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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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公司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四、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五、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一、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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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会计凭证的制作和登记1.凭证的制作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凭证的准确和完整。

2.凭证的登记应当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的科目、金额和日期进行,确保凭证的真实和及时。

3.凭证的核对应当由会计人员进行,确保凭证的正确和合规。

二、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1.账簿的建立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齐全和完整。

2.账簿的管理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准确和安全。

3.账簿的月末结转应当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账簿的清晰和正确。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1.报表的编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可比。

2.报表的填报应当按照报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确保报表的完整和真实。

3.报表的审核应当由会计人员进行,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合规。

四、会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1.档案的建立应当对所有重要的财务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追溯。

2.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查。

3.档案的查阅应当经过授权,并且记录查阅人员的相关信息,确保档案的隐私和安全。

五、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1.软件的选用应当符合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并且具备合法的使用许可证。

2.软件的操作应当由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和规范。

3.软件的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用。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执行这些规则,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同时,也可以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违规操作和失误带来的风险。

《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全文

《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全文

《重庆市会计基础⼯作规范实施细则》全⽂《重庆市会计基础⼯作规范实施细则》全⽂ 为了规范会计基础⼯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制定了《重庆市会计基础⼯作规范实施细则》,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重庆市会计基础⼯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会计⼯作⽔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会计管理⼯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作,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作负责。

单位负责⼈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政区域内单位会计基础⼯作,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作,不断提⾼会计⼯作⽔平。

第⼆章会计机构和会计⼈员 第⼀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员配备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并在会计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员;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员中指定会计主管⼈员。

第⼋条会计机构负责⼈或会计主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六)⾝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前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在财务、经营、税务等方面的重要保障,是企业规范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更好地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本文档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掌握相关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2.1 会计凭证的填制(1)会计凭证应当用笔填写,不得使用钢笔、铅笔等橡皮印泥、挂号信封和其它会计凭证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纸张。

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保证字迹清楚、规范、端正,不得含糊、涂改、错位等。

(2)会计凭证的编号应当按照科目和日期依次编排,并标明制证人、审核人和记账人的姓名和负责部门,以便纠错和追溯。

(3)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认真核对各项业务事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填错或漏填必要信息。

2.2 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1)建立会计账簿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账簿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各项规定,做到科目明确、账目齐全、记账规范、账页整洁等要求。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凭证审核和记帐等流程清晰、规范。

要保护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严格限制访问权限,保护数据的安全。

2.3 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1)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真实。

(2)填报会计报表时要注意数据报表中的各个栏目的准确性,报表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以及报表的格式规范性和排版美观度等要求。

2.4 审计的规范实施(1)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财务审计制度进行,审计过程和结论应当明确、准确、真实。

(2)审计工作应当由正规的审计机构和负责人进行,并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和损害审计机构和受审计企业的利益。

三、总结会计工作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所以要认真地实施会计工作规范,做好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井然有序。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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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一、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人员配置: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

二、会计核算基础规范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清晰性。

会计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设置合理的会计科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分类和归纳。

会计凭证:规范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程序,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凭证传递:明确凭证的传递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凭证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账簿登记:规范账簿的登记程序和方法,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报表编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稽核制度内部稽核:设立内部稽核岗位,对会计记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外部审计: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五、原始记录管理记录保存: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记录审核: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定额管理制度定额设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费用、成本等定额标准。

定额执行:确保各部门和个人按照定额标准执行,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

七、计量验收制度计量方法:明确各项经济业务的计量方法和标准,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验收程序:规范物资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八、财产清查制度清查范围: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确保清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清查程序:规范财产清查的程序和方法,确保清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九、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明确各级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人,确保审批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以上各项制度应相互衔接、协调配合,共同构成企业会计基础规范体系的完整框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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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核算、帐簿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等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会计帐簿管理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帐簿管理制度,确保帐簿的设立、登记、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帐簿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财务报告编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或调岗时,应进行规范的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应包括帐簿、凭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移交,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存、使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历史记录,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日期]。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发布对于会计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再次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并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实施细则的发布不仅对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更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准确和可靠。

新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目标与原则,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它强调了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记录、核对、调整和编制财务报表等方面应该遵守的规定,明确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会计人员需要遵循会计主体性原则,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人员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报送,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会计人员需要遵循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一致性等。

另一方面,新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求,包括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并推动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舞弊和损失的发生。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适应会计制度和法规的不断变化。

