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私募的解读
私募业绩两重天——阳光私募生存法则揭秘
一
场前所 未有 的挑 战,市场 目前 的反弹只是短暂的, 存在 5只收益率 为负值 的基金 ,分别是晓 牛新动 力
差 i ; l 耋 ;
的 50 0 0多点跌至 10 6 0多点 ,跌幅超过 6 %,大部 产品越来越集中于业绩优 秀的基金经理手中。统计 已 0 分公募股票型基金均因有最低仓位限制 ,虽及时看空 经成立满 3个月的阳光私募可见 ,管理产品最多的前 行情 ,却受累于必须保持一定 的股票仓位 ,而阳光私 1 0家阳光私募公司 。掌控着整个阳光私募市场大约 募如行情看空则可以完全将股票清空。 近一年业 绩 中,阳光私募 的算术平 均收益率 为
近 半 年 业 绩 不 如 公 募
均业 绩 不 如公 募 基金 ,但 近 一 年 的业 绩 ,阳 光私 募 还
在近 3个月二者的管理业绩 比较中,公募基金与
从 业 绩 排名 处 在 前列 的 单 只基 金相 比情 况看 ,阳
与公 募 基金 相 比 ,整体 看 阳光私 募 的近 6个 月 平 阳光 私 募差 距非 常 小 。
1 4% 。 2
6只 ,超过 10 0 %的有两只,它们分别是新价值 场将会 出现结构性的投资机会 ,而且 ,公募基金对市 有 2
场 的 方 向判 断 比较一 致 。
而阳光私募今年以来 ,对市场的判断观点并不太
统一 。
在 近 6个月的收益 率 比较 中,公募基 金业绩分
2 除了部分 阳光私募与公募基金的判断一致外 ,相 化较小 ,列入统计 的 3 4只可比偏股型基金全部取
私募行业基础 -阳光私募行业简介
注:而本系列培训主要关于私募证券基金。不加说明的话,本系列PPT中提到的“私募基金” 指私募证券基金。
按投向分类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3、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 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 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4、FOF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股权类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 基金。
2003年8月,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龙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成为国内首个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证券类信托产品。该产品的受托人 云国投自己担任投资顾问。
2012年7月,中国龙投资团队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2004年
中国阳光私募行业的起步期
我国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阳光私募基金要从2004年开始,“阳光私募教 父”赵丹阳成立“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我国 第一支阳光私募产品,被大多数人视为中国阳光私募时代的真正开始。 该信托计划受托人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现在的华润信托。该信 托聘请了国泰君安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之后,国泰君安咨 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改为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公司。 至此之后,以信托产品形式募集资金,同时聘请私募公司作为投资顾问 成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普遍产品组织模式。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浅析我国阳光私募的兴起与发展
理 公司就称 为 “ 阳光 私募公 司 ” ,其 发行 的信 托产 品 ,称
为 “ 阳光私募 产品 ” 。与一般 意 义上 的私 募基 金不 同 ,阳
费除 了按 照资金 1 5 比例 收取管 理 费 以外 ,年 度 提取 超 .% 额收益 的 2 %作 为 业绩 提 成 。其 成 立标 志 着 私募 证 券投 0 资基金依 靠信托 平台开始 规范化 和透 明化 运作 ,正式踏 上 阳光化 的探 索之 路 。2 0 - 2 1 0 3 0 0年 我 国 阳光 私 募 成立 情
目前 ,我 国阳光私募 的运行模 式大 体上分 为两种 :上
海模 式与 深圳模式 。
匪 213 01 .
