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非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稳健运营,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分公司及子公司,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制度;2. 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发展;4. 效率优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质押担保;2. 抵押担保;3. 信用担保;4. 保证金业务;5. 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公司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程序:1. 业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物等信息;2. 资信调查: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3. 担保评估:公司对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担保额度;4. 担保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5. 担保物监管:公司对担保物进行监管,确保担保物安全;6. 担保解除:在担保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担保。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业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担保物的监管,确保担保物安全。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控,确保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合规性。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对在业务经营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融资性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范围为:
一、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山东省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
为。
不同的是山东省规定担保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担保也适用暂行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简介一、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2、工程项目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3、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等其他经济合同担保;4、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保函是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实现形式,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类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工程支付担保等。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大区别是非融资担保必须是在特定经济合同背景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招投标双方对担保的各种需求。
二、种类划分:(一)保函一般会根据出具方的不同,分为银行保函和公司保函,顾名思义就是分别由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1、银行保函现阶段最常用的银行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一般可通过企业存入保证金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出具保函。
因银行保函需占用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因此一般收费高于公司保函,当前市场价格一般为1.5%-2%。
分离式保函是需要开具银行保函的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担保公司作为保函申请方向银行提出申请,最终由银行为企业开具保函。
该业务最大特点在于企业无需向银行重新申请授信额度,而是直接由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注:目前分离式保函不支持出具支付保函)2、公司保函公司保函是由在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公司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保函的收费标准低于银行保函,当前市场价格一般为5‰。
(二)保函根据申请人不同,可划分为履约类保函和支付类保函1、履约类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卖方、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2024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2024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协议的定义与解释1.1 本合作协议的含义及适用范围1.2 合同当事人定义1.3 合同相关术语解释第二条业务范围与内容2.1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2.2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内容2.3 业务实施主体及责任分配第三条合作期限3.1 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3.2 业务执行的具体期限第四条合作条件4.1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2 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第五条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范围5.2 担保责任的限制5.3 担保责任的履行与解除第六条费用与支付6.1 担保业务费用标准6.2 费用支付的方式与时间第七条业务审批与备案7.1 业务审批流程7.2 业务备案手续第八条信息保密与资料共享8.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8.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8.3 资料共享的方式与范围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界定9.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12.1 合同的法律效力12.2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合同签署的程序13.2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与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协议的定义与解释1.1 本合作协议的含义及适用范围1.2 合同当事人定义1.3 合同相关术语解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服务,但不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条业务范围与内容2.1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乙方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担保、信用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
2.2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服务,具体业务内容以双方签署的《担保业务委托书》为准。
非融资性担保2024年通用
非融资性担保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非融资性担保合同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非融资性担保,以增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用;2. 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以确保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3. 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益。
为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担保范围1.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范围包括:(1)乙方向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债务;(2)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责任;(3)乙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1.2 甲方担保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甲方采用如下方式为乙方提供非融资性担保:(1)连带责任保证;(2)抵押担保;(3)质押担保;(4)其他方式:__________。
2.2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担保手续,并将相关文件交付丙方。
第三条担保期间3.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向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止。
3.2 如乙方提前履行完合同义务,甲方担保责任自行解除。
3.3 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在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_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条担保费用4.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率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4.2 甲方支付担保费用的期限和方式如下:(1)担保费用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_日内支付;(2)甲方支付担保费用的方式为: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5.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乙方向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3)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2 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不同类型的对外担保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来百度文库!
不同类型的对外担保
所谓对外担保是单指境内机构(担保人)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内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注:担保受益人或被担保人任一方在境外即属于对外担保范畴) 而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
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除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
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1。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
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种类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
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
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
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
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
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
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对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目前能够出具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凤毛麟角,目前已知的仅有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部可以协助开具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
公司保函仅在小部分地区被认可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
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投标担保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什么是投标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至180天。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机构等级认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各等级标准如下:(一)一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二)二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四)四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常见的非融资类担保产品及风险点
风险因素:
1、被担保人败诉 2、保全的财产权属并非被告 3、保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明显超诉讼保全额
责任:
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簿的保全措施,影响其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使其利润遭受损失。 2、扣押、查封财物,使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合法合同,而至其承担 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特定物保全,使之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
3、要求承租人提供反担保:一是按比例缴存保证金,二 是提供其他反担保。
THANK YOU!
