决财务风险和问题,并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财务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1. 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宣导(1)制定财政政策和法规:学校应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合作,制定本地区的财政政策和法规,并及时宣传和培训。
(2)建立财务管理团队:学校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吸引专业人才,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划和执行。
(3)财务管理宣导:学校应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对财务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2. 财务预算和执行(1)年度财务预算:学校应每年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明确收入和支出项目,确保合理规划和分配财务资源。
(2)财务执行控制: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执行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学校应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3. 财务核算和报告(1)财务核算制度:学校应建立财务核算制度,明确财务数据的记录和处理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学校应按照财务报表编制规范,定期编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的公开:学校应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4. 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募集、使用、监督和归还等程序。
(2)资金使用报告:学校应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3)资金监督和审计:学校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民办中小学执行财务制度
民办中小学执行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民办中小学的经济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收支管理1、收入管理(1)学费收入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明确各年级、各学生应缴纳的学费金额,确保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的收入。
(2)经费拨款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款、其他收入中,按照学校经费预算的规定,进行拨款。
2、支出管理(1)人员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违规发放奖金、津贴等。
(2)教学设备支出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合理购置、更新教学设备,确保教学质量。
(3)维修支出定期对学校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学校的正常使用。
三、财务监督1、内部财务监督(1)设立财务监督岗位,专人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2)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流程。
2、外部财务监督(1)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财务问题。
四、经费使用1、经费使用原则(1)经费必须用于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不得挪用私人或其他用途。
(2)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2、经费管理(1)对学校经费设立专门账户,明细记录每一笔经费流入和支出。
(2)建立经费使用台账,及时清理和更新,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五、财务报表1、编制财务报表学校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2、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应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挪用经费、虚报财务报表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七、制度完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事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是关于民办中小学执行财务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愿我们的教育事业蒸蒸日上,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2024年正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24年正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____年正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校园资金安全,提高财务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信原则,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合理规划学校资金使用。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成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七条校财务管理机构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财务预算、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
第八条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记录和报告。
第十条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财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能力。
第三章财务预算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学校的开支需求和资金来源,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和分析学校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财务预算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四章财务会计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核算办法,分类核算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上级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确保财务信息的保存和查阅。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沪教委基〔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3〕6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本市民办中小学规范办学,健康发展,经研究,自2003年学年度起对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等级评估。
现将《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建议及时反馈给我委基础教育处。
附件:《上海市民办(含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促进本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本市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教,遵循教育规律,优化教育管理,开展教育创新,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形成民办中小学各自的办学特色和自主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与改革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模式,引入对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深化中小学评价制度改革,形成教育的社会监督、支持与服务机制。
(二)基本原则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用正确的办学思想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完善和提高民办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和装备设置的配置;促进民办中小学完善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机制;促进学校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形成学校的教育风格、办学特色和学校文化。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民办小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民办小学一、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目标:民办小学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维护学校的财务安全和稳健发展。
2. 财务主管部门:民办小学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且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
3. 财务管理流程:民办小学的财务管理流程应包括经费预算、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经费监督和经费报销等环节。
各环节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审核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经费来源和使用1. 经费来源:民办小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学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收入。
其中,学生学费是学校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学费标准进行合理预算和管理。
2.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包括师生生活费、教学设备、教学资料、教师培训和学校基础建设等方面。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1. 财务监督:民办小学的财务活动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自查和评估。
2. 财务审计:民办小学应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对学校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
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独立性,对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和整改,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1. 风险管理:民办小学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及时进行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2. 应急预案:民办小学应建立应急预案,对财务风险事件和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应急预案应包括灾害事件、财务违规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学校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五、信息化建设和财务透明1. 信息化建设:民办小学应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沪教委财[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建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设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支持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项目:一、鼓励、扶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展;二、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三、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四、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读书笔记扉页设计【篇一:读书笔记】《从容彼岸是生活》——读后感寒假中我读了林清玄的《从容彼岸是生活》,扉页上写的话很吸引人:一滴水虽小、清浊,冷暖却能自知,只要常保一片清澈的心,相信有一天定能流到清淳的大海岸!黄玫瑰的心它讲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作者为向女友道歉买了一枝黄玫瑰,在那位花贩的指点下,作者明白了花儿要像泡在水中的黄玫瑰一样,有不屈的意志。