罗世 炜:浅析我国阳光私募 的并起 与发展
上海模 式指 的是其 发 行 的集 合 信 托计 划 是 结 构性 的 ,
所谓结 构性 就是将 计划 参与 者分 为一般 受益 人和 优先 受益 人 ,前 者是 普通 客户 ,一 般保 证 一 个 固定 的 目标 收 益 率 , 后者一 般就 是 阳光私募公 司 ,通过 投入 一定 规模 的 自有 资 金作 为优 先受 益人 的利益 保 障 ,但 同时也 拥有 提取 超额 收
理 公司作 为投资顾 问 ,进行证 券投资 活动 ,这 里的资产 管
公 开数据 显示 ,国 内第一 支 阳光 私募基金 ,是 由云南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于 2 0 0 3年 8月 1日正式 成 立 的 《 南 云
信托 ・ 国龙集 合资 金信托计 划》 中 ,募集资金 10 万元 人 00
益 的权 力 , 这 种 模 式 比 较 适 合 风 险 偏 好 保 守 的 客 户 , 因 在
2014年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简析
2014年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简析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2)
二、阳光私募基金的特征 (2)
三、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3)
1、萌芽阶段 (3)
2、形成阶段 (4)
3、发展阶段 (4)
4、迅速发展阶段 (5)
四、行业监管体系 (6)
五、国家对该行业的扶持或限制政策 (7)
1、法律方面 (7)
2、法规方面 (7)
3、优惠政策方面 (8)
六、市场规模 (8)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属于私募基金(Private Fund)行业的子行业。
所谓私募证券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或发行, 而是通过在特
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的, 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的基金。
而阳光私募证券基金是由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由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方,由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方或投资顾问方定期公示业绩的私募证券基金。
在原基金法修订之前,阳光私募机构由于法规限制无法直接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因此主要借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发行投资理财产品,由私募机构担任投资顾问。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法律结构中共有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一是私募基金公司,主要作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的投资顾问,负责管理和运作资金;二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提供资产保管、净值计算、投资清算、风险评估与控制等后台服务;三是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四是担任经纪功能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二、阳光私募基金的特征
1、在成立方式上,主要以契约和产品的形式存在,由合法的机构发起设立并由在相应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浅析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三 我 国 阳光 私募 基 金发 展 趋 势分
析
21 , 0 0年 阳光 私 募 基 金 已迈 人 了 _ 『亿 时 代 , 且 随 着市 场 的 发 展 , 资 融 券 以及 并 融 股指期货等衍生 金融产品的陆续推 出 , 私 募 基 金要 面 临竞 争 更 加 激 烈 的环 境 。随 着 国 内投 资者 投 资 理 财理 念 的 成 熟 和市 场金 融 产 品 的创 新 发 , 光 私 募 金 也 存 及 阳 时 调整 战术 战略 , 断 丰 富 完 善产 品链 , 小 H 前 它 的 发 展 呈 现 出 以 下趋 势 : 1 与第 三 方 理 财 平 台合 作 。私 募 基 金 . 在 过 去 几 年 的 发展 时 间 l , 金 发行 数量 里 基 迅 速增 加 , 规模 迅 猛 扩 展 , 它 快 速 生 长 的 在 同时 , 也伴生 出现了业绩分化差异大 和投 资收益增长持续性 缺乏的问题 , 目也愈 并 . 演愈烈 。根据市 场需要 , 个能够保 持巾 立 , 有 客观 立 场 的 第 三 方 财 服 务 机 构 拥 应运而生 , 和私募基金合作发展 , 满足投资 者的需求。第三方理 财服 务机构通过和阳 光私募基金 合作, 在帮助高净值 用户 辨别 产 品优 劣 , 选择 优 秀产 晶 的 方 面 发挥 作 用 。
公 刮作为证券管理 人的运作模式适应 了政 策 和 市 场 的 需 要 , 私 募 基 金 公 司 以投 资 使 顾 问 的 身 份 开 始 正 式从 事 基 金 管 理 领 域 。 但是业 内普遍把20 年 当作我国阳光私募 08 基 金的 “ 元年” 这不 仅因为在 2 0 , 0 8年之 前, 阳光私募基金数量不多 , 更是冈为0年 8 开 始 , 国公募基 金经理陆续投 身于 私募 我 基 金发展 , 私募 基金的壮大奠定 j人l 为 , 才
“阳光明媚”的私募基金
信托模式的阳光私募基金
一
19 1-
商业经济
第 2 1 年 第 6期 01
S NG E JN I N .。0 1 HA Y I GJ o6 2 1
20 年 , 07 大量私募基金选择通过信托方式进行阳光 化。 信托公司共发行私募基金计划 9 只, 9 募集资金 6 . 45 2 亿元, 占证券投资计划发行和融资规模的2 %和 1%。 7 4 这 表明,私募基金阳光化不仅为私募基金提供可靠的制度 供给 ,也拓宽了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范围和资产管理能 力。 据统计,08 2 只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平均下跌 20 年,8 3. 31 %,跑赢累计下跌 6 . %的上证综指及平均净值损 59 3
基金机构 也 因此很难扩 大影 响 。 灰色地 带到豁然开 朗 , 从 私募基金 的 “ 阳光 化 ” 于使 它们破 茧而 出。 阳光私募 自 终 20 06年发 展 到 2 1 底 ,已逐 渐 形 成 60 只 基 金 , 00年 0余
80 10 0 — 0 0亿的规模 。
、
私募基金
第 21年第6 01 期 ( 总第 3 6 ) 7期
商 业 经 济 S HAN E JNG I GY I J
N .,0 l
【 文章编号】 1 964( 1) 01-2 0 -03 016 190 0 2 -
‘ ‘ 明媚 " 阳光 的私募 基 金
李
( 上海理工大学
[ 摘
慧, 许学军
管理学院, 上海 20 9 ) 000
要 】 私募基金有较 高的灵活性、 流动性 , 在规避 市场风险上有更 多的主动性。因此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 信托公 司证券投 资信托业务操作指 引》 是私募基金 阳光化的规范令, 明确划定信托公 司“ 阳光私募” 的投 资顾 问门槛及权 限. 肯定 了“ 阳光私募” 这种操作模 式的合 法性与合理性 。通过信托的“ 阳光化”有利 于民间私 募基金摆脱无 法可依、 , 无人 可管的 局 面, 为民间金 融力量提供 了一臂之力。但如何给 阳光私募一个 自己的资质与渠道 , 亟待解 决的 问题。 是
阳光私募详解(word可修改版)
