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土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省国土厅等4厅局业以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转发各地)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139号),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部门向用户收取证书费标准:1、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精装本每证收费20元,简装本每证收费5元;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收费8元。
二、省国土厅向领证的市、县国土部门收回证书工本费标准:1、土地证书:精装本每证15元,简装本每证4元;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4.5元。
三、各市、县国土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证书费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土地证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粤价函[2009]57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七月十日粤价函〔2009〕57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省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三)违反收费管理权限,随意打折收费的。
(四)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五)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的。
(六)擅自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
(七)社会和群众反映比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对属于以上情况之一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将依法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规范收费行为等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在 2009 年 8月上旬前,各地要集中力量对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整顿。
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 月中旬前)。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东发改〔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依法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要求,我局对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编制了《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附件:1.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2月2日附件1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书举报电话等;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
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顺畅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主要为土地交易申请人,包括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入市申请人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1. 土地出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出让的面积、地段、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出让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中明确规定,避免随意涨价,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 土地转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转让的金额、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转让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避免过高的服务费用对土地转让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 土地入市服务费。
对于土地入市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入市的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开发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入市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因不公开、不透明的收费标准而导致纠纷。
三、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确定服务费用、申请人缴纳服务费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开具收据等环节。
各个环节的程序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管理。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合法。
对于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中介收费(粤价[1995]362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公开日期:2007-01-29 00:00:00 索取号:查看次数:709次文号:粤价[1995] 3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粤价[1995]362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评估的房屋,其价格评估收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收费,可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标准(见计价格[1995]971号文)。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具体上浮幅度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建委制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粤府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10
•【字号】粤价[2002]116号
•【施行日期】200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日粤价[2002]1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国土厅: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要求,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的收费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只能收取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证书费,每证5元。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补、换证书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本规定从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
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30•【字号】粤价[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粤价[2002]36号)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
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
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表┌────┬──────────────┬───┬─────────┬────┬───┐│收费项目│计算单位│ 收费│服务内容│计算方法│ 说明││││ 标准││││├─┬──┼──────────────┼───┼─────────┼────┼───┤│││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1%│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收费标准│1、土│││├──────────────┼───┤拍卖公告、制作招标│分段累加│地使用│││ 招│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0.8%│拍卖文件、提供招标│计算,由│权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委托方和│拍卖要│││ 投│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0.6%│背景资料、评估地价│受让方各│求现场│││├──────────────┼───┤、拟订招标拍卖底价│自负担一│公证的│││ 标│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0.3%│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粤国土资地籍发[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3〕195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地方税务局,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统一工作标准和原则,减少工作失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针对土地变更登记的不同形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变更内容,规范登记行为1.本意见所指的土地变更登记,仅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应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申请人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准予转让的,持批准文件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办理变更登记。
4.涉及协助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5.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必须经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持成交确认文件和完税凭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下列情形按照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1.以受让、购买、交换、受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夫妻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夫妻之间转移的;3.自然人与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4.土地使用权在公司制企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的;5.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企业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6.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新设立一家公司,原各公司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的;7.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8.个人独资企业(含土地使用权)整体出售给其他人的(不论买受人是否更改该企业的名称);9.投资人独资拥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在其所属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的;10.企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被清算后,土地使用权划转到股东个人名下的;11.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标准
采矿登记费
粤价费[1992]112号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1
国营矿山企业登记
大型矿山
次
500
中型矿山
次
300
小型矿山
次
200
2
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登记
变更登记费按登记费标准的50%收费。
中型矿山企业
次
300
小型矿山企业
次
200
个体采矿
次
“三改”企业办理土地证
证
10
四
建设用地批准书费
份
8
粤价[1999]88号
五
土地闲置费
粤府〖1998〗72号;肇价字〖1999〗05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1)
房地产开发用地
出让地价
8%
(2)
一般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5%
(3)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2%
六
耕地开垦费
九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995〗62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62号文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文规定执行。
十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平方公里
1000
国务院令241号
十一
采矿权价款
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241号
省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按此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规定执行。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1)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12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6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房地产、城市规划、计划、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
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计划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以及供地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年度供地计划应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可对外公布。
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三)出让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6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8个部门的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1年11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7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205号8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9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10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2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3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4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5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法制部门16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交通部门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8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9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20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21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3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4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5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26劳动年审证照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2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8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9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10号3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32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33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3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36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28号铁路部门▲37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住房建设部门▲3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9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40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41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4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43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44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5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6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48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验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9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设施检验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卫生部门▲50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5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5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5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5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5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5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5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5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5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6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6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62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63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64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口岸部门65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002省政府79号令---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长卢瑞华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主体支付给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各地区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以及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保障交易主体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主要包括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一般来说,土地交易服务费主要包括土地交易咨询费、土地交易代理费、土地交易监督费等项目。
具体的收费标准则会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按照土地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来收取。
收费依据则是指收费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会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所在地区等因素来确定。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费的收取应当与服务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其次,需要考虑土地交易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避免因服务费过高而影响土地交易的正常进行。
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交易主体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方面,土地交易服务机构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另一方面,土地交易主体则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服务质量和交易主体的利益,确保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公平,促进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防止出现服务费收取不合理、损害交易主体利益的情况。
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监管,才能够实现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规范收取,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330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各级财政部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
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仍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维护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和省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