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压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中压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中压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蒸汽质量标准

2020(技术规范标准)煤粉炉技术规范书

江苏德龙镍业印尼自备电厂工程10×240t/h高温高压自然 循环煤粉锅炉 技 术 规

范 书 买方:德龙镍业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锅炉厂 总承包单位: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12月

1 总则 (2) 2 工程概况 (3) 3 设计、运行条件与环境条件 (3) 4 技术要求 (8) 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36) 6设计与供货界限及接口规则 (37) 7 清洁、油漆、保温、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39) 8 设备技术数据 (40) 附件1 供货范围 (50) 附件2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59) 附件3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63) 附件4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67) 附件5 大(部)件情况 (70) 附件6 设备交货进度表 (71)

1.1本锅炉技术规范书适用印尼肯达里10×240t/h 煤粉锅炉设备及其配套系统,它包括锅炉及配套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造、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提供一套满足技术协议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并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1.3卖方对燃煤锅炉的整套系统和设备(包括附属系统与设备、附件等)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详见供货及分包附件。如有改变,必须事先征得买方的认可和同意,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卖方提供的设备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全新产品。 1.4卖方的工作范围包括招标范围内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包装、运输,以及安装、调试和开车指导、并配合开工方案优化工作等。 1.5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若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6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本规范要求,卖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和设计方确认。 1.7卖方的所有设计文件满足本工程统一规定的要求。 1.8合同签订后,分包(或对外采购)的主要产品制造商需征得买方的认可。对于卖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设备,卖方将考虑和提供与DCS控制系统的接口并负责与DCS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 1.9买方有权参加分包、外购设备的招标和技术谈判,卖方和买方协商选择分包厂家,但技术上由卖方负责归口协调。卖方变更或增加外购件供应商,或者在本技术协议中未明确的外购件供应商,需在采购前一个月报买方确认同意。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

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郝景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杨麟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周英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赵欣刚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张兆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洁

锅炉检修验收标准

锅炉检修质量验收标准 1. 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制度 1.1凡改造、大小修、预试、临修的设备,必须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手续完备,方能投入运行。 1.2.各类设备的验收,均应按中国国家电力公司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 1.3.质量验收的项目实行检修班组、检修场、厂三级验收制度。 1.4.检修班组验收的项目一般由检修人员自检后交检修班组验收,班组长应全面掌握全班组的检修质量,并随时做好必要的技术记录。 1.5.重要工序和重要项目及分段验收项目由检修场班进行验收。检修后,应填好分段验收记录,其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技术记录、质量评价、检修和验收双方负责人签名。 1.6.设备大修后的总验收和整体试验、试运行,由厂主管负责人、安生科、电站有关人员及检修负责人等参加。经总验收并试运行合格后,方能正式报竣工。1.7.对外发包项目检修,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再由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算发包项目工作结束。 1.8.验收设备个别项目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而系统急需投入运行时,需经厂主管负责人批准。 1.9.特重要设备和改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报总厂,由总厂有关负责人和总厂安生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2. 锅炉设备检修总则 2.1 搞好锅炉设备检修,是保证锅炉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发电可用系数,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任何一个锅炉检修人员都必须充分重视检修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自始至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切实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既要反对为抢发电量和回避事故考核而硬撑硬挺,又要反对为抢工期而忽视质量,该修的不修,还要防止盲目大拆大换,浪费资财的现象。 2.2 根据锅炉检修管理水平和设备的实际情况,必须贯彻“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搞好调察研究,力求检修计划切实可行。每一个检修人员要严肃对待检修计划及项目,杜绝工作随意性,如必须变更,应提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 锅炉检修的基本职责 2.3.1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变更变更,并达到质量标准。 2.3.2 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和新技术新方法,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修工期。 2.3.3 节约原材料,做到合理使用,避免错用浪费,并及时修好替换下来的轮换设备和零部件。

