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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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任务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

怎样完成这一任务,我们首先面临的是立法模式选择: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分别制定单行法?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调整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济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关实体原则和规则?此外,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质如何确定,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为准),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法律可作为"特别法"而在效力上优于本法),是欲使之成为一部"纲要式"或"通则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体法律实施),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规则式"法律?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已经争论了好几年,现在是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了。

否则,我们将耽误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

笔者一直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笔者认为,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优于分别制定单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说是应该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制定背景
战后人权思想影响;
行政法典化的需求;
实务界的努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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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和美国的APA相比,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实
体和程序的混合,共分8章103条,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程序主体; 2、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实体内容; 4、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5、特种程序; 6、法律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的混合:日本行政程序介绍
二战前:受德国法的影响,忽视行政程序的研究; 二战后:受美国法的影响; 日本于1993年颁布现行行
政程序法,1994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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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美国高压政策
的结果,只有6章38条,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
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
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 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
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
等。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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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最大的特点是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等实体内
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形成实体与程序并列的鲜
明特点,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
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
2、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种程序,其中特 种程序规定了正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计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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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英国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论文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论文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论文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一)何谓目标模式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

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一、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注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强调程序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以下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1.程序权利保障:强调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例如听证权、申诉权、自诉权等。

通过允许公民参与决策和行政活动的过程,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公正合理。

2.行政机关义务:行政机关有义务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合理,必须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听取各方意见,并且不得滥用权力。

3.法律解释权:在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下,法律解释权通常归属于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4.诉讼环境: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注重提供一种有利于公民诉讼的环境。

例如,强调公众参与、实现透明和公开、提高行政诉讼的效力等。

二、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注重关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强调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

以下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1.法律效力: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2.程序法律主义:按照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行政程序法的重点是规定程序规则和程序要求,明确程序的步骤和机制。

3.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合法合规。

4.法律解释权:在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下,法律解释权通常归属于行政机关自身。

行政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总结起来,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分别是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和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

前者注重程序权利保障和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要求,后者则强调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的合法性。

两种模式各有侧重,但都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可能存在差异,并且很多国家和地区也会采用两种模式的结合形式,以适应各自的国情和实际需求。

因此,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的模式可能还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内容提要: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讨论时各执一端,各言其是。

本文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是三个不同位阶的概念,法律价值制约着法律原则的选择并最终决定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的定位。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由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价值及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决定,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以控制行政权力作为其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目标模式行政秩序行政公正程序法定控制权力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而就其讨论的内容看,大都涉及于公正、效率等内容,以致于人们(至少作者本人!)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始终有着迷茫般的感觉。

正是这一迷茫才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旨在廓清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进行具体定位,以期抛砖引玉,深化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学术讨论。

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研究现状的混乱根据杨海坤先生主编的《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的归纳,我们发现,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的讨论最为零乱不堪。

每个学者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随意地进行剪裁,各言其是。

讨论始终是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言说,学术讨论的氛围始终没有营造,对话的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始终没有得到遵守,讨论的价值与意义也就可想而知。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来的新的态势。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列举了如下观点:(1)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法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

(2)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法基本法律价值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模式
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但需遵循一定的制定程序,如公开征求 意见、组织听证等。这种模式能较快地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但可能存在 立法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各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法定立法模式:优点是立法权威性强,易于执行 和监督;缺点是立法周期长,可能滞后于行政管 理实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模式:优点是能够快速响应行 政管理需求,促进行政效率;缺点是立法质量难 以保障,可能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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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合理的立法模式有助于提 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多种立法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其中 ,主流的观点包括程序法定模式、程序正当模式、程序效率模式等。这些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探讨行政程序立法模 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VS
研究思路
首先明确研究目的和问题,然后进行文献 综述和理论分析,接着进行实证分析和比 较研究,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和未来研究展 望。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立法模式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02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概述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定义
•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是指国家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它是行政管理的基础 ,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效率和公信力。一个合理的行政程序 立法模式能够确保行政法规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从而 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外研究
国外对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例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在行政程序立 法方面,注重程序法定与程序正当的平衡,实现了行政效率与公民权益保障的良好结合。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对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但是,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当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存在争议,包括码头公约式和全面规范式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码头公约式是指立法者将全部条文全部规定在一个相对简短的文件中,只规定必要的程序要求,具体程序要求则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规章、通知、指示等内部制度来进行具体实施。

