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短期因私出国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6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正式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所属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交齐该学年应缴费用(研究生培养费及住宿费)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教留[1990]014号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教留〔1990〕014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出国留学问题纪要〉的通知》(厅字〔1990〕4号),我委制订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施行前请将有关精神传达至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骨干,以及有推荐出国留学生资格的人员。
在《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学申办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因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而未能出国的,原所在单位和学校应允许其复职复学。
鉴于《规定》中要求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有的省、市工作任务较重,请据此酌情考虑在人力上予以支持。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印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附件:一、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二、《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出国留学工作政策,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以上(含四年级,下同)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应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发〔1985〕91号文件中关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的精神和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7]侨教字第08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7〕侨教字第08号)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颁布以后,广大华侨、归侨、侨眷受到了鼓舞,认为文件体现了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
一部分有条件自费出国留学的侨眷表示:一定学成回国,报效祖国。
但据北京、广州等地侨务部门或高等学校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文件的个别条款理解不尽相同,或有的规定不够具体,请求加以明确。
现就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问题: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第六(三)条中的“眷属”,系指国务院国发〔1982〕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即指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子女、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
二、照顾原则:属上列对象,不论是在校本专科学生,应届毕业班学生或在校研究生(研究生招生时,有关学校规定不能中途自费出国留学者除外),只要取得正当可靠的经济担保证书和入学许可证件,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三、证明问题:归侨及符合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的“眷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由其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县以上侨务机关审核盖章生效。
四、审批时间问题:按国务院国函〔1986〕179号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c60158--010921fjk——结束——。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发[84]185号)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
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武汉大学办理研究生出国(出境)审批办法
研究生出国(境)审批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出国(出境)的研究生,请根据自己情况,在研究生院网站的“下载中心”选择下载《武汉大学研究生出访申请表》(适用联合培养、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或《武汉大学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适用自费出国留学),或《武汉大学研究生假期出国探亲旅游申请表》(适用假期出国或出境旅游探亲),所有申请表格要求一式三份。
2.申请者按表上要求填写好个人信息,到所在学院签字盖章,并准备相关提交材料,出国留学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出国学术交流或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邀请函,假期出国(境)旅游需提交家长签字的同意书(详细标明旅游时间并明确安全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负责等)。
3.申请者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和研工部进行审批。
4.申请者将已签字盖章的审批表复印若干份备用,原件留我处存档。
5.凡自费留学和公派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在未获得学历证书之前可由我处出具在读证明,其它性质的出国申请者一律不出具在读证明。
6.办理自费留学的在读生均要办理退学手续。
7.在读研究生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只能利用寒暑假,其它时间不予批准。
应届毕业研究生最后一个学期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探亲、访友。
8.出国(境)后返校的研究生,都应填写《武汉大学回国(返境)研究生返校登记表》(表格请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到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后,到我研究生工作部办理恢复基本奖学金手续。
9.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在职研究生,我校不受理出国审批手续,但需到我处履行学籍异动手续。
10.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且人事档案仍在学校的,毕业当年予以办理相关出国审批手续,次年不予办理。
南京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南研院(2004)2号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办理研究生出国(境)有关手续,根据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特制订以下规定:1、国家留学生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计划内的公派项目和学校校际交流项目的出国(境)留学及由学校组团赴国(境)外参加交流活动,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推荐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2、在校研究生因联合培养(联合培养应有校际间协议)、校际交流赴国(境)外进修或合作科研,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推荐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将不予承认其在外学习的学分, 并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其在南京大学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学籍。
3、在校研究生因科研工作或论文写作的需要,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查阅文献资料等,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凡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其在南京大学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学籍。
4、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
具体申请时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分管研究生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凡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其在南京大学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学籍。
5、自费出国学校不再收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培养费。