新实施细则的发布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并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减少会计差错的发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实施细则还将促进会计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的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然而,新实施细则的出台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实施细则的要求需要会计人员加大学习和培训的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

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他们需要增加培训投入以提升员工的能力。

其次,实施细则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和调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

2.所谓会计基础工作,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是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账务处理1.所有的交易应当及时将其记录在会计账簿上,并设立会计科目。

2.凭证是会计账簿上的象征,需要详细记录交易的时间、内容、金额、对象等信息,并应当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3.财务账簿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交易的实质和金额,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纳入财务报表。

4.未做出和业务有关的活动和项目应当即时以反事实的处理行为在账簿上予以处理,以保证会计账簿信息的准确性。

三、财务报表编制1.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等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2.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保证其准确、清晰,关键性数据需要突出标注,体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情况。

3.各项目信息应当统一使用规范计量单位,并要求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4.报表的编制、审核应当严格遵循规定流程,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真实性。

四、费用管理1.企业的费用和收入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和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认,以获得最大的财务利益。

2.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及时地核算公司的财务成本,以确保当期的财务利益。

3.企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需要仔细考虑经济成本,并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和经验管理措施。

五、财务监控1.企业的财务监控是指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整体把握,以及对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控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确立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3.监控需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软件技术,快速、准确、及时地获取与分析各项财务数据。

六、特别提示1.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勤奋、认真履行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管理好企业财务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的操作流程,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4年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该细则是准确、完整记录会计事项的基础,对保证公司财务稳健、可靠的运行至关重要。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概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一项细则。

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税金计算、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有效运作,并且保证能够及时进行财务监管和对外披露。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中主要介绍了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机构的职责与权利:对会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会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应该做的工作和不应该做的工作,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会计信息的记录、处理和披露:该细则对财务信息的记录、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详细介绍,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清晰、完整、准确。

例如,制定了凭证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表制度等。

3. 会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档案建立、存储、管理,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易查性,有利于企业管理、质量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重要性1. 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如果会计基础工作缺乏规范,财务数据就可能出现错误或者被篡改,这将给企业运作带来很大的隐患。

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相关操作流程,可以有效地降低财务数据的错误率并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降低企业的风险规范会计基础实施细则,帮助企业构建完善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并且能够准确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使企业及时发现财务问题,降低风险。

3. 提升企业形象企业遵循合理的会计规范,使其合理遵法,更可靠和值得信赖。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客观上也能够卫询管理好自己的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定稿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定稿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定稿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是指财务会计中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凭证的填制、账簿的记录、报表的编制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凭证的填制第四条:凭证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凭证的填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凭证的填制应当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凭证的内容应当准确反映实际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第六条:凭证的填制应当清晰、规范、统一,应当包括凭证字号、记账日期、会计科目、金额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账簿的记录第七条:账簿是会计数据的主要载体,账簿的记录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账簿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应当保持连续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账簿的记录应当包括会计科目的名称、编码、金额等必要信息,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账簿的记录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有序性、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报表的编制第十一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重要成果,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报表的编制应当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基础和报表要素的规定进行,确保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度进行,确保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及时、完整,档案的重要内容应当进行备案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查询性。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引言二、职责与权限1.会计基础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

2.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记录和处理各项会计凭证和账务。

3.会计基础人员负责编制和填制各项会计报表,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4.会计基础人员应当加强对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工作流程1.日常登账:根据企业的业务活动,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凭证制度,将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账簿的科目分别登记,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及时。

2.会计核算: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核算的要求,进行借贷记账,确保会计账簿的平衡。

3.资产负债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4.利润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编制利润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5.现金流量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现金收支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记录准确性的要求1.凭证记录要准确无误,不得造假、篡改或漏记。

2.会计账簿的科目分类要合理和准确,不得混淆或遗漏。

3.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虚构或隐瞒重要信息。

五、信息保密与安全1.会计基础人员应加强对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会计基础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及财务数据的文件和资料,防止遗失或被盗。

3.在电子化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基础人员应设定安全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如果会计基础人员发现自己或他人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

2.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会计基础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

总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基础人员应遵守准则,履行职责,并加强信息保密与安全工作。

在违规行为方面,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配合相关调查,对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会计基础工作的处理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账务处理、凭证管理、账簿设置、报表编制等。

