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 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四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在XX市XX区XX路XX号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张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律判决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案号:(2022)XX民初字第001号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审理情况(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二)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家庭负担的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经评估,房屋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等因素。
经调查,儿子愿意随张某生活。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四、一审判决结果(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二)房屋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三)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案2. 争议焦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3. 案件特点: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复杂、子女抚养问题突出(一)关于婚姻关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表现,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二)关于财产分割本案中,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分割判决。
判决书格式样式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样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 x x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 x 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 x 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x x x述称,……(概述第二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 X月××日(院印)书记员 x x x民事起诉状原告张x贵, 女,35岁,汉族,x省x县x乡x村农民。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法律判决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
2. 付款违约:乙公司收货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支付货款。
3.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判决结果1. 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考虑到乙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这表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违约责任: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约金: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同时也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诉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
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诉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宜中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邱世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艮宝,男,汉族,1953年3月5日出生,江苏泰州市人,该公司保卫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晓肆,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萍乡市高新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杜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斌,男,江西德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祖宣,男,江西德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黄礼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漆小飞、熊德林依法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胡维担任记录。
2005年1月12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200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艮宝、杨晓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聂斌、廖祖宣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和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深圳市蛇口海尔思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了“康乃馨”注册商标专有权,原告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2003年该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原告。
原告公司的“康乃馨”抗宫炎片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和地区销售,每年投入了数千万元的广告宣传费,2002年被授予江西名牌产品。
2003年1月被告生产销售假冒药品注册商标的“康乃鑫”抗宫炎片,被江西省芦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
2004年4月7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及其销售承包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但被告仍继续其恶意侵权行为,仅将“康乃鑫”抗宫炎片改为“芯正康乃鑫”抗宫炎片,实为换汤不换药,并且被告的产品装潢上的宣传和说明,相关内容几乎与我公司的完全相同,以“临床实例选登”为例,被告的产品装潢上的文字与原告的产品装潢上的文字进行比较,只有病人的姓氏不同,其余完全一致,在“专家忠告”部分,两份产品装潢的宣传文字更是完全一致。
民事一审简易程序示范判决书
新文书新样式
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判决书
示例与模板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蒋鸿铭制作审判研究公众号出品
2016.07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撰写。
本文意在以一份虚拟的一审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为模板,尽可能多地介绍上述文件中的一些新规定,希望能对各位同行有所帮助。
新规颁布不久,尚有不少细节有待明确,故文中不少地方系笔者根据个人理解而作。
文中也反映了笔者对裁判文书写作的一些理解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切身体会。
种种不妥之处,文责自负。
文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均经过处理,显然无意指向某个具体的人或组织。
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文档默认纸张为A3,以A4纸打印无碍阅读,但用A3纸打印的显示效果更好。
感谢我的书记员刘艺,她睿智、勤快而幽默,是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左膀右臂。
感谢【审判研究】公众号,为我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
本文转载或商业使用需得到【审判研究】公众号的同意。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蒋鸿铭
2016年7月29日
2
(费
计
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2021年3月15日判决时间:2021年5月20日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在外地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私生子。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沟通,但李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
在此期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名下存在大量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且部分财产为李某某与第三者共同所有。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因其过错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李某某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证据等。
3.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4. 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李某某将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范⽂ 民事判决是指⼈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
以下是民事判决⼀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篇⼀ ××省××县⼈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于19××年×⽉×⽇,×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作者。
被告:李××,⼥,⽣于19××年×⽉×⽇。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母⽣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其正堂屋左半间,左⽿间房⼀通,⼤转⾓房后半间(三⼩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横堂屋⼀通,⼤转⾓房前半间(三⼩间)归原告伍××居住使⽤。
关于法律案件的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告李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与证据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原告张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五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2. 拍摄的催讨借款的照片,证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李五提交了以下证据:1. 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2. 与原告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分期偿还借款。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典法律案例及判决书(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字第00001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XX市XX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合同中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并支付相应的过户税费。
然而,李某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支付相关税费。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在答辩中辩称,其之所以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导致过户税费增加,超出了其预期负担。
同时,李某声称其已向张某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张某拒绝接受。
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李某提出的政策调整导致过户税费增加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了解相关税费政策。
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至于李某主张已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事实,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应视为预付款,不影响李某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法院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XX市XX区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某名下;2. 被告李某应承担因逾期过户而产生的过户税费;3. 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4.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书示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一中知初字第17号原告胡守云,女,70岁,汉族,广播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外交部街33号1号楼4单元1层2号。