阳光私募详解一、阳光私募的概念阳光私募通常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 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 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阳光私募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 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equity)重点投资于一级股权市 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 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 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 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 资金安全。
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二、阳光私募证券信托资金计划中各金融机构的作用投资顾问:作为阳光私募证券信托资金计划的操作人,负责投资 决策,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元起,一般为3000万元。
投资者:作为阳光私募的出资人,具备投资需求,寻求投资标的。
信托公司:作为阳光私募的受托人,提供证券账户,分配投资顾 问、投资者、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收益。
银行:作为阳光私募的资金托管人,监管资金安全。
证券公司:作为阳光私募的证券托管人与提供交易通道。
三、阳光私募证券信托资金计划的操作流程投资需求信托公司证券托管券商 投资实施 投资顾问 资金托管四、阳光私募的操作模式(一)信托模式以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证券信托资金计划的模式。
(二)有限合伙模式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公司的决策,将投资顾问作为一般合伙人(GP)负责公司的投资决策,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两者的义务、收益分配与进入、退出要求。
公私募基金对比:五、阳光私募产品的类型(一)结构化产品结构化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也称“受益人”)做了结构性的分类,一般分为二类: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也称“次级、劣后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募集、专业投资者定向募集的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灵活性强的投资机会。
本文将从阳光私募基金的定义、特点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阳光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其非公开募集的特点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符合投资者的需求。
相对于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主要面向有一定财务实力和投资经验的高净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这也使得阳光私募基金投资者相对较少,但却能够享受到更专业、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基金、房地产等多个领域。
相对于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具有更大的投资灵活性和策略多样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此外,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周期比公募基金相对较长,一般为1年以上,也有部分基金的投资周期可达数年。
对于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来说,他们通常有较长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比较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较大,因为其投资范围广泛,并且基金经理有更大的自主权。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投资者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阳光私募基金通常会设立一系列的风控措施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建立风险监控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阳光私募基金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风险,降低投资风险。
总之,阳光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相较于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风险性。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阳光私募基金需要考虑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阳光私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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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的客户服务,以满足高端客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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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保留地告诉客户,我们正在。
★ 我们愿意随时接受客户的监督,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在客户的帮
有钱没有时间的人
有钱没有投资知识和技术的人
不愿花时间和精力研究投资的人 由于港澳台同胞包括外国人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开户投资,而阳光私募产品的客户性质不受限制,所以他们 可以借助购买阳光私募产品投资中国资本市场。
鹰格投资概况
“深圳市鹰格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多名在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从事 投资管理的人士所创办。 团队成员均具有超过15年在国际、国内一流资产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工作经验,熟知国际、国内市场。 团队成员在证券投资、投资银行、收购兼并等方面具有全方位的 国际视野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见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变化,在 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曾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并在 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均取得了丰厚的投资收益。
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5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在上海
万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人力资源 部、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领导职位。2000年后先后在 深圳晓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今日投资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在证券投资 研究、市场营销、投资银行、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拥有丰富的经验。 现任鹰格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助下不断地进步。