这种模式下,国家在法律上并不强制施行。

因此,即使行政程序法成为了一部法律,但也可能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的不贯彻执行而无法实现。

全面规范式是指在立法文件中详细规定全部的程序要求,着重强调行政法制的运行规范,具体程序的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这种模式下,法律有了明确规定,更便于行政机关及公民了解和适用。

然而,这种模式也有其缺陷,就是立法常常臃肿、冗长,不利于行政程序的灵活应变。

二、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抉择行政程序法调整的范围也是一个有许多争议的问题,就是到底是否应该涉及行政决策活动,即政策决策过程。

如果行政程序法过多干预行政决策过程,有可能会对政策的创新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提高成本。

反之,如果不管政策决策,就很难进行行政监督。

因此,应该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划清楚行政决策和程序的区别,规范行政程序,但不干预行政决策。

如此,既能保证政府的灵活性,又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结论在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抉择一个具体实践的方法。

一方面,完全依赖行政机关内部规章的制定,不能很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制度过于严格,会产生过多的规定,不利于行政程序的灵活应变。

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时,更加注重程序法的灵活性,规划清楚行政决策和程序的区别,从而实现好的立法效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本).pdf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本).pdf

论述题1.结合实际,谈谈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

答案:从理论角度谈,1保障行政权;2控制行政权;3实现保权和控权的均衡;从法律意义上看,1宪法规范的具体化;2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3是行政诉讼的根据和适用规范;2.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案:(1)行政机关依法设立(2)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授予(3)法律优先或者法律优位(4)法律保留(5)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6)依据正当法律程序3.试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其选择。

答案:(1)控制型模式表现为以控制下级行政机构,防止其偏离统治阶级意志为目的。

(2)权力型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更多考虑监控行政权的行使。

(3)效率型模式的明显体现是立足行政效率的宗旨,着眼于促进行政目标迅速实现。

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答案:(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

(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

2.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答案:(1)产生的前提不同。

(2)是否适用等价原则不同。

(3)发生的时间不同。

(4)处理的机关不同。

3.简述行政法的特征答案:(1)内容方面具有广泛性、易变性。

(2)形式上,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众多的分散于各个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规范所构成。

(3)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4)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线。

4.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答案:(1)表明执法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交付。

(4)同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案:(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性。

(4)效力先定性。

(5)无偿性。

(6)以强制力为后盾。

(答出任意四点即可,每点一分)6.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答案:(1)即时生效(2)送达生效(3)附条件生效(4)受领生效(5)告知生效7.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答案:(1)强制性,法定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单方性,不以相对人意志为转移(3)不可处分性。

【推荐下载】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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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 (一)何谓目标模式 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

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


宪法行政法研究 ・
行 政 程 序 法 目标 模 式 的 选 择 及 实 现
乔 宗 楼
摘 要 : 行政 程序 法 目标模 式的 选择 体 现 了立法 者 的价值 取 向 , 确定 了行 政 程序 法 的基 本架 构 。行 政 程序 的价值 在 于能够 满足人 们 对公 正和效 率的 需求 , 立 法 目标模 式基 本上 分为权 利模 其 式和 效 率模 式两类 。在行 政程序 法 目标模 式 的选择 上 , 果公 正与效 率 的平衡机 制确 实不能够 实 如 现 的话 , 正 应该 成为 首要 目标 , 率应 为兼顾 目标 。效 率的 实现 应 以 满足 “ 公 效 最低 程度 的公 正” 为 目标 。效率 与公 正的平衡 的 实现有 赖 于一 系列程序 制度 的设 置 。 关键 词 : 政 程序 法 ; 行 目标 模 式 ; 正 与 效 率 公 中图分类 号 : 2 .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6 2 1 2 ( 0 6 0 —0 00 D9 2 1 B 1 7 —0 0 程序本身具有符合程 序正义要求的内在属性—— 程序的正当性 。人们 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转 向对程序公正进行关注 , 是人们认识到 自 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而作出的一 种理智选择。由于人们认识能力 的局 限性 , 人们
收 稿 日期 : 0 60 — 8 2 0 — 62


