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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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堆放黄砂、水泥和石膏等原材料,禁止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各区、县建委要责成专人负责禁现工作,并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考核目标。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推动工作,加大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禁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申请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申请立项预审。

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四、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对获得预拌砂浆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发现生产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生产资格。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其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禁止使用砂浆王的通知

禁止使用砂浆王的通知

宁陵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禁止在砌筑和抹灰砂浆中
违规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鑫鼎雅苑项目建设各部门:
为保证工程质量,请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监督,施工中按设计及施工配合比单要求,不准擅自在砌筑及抹灰砂浆中以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外加剂替代石灰膏,且在使用时,未经检验和试配,无有效的计量和质量控制措施,造成了部分工程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抹灰层强度低或空鼓开裂等质量缺陷,影响了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为保证工程质量,我公司特提出以下意见:
1、我公司所有在建工程,一律禁止违规(未经检验和试配,无有效的计量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该类外加剂替代石灰膏,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砂浆配合比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

2、当设计要求采用特殊性能的砂浆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采用的外加剂的名称和性能,经检验和试配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今后我公司和质检站在监督抽、巡查时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报:宁陵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公司质检科,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公司各项目部
特此通知
宁陵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文号:中府通〔2015〕1号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

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其使用品种及型号;(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未按要求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及型号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未按施工合同要求正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绿色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二次扬尘污染,治理雾霾,根据国家住建部〔2012〕1338号公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规划(2012-2020)》和《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指禁止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利用骨料、袋装水泥等材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配制搅拌各类混凝土和砂浆。

二、本通告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工程项目。

应急、抢险、抢修工程不适用本通告。

三、凡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尚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及型号,开工建设后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四、凡在建工程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五、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应符合《西安市十二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考核,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向用户提供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信用评价等级证》、《出厂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禁现”工作,商务部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禁现”工作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列入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27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一)结合各地制定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规章情况,检查“禁现”工作部署情况,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禁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禁现”工作总体进展及本地预拌砂浆生产、物流及保障供应等情况。

(三)落实“禁现”工作监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四)随机抽查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执行情况。

(五)抽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三、组织实施2012年9月底前,各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检查内容进行自查;2012年10-12月,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区域性专项检查小组,分别对“禁现”城市进行抽查,重点是第一批“禁现”城市和省会城市。

四、检查要求(一)由“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贯彻落实国家“禁现”有关政策和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禁现”城市有关部门提供已通过建筑施工图审查及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供检查组抽查。

武汉市禁止使用砂浆王

武汉市禁止使用砂浆王

武城建〔2011〕3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质监)站,委建管各单位,各建设、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管工作的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1 —益,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按照省住建厅和我委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实施方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是保障房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在保障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要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

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障房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若有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

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大建委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现”要求(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关于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近日,我们收到了关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相关问题反馈。

经过深入调查和探讨,我们认识到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公司决定,从即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特向全体员工发布此通知,并请严格遵守。

以下是我们对此决定的解释和理由:首先,砂浆王等外加剂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尽管这些外加剂在提升砂浆性能、增加强度和降低开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它们的化学成分和添加剂品质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长期使用这些外加剂可能会引起建筑材料的化学反应和腐蚀,导致建筑物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考虑到建筑工程对安全的要求和我们对质量的高标准,我们必须把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砂浆王等外加剂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由于市场上的外加剂品牌较多,很难保证每个品牌的质量一致。

一些外加剂可能掺入劣质材料,制造商可能会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

这会导致建筑材料的质量难以保证,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在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之前,我们应该仔细评估其质量和可靠性。

此外,禁止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也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

尽管在一些工程中使用外加剂可以提高施工效率和加快工期,但我们应该注重长远发展和质量保障。

只有通过规范的工艺和合格的原材料,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长期使用的品质和安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措施:1.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规定,任何人员禁止擅自使用或推荐使用这些外加剂。

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监控,确保施工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提高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筛选和审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

3.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常规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工艺流程和材料使用情况,确保施工质量。

4.加大对全体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对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认识,引导员工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筑施工。

关于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近期,我们注意到在我们的建筑工程中使用了一些外加剂,例如砂浆王等。

经过仔细研究和评估,我们认为使用这些外加剂可能会对我们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决定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作为一家专注于提供高质量建筑工程的公司,我们始终将质量作为我们工作的首要目标。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确保在所有工程中使用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材料和工艺,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质量的可靠和持久。

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提高砂浆的粘结力和强度。

然而,我们已经发现,过多依赖于这些外加剂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首先,这些外加剂有可能会改变砂浆的化学成分,从而影响砂浆的抗渗性和耐久性。

其次,这些外加剂可能会导致砂浆的收缩性增加,从而造成砂浆与基底之间的剥离和开裂。

最后,这些外加剂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导致砂浆的流动性过大,使其在施工过程中难以控制。

为确保我们的工程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和措施:1.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所有使用外加剂的行为都将被严肃处理,包括扣除相关人员的绩效和追究法律责任。

2.我们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所有砂浆的配制和使用符合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

同时,我们将加大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于质量控制的意识和尽职责任。

3.我们将继续研究和开发新技术和新材料,以提高我们工程的质量。

我们鼓励员工提出创新建议和意见,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支持。

4.我们将积极与供应商和监测机构合作,加强对材料质量的监控和检验,确保我们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5.我们将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整改,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全面实施,我们能够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建筑工程,同时提升我们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最后,我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这项规定,确保在工作中不再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举措,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自2008年3月1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

二、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外省、市企业家来本市投资兴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道路交通状况等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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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近年来,本市建筑工程砂浆普遍采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外加剂,但该类产品无任何国家及行业标准,现场操作无法控制。

造成了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粉刷层空鼓开裂等一系列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针对这些问题,特通知要求如下:
1、本市所有在建、新开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使用砂
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该类外加剂。

2、工程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
剂等该类外加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并应有
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3、有违规使用上述产品的工程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我市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我市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近年来,本市建筑工程砂浆普遍采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外加剂,但该类产品无任何国家及行业标准,现场操作无法控制。

造成了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粉刷层空鼓开裂等一系列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针对这些问题,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特别是今年大规模的民生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市建设工程监督站近日发布通知,明文禁止本市所有在建、新开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该类外加剂。

对部分工程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该类外加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并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对违规使用上述产品的工程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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