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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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ﻪ文号:劳人计[1984]58号ﻭ发布日期:1984-12-17ﻪﻭ执行日期:1984-12-17
ﻪ失效日期:1994-11-11ﻭﻭ
ﻪ 废止理由: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ﻭﻪﻭ
ﻪ为适应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使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与经济特区的经济体制和计划体制配套,促进特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将《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ﻪﻭﻭ附: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
ﻭﻭﻪ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的指示精神,为适应经济特区发展生产建设,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特制订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

ﻭ一、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可以根据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劳动工资计划。

特区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和技工学校招生人数计划,由单位提出,经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和省劳动局、省计委,由省单列并汇
总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纳入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

国家对特区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

ﻭﻭ在特区的国务院有关部属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国内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联营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提出,报企业所在地的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审核,纳入特区的劳动工资计划。


ﻪﻭ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每半年及年终,应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别于七月和下年二月将情况报省劳动局、省计委,由其专项报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国家按统计年报的实际数予以核认。


二、在特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增人时,首先从现有富余职工中选招或调剂解决,不足时,再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这些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形式、标准、奖金、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ﻪ三、特区内的企业新增工人,实行制。

从外地调进特区的固定工,原则上也应逐步实行合同制。


ﻪ(一)用人单位按照特区劳动局规定的招工来源,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招工条件,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要有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ﻭﻪ
ﻪ(二)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应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个人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

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可以高于固定工,由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ﻪﻭ
ﻪ(三)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政治上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合同制工人应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在合同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被辞退待业和养老期间,实行社会保险。

ﻪﻭ (四)合同制工人一般不能调动。

但遇有特殊情况,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调出单位解除合同,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调入单位愿继续执行调出单位的合同时方可调动,但调入单位要有特区批准的增人指标。

从特区外调入固定工,须经特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已经实行合同制工人的保险费也要转到新的单位。

ﻭﻪﻭ
四、特区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当地确实无法解决的,经特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地区劳动部门的同意,可到特区外公开招聘,需要跨省招聘的,应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省劳动部门的同意。

ﻪﻭ五、特区的企业,其现有来自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属定员以内或生产确实需要,本人又符合条件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
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计划,实行劳动合同制;所有企业中凡属定员以外或生产不需要的计划外用工,均应继续认真清退。

ﻪﻭﻭﻪﻭ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
ﻪ文号:劳人护[1984]27号ﻭ发布日期:1984-10-19ﻭ执行日期:1984-10-19
生效日期:1900-1-1ﻭﻭ
ﻪ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于统一全国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的作用。

当前,我国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地发展,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需要进行改革。

现将改革意见通知如下:
ﻭﻭﻪ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
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ﻪ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ﻭ
1.井下作业;
ﻭ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ﻭ
ﻪ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ﻭﻪ
ﻪ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ﻪﻭ
ﻭ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ﻭﻭ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ﻪ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ﻪ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ﻪﻭﻭ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ﻪﻭ
六、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ﻭ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ﻭﻭﻪﻭ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ﻭﻭ
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是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做好这项工作。

ﻭﻭ


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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