锅炉产品验收标准

锅炉产品验收标准 我公司的产品在制造和验收过程中,严格地执行如下有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7版) 3、JB/T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4、GB/T3375-2002《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 5、GB/T1921-2004《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 6、GB/T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7、GB/T232-1999《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8、GB/T223-1997《原材料化学成份分析》 9、JB/T1619-1993《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 10、JB/T1609-1993《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11、GB/T9222-199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12、JB/T1610-1993《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13、JB/T1611-199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14、JB/T613-199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15、JB/T17410-2008《有机热载体炉》 16、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 17、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18、GB/T18342-2001《链条炉排锅炉用煤技术条件》 19、JB/T1621-1993《工业锅炉烟箱、钢制烟囱技术条件》 20、JB/T1614-1994《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21、JB/T1623-1992《锅炉管孔中心距尺寸偏差》 22、JB/T1623-1992《锅炉管孔中心尺寸偏差》 23、JB/T3271-2002《链条炉排技术条件》 24、JB/T2192-1993《锅炉铸铁省煤器技术条件》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 SD 163-85 中华人民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的通知 (85)水电技字第74号 随着火力发电厂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和新型水处理设备的不断投入运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一九八○年版)第三篇第十章中的化学水处理和化学监督中有关水汽质量标准部分(简称“原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国家标准局于一九八三年以049号文要求我部制订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国家标准。为此,我部于一九八三年责成水利电力部热工研究所为技术归口单位,先组织修订成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的部颁标准,通过进一步生产实践后,再提出国家标准的报批稿。 水利电力部热工研究所在各单位的协作、配合下,经过近两年的广泛调查研、总结经验以及组织讨论和审定,提出了修订后的SD163—85《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现颁发执行。“原标准”同时作废。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是化学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并及时将修改意见函告我部科技司和热工研究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 本标准适用于3.82MPa以上的火力发电组。 1蒸汽标准 自然循环、强迫循环汽包炉或直流炉的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注:1)争取标准为≤5μg/kg。 对于压力≥5.88MPa的锅炉,当用除盐水补给,并用电导率连续监督运行中的蒸汽质量时,其电导率(氢离子交换后)一般应≤0.3μS/cm(25℃)。 为了防止汽轮机积结金属氧化物,还应检查蒸汽中铜和铁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注:1)争取标准为≤3 μg/kg。 ①对于压力≤15.68 MPa的锅炉,表2规定的指标可作为参考。 2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2.1给水中的硬度、溶氧、铁、铜、钠和二氧化硅的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液态排渣炉和原设计为燃油的锅炉,其给水的硬度和铁、铜的含量,应符合高一级锅炉的规定。 表3 注:1)有凝结水处理电厂的给水硬度应为0μmol/L。 2)争取≤3μg/L。 3)争取≤5μg/L。 2.2给水中的pH、联氨和油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01煤炭验收标准

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BJ 1001—2010 代替Q/SBJ 1001-200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审核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技术中心、购销业务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正金、臧赟 本标准批准人:林庆麟 本标准于2009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于2010年3月6日第二次发布

修改履历表 版次 章节 条款 修改内容或记录号 修改人 (起 草人) 批准人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 1.0 全新发放 许正金、臧赟 赖友辉 2009-10-22 2009-10-22 2.0 换版发布 许正金、臧赟 林庆麟 2010-03-06 2010-03-06

煤炭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煤炭、其它用煤的质量要求、抽样、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锅炉用煤及鸡场其它用煤的验收。 2 质量要求 2.1 宝泰用煤炭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800卡/公斤 2.2 肉鸡加工厂用煤炭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6200卡/公斤 2.3 饲料加工厂、生猪加工厂用煤炭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6000卡/公斤 3 抽样 3.1 肉鸡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生猪加工厂 3.1.1 取样人 煤炭到厂时,肉鸡加工厂由质量监督员、锅炉工、运煤司机(或供应商)共同抽样;生猪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由质检科长、锅炉工、运煤司机(或供应商)共同抽样。 3.1.2 样品采集时间 运输车辆将煤炭卸车成堆后。 3.1.3 采样工具:铁铲。 3.1.4 采样位置及点数 煤堆地面向上0.3米为第一采样点,将这圈分为四等分,等分点位置为采样点,从第一圈再向上0.5米位置为第二采样点,将这圈分为四等分,等分点为采样点;每次采样有8个点,每个点各取1铁铲煤炭。 3.1.5 样品制备 3.1.5.1 将抽取的8铁铲煤炭现场进行粗破碎,人工用铁铲搅拌混合,混合后抽取2公斤煤炭,用塑料袋包装密封(防止水分挥发)。 3.1.5.2 肉鸡加工厂每车取样(两个行平样)后将样品送至肉鸡加工厂化验室测试;生猪加工厂每车取样后每10天将全部样品混合后取两个平行样(每个样2公斤)送至肉鸡加工厂化验室测试;饲料加工厂每车取样后每15天将全部样品混合后取两个平行样(每个样2公斤)送至肉鸡加工厂化验室测试。 注1:如果供应商需要留样,可在样品混合后多取一个。