①、毕业班学生办理自费留学审批程序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领取并办理“南京大学毕业班博、硕士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和档案托管手续;填好的“申请表”递交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后,到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字;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办理户籍证明、即将毕业证明、离校手续。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探亲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探亲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07.23•【文号】建人字[1991]第65号•【施行日期】199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探亲的暂行规定(建人字[1991]第65号1991年7月23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出国留学人员政策,进一步加强总行机关职工队伍的管理,保证总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总行实际,特制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探亲的暂行规定如下:一、自费出国留学1.凡来总行机关工作已满两年的职工,在已完成国家教委教留[1990]014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服务期年限或按规定偿还培养费后,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应提前半年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自费出国留学的可靠证明,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总行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或行领导审批。
3.凡接受过行内出资学习培训(含出国学习培训)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总行机关《职工规则》中的有关规定,退回行里为其在国内外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国际专业组织和外国银行、公司为我行资助的机票、食宿等费用)。
参加学习培训后在总行工作6~10年的,可按50%计算。
4.凡符合自费出国留学条件的人员,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保留公职一年,从停薪之日起计算。
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在领取出国护照之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视同调离手续),凡居住本行宿舍的,应按总行机关房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停薪之日起一年内,应办好有关离境手续。
如满一年仍未办好离境手续的,本人须再次申请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否则视同本人自动离职。
7.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在办理申请手续过程中,应坚持正常工作,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留学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留学问题的若干规定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境)留学的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就业工作秩序,防止学校资源流失,提高办学效益,支持研究生导师为学校上水平多作贡献,同时也为准备出国深造的研究生打下必要的专业基础,兹对在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和探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校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1.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必须为在读研究生。
2.研究生的派出均需以学校批准的科技合作项目中有关条款为依据,结合研究生的论文方向,以合作科研的方式赴境外进行相关的试验、研究;或学校与境外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
3.研究生出国(境)一般在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在国(境)外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学业,进行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派出。
4.因公派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
个别研究生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者,需经过其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5.出国(境)研究生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登记审批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承认在外学习的学分,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委托、定向培养研究业,应有委培、定向单位委托办理的正式公函。
二、探亲、访友、旅游1.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请假出国(境)探亲(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访友、旅游。
2.利用寒暑假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由所在院(系)上报研究生院,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期两周者,由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
3.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应有委培、定向单位委托办理的正式公函。
三、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在校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二项要求:1.完成培养计划、办妥学位申请手续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2.取得自费出国留学必要的国(境)外攻读学位的入学通知书全额奖学金或经济担保书等有关文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河海研〔2011〕47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二)本办法规定的外出是指研究生就读期间离开学校超过24小时以上(不含寒暑假、节假日)。
(三)外出事由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类,因学校、院系或导师安排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社会实践等外出的,属因公外出;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外出的,属因私外出。
(四)按外出目的地分为出国(境)和国内外出两类。
二、出国(境)管理(一)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1、研究生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应当有合作单位正式邀请函,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或主要内容与方向)一致。
2、研究生在国(境)外合作研究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以内,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不得超过一年。
(二)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当有正式会议邀请函,会议主题应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或主要内容与方向)一致。
(三)出国(境)联合培养1、申报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提交双方院(系、所)一级及以上(含指导教师)签署并经我校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批准的正式联合培养协议(原件)。
2、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境)外科研工作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方向一致,且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3、联合培养起始时间应安排在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之后,其时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且不得延长。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1、在校研究生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获批准后按退(停)学处理;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经批准后不纳入就业计划。
关于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探亲旅游手续的规定
关于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探亲旅游手续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探亲及旅游,是许多年轻人和家庭的重要选择。
出国留学可以帮助学生拓宽眼界、丰富经验,增加跨文化交流和领导力,同时还可能有助于提升他们的学习和职业发展。
出境留学、探亲和旅游的申请过程并不简单,需要学生和家长提前了解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以便顺利办理手续。
以下是关于学生办理自费出境留学探亲旅游手续的规定。
一、出国留学手续1. 自愿报名,接受备案:学生的出国留学应当是自愿的,其申请需要提供具体出国计划、所选国家和学校信息,以及个人和家庭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提交申请之后,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核,以确保学生出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办理签证手续:在备案通过后,学生应当就签证事宜向所在国家驻外使领馆(例如中国驻外大使馆)提交详细的签证材料和照片等相关资料,以获取出入境有效证件。