★ 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感恩的心服务客
户。
什么是阳光私募阳光私募和一般私募有何区别
什么是阳光私募?阳光私募和一般私募有何区别?什么是阳光私募?在我从事这个行业期间有好多企业的老总问我这个话题,说实话我这方面真的不是很专业,我也害怕给您回答错误,到时候误导您,我呢只是帮您做一些辅助的牌照的申请业务,至于业务方面的开展知识,我还是不如您专业,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小编在此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对老总们有一些帮助!阳光私募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业绩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一般每月一次披露净值,也有每周公布的(2009年2月银监会曾下文要求每周披露一次。
)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而非阳光私募则是在规范化,透明化方面有所欠缺。
那么阳光私募和一般私募有何区别呢?1、二者都可以投资于交易所和银行间证券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也可能包括权证。
目前阳光私募绝大多数为非结构性产品。
专户“一对多”也可发行结构性产品、QDII 等。
2、阳光私募实际管理人是私募管理公司,一般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不超过50人,机构认购者不限人数。
成立要求一般是3000万元;专户“一对多”业务实际管理人是公募基金公司中的专户投研团队。
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数不超过200人。
成立要求是5000万元以上。
3、信息披露方面,阳光私募每月一次披露净值,也有每周公布的。
2009年2月银监会曾下文要求每周披露一次。
部分私募每季、每月或以更高频率公布操作报告。
一般每月开放申赎,部分每周开放;“一对多”要求每月一次向投资人公布净值,要求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向投资人报告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保证投资人能够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最多一年开放一次申赎。
4、投资限制。
阳光私募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一般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20%(不同信托公司会有所不同)。
阳光私募设立条件
阳光私募设立条件
阳光私募是指符合监管要求、合法合规、且对公众开放的私募基金。
为了保障
投资人的权益,阳光私募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规性要求:阳光私募设立必须符合相关监管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
证券法等。
设立机构需要注册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经营资格,确保合规经营。
2. 资金要求:设立阳光私募需要足够的注册资本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通常要求私募公司或管理人具备一定规模的净资产,并符合监管机构的资本金要求。
3. 专业团队:设立阳光私募需要具备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具备丰富经验
的基金经理、风控专员、市场研究员等。
这些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并能够有效管理基金运作。
4. 投资者保护机制:阳光私募设立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投资
者权益,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服务。
设立机构需要建立详细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适当性管理体系。
5. 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阳光私募设立需要具备明确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这包括设立有效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监控等制度,并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总之,阳光私募设立条件的核心是合规性、专业性和投资者保护。
只有满足监
管要求、具备合法资质、确保投资人权益的私募基金才能被认定为阳光私募,从而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安全、透明的投资渠道。
什么是私募基金
什么是私募基金一、私募基金概念在众多的投资品种当中,私募基金无疑是最具吸引力,也是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一个投资品种。
相信只要是做过股票的人,对私募两个字都不会陌生。
但是如果让读者详细解释一下到底什么是私募,大多数人却又无法精确地表达。
私募基金就像始终蒙着一层神秘面纱,让人隐约可见,却又无法捉摸。
下面就一起来揭开私募这层神秘的面纱,一探究竟。
私募基金,又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证券投资信托,是基金的一种。
所谓私募,其实是相对于公墓而言,只要是发行对象的不同,从名称上就可以区别。
当然,除了发行对象之外,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之间还有很多差别,稍后会一一进行讲解说明。
这里要提一句,这里所说的私募基金,一律指阳光私募基金。
所谓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经过监管机构备案,以信托或券商为平台募集资产形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不仅在资金上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定期还要提供业绩报告供投资者参考。
相对于所谓的“灰色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规范化、透明化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产安全。
二、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区别1、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是面对社会大众的,参与门槛低,只要有意向,基本都可以参与进来。
私募基金则不同,它只针对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募集,包括机构和个人,一般投资门槛高达100万元以上。
2、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一般采取网上和网下公开发售的方式,而私募基金因为是针对少量的特定投资者,所以采取的是非公开发行方式。
3、对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因为其特定的产品地位,因而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对于公募基金,其信息披露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除了净值以外,其投资目标、投资品种等信息都要进行披露。
私募基金则不同,由于其只针对少数特定人群发售,所以对信息的披露要求较低。