委托代理人于军,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男,23岁,汉族,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昌平县城区镇中国政法大学内。
被告宁波出版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苍水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该社副社长。
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
原告胡守云诉被告宁波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宪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静、娄宇红参加合议,于199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胡守云的委托代理人于军、李雷鸣,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波出版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胡守云诉称:其夫刘西林先生于1943年完成了《解放区的天》这一歌曲的创作,该曲被广为传唱,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革命歌曲。
1998年7月30日刘西林先生到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书时,发现由被告宁波出版社于1996年4月出版的《七·一金曲》一书中《解放区的天》的署名为“佚名词,陈志昂曲”。
该书使用《解放区的天》未征得刘西林先生的同意,被告宁波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作品的行为及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行为侵犯了刘西林先生的著作权,并对刘西林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由于刘西林先生已于1998年12月4日去世,我作为刘西林先生著作权的唯一继承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宁波出版社支付赔偿费2718元,并与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令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费400元,并与被告宁波出版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判决书案例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约定由张三退还李四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21年3月1日,李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张三辩称,其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并支付了利息,故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及利息;2.如未退还,应退还多少。
三、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房屋因产权纠纷无法过户,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3.原告张三未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
4.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关于退还定金及利息的数额问题,因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退还定金及利息,故本院依法判决张三返还被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谷艳丽与赵晓龙、赵平均房产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谷艳丽,女,30岁。
委托代理人刘恒亮,男,49岁。
被告赵晓龙,男,34岁。
委托代理人赵斌,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赵平均,男,64岁。
委托代理人赵斌,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谷艳丽与被告赵晓龙、被告赵平均房产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谷艳丽的委托代理人刘恒亮,被告被告赵平均及其和赵晓龙的委托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艳丽诉称,谷艳丽与被告赵晓龙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结婚,2010年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赵平均全家五口人共同居住在滨河路659号院4号楼2单元11号,该房面积为55.95平方米。
2007年7月沿河拆迁改造,该房被拆除,按照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拆迁补充安置方案,政府给予每人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故全家五口人得到了150平方米的安置房,因谷艳丽已与赵晓龙离婚,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谷艳丽应有的30平方米房产或按现行房价折价给付原告暂定3万元。
被告赵晓龙辩称,赵晓龙不是适格被告,该房产是政府给的安置房,还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谷艳丽现在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赵平均辩称,当时拆迁时确实把谷艳丽的名字上报,但被拆迁的房产是赵平均以前购买,并非谷艳丽与赵晓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现房产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不能确定赵平均是房产所有人,原告现在起诉赵平均不当。
经审理查明,原告谷艳丽与被告赵晓龙、被告赵平均及案外人王培英、赵威龙原在滨河路659号院4号楼2单元11号房居住,2007年7月该房产因沿河拆迁改造被拆除,按照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拆迁补充安置方案,政府给予每人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故五人共得到了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
另查明,原告谷艳丽与被告赵晓龙与2006年7月5日结婚,2010年5月16日经本院判决离婚。
案外人王培英系被告赵平均妻子、赵威龙系被告赵平均次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在原房产因沿河拆迁改造被拆除,按照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拆迁补充安置方案,按对被拆迁人人均不足30平方米住房的,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的政策,为谷艳丽、赵晓龙、赵平均、王培英、赵威龙五人安置的房产,因此该安置房有150平方米应属五人共有。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X应当向原告XXX支付人民币XXXX元。
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XXX诉称,其与被告XXX之间存在一份借款合同,被告XXX应当向原告XXX 支付人民币XXXX元,但被告XXX一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故原告X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X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XXX辩称,其与原告XXX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原告XXX所称的借款事实并不属实,故请求本院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确实存在一份借款合同,被告XXX 应当向原告XXX支付人民币XXXX元。
被告XXX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XXX向原告XXX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XX元。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8年3月1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故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因此,被告李四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失并非因其未过户所致,故不同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现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如下: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的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但被告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对此,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成立。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 一2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2篇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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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民初字第××号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篇1一、案件背景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特定商品及服务。
高某在合同中承诺按时支付货款,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却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款项支付,导致冯某面临经济损失。
双方就欠款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商品及服务,高某在收到商品后XX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高某在收到商品并完成验收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尽管冯某多次催促,高某仍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经过双方协商,高某向冯某承诺支付逾期利息,但至今仍未清偿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高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XXX万元;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3.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因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4. 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理由阐述1.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2. 被告高某应当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以弥补原告冯某的经济损失;3.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承担追讨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4. 关于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律条款引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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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
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
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
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
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
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
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
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
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
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
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
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
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