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公安部[89]公[交管]字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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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正文:---------------------------------------------------------------------------------------------------------------------------------------------------- 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1989年4月20日公安部[89]公(交管)字38号印发)根据公安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标准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新机动车驾驶证。
一、新驾驶证分为四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正式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
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副证作为记录审验、违章、肇事、奖励及增学驾驶车型(不再另发学习驾驶证)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简称实习驾驶证),是取得实习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
除《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单独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副证作为记录违章、肇事等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简称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
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人员的驾驶证件。
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正式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违章,交通民警需要暂扣驾驶证时,只扣留副证,同时开给证明(式样见附件一)以代替副证,驾驶员可继续驾驶车辆。
二、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全国开始启用并同时换发新驾驶证,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签发现有的驾驶证。
准备工作尚不充分的地区可以推迟进行,但必须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换发完毕。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1adce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86.png)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9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13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a4.png)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细则(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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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细则(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9座以上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拟定《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档案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监督规范》、《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规范》和《责任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二)根据《关于规范管理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的通知》(深宝府办[2005]94号)的精神,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和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安排专项的交通安全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
第二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
不符合该办法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办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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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精选5篇)
![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精选5篇)](https://img.taocdn.com/s3/m/469279fa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70.png)
•••••••••••••••••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精选5篇)光阴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我们又有了新的学习内容,何不赶紧为即将开展的教学工作做一个计划呢?但是教学计划要写什么内容才能让人眼前一亮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初步掌握汽车驾驶及维护技术理论,动的交通安全法规,了解道路运输知识,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驾驶员。
二、设置课程内容与教学基本内容。
课程被包括(一)交通安全与职业道德;(二)汽车机械与电器常识;(三)汽车维护与故障排除;(四)汽车驾驶理论;(五)职业运输知识(职业驾驶员必修);(六)汽车驾驶操作训练。
通过教学使学员达到如下要求:1、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2、掌握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知识,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3、了解汽车的分类和总成的结构及作用。
4、掌握汽车和维护登记的划分,能进行日常维护,诊断和排除汽车发动机,电路一般常见故障。
5、掌握汽车基础操作规程和安全、经济型车的驾驶操作理论基础知识,了解特殊条件下架势汽车的注意事项。
6、熟练掌握各驾驶操作装置的操作方法、要领和场地驾驶的图式、尺寸及操作方法。
7、能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气候特点,隔离控制车速和选择行驶线路,基本做到:观察周到,判断准确、反应迅速、操作熟练、措施得当,独立的驾驶准驾驶车辆。
8、职业驾驶员还应了解道路的有关知识,掌握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驾驶的基本规程。
三、学期期限与课时分配:(1)各类车型驾驶员培训学习期限与课时分配见表一。
(2)具体安排如下:1、理论教学课时分配见表二。
2、驾驶操作训练时分配见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本大纲。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8a62fb135f0e7cd184253672.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2006年,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加强源头管理(一)交通、农机部门要深入实施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
督促驾校执行驾驶人素质教育大纲,加大对驾校实施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和预约制度、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只收钱不培训、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机部门暂停受理其驾驶人考试申请。
(二)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落实教练员考试管理制度。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驾校和教练员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培训和教学资格。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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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切实解决“四风”问题,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牵头制定的《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为加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程序,完善日常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中央、省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一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市直单位和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县(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定。
一般公务用车定编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发。
第二条因单位撤并或机构级别、职能和人员编制调整以及任务变化需调整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市直由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管委会)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下达一般公务用车编制调整批复。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https://img.taocdn.com/s3/m/c7bfaebd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c5.png)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c0935d71fe910ef02df88d.png)
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闽台车辆互通,规范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简称两岸间道路货运,下同)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两岸间道路货运是指经福建省和台湾地区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货运车辆(含挂车)通过滚装船舶在福建平潭和台湾地区指定港口上下,并办理口岸相关手续后进入平潭或台湾地区的道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两岸间道路货运应当遵守两岸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并坚持互利共赢、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原则。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两岸间道路货运管理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两岸间道路货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大陆经营者拟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的,应当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三)拟投入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拟投入运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台湾地区经营者拟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的,应当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批件及其复印件;(三)台湾地区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