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人多信息反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因为要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匹配上,都有着严格的限制。
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发展问题浅析
、
2 、 国 内 阳光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征
( 1 )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规模较小 ,针对高端投资者 ,投资门槛较 高 ,一般认购金 额起点在 1 0 0万元 以上。通 过非公 开发 售 的方式募 集 ,不允 许公 开销 售 ,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阳光 私募基金 的封 闭 期一般 为 6个月到 1 2个 月 ,比公募基金 的封 闭期要长 。 ( 2 )投 资范围 在我国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售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金融 衍 生品 、短期融资券 、央行 票据及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 。其 中 , 阳光私募基金的投 资主要集 中在股票二级市场。 ( 3 )运作灵活 目前我国阳光私募基金运作灵活 ,在投资品种 、投资 比例 以及 投资 组合等方面没有限制 ,可以有针对性 、灵活的制定符合投资者需求 的产 品,同时灵活的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运作 。 ( 4 ) 收益 为 正 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 自 管理资金规模的管理费,注重的是相对收益。 因为阳光私募基金的 收入主要依靠超额业绩 , 追求正的绝对收益 ,固定管理 费用较少,同时私募基金监管人在阳光私募基金盈利时可提取 2 o %的超额业 绩费,所以阳光私募监管人的 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相是同向的。 二、我 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1 、 纳入 监 管 2 0 1 3年 6月 1日新基金法施行 ,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填补 了 监管法律空 白。1 1月 1 8日,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 相关负责人 透露 ,证 监 会研 究起草统一 的私募证 券基金 管理法规 已经形成草 案 ,正在 向 1 3个 部委征求意见,改善 了国内私募基金 不受法 律承认 的尴 尬境地 。现 在 ,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 系,未来可 以自行发行产品 ,甚至可 以设立发行 公 募基金 ,一些规模 较大的私募机构对发行公募基金的筹备工作 已经积极
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及其优缺点
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及其优缺点导言:阳光私募基金是一种新兴的投资工具,该工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标准进行发行和管理,它与传统的私募基金有所区别,是一种更透明、更规范的私募基金形式。
本文将分别从定义、优势和风险三个方面对阳光私募基金进行分析。
一、定义阳光私募基金是指具有较高投资风险,且以募集资金投资于不特定对象的私募基金,即基金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且以合格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二、优势1、低门槛,灵活便捷。
阳光私募基金针对投资者门槛要求相对较低,开立账户手续简便,且投资起点较低,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
2、透明可控,监管更严格。
阳光私募基金有准入门槛,只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报告披露要求更严格,投资人可以直接看到基金的投资情况,避免了传统私募基金不透明、难以监管的弊端。
3、更加注重基金的风险控制和回报率,专业化团队,提高收益稳定性。
三、风险1、风险较大,资金不保本。
阳光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投资需谨慎,不能保证本金安全。
2、信息不对称。
虽然比传统私募基金透明度更高,但仍可能存在相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基金运作也存在一定风险。
3、可操作性差。
阳光私募基金通常要求锁定期较长,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提现或转让,操作性相对较差。
结语:阳光私募基金是一种可行、灵活的投资工具,虽然仍然存在一定风险,但对于更具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而言,阳光私募基金仍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选择。
建议投资者在选择阳光私募基金时应当注意尽可能的了解基金风险和报告披露情况,在专业的基金机构和专职基金经理的指导下进行有效的投资策略。
阳光私募基金收益模式
阳光私募基金收益模式
阳光私募基金收益模式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 成功收购上市公司后,私募基金会获得实际控制权,并通过重组、削减成本、实现业绩提升等方式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2. 通过投资高成长潜力企业股权来获取资本利得。
此种模式需要基金投资能力强,能够选出高成长潜力企业并且在适当时候进行出售。
3. 通过参与优质项目的投融资并持有其股权来获取股东分红和增值收益。
4. 策略性投资,如对冲基金、股票交易基金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采取不同的交易策略来获取资本利得。
总之,私募基金的收益模式多样化,既有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模式,也有对明星企业的股权投资,还有类似对冲基金、股票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策略。
其中每一种都需要私募基金公司根据自身的实力、市场预期和资金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最佳收益模式。
阳光私募报告
优势市场表现
市场 表现
2010年以来,阳光私募平均收益率为-8.50%,同期 沪深300 指数跌幅-28.32%。阳光私募整体的抗跌性 能好于指数。近一年来,有90%的阳光私募战胜大盘 获得超额收益,在获得超额收益的315 只基金中,有 39只私募基金超额收益率超过40%(占比11.2%)。
闭期后赎回费率0 ❖ 8)投资标的:交易型基金(封基、ETF、LOF)、可转债等 ❖ 9)投资策略:以动态组合和量化交易为特点的趋势投资策略,侧重交易
型基金(封基、ETF、LOF)的交易 ❖ 10)代销机构:北京展恒理财顾问公司
信托资金运用
❖ 信托计划财产只限用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以下品种: ⑴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封闭基金 ⑵债券:可转债 ⑶ETF套利
Company
LOGO
阳光私募的风险控制
例子:云程泰
事前风控 事中风控 事后风控
阳光私募的风险控制
例子:云程泰
事前风控
事中风控 事后风控
阳光私募的风险控制
1、投资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对宏观经济、行业、 公司本身的研究不到位。
2、这个研究既包括对基本面上的(营收增长、 毛利变化、费用、净利、行业及公司风险 因素)也包括技术面上的(大小非减持、 行业系统性风险、风格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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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阳光私募行业发展分析