工业锅炉用水水质标准

1) 硬度mmol/L的基本单元为c(1/2Ca2+、1/2Mg2+),下同。 2) 碱度mmo1/L的基本单元为c(OH-、1/2CO32-、HCO3-),下同。 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 3)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L。 4) 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l-)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

5) 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6) 仅限燃油、燃气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2规定。 项目给水锅炉水 悬浮物,mg/L≤20 总硬度,mmol/l≤4 总碱度,mmol/l8-26 pH(25℃)≥710-12 溶解固形物,mg/L<5000 3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锅内加药处理锅外化学处理 给水锅水给水锅水 悬浮物,mg/L≤20≤5 总硬度,mmol/L≤6≤ PH(25℃)1)≥710-12≥7 溶解氧,mg/L2)≤ 含油量,mg/L≤2≤2 1)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pH值控制在10-12。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4、直流(贯流)锅炉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其水质按表1中额定蒸汽压力为大于、小于等于的标准执行。 5、余热锅炉及电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的要求。 6、水质检验方法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工业用煤质量标准

工业用煤质量标准 coal quality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utilization 根据不同工业部门对煤炭质量的要求而制定的用煤技术条件。 煤炭广泛用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铁路交通和城市煤气等部门。为了搞好煤的合理加工、分配、调运、利用,使煤炭品种与主要工业用户做到对路供应,逐步实现对主要钢铁厂、发电厂、化肥厂、水泥厂、铁路机车等用煤企业定点供应,由煤炭工业部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蒸汽机车、发电煤粉锅炉、合成氨、水泥回转窑、冶金焦、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等主要用煤的质量国家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中国煤炭资源的特点和加工现状,贮、装、运条件,结合各工业部门用煤设备的技术特点及对煤炭质量的要求而制定的。内容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及其界限值和不同等级界限值,用于评价煤炭资源,为制定矿区供煤质量标准和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煤炭分配、调运和用煤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提供依据。 冶金焦用煤质量标准(GB397-65) 焦炭是高炉炼铁的燃料和还原剂。为了维持炉内料柱的透气性,使高炉正常运行,要求焦炭有一定的块度和强度,因此冶金焦用煤必须有较好的结焦性和 粘结性。用于炼焦的煤中单种煤的精煤灰分Ad应小于12.5%,硫分St,d小于1.5%(肥煤不超过 2.5%)。在炼焦配煤时,配合的精煤平均灰分小于10%,硫分小于1.2%,挥发分V daf在28%~32%左右,胶质层最大厚度(Y值)为15~20mm。此外,标准中还规定了冶金焦用精煤的灰分、硫分和水分分级及其界限值。 冶金焦用煤质量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煤炭类别: 1/2中粘煤、气煤、气肥煤、1/3焦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瘦煤。 (2) 高炉冶金焦用精煤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合成氨用煤质量标准(GB7561-87) 生产氮肥常采用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当以无烟块煤为原 料制造 半水煤气生产合成氨时,要求入炉煤的块度均匀,热稳定性好,抗碎强度高,煤灰软化温度较高,以保证气化炉的正常运行。 合成氨用煤的质量必须符合表2技术要求。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GB9143—88) 利用固定床煤气发生炉,以氧、空气或水蒸气等作气化剂,使煤转化成含氢和一氧化碳等为主的煤气作为燃料气和原料气时,要求入炉的烟煤和无烟煤块度均匀(以25~50mm中块较好),煤灰软化温度较高,热稳定性好,抗碎强度高,粘结性弱的烟煤或无烟煤。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的质量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煤炭类别: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1/2中粘煤、气煤、1/3焦煤、贫煤、无烟煤。 (2) 技术条件: 见表3。