4、申请人故意或过失对案外人财产保全,造成的财产损失;
5、因错误保全,致使申请人在商誉、企业形象遭受损失 。
诉讼保全的解除:
1、诉前保全,15日内未起诉 2、申请人在保全期内撤回申请 3、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判决 5、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有理,撤销原保全 6、存款冻结六个月,当事人未继续要求的
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种类:
• 投标担保 • 履约担保 • 业主支付担保 • 承包商支付担保 • 其他(预付款担保、质量担保、完工担保、保修担保、 分包担保等)
1、投标担保:
(1)定义: 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
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 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 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2)要点: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
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1-04-01 19:50:26| 分类:老赵叙谈| 标签:抵押借贷融资质押资金|字号大中小订阅最近一段时间,很多网络朋友通过QQ与我聊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
多数问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也有几个网友准备成立担保公司,却不知道从何处着手。
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尽己所能的给予解释、分析和建议。
由于众人提出的问题比较零散,回答起来也比较片面,加之大家的问题经常有重叠性,一味的回答相同的问题,让我也产生了枯燥感。
因此,今天抽出一些时间,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捋一捋,呈现给大家,我老赵学识和经验都有限,解释和分析得不够透彻之处,还望众友海涵。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担保机构从事非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机构从事非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听上去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它们就像是商业世界里的“保险公司”,不过,专门给贷款或融资提供担保的。
你想,大家都知道在做生意的时候,有时候资金会出现短缺,就好像你缺钱吃饭的时候,朋友来借点儿钱帮你渡过难关一样。
担保机构就做这种“朋友”,替你给借款方“背书”。
你要是还不上,担保机构替你出头,保证你的债务能顺利还清。
可偏偏,某些担保公司老是不务正业,自己不做正事,非得跑去做些非融资担保的事情,搞得大家都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既然是担保机构,那不是应该专注于融资担保吗?咋非得做点“跑偏”的事呢?这事儿,得说清楚。
担保机构除了做融资担保,偶尔也会做一些非融资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给那些并不涉及贷款、融资的业务提供担保。
比如有人找担保机构做个租赁担保,或者给个合同履约担保,甚至是担保一下某个项目能按时完成,担保公司也能做。
而这种担保,和融资担保最大的区别就是,根本没涉及到钱的借贷,你根本没借钱,担保机构就是给你“担保履约”。
听上去挺复杂,但其实大家心里有个基本概念就好:融资担保主要是解决钱的问题,而非融资担保就是解决执行问题,更多的是信任问题。
哎,说起来,这种非融资担保其实有点儿像是“帮忙打包”的服务。
打个比方,比如你开个店,跟一个供应商签了合同,担心对方履约不靠谱,非得找个担保公司给你保证,这个合同一定能按期履行。
担保公司就像那位“保镖”,说白了,就是给你的一份信心。
没有它,大家可能就会怕对方耍滑头,或者给你玩猫腻。
而这个业务其实市场上有不少,担保公司也能赚点小钱,顺便让自己看起来有些“牛气”。
但话说回来,如果担保机构老这么做,那是不是有点“吃干饭”了?说白了,就是不够专心,偏离了原本的担保主业。
为什么会有担保机构往非融资担保那边去呢?这事儿说复杂不复杂,说简单也不简单。
大概是有些担保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范围,想着“多元化发展”嘛。
你想,融资担保的市场竞争那么激烈,大家拼得头破血流,要想从中分得一杯羹,必须得有自己的独门绝技。
2024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2024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担保责任的范围2.1.2 担保方的权利2.2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委托方的权利2.2.2 委托方的义务3. 担保业务的实施和操作3.1 业务申请3.1.1 申请材料3.1.2 申请流程3.2 业务审批3.2.1 审批流程3.2.2 审批结果通知3.3 业务执行3.3.1 执行流程3.3.2 执行文件的准备和提交4. 费用与报酬4.1 担保费用4.1.1 费用计算方式4.1.2 费用支付方式4.2 报酬4.2.1 报酬计算方式4.2.2 报酬支付方式5. 业务终止与解除5.1 业务终止的条件5.2 业务解除的条件6. 违约责任6.1 担保方的违约责任6.2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适用法律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定义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9.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的定义9.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10.3 合同的终止11. 其他条款11.1 通知与送达11.2 完整协议11.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2. 附件12.1 附件定义12.2 附件内容13. 签字页13.1 担保方签字13.2 委托方签字14. 日期14.1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还款义务的担保;(2)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业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方应对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非融资性担保2024年协议指导意见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非融资性担保2024年协议指导意见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范围与内容1.1 担保类型1.2 担保对象1.3 担保金额1.4 担保期限1.5 担保责任2. 担保人义务2.1 提供担保的义务2.2 保持担保能力的义务2.3 信息披露义务2.4 合作义务3. 被担保人义务3.1 合法经营义务3.2 提供资料义务3.3 保持财务状况的义务3.4 及时告知义务4.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合作事项4.1 业务合作事项4.2 资金往来事项4.3 合同签订事项4.4 违约处理事项5. 担保人权利5.1 选择权5.2 追偿权5.3 异议权5.4 合同解除权6. 被担保人权利6.1 业务参与权6.2 异议权6.3 合同解除权6.4 索赔权7. 担保费用7.1 担保费率7.2 担保费用支付方式 7.3 费用调整7.4 费用退还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条件8.3 合同终止条件8.4 合同解除程序9. 违约责任9.1 担保人违约责任 9.2 被担保人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方式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密责任1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管辖法院13. 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合同附件13.3 补充协议13.4 合同修改权14. 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范围与内容1.1 担保类型担保人同意为被担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合同担保、侵权责任担保等。