目录
阳光私募基本概念和框架 阳光私募主要运作模式 阳光私募特点与优势 风险控制与存在问题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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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阳光私募基本概念和框架
阳光私募基本概念和框架 阳光私募主要运作模式 阳光私募特点与优势 风险控制与存在问题
阳光私募的兴起与拓展
阳光私募的兴起与拓展
阳光私募是指在私募基金行业中,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要投资人,由专业私募基金管理
人运作管理并获得收益的一种私募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不断深化,阳光私募
正逐渐兴起并拓展。
首先,阳光私募的兴起源于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推动。
过去,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对个
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较高,现在政策放宽,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互联网平
台等方式参与阳光私募,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此外,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对私募基
金市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阳光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阳光私募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拓展。
目前,阳光私募的投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
传统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还包括房地产、原始股、天使投资等领域。
此外,阳
光私募还可以通过与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发行创新产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同时,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也为阳光私募提供了全新的发展机遇,通过线上线下结合,
拓宽了阳光私募的投资渠道。
最后,阳光私募的兴起也离不开市场需求的推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体制改革和经
济发展的提升,个人投资者对于多元化、专业化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加。
而阳光私募具
备更加灵活、透明、高效的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因此受到越来
越多的关注和认可。
综上所述,阳光私募在我国私募基金市场中逐渐兴起和拓展,得益于金融市场改革、
多元化投资需求以及科技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市场参与
者的积极发展,相信阳光私募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阳光私募TOT浅析
阳光私募TOT浅析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环境日益开放,阳光私募基金发展迅速,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随着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依托与它的阳光私募tot也展现其不可比拟的优势。
本文将主要探讨阳光私募基金tot的产生背景、特点、现状、发展趋势等。
关键词:tot 阳光私募信托tot(trustoftrust),即信托中的信托,通常来说指的是阳光私募tot。
该产品一般是由金融机构(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在信托平台成立一个母信托,然后由母信托控制多个子信托,再通过子信托间接投资于阳光私募信托计划,进行投资配置的信托组合产品。
通过如此运作,tot管理人选择阳光私募信托计划的优势能够和阳光私募基金经理选择投资时机和选择股票的专业优势相结合,从而达到间接投资证券市场和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
与阳光私募tot不同的是固定收益类tot。
固定收益类tot并非投资于所筛选出的优质投资项目,而是根据项目资金的需求,投入同期成立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中。
因此相对阳光私募tot,并不能达成分散风险的目的。
此文主要探讨的是阳光私募tot产品。
一、tot产生的背景tot的发展离不开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
其与普通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私募基金从2007年开始快速增长,至2009年已经取得繁荣发展,这为tot在2009年的应运而生创造了条件。
阳光私募基金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标的,而tot则以不同的阳光私募基金为投资标的,二者在操作上很有相似之处。
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二级市场的股票不断增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同时股票间的分化也更加明显,既有能为投资者带来高回报的绩优股,又存在大量垃圾股,这使得普通投资者难以做出合理选择。
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现状与发展趋势探析
纳 , 对 其 未 来 的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了有 针 对 性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大 众 正 确 看 待 我 国 的 阳 光 私 募 基 金 起 到 了抛 砖 引 玉 并 对
的安全 。
一
6在操 作方 式上 , . 目前 国 内 阳 光 私 募 基 金 的 规 模 大 部 分
在 50 0 0万 一 1 0亿元 之 间 , 比动 辄几 十亿 元 的公 募 基 金 , 相
它 可 以 更 灵 活 的 使 用 资 金 。 另 外 , 多 产 品 可 投 资 2 基 很 O
金 净 值 于 单 只 股 票 , 更 有 利 于 基 金 经 理 集 中 配 置 个 股 和 行 也 业 以产生超 额收 益 。
、
国 内 阳 光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征
国内阳光 私募 基金和 海外 以私募 形式 存在 的 对冲 基金 , 无 论 在 成 立 方 式 上 还 是 监 管 上 都 有 较 大 的 不 同 , 且 在 投 资 而
作 用。
关键词 : 阳光 私 募 基 金 ; 现 状 ;趋 势
所谓私 募证 券基 金是指 不通 过公 开招股 或发 行 , 是通 而 过 在 特 定 范 围 内 向 特 定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的方 式 设 立 的 , 行 进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的 基 金 。 本 文 阐 述 的 阳 光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 指 特 受 银 监 会 监 管 , 信 托 平 台 发 行 , 金 由 银 行 托 管 , 票 交 易 在 资 股
阳光私募基金人员组织架构