签证手续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费用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学生要提前查询并了解相关规定。
3. 获取学位证书认证:如果学生计划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学位证书,他们需要完成相关的学位认证手续。
国内的学位证书要在教育部学位认证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才能在海外被认可。
二、探亲和旅游手续1. 登记和报备:办理探亲和旅游手续的学生应当在国家有关网站上进行登记和报备,以获取探亲和旅游的合法许可证。
探亲和旅游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都受到严格监管,需要学生和家长予以重视。
2. 购买旅游保险:为防止意外事故,学生和家长应当在海外旅游期间购买旅游保险,以能够在需求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赔偿服务。
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类型和金额不同,需要学生和家长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3. 查询相应法规:在海外旅游和探亲期间,学生和家长需要遵守与纳税、海关、移民和安全等方面有关的各项法规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总之,学生出国留学、探亲和旅游的手续需要时间和精力,需要提前规划和办理。
在办理手续时要注意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以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出入境和旅行安全。
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一)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二)应届毕业生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截止期为毕业当年的5月30日。
(三)凡拟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应按审批表要求到有关部门交清所有欠费,偿还所有贷款,归还所借物品,并按规定到财务处缴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学生本人持学校审批表、缴款单,可办理再读证明、户口证明、学生成绩证明单等。
(四)已被国外大学正式录取的学生,持有效的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担保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均附正式的汉译文本),经所在学院审查、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到XX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审批手续,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街道(乡)办事处;档案转回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
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学籍一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
(五)凡一年内未成行并符合在校就读条件者,可以提出复学申请,注销《XX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等原件,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条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一)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家长担保,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返校登记手续。
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暂行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在校研究生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公务活动日趋频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出国留学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就业工作秩序,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1.在校研究生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的条件:(1)派往国(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校或单位,须与我校有校际合作关系或协作关系;(2)主要选送对象一般为二年级品学兼优的研究生;(3)尚未经过研究生学籍注册者不得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
2.申请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已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已通过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须已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认定。
3.申请办法和程序:申请与国(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应提交双方院系(所)级以上签署的正式联合培养协议及邀请函的复印件。
联合培养协议一般需明确内容包括:(1)联合培养起止年限;(2)指导教师及其职责;(3)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境)外将要从事的研究工作应与其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相一致(关联);(4)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境)往返机票及其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等费用的来源;(5)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由我校授予学位;(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由本人填写《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导师、院系同意,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审批手续。
5.联合培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在外期间可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应提前三个月办理延长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导师与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
延期以一次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回国后,应办理复学和注册手续。
未办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取消研究生学籍。
6.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期间停发国家规定的助学金。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接触学科前沿,拓宽科研思路,锻炼外语使用能力,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利用各种渠道出国(境)访学和进行科学研究。
为使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加强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培养及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1、公派的种类:一是被学校选拔推荐赴与我校签有联合培养协议的国(境)外院校进行联合培养工作;二是被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推荐赴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2、申请人范围:北京交通大学在籍研究生。
委托培养研究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
3、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相关项目的要求。
4、经费负担方式:按相关项目的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保险费事项的,学生必须自行购买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持复印件交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5、派出时间:派出时间一般为硕士6-12个月,博士6-24个月。
6、派出后的管理:派出期间,派出研究生每学期末应当向导师及学院书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并以此作为下学期的报到注册依据,派出期满应当按期返校,并提交书面境外学习总结,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7、其他:研究生派出身份一般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在我校进行,由我校授予学位(与学校签有协议的项目除外)。
派出研究生派出期间属于在校学习年限,应交纳培养费的应当按期交纳,学校方保留其学籍。
由学校或国家资助派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派出期间停发各类校内补助。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1.由导师及学院安排赴国(境)外进行访学或科学研究以及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管理办法。
(1)审批:应当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因(公)因私出国(赴港澳台)审核表》报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备案。