作者将自己比作黄玫瑰,体会到了黄玫瑰的那一颗心:一颗抬头挺胸为人、至死不渝的心。
黄玫瑰的心,在我看来就是要坚持自己的风格,坚信自己的能力,做一个有内涵的人。
珍惜时光,沉心学习,如同花儿一样,无论旁人多少喧闹,白天夜晚都很芬芳,在学习中寻找到快乐。
我要学习很多知识和技能,保持天天向上的心情,迎接生命中让人感动的正向时刻。
正向时刻生命里有许多正向时刻,也有许多负向时刻。
一个人快乐的秘诀便是抓住正向时刻,使它更充盈,转化负向的时刻,使它得到清洗。
林老师感受的正向时刻,是路边金黄的油菜花开了一片又一片;公园中一只色彩斑斓的蝴蝶从眼前飞过;坐在窗前不经意地看见天际边的一缕彩虹……我感受的正向时刻,是和朋友在院中嬉戏玩耍、满心欢喜;欣赏街头跳跃的热闹时尚与沉静的文明礼让;学会弹一首新的钢琴曲;掌握一个新的解题思路;读一本书,看一场比赛……从容彼岸是生活,不如说是生活的彼岸是从容。
生活中有不顺心时,我们不如坦然乐观地面对,让生命时时有正向的时光。
正如半杯水,可以看成半空而惋惜,也可以看半满而庆幸。
在饥饿时,纵使是再不好吃的食物,也能够饱腹。
当心情好时,天天是快乐的,周围的一切都会美得焕发出光彩。
每天,有一些正向的时光,便有好心情走向明天,时时有正向的时刻,生命便无限美好。
无河之舟一位航空小姐正在机上服务。
一男乘客问她:“你为什么不笑一笑?”“你以为笑很简单吗?”“不难。
”“你笑给我看看。
”这是一个小故事。
我想说的是:别再让我们伪善的笑了,笑一笑并不简单,生活中有很多不想笑却不得不假装微笑的场合,也有很多不赞成却不得不沉默的时刻,很多人带着一层假面具生活,这是多么让人为难和伤心哪!我不希望过这样的生活。
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抱歉,我不能提供一个____字的范本,但是我可以给你一些关于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和要点,供你参考。
一、财务管理框架1.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和权限。
2. 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3.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1. 建立财务核算制度,明确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规范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和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建立科目目录和会计账簿,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日常记录和分类管理。
4. 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为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三、财务预算制度1.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和预期目标。
2. 在财务预算编制过程中,要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分配资源。
3. 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调整预算计划,确保财务运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财务审计制度1. 定期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对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操作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外部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客观。
3. 根据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资金管理制度1.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渠道。
2. 做好资金预测和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供应和流动。
3. 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确保公正、透明和合规。
六、财产管理制度1. 编制财产清单,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2. 建立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3.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七、财务制度执行监督1. 设立财务监督机构或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财务监督。
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运作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3. 定期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理。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已获得本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免收学杂费、课本与作业本费的,且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水平,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
三、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和实际需要,制订经费补贴标准,并随着事业的发展及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源减少的学校,适当调整拨款方式,具体调整系数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课本与作业本费参照本市公办学校标准,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
四、政府经常性办学成本补贴由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组成。
校舍租赁费、校舍大额维修费以及学校保安人员支出不纳入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区县教育局应设立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的校舍大修、校舍租赁、设备购置和其他专项,由区县教育局依据学校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拨付额度和拨付时间。
六、学校应根据确定的办学成本补贴标准,按照教育教学经费需求,编制经费预算。
预算安排中应合理确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例,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政府办学成本补贴的60%,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办学实际需求核定。
经费预算由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区县教育局应认真审核学校预算,及时批复,并按照需求,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下拨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上海闵行区民办育苗小学简介
上海闵行区民办育苗小学简介上海闵行区民办育苗小学于2009年8月成立,位于梅陇镇银都路518-9号。
隶属闵行区教育局管辖,学生由政府购买服务,享受义务教育,学制五年,使用上海二期课改教材。
现有21个教学班,在校生1048人,学生均来自民工子女。
教师43人,均做到了持证上岗,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37人,占86.1%;30岁以下的老师28人,占65%。
学校建筑面积1879平方米,拥有25间标准教室,电脑室、图书室、阅览室各一间。
在区教育局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大力关心与全体家长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在参加闵行区对农民工学校六项管理评估中获优异成绩。
09、10学年度都以较好成绩通过区、市两级教育部门的年检。
师生精神生命不断丰富、文明素养不断提升,在区域性各项比赛中逐步凸显一个个零的突破,有关成果在新民晚报中刊出。
学校近三年的发展规划重点为加强硬件建设,提升内涵发展,打造学校特色。
办学总目标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用共同发展的理念,引领师生迸发出生命的活力,努力创建一流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1、行政组织机构健全,保障学校有序发展。
学校依法成立了董事会,并开展正常工作,做到了章程合法合规。
工作实行六个有,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表彰。
两任校长均由教育局推荐,董事会聘任公办学校的校长担任。
我校和民办弘梅小学成立了联合党支部,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弘梅小学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校工会于2011年上半年独立成立,同时,学校教代会、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按各自的工作要求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了各级组织的应有作用。
2、财务管理账目清楚,财产管理账物相符。
后勤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保障,学校重视财务财产的管理工作,做到了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财会人员持证上岗。
学校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办学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制度。
学校在上海银行春申路支行开户,举办者出资额50万元过户到了学校名下,做到了资金进出均通过学校固定的银行账户解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沪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13]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21日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沪教委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1月8日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其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利益关联方)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基本原则)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合理定价、规范决策、独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的原则进行认定和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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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十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十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第十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
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一)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
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一)房屋和建筑物;(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第二十一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 混合结构3. 砖木结构4. 简易房40—50年 35—45年 20—25年 8-10年 二、专用设备8年 5. 文体设备6. 医疗设备7. 机器、机械设备8. 交通运输工具三、一般设备5年 9. 电教设备10. 印刷设备11. 办公设备12. 家具13. 实验器材14. 电子计算机15. 电子配件3年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3年 六、其他固定资产 10年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收入和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三)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七条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