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方案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自然资源部作为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督导和管理全国各地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是我国珍贵的自然资源,它们承载着丰富的生态系统、独特的自然景观和重要的文化遗产。
因此,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传承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重要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更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风景名胜区往往是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引发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
此外,风景名胜区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风景名胜区可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的繁荣,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挑战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人类活动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日益加剧,如过度开发、过度开采和滥伐等,导致水土流失、生物灭绝和环境恶化等问题。
其次,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也是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难题,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此外,游客的无序开展活动也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三、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角色与职责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他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游客的自觉性和文明素质,引导游客爱护环境、尊重文化遗产,共同参与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措施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科学规划: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规划,确保生态环境的完整和文化遗产的传承。
2. 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全面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加强对开发企业和游客的监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14]6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14〕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切实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景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机构职能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现行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对风景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实现风景区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对各具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3、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游览、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监管工作;4、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5、行使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二)锦屏景区、花果山景区、云台景区、海滨景区范围内的各具体管理机构,在管委会统一管理下,负责所辖景区资源保护、游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第二章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八条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九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三)三级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围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地带。
风景名胜区专项整治方案
风景名胜区专项整治方案一、总体要求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升旅游体验,改善景区管理,特制定风景名胜区专项整治方案。
本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文化遗产,提高环境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1. 生态环境:改善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
2. 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文化。
3. 设施设备:提升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提升游客体验。
4. 管理水平:改进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5. 安全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
三、整治重点1. 生态环境保护(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环保意识。
(2)建立环保监测系统,加强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的监测。
(3)推行绿色出行方式,鼓励游客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加强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减少垃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 文化遗产保护(1)修缮文物古迹,保护传统建筑、古代雕塑、摩崖石刻等文化遗产。
(2)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3)开发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
3. 设施设备提升(1)改善基础设施,提升游客停车、就餐、休息等便利设施。
(2)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建设网络覆盖、无线网络、导览系统等信息化设施。
(3)加强景区标识和景点引导,提高游客的游览体验。
4. 管理水平提高(1)完善景区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机构设置,提升管理效率。
(2)加强景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3)建立管理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提升管理水平。
5. 安全保障加强(1)加强景区安全监控,建立安全预警系统,确保游客的安全。
(2)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确保游客的生命安全。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传承文化遗产,提升旅游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确保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计划,科学、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保护计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文化传承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严禁非法建设和破坏环境行为。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旅游服务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旅游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
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导游标识和导游讲解服务,推动旅游导游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提供便捷的游览导航、景区介绍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巡逻和监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络和合作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其追究民事责任。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草场、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参与或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有一定规模,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生活的地域,可以设立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市级风景名胜区和区、县(市)级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风景名胜区内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山河、湖泊、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的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和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环境质量,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日期:2000-7-28执行日期:2000-7-2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历史建筑、历史名人故居、宗教寺观教堂、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的,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过多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外迁。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及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风景名胜区须设立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系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的,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质地貌、云雾光景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纪念物、园林、建筑物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
规划方案中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
规划方案中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日益关注,风景名胜区成为了人们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的首选目的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风景名胜区的过度开发和资源破坏,给其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制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规划方案中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必要性风景名胜区作为自然和人文景观的集中展示,承载着丰富的生态资源和文化遗产。
保护风景名胜区不仅是对自然环境的维护,也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
同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合理的保护措施能够吸引更多游客,带动当地旅游业的繁荣。
因此,制定规划方案来保护风景名胜区显得尤为重要。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挑战然而,风景名胜区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是人为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
为了满足游客需求和经济利益,一些风景名胜区过度开发,破坏了自然景观,破坏了生态平衡。
其次是游客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一些游客缺乏环保意识,乱扔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重损害了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此外,管理不善也是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一个难点。
一些地方政府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措施,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
三、规划方案的制定针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是解决之道。
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调研和评估,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状况和环境问题。
其次,制定保护目标和措施。
保护目标应该包括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措施则包括限制开发、加强监管和提升游客教育等。
此外,还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措施。
四、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
保护风景名胜区不仅要保持其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还要将其融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中。