(2)出国(境)时间:由导师或学院安排赴国(境)外访学或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根据导师要求或学院安排确定,一般硕士不超过1年,博士不超过2年。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7.16•【文号】国发(1982)101号•【施行日期】198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4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84年12月26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101号1982年7月16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有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或国内亲属提供全部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通过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取得国外学习期间的全部资助或奖学金的),办好入学许可证件,到国外上大学本科、大专(含入大学前的外语补习学校)或者当研究生以及到国外进修的,才能申请,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呈报国外定居亲友经过公证和认证或国内亲属经过公证的全部经费保证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国外上大学或者当研究生的,年龄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到国外进修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周岁,并应选学国家建设需要的专业。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持有高中、大学毕业证书,或经学校出具的同等学力证件。
如需要向所去国家提供成绩单、体格检查表的,有关单位应协助办理。
五、为保证国家培养人才计划的完成,高等学校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学校(含科研机构)的在校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准自费出国留学;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两年后,经组织批准,才能对外联系自费出国留学。
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附件5:河北农业大学硕士出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硕士出国管理,根据国家出国留学旳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参与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访友、出国旅游等。
第三条硕士申请出国,应提交申请书、国外邀请函等有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学院审核同意,报硕士学院同意。
未经同意私自出国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非全日制硕士、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出国,根据其出国旳类别,经所在培养学院同意,到硕士学院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后,到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凡已办理助学贷款及欠缴学费、住宿费旳硕士,必须在还清贷款及学费、住宿费后,方能申请出国。
第六条硕士申请出国,其科研波及保密内容旳,导师应签订意见,学校科技管理处认定,学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章联合培养第七条硕士公派出国留学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硕士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条学校支持培养学院和硕士导师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硕士。
第九条硕士申请出国留学,须提交由本人填写旳培养学院主管硕士工作旳领导审核同意旳出国申请审批表、导师及学科联合培养旳规定、对方单位(或导师)旳邀请函,其中应阐明硕士出国旳联合培养计划、来回时间、经济资助及费用承担状况等。
第十条以联合培养形式派出旳硕士在国外学习、研究旳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
硕士在国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培养学院汇报学习、研究状况。
第十一条以联合培养形式派出旳硕士必须按期返校,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到硕士学院报到;对未按期回国或回国后1周内未到硕士学院报到旳,均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旳硕士,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如确需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本人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征得导师和其所在培养学院同意、硕士学院审批同意,可以延长其在国外学习期限。
硕士在我校和在国外时间合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旳硕士学习年限。
未经审批或审批未获同意而逾期未归满2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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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短期因私出国
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有关手续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关于自2002年11月1日起不再向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高等学校在校生以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尚未完成服务期限的各类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的有关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研究生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短期因私出国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有关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1、免试推荐和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统考入学研究生凭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I-20表”,到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领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3、本人填表后,由导师、分管研究生工作的系主任和系党总支书记在“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4、学生将经系领导签字的“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I-20表”中英文复印件送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审核,并报请研究生院领导和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5、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办理出国所需各类公证。
6、持“离校单”、“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到保卫处办理申请护照等手续。
7、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保留学籍一年,因故未能出国而需复学者,需向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的有关手续,并交回护照统一保管。
8、研究生出国,需向校档案馆交纳一定的档案保管费,其档案由学校档案馆负责统一保管。
二、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合作研究)
1、凭国际学术机构邀请函、本人申请书到研究生院领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申请表”。
2、按表中要求在相应栏内由导师、系主任、系总支书记等领导签署意见。
3、研究生院领导和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4、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备案,办理临时出国手续。
5、回校后到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办理恢复助学金等学籍相关手续,并交回护照统一保管。
三、研究生短期因私出国(境)
1、研究生出国探亲凭研究生配偶的邀请信、结婚证书和本人申请书到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领取“研究生短期因私出国申请表”。
2、研究生申请出国旅游,凭旅行社的证明和本人申请书到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领取“研究生短期因私出国申请表”。
3、由研究生导师、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系主任和系党总支书记在“研究生短期因私出国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4、研究生院学籍办审查上述材料,并报请院领导和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对申请出国探亲的研究生需收一定的保证金,回校退还。
5、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凭已获准的“研究生短期因私出国申请表”到保卫处办理护照等相关手续。
7、短期因私出国(境)的研究生回校后需将护照交回统一保管。
研究生院学籍办
200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