1.2 担保对象担保人同意为被担保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024非融资性担保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非融资性担保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担保业务1.3 非融资性担保1.4 违约行为1.5 赔偿责任第二条:担保范围与限制2.1 担保范围2.2 排除事项2.3 担保金额2.4 担保期限2.5 担保地域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条件3.2 履行方式3.3 履行时间3.4 履行地点3.5 履行费用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担保人的权利4.2 担保人的义务4.3 被担保人的权利4.4 被担保人的义务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1 变更条件5.2 终止条件5.3 变更或终止的程序5.4 变更或终止后的处理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6.3 违约的计算方式6.4 违约的免责条件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的提交时间7.3 争议的提交地点7.4 仲裁或诉讼费用第八条:合同的生效、无效与解除8.1 合同生效的条件8.2 合同无效的条件8.3 合同解除的条件8.4 合同失效后的处理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例外9.4 泄露保密信息的后果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0.3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定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的条件11.2 转让的程序11.3 转让的有效性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12.2 不可抗力的后果12.3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十三条:税收条款13.1 税收的承担13.2 税收的计算与支付13.3 税收优惠的享有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14.3 修订历史14.4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担保业务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被担保人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履约担保等。
银行非融资性跨境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非融资性跨境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4)第四章金额、期限、收费和其他要求 (5)第五章保证金和反担保 (6)第六章调查、审查、审批和业务办理 (7)第七章后续管理 (9)第八章附则 (11)附件: (12)附件1.《非融资类跨境担保业务申请书》 (13)附件2.《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15)附件3.《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28)附件4.《跨境担保业务修改申请书》 (39)附件5.跨境担保参考格式文本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非融资性跨境担保业务,促进业务发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融资类跨境担保,是指本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非融资性交易项下义务时,由本行代其履行赔偿或付款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非融资类跨境担保的主要类型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关税担保、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非融资类跨境担保定义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按照担保对应基础交易的性质划分,非融资类跨境担保可以分为基于货物贸易的担保、基于工程承包的担保及其他担保。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1-04-01 19:50:26| 分类:老赵叙谈| 标签:抵押借贷融资质押资金|字号大中小订阅最近一段时间,很多网络朋友通过QQ与我聊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
多数问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也有几个网友准备成立担保公司,却不知道从何处着手。
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尽己所能的给予解释、分析和建议。
由于众人提出的问题比较零散,回答起来也比较片面,加之大家的问题经常有重叠性,一味的回答相同的问题,让我也产生了枯燥感。
因此,今天抽出一些时间,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捋一捋,呈现给大家,我老赵学识和经验都有限,解释和分析得不够透彻之处,还望众友海涵。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非融资担保
非融资担保为贸易双方在货款支付过程中发生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担保,使被延期一方得到充分的信用保证,保障了双方的权益,保证了贸易的顺利开展。
包括延期付款担保、分期付款担保等。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分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两种形式:诉前保全担保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申请人的要求,由本公司为其提供保全申请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债权人的要求由本公司为其提供保全申请担保。
拍卖融资担保业务是根据拍卖交易过程中“融资难”问题而专门设计的金融解决方案,即在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首期价款后,向银行申请贷款,专项用于支付拍卖价款,中盈盛达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待拍卖标的物成功过户后,竞买人直接把该标的物抵押给银行,并解除我司的担保责任。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发包、承包过程中,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利益,一般会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而提供保证金担保会占用大笔资金,因此工程保函就为有担保需求的一方提供了更为便捷可行的方式。