水汽质量标准

表3-5 过热蒸汽压力为12.7~15.6MPa的汽包炉水汽质量标准 样品 名称分析项目 运行中 机组 启动时 锅炉启动后, 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标准值期望值标准值标准值 给水 硬度,μmol/L ≤2.0 —≤5.0 溶解氧,μg/L ≤7 —≤30 pH值 9.2~9.6 无铜给水系统 — 联氨,μg/L ≤30 — 氢电导率(25℃) μS/cm ≤0.30 —≤1.00 二氧化硅,μg/L 应保证蒸汽二氧化硅符合标准≤80 铁,μg/L ≤20 —≤75 铜,μg/L ≤5 — 炉水二氧化硅,mg/L ≤0.45 — 氯离子,mg/L ≤1.5 pH值(25℃)9.0~9.7 9.3~9.7 磷酸根,mg/L ≤3 — 电导率(25℃) μS/cm <35 — 蒸汽 氢电导率(25℃) μS/cm ≤0.20 ≤0.1 ≤1.00 二氧化硅,μg/L ≤20 ≤5 ≤60 钠,μg/L ≤5 ≤2 ≤20 铁,μg/L ≤15 ≤3 ≤50 铜,μg/L ≤3 ≤1 ≤15 疏水 硬度,μmol/L ≤2.5 ≈0 铁,μg/L ≤50 — 凝结水 硬度,μmol/L ≤1.0 —≤10.0 溶解氧,μg/L ≤40 —

样品 名称分析项目 运行中 机组 启动时 锅炉启动后, 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标准值期望值标准值标准值 氢电导率(25℃) μS/cm ≤0.30 ≤0.20 铁,μg/L ≤80 二氧化硅,μg/L ≤80 铜,μg/L ≤30 锅炉补给水 二氧化硅,μg/L ≤20 除 盐 水 箱 进 水电导率 (25℃) μS/cm ≤0.20 ≤0.10 出 水 ≤0.40 — 备注(1)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应在热启动2h内,冷启动时8h内应达到本表中标准值。(2)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应在机组并网后8h内达到表中标准值。

锅炉燃用高挥发份煤安全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96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锅炉燃用高挥发份煤安全措施正式样本

锅炉燃用高挥发份煤安全措施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燃煤挥发份为25%可视为高挥发份。 2当燃用挥发份较高原煤时,视火嘴燃烧情况, 开启强冷风门,用冷风掺热风后作为送粉介质,控制 一次风粉混合后温度在220℃以下或更低,同时加强 粉管壁温的监视,发现粉管壁温异常升高,应结合就 地检查粉管运行情况,停止对应的给粉机运行; 3根据煤分析报告、粉管壁温和现场看火情况, 确定燃煤为高挥发份煤时,应汇报调度要求更换煤 种,运输部应加强配煤工作。 4锅炉燃烧高挥发份煤时,应加强运行粉管的检

查频次,必要时安排专人负责监护运行。 5发现粉管壁温异常升高,或就地发现粉管烧红时,应立即停止对应的给粉机运行,关闭一次风门,待检修检查处理,必要时关闭给粉机闸板。 6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70℃,粉仓温度不超过60℃。 7锅炉在燃烧高挥发份煤时,建议采用单制粉运行。停制粉系统时必须将磨煤机内余粉抽尽。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锅炉用水要求

一、电力锅炉除盐水处理系统,锅炉除盐水系统 二、锅炉是生产蒸汽或热水的换热设备。随着经济的发展,锅炉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部门。水是锅炉的换热介质,锅炉给水的水质好坏,对于锅炉的安全运行、能源消耗和使用寿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 四、电力锅炉除盐水处理系统,锅炉除盐水系统锅炉种类繁多,可按本体结构、压力、蒸发量、燃烧方式、燃料品种等划分为不同类别。由于其容量、水容量、蒸发量、工作压力的不同,各类锅炉对给水和炉水水质要求各异。一般情况下,容量越大,水容量越小,蒸发量越大,工作压力越高的锅炉对水质要求越高。 五、 六、二、锅炉分类 七、 八、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锅炉是由锅炉产生蒸汽的压力大小不同而划分的。按照表压力分等级如下:九、 十、低压锅炉:<2.45Mpa(<25kgf/cm2); 十一、 十二、中压锅炉:3.82-5.78Mpa(39-59kgf/cm2); 十三、