对完成备案的台湾地区经营车辆同时配发《台湾地区车辆大陆(福建平潭)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207a40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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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运[1997]145号 闽交运[1998]241号 闽交运[1999]58号 闽交运[1999]136号 闽交运[1999]181号 闽交运[2000]187号 闽交运[2010]10号 闽交运[2010]37号 闽交运[2010]39号 闽交运[2010]48号 闽交运[2010]59号 闽交运[2010]74号 闽交运[2010]90号 闽交运[2010]135号 闽交运[2010]138号 闽交运安[2002]47号 闽交运安 [2002]116 号 闽交运安[2002]146号 闽交运安[2003]52号 闽交运安[2003]78号
102 闽交运安[2003]145号 103 闽交运安[2003]174号 104 闽交运安[2004]54号
105 闽交运安[2005]112号 106 闽交运安[2005]145号 107 闽交运安[2006]223号 108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 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 率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客运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假日道路旅客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 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点建设奖励和 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 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 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 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 则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1.2米以下儿童免票乘车有关 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 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汽车租赁工作规范(1)
![福建省汽车租赁工作规范(1)](https://img.taocdn.com/s3/m/b93f2bbc7e21af45b207a849.png)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备案及相应证件的配发。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
(二)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原则上应当场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对已受理的汽车租赁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3c0d2b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b4.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25
•【字号】闽政文〔2015〕488号
•【施行日期】201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通知
闽政文〔2015〕4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6项(含部分取消)、下放39项(含部分下放和委托事项)、调整25项。
调整后,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4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或委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县(区)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
下放或委托事项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暂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附件:
1.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附件1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 (2)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 (2)](https://img.taocdn.com/s3/m/41258037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38.png)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引言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是一个用于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的软件系统。
该系统旨在帮助福建省的驾驶员培训机构有效地管理学员的学习进度和学时,提高培训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该系统的功能特点、运行环境、用户界面设计以及系统部署等相关内容。
功能特点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具有以下主要功能特点:1.学员管理:系统可以记录每个学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方便驾校进行学员的注册、报名和管理。
2.课程管理:系统可以管理各类驾驶培训课程,包括科目一理论课、科目二和科目三的实操课等。
驾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创建不同的课程,并为每个课程设定学时要求。
3.排课管理:系统可以根据学员报名情况和驾校资源进行排课,自动分配教练和教学车辆,并生成学员的学习计划。
4.学时管理:系统可以记录学员的学习进度和学时情况,方便驾校监控学员的学习情况。
学员可以通过系统查看自己的学习进度和剩余学时,驾校可以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管理。
5.考试管理:系统可以记录学员的考试成绩,包括科目一的理论考试和科目二和科目三的实际考试。
系统还可以生成考试成绩单和证书,方便学员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6.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可以统计和分析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情况,为驾校提供决策参考和管理报表。
运行环境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的运行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硬件设备: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用于存储和处理系统数据。
•操作系统:推荐使用Linux、Windows Server等稳定可靠的操作系统。
•数据库管理系统:推荐使用MySQL、Oracle等常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
•Web服务器:推荐使用Apache、Nginx等常用的Web服务器。
•开发语言和框架:推荐使用Java、Python等常用的编程语言和相应的开发框架。
用户界面设计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的用户界面设计应该简洁、易用,并且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300题库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300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9cdb0ebe1eb91a37f0115c6e.png)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题库(300题)一、判断题1.教练员作为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能的启蒙老师,是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的实践者。
(√)2.教练员的教学目的是培养能够独立驾驶车辆的安全驾驶员,包括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3.与一般的学历教育不同,教练员对学员驾驶技能的培训需要通过讲解、示范、指导和讲评等教学环节来完成。
(√)4.教练员的随车指导对降低驾驶技能学习过程中的风险没有直接的作用。
(×)5.教练员所培养的学员驾驶技能越高,就越安全。
(×)6.能否实现安全教练、教好学员,不仅与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教学方法的好坏有关,还与其个性、习惯和修养的优劣有关。
(√)7.能否培养出安全的驾驶员,关键在于教练员是否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教学能力。
(√)8.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练员是否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驾驶经验。
(×)9.《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10.教练员可以凭借自己的教学经验,制订教学大纲来组织教学。
(×)11.驾驶操作教练员只要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就能组织好教学。
(×)12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13.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左上角。
(×)14.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可以使用与申请准驾车型相符的社会车辆。
(×)15.图中标志为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标志。
(×)16.机动车超车时,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右侧超越。
(×)17.夜间没有路灯的情况下,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保持近距离行驶时,可以使用远光灯。
(×)18.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2023福建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3福建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e3263fd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2.png)
2023福建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30题)1.在出车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检查中,驾驶员只需要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燃油系统进行检查。
A.正确B.错误2.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
A.正确B.错误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A.正确B.错误4.客运企业不得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