阳光私募基金人员组织架构引言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阳光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而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阳光私募基金,一个合理的人员组织架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阳光私募基金人员组织架构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一个高效的组织架构。
通过分析不同层级、不同职责和不同技能的人员在阳光私募基金中的角色和作用,以期为行业提供一些建议。
1. 阳光私募基金的特点阳光私募基金与传统的公募基金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这也对其人员组织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 灵活性和高效性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相对更加灵活,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策,因此在人员组织架构中需要有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
1.2 高风险和高收益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项目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需要具备较强的风控能力和风险意识。
1.3 小规模和差异化相对于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且更倾向于差异化的投资策略,这也要求人员组织架构更加灵活。
2. 人员组织架构的重要性建立一个合理的人员组织架构对于阳光私募基金的成功至关重要。
下面分析一些重要的因素。
2.1 优化决策效率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可以优化决策流程,减少层级,提高决策效率,使投资决策能够迅速落地。
2.2 提高风控能力阳光私募基金需要具备良好的风控能力,一个合理的人员组织架构可以确保风控职责明确,及时预警和应对风险。
2.3 实现团队协作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需要不同岗位之间的高效协作,一个合理的人员组织架构可以促进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2.4 人才培养与留存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也可以为阳光私募基金提供良好的人才培养和留存环境,使人才得到更好的发展机遇。
3. 人员组织架构的建立原则在建立人员组织架构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其合理性和高效性。
3.1 功能分工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分工要明确,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发挥其专业能力,形成一个高效的运转机制。
3.2 纵向沟通和横向协作不同层级之间需要有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流通顺畅,同时不同岗位之间需要有良好的协作机制,促进团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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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阳光私募的另一面:证券投资信托的潜在法律风险时间:2015/1/19 15:37:52作者:刘光祥来源:用益信托网大中小引言:阳光私募自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就隐藏诸多问题,投资者以为借着信托的刚性兑付与银行的储蓄保本形象能降住私募的不阳光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但事实上阳光私募一样可能是天使的面孔与魔鬼的身材的结合,及具有诱惑人犯罪的天性。
本文结合被媒体曝光的相关案例,以阳光私募的主要参与者为载体,分析了阳光私募现存的诸多问题,同时指出阳光私募中潜在法律风险的更深层次问题是监管问题与机制问题,并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阳光私募概述(一) 阳光私募的概念:广义上的阳光私募,是给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地位,规范其运作方式,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包括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其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都属于依照信托法下成立的信托关系,主要是监管机构不一样。
从理论上看,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化”的路径有四条:一是主要依据《公司法》成立公司制企业;二是主要按照《合伙企业法》实行有限合伙制企业;三是主要依照《信托法》,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化”。
四是根据最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合法作为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被认为是最标准的阳光私募,其影响力与市场占有量远远超过合伙与公司制,私募(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合法作为基金管理人,这对于阳光私募应当有较大影响。
下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计划。
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关于国内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有两种版本:一种版本是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推出的云南信托•中国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另一种版本是:华润信托的前身深国投公司推出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但按照时间来说云南信托•中国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03年8月 1日,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
(二) 阳光私募运作模式:在信托公司实际运作中,阳光私募有非机构化阳光私募(深圳模式)、结构化阳光私募(上海模式)、自主管理型模式(云南模式),还有一种TOT模式,它是在前三种模式上的创新。
1. 非结构化阳光私募(深圳模式):计划参与者不做等级区分,收益同享,风险共担,投资顾问即使投入部分资本也是普通受益人,此种方式产品在深圳市场发行较多,故称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以华润信托和平安信托为代表,其特点是私募机构在其中担任投资顾问角色,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和超额部分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2. 结构化阳光私募(上海模式):将计划参与者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前者是普通投资者,后者投资顾问或其他投资人,通过投入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但同时也拥有提取超额收益的权力,这种模式因在上海市场此种方式产品发行较多,故称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中以上海国际信托和华宝信托为代表。