在规划方案中,可以提出一些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如发展生态旅游、推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等,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崂山风景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崂山风景区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7•【字号】青政发[1998]132号•【施行日期】199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崂山风景区规划管理的通知(青政发[1998]1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崂山风景区是崂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风景旅游的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崂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崂山风景区协调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崂山区政府、崂山风管委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和《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崂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尤其不得批准在风景区内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度假区,不得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建设旅馆、生活区、管理机构及其他与景区游览无关的工程设施,不得在沿海一线搞建筑物,以确保风景旅游区功能、自然风貌不变。
二、严格执行1990年市政府4号令,明确规划管理职责。
风景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均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需经崂山风管委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和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绝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
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内主要公路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由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控制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崂山风管委要根据工作职责,在近期内集中对崂山风景区旅游线两侧、重要景区内的违法建筑(包括变相改变批准使用性质的建筑和越权审批的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等,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规划批准和不符合规划要求而破坏景观的建筑要坚决依法拆除;对超期开发的项目要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的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一)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二)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保护地带(三)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四)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五)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六)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七)估算投资和效益(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规划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第十条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活动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地超量接纳游览者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三)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处罚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保护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七条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泉政文〔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7日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7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责任,强化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通过专项行动,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的安全隐患得到有力整治,安全措施更加健全完善,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重点加强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安全管理。
(一)景区1.严格要求景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加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及栈道、玻璃栈道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以及地质灾害、火灾(含森林火灾)等隐患排查整治。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的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管理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二)审查申报风景名胜区;(三)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四)负责贯彻实施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对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第八条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应当形成规范的调查评价报告,作为划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的依据。
第九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价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责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设立标志。
第十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由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保护第十一条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风景名胜资源;(二)擅自建造各种建(构)筑物;(三)擅自在山石、摩崖、构筑物上题刻、拓印;(四)擅自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五)伤害、捕猎野生动物;(六)放牧、饲养家禽家畜;(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
第三条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七)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
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风景名胜区已成为人们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的热门去处。
然而,一些风景名胜区在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提升。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优化游客体验,加强环境保护,推动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风景名胜区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内部协调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优化游客体验风景名胜区的改革还需要优化游客体验。
要加强对景区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善、安全、舒适。
同时,要加强对景区的规划和设计,提升景区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为游客营造更好的旅游环境。
三、加强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环境保护。
要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保护植被、水源、空气等自然资源。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风景名胜区的环境。
四、推动可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推动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推动风景名胜区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和相关产业的合作,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我们将严格按照该方案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提升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广大游客营造更加优美的旅游环境,让风景名胜区成为人们向往的理想去处。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制定与管控
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制定与管控引言: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制定和实施规划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制定与管控,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因素。
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1. 资源调查与评估:首先,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条件、生态系统等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以了解区域的自然特点和潜在的问题。
2. 社会经济调查:其次,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包括人口统计、产业结构、旅游业发展情况等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以了解区域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发展潜力。
3. 制定规划目标:在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后,需要制定规划目标。
这些目标应该是可量化和可实现的,既要保护自然环境,又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 制定规划策略:根据规划目标,制定相应的规划策略。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旅游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策略应该是科学合理的,能够实现规划目标并兼顾各方利益。
5. 编制规划方案:最后,根据规划策略,编制具体的规划方案。
这些方案应该包括详细的规划图纸和文字说明,以便于实施和监督。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管控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施和管控。
以下是一些关键措施:1. 制定法规和政策:为了保证规划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应该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等,以便于对规划方案进行有效的管控。
2. 加强监督和执法:对于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保障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
3. 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认知和理解,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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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方案
背景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内外的风景名胜区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
然而,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部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出现了缺陷,导致景区的环境、景观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现状
目前,我国针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非常多。
但是,由于监管力度不足、人员培训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一些景区管理上的问题依然存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景区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垃圾乱扔、污水外排等问题。
2. 景区道路交通混乱、安全隐患较多。
3. 靠谱旅游服务不足,存在一些保健品、纪念品欺诈等情况。
解决方案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 1.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与完善监督管理法规制度,明确各类风景名胜区的监管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体系。
对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提高游客素质
从加强游客教育、引导、监管等方面切入,推广可持续、环保的旅游理念,压缩游客数量,避免大面积游动对整个景区生态环境的影响。
3. 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关法规执行最高标准,加强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并落实对游客及游客车辆入园的身份核查,从制度上规范景区经营,重点打击非法旅行社和“黑导游”。
4. 提高管理水平,优化服务方案
要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基础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原生态生态旅游产品。
规范市场秩序,创新服务模式,推行“智慧景区”和“互联网+旅游”等新兴服务模式,提高景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结语
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方面,不仅需要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多方联动,才能为广大游客营造一个舒适、放松、满载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