A.正确B.错误5.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树立风险就是隐患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A.正确B.错误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前熟悉拟运输危险货物的基本危险特性、安全运输要求和应急措施,并在出车前向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告知。
A.正确B.错误7.煮好的奶油胶冻液一定要待液体温度降至70℃-80℃时,才能与蛋黄混合。
A.正确B.错误8.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A.正确B.错误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A.正确B.错误10.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A.正确B.错误11.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A.正确B.错误12.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A.正确B.错误13.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A.正确B.错误14.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应随意停车,且避免在人员聚集区、重点单位(如重要机关、学校、医院)门口、重要基础设施(如大型隧道、桥梁、涵洞、立交桥等)、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具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靠。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1867ed58f5f61fb6366618.png)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榕统[2009]154号【发布部门】福州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榕统[2009]154号《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各处室,普查中心:为缓解用车矛盾,切实加强公车管理,保证正常工作用车,努力达到“安全、节约、高效”的要求,现将《福州市统计局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附件2: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福州市统计局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为切实加强公车管理,保证正常工作用车,努力达到“安全、节约、高效”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一、车辆使用规定(一)车辆使用原则1、保证应急任务用车。
2、优先局领导工作用车。
3、安排处室及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
4、局召开或承办各类会议和组织各类活动用车。
5、离退休干部用车,由人事处与办公室预约后派车。
6、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7、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
(二)车辆调度1、各处室工作用车,须填写派车单,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交办公室调派。
2、市内工作用车,每位局领导和所分管的处室原则上使用同一辆车,并保持相对固定。
3、出本市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出福州市到省内的提前2天向办公室联系,出本市到福州市范围内的提前1天与办公室联系。
出县市必须凭“派车单”出车,驾驶员补贴及途中费用凭“派车单”报销。
(三)出差用车1、一般人员出差不派车;2、处室出差福州市外省内一般不派车,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后派车。
3、出省原则上不派车。
4、特殊出差报局长同意后派车。
二、车辆管理规定1、节假日及非上班时间,车辆必须停在车库或停车场内,由局组织不定期抽查。
2、未经办公室和局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自行出车和为他人擅自出车,如若发现,严肃处理。
3、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保养、保洁,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安全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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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第八条《教学车辆证》内容的填写(一) 主证正面内容的填写1、“证件编号”根据第七条编号填写;2、“车辆号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标注车牌号码填写;3、“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品牌型号完整填写;4、“车架号”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车架号完整填写;5、“业户名称”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业户名称填写;6、“经营许可证号”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后12位编号;7、“经营范围”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填写;8、“核发机关”加盖配发机关证件专用章;9、“发证日期”填写发证当天日期。
(二)副证内容的填写1、副证证件编号等内容,根据主证的相对应的内容填写;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内分为12栏,按每年度签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加盖配发机关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并填写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为技术等级评定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第九条《教学车辆证》证件专用章,使用直径为30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驾驶培训管理证件专用章”、印章的中间镶入“五角星”。
印章由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第十条《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使用直径为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县(市、区)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并加括号)。
印章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应刻制2枚,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
第三章《教学车辆证》配发管理第十一条《教学车辆证》配发原则。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车辆,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
第十二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培机构,拟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应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教学车辆。
第十三条新准入教学车辆应为新车。
车辆应当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教学车辆相应种类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汽车类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IC卡计时管理设备。
第十五条教学车辆应有统一的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申请配发《教学车辆证》需提交的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1张用于证件制作,1张存入教学车辆管理档案中;(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车辆证》配发程序(一)驾培机构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通过后,登录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填写《教学车辆证新增、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将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复印在2张A4规格的纸上并扫描成JPG文件导入系统作为原始申请材料,加盖驾培机构电子签章后网络报送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核。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驾培机构提交的车辆相关材料原件和学时管理系统的扫描件,核查教学车辆登记证所有人、行驶证车主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称信息是否一致,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审核、核查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
审核、核查未通过的,则返回驾培机构重新申请。
(三)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车辆新增或更新申请,复核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车辆新增成功。
复核未通过,则返回县(区)级运管所重新审核。
(四)驾培机构凭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提出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驾培机构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
(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配发《教学车辆证》,并按一校一档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驾培机构取得配发《教学车辆证》,应按一车一档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章《教学车辆证》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灭失、变更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换发和补发手续,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证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补发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学车辆证》灭失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教学车辆证》遗失声明。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补发新证、重新编号,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教学车辆信息变更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变更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教学车辆证》需注销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注销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注销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注销手续,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注销后1年。
第二十四条《教学车辆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驾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签注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