目标模式之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意义
“ 行政程序法是 为实现公共职能为 目的而设 立 的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 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妇行政程序法是通过对行政 " [ 行为程序的设定起到保证 、 控制 、 监督行政主体公 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障行政相对人 实体权利 的 保 实现 。但是, 行政程序法所体现 出来 的具体 内容 又不仅仅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 的实现。程 序法除具有相对于实体法 的工具价值外 , 自身 其

19年东师离线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9年东师离线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期末作业考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满分100分一、简答(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

2.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答:(1)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执行罚属行政强制行为中间接强制的一种。

(2)行政处罚是给予违法者以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开弑的法律制裁;而执行罚是对违法者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3)行政处罚措施只能对一事适用一次,而执行罚可反复适用。

3. 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答:(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指当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

(3)不调解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以调解为结案方式。

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除外。

(4)合法性审査原则。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有限变更原则。

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判决变更。

4.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1)产生的前提不同。

行政补偿因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则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2)是否适用等价原则不同。

行政补偿不适用等价原则;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则。

(3)发生的时间不同。

行政补偿可以在损失发生前进行先行补偿;行政赔偿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

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1. 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与公正原则相关的制度。

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指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以及其下一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它是高度地提炼、凝聚行政程序法的精神、涵盖总结了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程序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与目标需要被遵循与实现。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越权。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取得授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行使该权力。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秩序,并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滥权的发生。

二、公正与公平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歧视,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到公正决策和公平对待。

公正与公平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提高了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三、迅速与高效原则迅速与高效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高效迅速,及时回应公民的合法需求。

迅速与高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接收行政案件后,及时作出回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处理。

这一原则能够减少公民的等待时间,保证了公民权益的得到及时保护,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四、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目标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公民能够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为依据,以及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透明度原则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和行政腐败,提高公共部门的效能和公信力。

五、多元化与多元主义原则多元化与多元主义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的目标之一。

其目标是保护和促进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元化声音和利益平衡,确保行政决策更加全面、民主、科学和合理。

多元化与多元主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与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 ywo d ] Ad nsrt ep o e u e Th i wa F i Efiin y Ke r s miitai r cd r s v eam y ar f e c c
行政程 序法 目标模式 乃 是涉及 行政程序 立法 全 局的一个 最 为基本 的理论 问题 。所谓 行政程 序法 的 目标 模 式 , 单地讲 , 是 一个 国家 ( 地 区) 定行政 程 序法 所要达 到 的理想 目标 , 简 就 或 制 以及 由这 一 理 想 目标所 决定 的 行政程 序 法体 系 。] 说 , 政程 序法 的 目标 模式 就是 “ L具体 】 行 一国行 政程 序法 因理 想效果 设 计 而确 定 的主 要 立法 目的及 其整 合 规则 , 以及 由此呈 现 出来 的总体 风 格 和特 征 , 行政 程 序法 价值 取 向或价 值 模 式 的法律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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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7卷 第 2期
Vo. 1 2 1 7N
彭 城 职 业 大 学 学 报
J u n l fPe g h n e t n [ iest o r a n c e gVoa i a Unv ri o o y
20 年 4 02 月
APR.2 0 02
我 国 行 政 程 序 法 目 标 模 式 的 选 择
燕善敏
( 彭城 职业走学, 江苏 徐 州 Z 10 ) 2 0 8
【 摘 要】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选择什么样 的目标模 式在行政法学界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本文 通过对公正优先 与效率优先两种基本模式的分析, 总结学界对于我国行政程序法 目标模式探讨 在 的基础上, 进一步从实践需求的角度对这 一问题进行 了 分析, 阐明了 公正优先的实践必要性。 【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目 标模式 公 正 效率 【 中图分类号】 D 2 . 【 9 53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842 0 )20 2—3 0 822 (0 20—0 20

