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奖复查工程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与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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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复查工程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与常见问题汇总一、《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细则》相关要求
第三章第十四条工程资料检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资料总体要求
1、工程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字迹清晰,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齐全;
2、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3、工程资料要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归档立卷,建立三级目录;
4、工程资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具有可追溯性。
(二)申报项目的相关文件(原件)
1、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及专业分包的合同;
5、施工许可证(行业有特殊要求时,按行业规定);
6、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通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规划、档案、消防、水土保持、环保、劳动、卫生、安全等专项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7、各地区或行业结构优质工程的证明文件或创鲁班奖工程中间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8、省(部)级优质工程的文件、证书;
9、省(部)级优秀设计证书或对工程设计水平评价证明等资料;
1 0、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工法、新技术应用(科技)示范工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地市级及以上文明施工的文件或证书。
(三)施工资料抽查的共性内容(本部分是施工资料的共性要求,不同行业资料方面的个性要求,详见各专业部分)
1、总包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资料;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等施工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针对本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及工程耐久性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图纸会审,重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沉降位移观测记录等;
(3)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地(桩)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
(4)钢筋接头及钢结构焊缝的检测报告;
(5)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非破损检测记录、结构混凝土标养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6)监理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及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5、涉及工程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施工物资、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
(2)有抗渗防水要求的构件抗渗检测报告、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记录、屋面蓄水检验记录、淋水试验记录或大雨观察记录等;
(3)节能保温测试等记录;
(4)环境检测或验收等记录。
6、涉及运行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各类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试验运行记录;
(2)各类工程电气工程全负荷试验记录;
(3)各类工程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4)电梯工程系统试运行及电梯运行记录。
7、施工过程控制资料,包括:
(1)各种物资进场的复试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详见DL/T 241-2012《火电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详见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8、竣工图
(1)检查竣工图是否完整;
(2)当对工程发现疑义时,要重点核查相应的竣工图。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的抽查除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查看下列内容:
(一)地基验收记录,地质勘察报告,桩基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记录,桩基的应变报告,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I类桩不少于85%,无III
类桩。
(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及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钢筋接头强度检测报告。
(三)地下室结构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四)屋面基层、细部做法,防水层和保温层、保护层与隔离层等施工记录。
(五)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承载力拉拔试验报告,建筑物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检验报告。
(六)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记录,各种保温物资进场的复试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
(七)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等。
(八)钢结构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图审机构资质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防火涂料的检测报告,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报告。
(九)幕墙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幕墙注胶和幕墙淋水等施工记录。
(十)智能分部验收记录,智能建筑各设备系统的自检记录以及进行不中断试运行记录。
(十一)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验收记录,设备合格证等;对于国家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要检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
各类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及采暖系统、消防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非承压管道、设备等以及暗装、埋地、有绝热层排水管道的灌水试验记录。
承压管道、设备的强度试验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十二)电气工程分部验收记录,检查主要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等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设备的空载试运行及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各种系统调试记录等。
(十三)通风空调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各种物资、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气净化设备等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阀门、压力表、减震器等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风管漏光测试记录、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等。
(十四)电梯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开箱检查记录,施工中的各项安装记录,并核查电梯验收合格证及验收报告。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工业项目工程资料的抽查除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外(主厂房及相关建、构筑物可参照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还应查看下列文件:
(一)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和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二)工业项目有关专项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