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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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厉惩处。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处罚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具体处罚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措施1.处以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个人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实施效果以上处罚措施的严厉实施,有效地遏制了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有证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商在法律的制约下,更加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了因爆竹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

另一方面,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严厉打击,有效地减少了非法烟花爆竹的销售量,降低了公众的接触风险,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安全。

然而,目前仍有一些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违法售卖的市场仍有所延续。

为进一步强化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的巡查检查频次,发现违法售卖立即查处,对违法者严惩不贷。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广泛宣传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的需求。

3.将处罚力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售卖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在其他方面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从而形成综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售卖的风险。

综上所述,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将处罚力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进一步提高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惩处效果,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违规放鞭炮怎么处罚

违规放鞭炮怎么处罚

违规放鞭炮怎么处罚违规放鞭炮的处罚模板本旨在规范对违规放鞭炮行为的处罚,并提供详细的指导和解释。

以下是对违规放鞭炮的处罚措施进行极致详细的细化,以实现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

一、背景介绍:违规放鞭炮是指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进行的鞭炮燃放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威胁公共安全,还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违规放鞭炮的分类:1. 未经批准的放鞭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放鞭炮的行为。

2. 违反放鞭炮时间限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放鞭炮,如在非法放炮期间或夜间放炮。

3. 违反放鞭炮地点限制:在规定的地点范围内放鞭炮,如在禁放区域等非指定场所放炮。

4. 违反放鞭炮方式限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放方式,如放炮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等。

三、违规放鞭炮的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对违规放鞭炮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处罚:对初犯者、情节较轻者进行警告,并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宣传活动。

2. 罚款处罚:对违规放鞭炮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3. 行政拘留处罚:对恶意多次违规放鞭炮、持续扰民、危害社会秩序者,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4. 刑事处罚:对故意放鞭炮,造成严重后果、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者,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2. 违规放鞭炮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3. 相关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和身.分.挣明材料复印件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规放鞭炮:指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进行的鞭炮燃放行为。

2. 初犯者:指首次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

3. 恶意多次违规放鞭炮:指多次违规放鞭炮且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

4. 社会秩序:指社会的正常稳定状态,包括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宁。

六、总结:通过对违规放鞭炮的极致详细细化,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对此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范本模板】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范本模板】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因省内已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本规定所称生产企业仅指省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点等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第三条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据本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申报确认由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县、市两级烟管办逐级审核上报,由省烟管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公布。

上级烟管办发现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可提请或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章列管依据第五条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一)向未取得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三)未按规定在产品上张贴流向标识码的;(四)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五)销售超标准、超药量烟花爆竹的;(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七)销售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烟花爆竹的。

第六条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一)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在储存仓库内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两次未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或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地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四)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的;(五)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六)违反规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或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七)违反规定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年内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九)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及类似产品。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安全、环保、质量标准。

第五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生产规定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流程的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品的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关检验报告和记录。

第三章销售规定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执行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产品进行备案登记,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可靠。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区域内的销售点进行监管,确保销售点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储存规定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执行严格的储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选取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对储存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威胁。

因此,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量刑标准。

以下是关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标准内容。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是指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轻度处罚1.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的1倍至3倍。

2.货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的3倍至5倍。

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中度处罚1.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四、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重度处罚1.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达5年,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依据对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犯罪的货值大小。

2.犯罪的危害程度。

3.犯罪的社会影响。

4.犯罪的自首与立功情节。

结语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在量刑标准方面,法律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稳健合法经营,远离犯罪陷阱,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娱乐和庆祝活动,其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中有着广泛的传统和文化背景。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过度的燃放和使用不当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会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一、烟花爆竹刑事立案的基本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制造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

对于情节恶劣、扰乱治安、破坏公共安全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或者使用烟花爆竹、焰火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以罚金的形式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

如出现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责任。

以上三个法律规范为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框架。

二、烟花爆竹刑事立案的基本判断标准针对烟花爆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1.烟花爆竹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要求。

2.烟花爆竹的数量是否合法,是否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合法燃放。

3.烟花爆竹的燃放是否超过了安全距离,并导致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烟花爆竹是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和储存,是否存在倒卖假冒伪劣产品、贩卖给未成年人、违规进口等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制范文(3篇)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制范文(3篇)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制范文一、引言在烟花爆竹零售行业中,为了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制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提出一套烟花爆竹零售责任制范本,以供各个行业机构借鉴与参考。