工程保函有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三种形式。
中盈盛达担保所提供的保函有两种形式,即由中盈盛达担保公司直接出具保函和由银行出具保函、中盈盛达公司提供反担保。
在采购招标中,招标方一般要求投标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采购招投标保函就能为投标方解决占用大笔资金的问题。
中盈盛达担保所提供的保函有两种形式,即由中盈盛达担保公司直接出具保函和由银行出具保函、中盈盛达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公司常识
担保公司常识第一篇:担保公司常识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
2、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其经营范围:(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保公司主要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其经营范围:(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非融资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担保公司分为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
市场上通常是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为绝大多数。
4、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有银行授信的,与银行有合作关系。
其他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目前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只可经营履约担保业务。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注册必须先到省金融办申请许可证后方可注册,其他类型的担保公司只须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就可以。
5、一般看到带有担保两个字的担保公司,基本上做的是担保理财,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注册资本低,没有融资性许可证。
6、民营担保公司的普通特征是:(一)资本偏小,大多在千万以下,过亿元的极少;(二)担保业务更多分布于单户单笔担保额小的个人业务市场(比如目前最活跃的是车贷担保,二手房贷担保),对法人客户的服务份额偏低;(三)经营灵活,服务高效,执行力强,尤其是代偿后的追索力很强;(四)资本金投资、借贷灵活,以追求超额利润;(五)担保规模不大,资本金放大倍数不高。
国营的担保公司一般注册资本都比较雄厚,最低也过亿,一般在几亿~几十亿元之间。
7、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准备资料--预评您房产评估值以及面签银行--准备资料--面签--银行审批--批贷--银行作抵押登记--建委出他项权利证--准备合同--放款!8、1. 客户本人及配偶持相关原件来本公司面签委托代理协议;2. 签约当天客户交贷款服务费,本公司为客户上报评估;3. 签约当天或第2个工作日由评估师预约客户上门评估;4. 签约的4个工作日内评估所返回评估报告,客户在此期间内补齐贷款资料;5. 评估报告返回当天安排客户与贷款银行面签;6. 银行签约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送到银行进行审批;7. 本公司对通过银行审批的客户出具批贷证明,并通知客户送交产权证原件做网审;8. 对于需要垫资的客户,在银行批贷后安排原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9. 银行返回抵押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产权人去所在区县的建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0. 根据银行放款条件,本公司安排贷款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在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2个工作日内银行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帐户;第二篇:融资担保基本常识1 、担保的基本概念?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2024非融资性担保
2024非融资性担保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满足其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提供非融资性担保,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保范围1.1 本合同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履行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并在甲方履行债务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对甲方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2 本合同所涉及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甲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等;(2) 甲方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应付账款、预付款、保修金等;(3) 甲方因法律诉讼、仲裁、执行等所产生的债权;(4)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担保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责任消灭之日止。
2.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发生违约行为,担保责任自本合同期满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三条担保方式3.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即若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乙方应在甲方履行债务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对甲方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元。
如甲方需增加担保金额,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担保合同。
第四条担保责任免除4.1 如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不承担担保责任:(1) 甲方已向第三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2) 甲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债务问题;(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债务;(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 如甲方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