3. 自主管理型模式(云南模式):此种模式无需聘请外部投资顾问,由信托公司自主打造投研团队独立决策以运作产品,可以有效提高信托公司对产品的控制能力,且符合监管层对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期望。
云南模式下管理人与受托人同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承担双重角色。
4. TOT(Trust of Trust):即由专业机构募集资金成立母信托,再将母信托的资金分散到数只信托产品进行组合投资,投资对象不仅限于阳光私募,还包括ETF 或其他公募基金、甚至银行理财产品等。
TOT 产品投资目标一般设定为收益达到同类阳光私募产品收益率排名的前1/3水平之上,注重组合的风险控制。
二、解析阳光私募中各方参与人的潜在法律风险阳光私募涉及参与者有六个群体:一是委托人即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二是负责销售信托的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三是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四是投资顾问(云南模式未有);五是负责资金托管的托管银行;六是作为证券经纪人的券商,由于托管银行与券商在阳光私募中起到的作用有限,以下主要分析投资者、销售方、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四方职责情况下容易出现的违规之处,并给以一定的分析。
(一) 投资者,一般为委托人。
1. 信托财产不合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根据《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即投资者应保证投资财产为自己合法所有,严重的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信托投资一般最低额度100万元,募集资金额度或者造成额度极容易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部分个人或单位机构或者公司为了获取信托受益,采取地下私募的形式,地下私募与客户间存在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并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承认。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一旦“地下私募”投资发生亏损,客户与管理人出现纠纷,两者之间所谓的“亲友”关系就很难认定。
若客户告上法庭,法院极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对“地下私募”管理人定罪处罚。
2. 投资人违法且违反信托合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有一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如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受益权。
2010年2月5日《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媒体曝光的“A信托•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A信托案)中:信托合同明确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不得转让和质押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劣后受益人擅自将劣后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人,事后A信托也未给第三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第三人相当于是劣后受益人代持人,劣后受益人、第三人同时违反法律与信托合同。
(二) 销售方,除了信托公司直销以外,现在主要是银行、第三方财富中心代销。
1. 第三方财富中心代销信托产品地位涉嫌违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2011年底,银监会下发的《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信托公司营销信托产品,可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非金融机构只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第三方财富中心涉嫌不具有合法地位,他们只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但2012年底,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信托代销业务风险,银行渠道一度受阻。
加上银监会此前发布的通知执行效果并不是很好,一些直销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在银行碰壁以后只能借助第三方理财机构。
2013年5月10日,审计署就认为2010年至2011年某信托公司违规委托非金融机构销售部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并以咨询费名义支付推介代销费3862.27万元。
2. 银行可能存在诸多违规之处:不少银行为完成理财产品的销售上,将目标客户群的标准一降再降,也不提示风险,甚至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出现亏损时容易出现不作为。
(1).银行未充分提示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
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媒体曝光的“B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B信托案)中投资者投诉银行路演宣传的全是投资顾问系列产品过往的收益,而且后来投资者购买产品跟路演的产品完全不一致,这说明路演只是走走形式,银行完全是为了销售,并未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
“C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C信托案)中,银行销售的信托产品只是有预期收益率的说明,却并未注明保本及收益类型、风险等级等重要内容。
而在展期版本说明书中,却明确标注了产品类型为高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2).预期收益率不科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B信托案中银行在路演中称通过某证券历史数据测算,本产品预期收益率8%-25%”,显然仅仅一句根据历史数据测算并非科学。
(3).未对投资者评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二十三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B信托案中投资者吴先生在签合同前签署的一份《委托人问卷调查》中自己对可以承担的风险指数选择为“较低”,信托合同明确说明:信托计划未设立专门的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但银行依然将此信托产品推荐给吴先生。
(4).银行不作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中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托合同、银行理财合同一般也会规定此条;但事实执行起来却相当有争议。
B信托案中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0.5624元,即亏损达44%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给说法时,银行人员解释只有在发生实际亏损时才叫重大亏损,银行当起了甩手掌柜,其涉嫌不作为。
C信托案中理财协议上写明,如遇到市场剧烈波动对产品有重大影响,将提前终止,在上证综指数大幅下跌58%的情况下,银行却没有采取相关解决措施。
(三) 信托公司,其除了担任受托人角色,也有销售方角色。
1. 异地推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