十四、高压锅炉:5.88-12.64Mpa(60-129kgf/cm2); 十五、 十六、超高压锅炉:12.74-15.58Mpa(130-159kgf/cm2); 十七、 十八、亚临界锅炉:15.68-18.62Mpa(160-190kgf/cm2); 十九、 二十、高临界锅炉:>22.45Mpa(>229kgf/cm2); 二十一、 二十二、由于锅炉的工作压力不同,对于水质要求以及控制方法上也有不同。工作压力越高的锅炉,对水质的要求也越高,控制也越严。水质控制的目的是防上锅炉及其附属水、汽系统中的结垢和腐蚀,确保蒸汽质量,汽轮机的安全运行,并在保证上述条件下,减少锅炉的排污损失,提高经济效益。低压锅炉可以在炉内水处理,但目前一般是采用炉外水处理的方式以软化水作为补给水;中压锅炉及部分高压锅炉,通常采用脱碱、除硅、除盐和钠离子交换(中压锅炉)后的软化水作为补充水。而在炉内主要采用磷酸盐处理。对于高压及亚临界汽包锅炉,现在一般都是用化学除盐水补给,而在炉内采用磷酸盐处理或是挥发性处理。对于直流锅炉必须采用挥发性处理。此外,对给水处理中的溶解氧、炉水的含盐量、SiO2和pH值的调节等,也因锅炉压力的提高而要求更严。 二十三、电力锅炉除盐水处理系统,锅炉除盐水系统

锅炉补给水水质标准

符合国家或行业锅炉给水标准(GB1576-79、DL/T561-95)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二、水质标准 1、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1-10批准2001-10-01实施 表1(完)

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 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 3)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 局部腐蚀 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 0.05mg/L。 4) 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1-)的方法来间接控 制,但溶 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 试和修正此 比值关系。 5) 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6) 仅限燃油、燃气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 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 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 2规定。 表2 3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中小型煤粉工业锅炉用煤技术条件(标准状态:被代替)

I C S73.040 D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26126 2010 中小型煤粉工业锅炉用煤技术条件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o f p u l v e r i z e d c o a l f o r s m a l l a n dm e d i u m-s i z e d i n d u s t r i a l b o i l e r s 2011-01-14发布2011-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三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三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42)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二北京神华昌运高技术配煤有限公司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涂华二王根社二王乃计二古宏伟二萧春雷二纪任山二刘宇二张宇宏二丁日佳三

中小型煤粉工业锅炉用煤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型煤粉工业锅炉用煤的技术要求二试验方法和检验验收依据三 本标准适用于不大于35t/h(24.5MW)的固态排渣中小型煤粉工业锅炉用煤(简称工业锅炉用煤)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三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三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三 G 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 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 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 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 B/T219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 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 B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 B/T2565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哈德格罗夫法) G B/T5751中国煤炭分类 G B/T18666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 B/T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 B/T19494.2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3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1工业锅炉用煤的煤炭类别为烟煤和褐煤,煤炭类别按G B/T5751确定三 3.2工业锅炉用烟煤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三 表1 项目符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挥发分/%V d a f>37.00 >28.00~37.00G B/T212发热量/(M J/k g)Q n e t,a r>24.00 >21.00~24.00G B/T213灰分/%A d?10.00 >10.00~20.00G B/T212全水分/%M t?8.0 >8.0~16.0G B/T211

