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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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对物业的使用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继受人,如买受人、继承人等物业建筑物的占有或使用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董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管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委会于2007年10月12日制定的《管理规约》的规定,全体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012年5月18日,董某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的前提下,擅自将其房屋东侧未封闭部位用塑钢窗封闭,将南侧阳台原有窗户外加装了一层塑钢窗,并将东南侧阳台原有封闭窗户改成推拉式窗。物业管理公司于当日发现并立即要求董某拆除并恢复原状,但董某未予理睬。后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电梯、单元门通道的告示栏中联名要求董某立即拆除阳台上安装的塑钢窗户并恢复原状。董某均未采取措施。故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将上述拆改部位恢复原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董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最终判决董某将改造部位恢复原状,并清理干净。

律云律师观点:

《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及《物权法》第76条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实践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规约,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即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内容应包括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本案中,董某所在的小区的管理规约已经明确了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董某的行为应受到公约的约束。其对于房屋的阳台以及阳台窗户进行了改造,虽然上述部位属于董某房屋的自有部位,但依据《管理规约》,全体业主在使用自有房屋时,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董某对于自有部位的改造已经影响了房屋的外貌及原有结构。因此董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业主公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是通过二手房交易成为新业主的,也应遵守已经制定的管理规约,不能以其没有参与制定管理规约为由,否定管理规约对其具有约束力,但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属于无效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其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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