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存在的五大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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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存在的五大主要问题
一是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有些乡镇领导认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是某个部门的职责,与乡镇政府的职能不搭边。其实,瑞安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已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还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督察组带队到基层督察指导工作,也已明确乡镇(街道)的职能。但是,需要乡镇(街道)抓落实的时候,有些乡镇就推到某个部门,致使整治工作形不成合力。
二是出租房量大面广,整治难度大,产生畏难情绪。温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纪平说过“千难万能不如真抓实干”。而在基层有些乡镇、部门我们经常会听到抱怨的言语,要么是经费没有了,要么是人手不够了,要么是工作难度怎么怎么大了等等,殊不知国家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的概念。遇到难题不去研究解决,强调困难的多,想办法解决的少,极大的影响了整治工作的进程和整治力度。
三是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怕担责任。瑞政办[2006]63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已明确要求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安、安监、房管、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但是到目前止,还有些部门以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职责为由在推诿,甚至从开始整治起就没有介入。不知这些部门领导有没有在其位谋其职,有没有将人民的安全记于心中,有没有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上来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
四是乡镇(街道)的组织协调力度还不够。有个别乡镇主要由派出所在开展工作。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有力配合来共同参与整治以消除火灾隐患。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在4月14日组织出租房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专门召开协调会,并出了会议纪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多个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如根据1996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管理”;第五条“要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但是,房管部门至今工作力度还不大,影响了整治工作的推进。
五是出租房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致使管理上出现漏洞和不到位。目前对出租房管理的主要依据是2004年国家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6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一个通知、一个条例仅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出规范,而对利益获得者(房东)并无做出追责或明确法律责任,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无法追究利益获得者的法律责任。如莘塍“5.20”火灾,房东仅在公安机关留置5天,还是以配合调查的名义,之后就毫无措施。从这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出租房整治对利益获得者无任何的约束和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