二、基本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对于烟花爆竹零售行业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安全第一原则:在烟花爆竹零售过程中,各个岗位都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

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控制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责任划分与履行1. 管理层责任:a. 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b.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c. 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所购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d. 加强对店面环境及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e.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员工在应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2. 店面责任:a. 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其全面贯彻执行;b. 加强店面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c. 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台账,确保销售记录真实准确;d. 提供安全警示标语,并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区域;e. 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急救药品。

3. 员工责任:a. 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b.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落实;c. 加强对顾客的安全教育和引导,提醒其遵守安全规定;d. 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配合公司进行处理;e. 维护好个人的安全防护设备,做好个人防护。

四、风险防控1. 严禁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给未成年人,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2. 确保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数量,避免一次购买过多,防止可能引发的危险;4.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及时上报烟花爆竹的销售信息,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

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

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
卖烟花爆竹是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的敏感问题,因此各国的处罚
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具体的处
罚标准如下:
1. 处罚款,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个人或者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不同数额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个人或者单位,除
了处罚款外,还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3. 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可能会面临行
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5日。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处罚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如
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构成
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针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拘留,具体的处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全面回答你的问题。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9年7月6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
轻微违法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八号)《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5日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年11月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范本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范本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一切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经过期限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五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档案,记录烟花爆竹购进、存储、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烟花爆竹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有关禁爆区域和时间使用烟花爆竹。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生产产品,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检查,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烟花爆竹的储存第十八条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数量合理规划储存位置和仓库。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储存管理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烟花爆竹法律案例(3篇)

烟花爆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导致烟花爆竹事故频发。

本文将以某市发生的烟花爆炸事故为例,分析烟花爆竹法律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视。

二、案情简介2019年2月15日,某市举行一场庆祝春节的烟花燃放活动。

活动开始前,相关部门对烟花燃放场地进行了安全检查,确认符合燃放条件。

然而,在燃放过程中,由于烟花质量不合格,导致烟花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0余人受伤。

三、案件处理1.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如下:(1)烟花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生产标准,生产的烟花产品质量不合格;(2)烟花爆竹批发商在进货过程中,未对烟花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3)燃放活动组织者未对烟花燃放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导致燃放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

2.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1)烟花生产企业负责人被依法拘留,并处以罚款;(2)烟花爆竹批发商负责人被依法拘留,并处以罚款;(3)燃放活动组织者被依法拘留,并处以罚款。

四、案例分析1.法律法规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燃放区域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

2.事故原因分析(1)生产企业责任:企业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生产标准,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批发商责任:批发商在进货过程中未对烟花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燃放活动组织者责任:燃放活动组织者未对烟花燃放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导致燃放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申请书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申请书

我谨以此申请书,就本人违法销售烟花爆竹一事,向贵部门进行深刻反省,并恳请贵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一、违法事实本人名叫[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居住于[住址]。

在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具体时间]至[具体时间]期间,在[具体地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 违法经营:本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 违法销售:本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无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警示标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 违法储存:本人将烟花爆竹存放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二、违法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危害认识不足。

2. 追求经济利益:在利益驱使下,忽视法律法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3. 监管缺失:本人所在地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

三、悔过表现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人已认识到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严重性,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2. 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本人愿意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给消费者,以挽回损失。

3.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本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四、请求处理1. 严肃处理:恳请贵部门依法对本人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信息公开:本人同意贵部门将本案件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开,以警示他人。

3. 教育整改:本人愿意接受贵部门的批评教育,认真整改,确保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最后,本人再次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恳请贵部门给予宽容处理。

在此,衷心感谢贵部门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此致敬礼!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现在年关将近,有关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的时候要擦亮双眼,留意销售点的证件,尽量到证件齐全的商家购买,而不是到路边随意摆卖的摊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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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
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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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现在年关将近,有关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的时候要擦亮双眼,留意销售点的证件,尽量到证件齐全的商家购买,而不是到路边随意摆卖的摊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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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
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二 (
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
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
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 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
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一 (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年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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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过年了,烟花爆竹经销商的生意也是越来越好。

但是大家知道吗?卖烟花爆竹未办证,就是非法买卖、存储爆炸物品,会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
样一起非法经营案。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肖某某,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港南区某商行买卖、储存爆竹,后被公安机关查处,被缴获的爆竹烟火药含量共5579.66克,遂因涉嫌非法买卖、存储爆炸物品罪被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均有严格规定,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存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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