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1)锅炉给水的硬度、溶氧、铁、铜、钠和二氧化硅含量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液态排渣炉和原设计为燃油的锅炉,其给水的硬度和铁、铜的含量,应符合比表11-18压力高一级的锅炉的规定。锅炉给水的pH值、联氨和油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11-18的规定。 表11-17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一) **争取≤3μg/L。 ***争取≤5μg/L。 表11-18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二) 2.对大于12.7MPa的锅炉,其给水中总碳酸盐(以CO2mg/L计)一般应≤1。 新建机组试运期间,在1/2额定负荷及以上时,锅炉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1-19规定。 表11-19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三)

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1-20规定。 表11-20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四) 2.锅炉补给水质量标准 补给水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标准,一般可按表11-21规定控制。离子交换器进水水质按表11-22规定控制。 表11-21 锅炉补给水的质量标准 **用于5.9MPa及以上锅炉时,出水导电率应控制≤5Μs/cm(25℃). 表11-22 离子交换器(对流再生)进水水质标准

3.蒸汽质量标准 自然循环、强制循环汽包炉或直流炉的饱和蒸汽及过热蒸汽的质量应符合表11-23规定。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转前的蒸汽质量,一般可参照表11-24的规定控制。 表11-23 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质量标准 ** 争取≤3μg/kg。 表11-24 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 4.锅炉炉水质量指标 (1)对汽包锅炉炉水质量,应根据热化学试验确定,一般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 第三章安装调试 (3) 第四章使用管理 (3) 第五章锅炉清洗 (4) 第六章检验检测 (4) 第七章监督管理 (5)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

锅炉燃用高挥发份煤安全措施通用版

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264 锅炉燃用高挥发份煤安全措施通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锅炉燃用高挥发份煤安全措施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燃煤挥发份为25%可视为高挥发份。 2当燃用挥发份较高原煤时,视火嘴燃烧情况,开启强冷风门,用冷风掺热风后作为送粉介质,控制一次风粉混合后温度在220℃以下或更低,同时加强粉管壁温的监视,发现粉管壁温异常升高,应结合就地检查粉管运行情况,停止对应的给粉机运行; 3根据煤分析报告、粉管壁温和现场看火情况,确定燃煤为高挥发份煤时,应汇报调度要求更换煤种,运输部应加强配煤工作。 4锅炉燃烧高挥发份煤时,应加强运行粉管的检查频次,必要时安排专人负责监护运行。 5发现粉管壁温异常升高,或就地发现粉管烧红时,应立即停止对应的给粉机运行,关闭一次风门,待检修检查处理,必要时关闭给粉机闸板。 6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70℃,粉仓温度不超过60℃。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1963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

锅炉房规范

萨维尔酒店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流程与政策 工程部 锅炉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

煤锅炉操作及维护保养规程

煤锅炉的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锅炉的操作与维护保养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钻井队DZG1-0.7-AII、 DZG0.9-0.7-AIII型煤锅炉的操作及维护保养 2 主要技术参数 型号DZG1-0.7-AII 额定蒸发量1t/h 额定工作压力0.7MPa 额定蒸汽温度169.6℃ 额定给水温度20℃ 炉排有效面积2m2 最大件运输重量11t 最大件运输尺寸(长宽高) 3.5×2.08×3m 设计效率74.15% 试验压力 1.05MPa 耗煤量191.5Kg/h 给水标准 悬浮物≤5mg/L 总硬度≤0.03Me/L PH值(25℃)≥7 溶解氧≤0.1Mg/L

3 安装 到达现场的锅炉,必须是经过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锅炉。锅炉运到现场后,应平稳吊装安放在平整的基础上。 3.1 安装固定烟囱。 3.2 安装安全阀。安全阀必须是经检验有效的,安装在锅炉房外安全阀座上,应垂直安装。 3.3 安装压力表。压力表必须是经检验有效的,应安装在锅体压力表接头开关上,该开关应工作灵活,不得漏水,疏水应畅通。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玻璃面破碎或表盘刻度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检验期限。 (4)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3.4 安装供汽管线。供汽管线的安装应根据井场实际需要布置。一般主管线为1 1/2〞,支管线为1〞管线,主要用汽部位安装控制阀门。管线外壁应予保温。水位表下部泄水管,必须接至安全之处,水位表开关旋转要灵活,不得漏水,水位表处必须安装照明设备,便于观察。 4 升火 4.1 锅炉在升火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有关附件、管线),而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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