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电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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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双电源供用电协议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签订地:市区(旗、县)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为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经过乙方申请和甲方论证及工程改造验收,甲方确定乙方为双电源用电
客户。为规范乙方双电源用电管理,保障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
二、供电方式:
(一)用电人的工作电源由,工作电压为千伏,供电人认定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二)用电人的备用电源为,工作电压为
千伏,供电人认定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三)用电人的自备发电机参数:
(四)其它备用电源为:。
(五)闭锁装置类型及闭锁方案:
(六)双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及闭锁装置示意图见附件。
三、系统正常运行方式及倒闸操作方式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系统正常运行方式:
(二)切换电源的倒闸操作方式:
四、用电管理及违约责任:
(一)正常运行时,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两电源并列向电网反(互)送电。对闭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保证操作安全可靠。
(二)当主备电源供电位置及参数需要发生变动时,用电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此协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签订协议。
(三)用电人配合供电人用电检查人员对双电源使用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时不能隐瞒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
(四)用电人接到供电人用电检查人员下发的关于双电源闭锁装置失灵、违
反本协议或有其它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的通知时,用电人应尽快安排整改。
(五)用电人在切换电源的倒闸操作前,必须向供电人配电调度联系,经供电人配电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无论供电部门的线路是否带电,都必须将一路电源进行停电操作,拉开停电回路的各级开关,有明显断开点并挂警示牌后,再进行另一路电源或备用发电机送电操作,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两个电源间可靠闭锁,严禁两个电源间并列运行或反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向甲方配电调度反馈操作情况。
(六)用电人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包括自备发电机)不准向其它客户转供电,也不得超过约定容量用电。
(七)用电人双电源设备编号与名称必须一致,制定现场操作规程,并应提供详细的双电源操作示意图及操作顺序方法。用电人未按规定进行双电源操作,造成事故或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用电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供电人有权取消其备用电源。
(八)高压双电源客户必须具备模拟图板及装设专用电话,电话应保障其畅通。
(九)高压双电源供电的用电人必须向供电人的配电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值班人员名单。
(十)用电人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办法”及调度协议的内容、要求,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十一)由供电部门提供两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当其中一个回路计划停电时,配电调度或供电所应按设备停运的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客户停电。
(十二)由供电部门提供两路高压电源供电的客户,供电部门在线路检修、改造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相位,否则应做定相试验,以确保相位正确。
(十三)如用电人未与供电部门签订此协议,把自备发电机或带逆变装置的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或擅自其它单位或个人处引入另一路电源供电或备用的,属违章用电,一经查出,除立即予以取缔外,同时按《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拆除备用电源的客户,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为其供电。
(十四)由于用电人未按规定进行双电源操作,发生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用电人将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否则可按程序中止为其供电),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约定事项:(如有重要负荷的用电客户,除取得备用电源外,还应
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1份。经双方同意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供电人用电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地址:地址: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双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及闭锁装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