第二章账务处理与记录第三条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与真实性。

第四条所有账务处理必须有明确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仔细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章会计凭证管理第五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六条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制,内容应完整、清晰。

第四章会计账簿设置第七条会计账簿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设置。

第八条会计账簿应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财务报表编制第九条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编制。

第十条财务报表应定期编制,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章费用管理与核算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规范费用的核算与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费用管理制度进行费用核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七章财务监控与审计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财务监控机制,定期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第八章信息保密与安全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六条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章违规处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前言。

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会计凭证的填制。

1. 会计凭证的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凭证上的金额应当与实际发生的金额一致,凭证的摘要应当简明扼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该笔业务的内容。

2. 凭证的编号应当连续、有序,不得有遗漏或重复。

凭证的填制人、审核人、会计主管应当在凭证上签字确认。

3. 凭证的保存应当规范,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已经作废的凭证应当加盖作废章,并在凭证上注明作废原因。

三、会计账簿的管理。

1. 会计账簿的开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格式进行,不得随意增减科目或更改格式。

2. 会计账簿的填制应当及时、准确,不得有错漏。

对于需要纠错的情况,应当在错账上加盖“错”字,并在正确的账页重新填制。

3. 会计账簿的汇总和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账簿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进行,确保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2. 财务报表的审核应当由专人负责,审核人应当对报表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3. 财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得迟报、漏报或错报。

五、会计档案的管理。

1. 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规范,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内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会计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档案的归档和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会计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调阅或外借档案。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存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档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理和调整,确保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2.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七、结束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概述二、会计制度1.会计制度是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基础,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落实。

2.会计制度应包含企业会计核算、报告、预算、审计等内容,并根据企业业务特点适当调整。

三、会计档案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将各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存档,确保会计凭证、账册清晰可查。

2.会计档案应按照文件类别、日期、编号等方式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3.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地方,禁止私自移动或丢弃档案资料。

四、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交易事项。

2.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制,包括凭证号码、日期、科目名称、摘要、借贷金额、核算单位等内容。

3.会计凭证应按照原始凭证、复印件、传票等方式保存,确保凭证完整可查。

五、会计账簿1.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2.会计账簿的填制应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会计账簿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格式填制,并进行日常勾对和月末结账。

六、会计报表1.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规范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会计报表应及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会计政策和估计1.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并在年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2.会计政策和估计应慎重选择,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

八、会计内部控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会计内部控制应包括会计制度的制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资产管理、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审核等内容。

九、会计外部审查1.企业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一、凭证制作与登记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所有经济业务必须凭有效凭证进行记录。

凭证制作应清晰、完整,包括日期、摘要、借贷方科目、金额等要素。

凭证应按月连续编号,不得跳号、重号。

凭证登记应及时,确保经济业务发生后能够及时录入系统。

二、账簿建立与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建立适当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账簿应妥善保管,确保账页连续、完整,不得随意涂改。

定期对账簿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报表编制与填报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报表编制应准确、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报表应按期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和内部管理层。

四、日常登账流程经济业务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凭证提交给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审核凭证无误后,进行记账操作。

记账后应定期核对账簿,确保数据准确。

五、记录准确性要求会计记录必须准确,不得出现差错。

会计人员应对记录准确性负责,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信息保密与安全会计信息属于公司敏感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不得泄露给他人。

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防止数据被非法访问或篡改。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对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八、持续学习与提升会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关注会计政策变化,及时更新会计知识。

鼓励会计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实践创新,推动会计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管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校财务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4、经济业务内容;5、数量(或规格)、单价和金额。

(二)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

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三)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注明用途等事项,并经有关审批人签名。

(四)银行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单和进帐单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六)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八)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公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整理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整理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办公室要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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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2010-4-27 17:8重庆市财政局【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渝财会[2010]20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市级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重庆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10]4号),现印发你们,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会计基础工作,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并在会计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掌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会计工作能力;(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总会计师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具体的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

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素质。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其培训费用列入单位职工教育经费。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经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签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详细内容。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按照第三章第五节第七十七条和第六节八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单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涉及整体性的交接事项,交接各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涉及单项交接事项,应当在移交清单和相关账簿的扉页中记录交接时间,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并履行签章手续。

移交清册(单)至少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与移交工作相关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会计政策需要调整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月份、年度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中国的会计年度为依据,并将外币表示的财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删减、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总账类会计科目的科目代码应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科目、实现会计电算化。

单位可以自行设置子目代码。

第四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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