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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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江苏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案号:(20XX)扬商初字第X号。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贵院受理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诉讼。
深圳市XXX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0月11日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深龙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该案与本案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申请人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
2、本案并非承揽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31条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来看,《产品购销合同》的名称与内容均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应为典型的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
再者,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明显特征在于定作人是否享有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权、监督权以及任意解除权。结合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来看,申请人既无法实现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合同内容中也无关于监督权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可以视为双方仅有对买卖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且在(20XX)深龙法民二初字第XXXX
号案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也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
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无疑,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类似情况时,也均视为买卖合同纠纷,这样法院处理起来既简便易行,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3、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仅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因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和实际交货地点均为深圳市龙岗区XXXXXX号,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而贵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贵院对本案都没有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本案属重复诉讼,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12年XX月XX日
附:1、(20XX)深龙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20XX)深龙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