行 政 程 序

行 政 程 序

效率模式、控权模式和保权模式之比较
裁量权
效率 模式 控制 模式 权利 模式 自由裁 量权大 裁量权 小 裁量权 小
繁简程序
步骤紧简 化易行 多层级、 复杂的审 批 程序以影 响相对人 权利义务 为限
权力与权利 关系
官员职权责 明确 上下权力之 间的制约 行政权与公 民权之间关 系清楚
程序总特 征
程序科学、 合理 自上而下 的监督、 内部监控 程序比较 完备
影响目标模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1.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权力膨 胀还是效率低下) 2.程序价值观的影响(程序优于权利还是重 实体、轻程序) 3.行政法观念的影响(控制行政权力的法还 是行政权力行使法) 4.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注重个体还是注重公 共秩序)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教学目的
一、通过本单元的教学掌握行政程序 的基本原理; 二、通过本单元的教学掌握行政程序 的基本模式 三、通过本单元的教学掌握行政程序 的基本原则 四、通过本单元的教学掌握行政程序 的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涵义 二、行政程序程序的模式 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公开 1.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 2.行政信息公开 3.建立听证制度 4.行政决定公开
(二)公正
1.立法应当赋予相对人必要的行政程序权利 2.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 情况,具有可行性 3.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 学性 4.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公道德,具有合理性 5.行政程序必须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正 当性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 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 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占祥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 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 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 通知。

第五章行政程序

第五章行政程序
三、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 素。 一般通过建立以下程序制度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1.回避制度 2.听证制度 3.辨明制度 :辨明制度为日本所独创,渊源于美国听证制度中的 陈述性听证。 4.告示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6.档案制度 7.防止偏见制度 为了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一些国家还确立了事实确认制度、 代理制度、宣誓保证制度、言词辩论制度、当事人自拟裁决制度 和行政行为的溯及力制度等。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 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从其实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
过程,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限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高效地处理行政案件,在世界许多国家被证明是在市场经济和 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最为有效的方法。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公正、公开、民主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重要程序。 但是,听证程序繁琐复杂,如果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 程序,势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从各国行政实践中也可以看 出,听证程序的实际适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由于美国法律体系与英国法律体系的渊源极为密切, 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法律中直接延伸为正当法律程 序原则。而其直接法律渊源,则是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 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观念的一种表现。
法国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事后救济,从而具有较强的司法性。
这与英美行政程序法相比并无实质的不同。英美行政程序无论事 前程序还是事后程序,都具有较强的司法性。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需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如何?如何增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和成立哪些大体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论述了有关观点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进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利、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接踵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讲,仍掉队很多,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讲,更是存在着差距。

这种掉队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进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当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函处置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置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行政程序法基础知识

行政程序法基础知识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的内涵及其种类 (一)行政程序的内涵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遵循的步骤、顺序、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遵循的步骤、顺序、 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1、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 2、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 3、法定行政裁判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程序效率原则 1、时效制度 、 2、简易程序制度 、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程序法的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 1、统一法典模式 、 2、单行立法模式 、 (二)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1、权利模式 、 2、效率模式 、 3、并重模式 、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程序公开原则 1、表明身份制度 、 2、告知制度 、 3、卷宗阅览制度 、 (二)行政程序公正原则 1、回避制度 、 2、听取意见制度 、 3、职能分离 、 4、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 5、说明理由制度 、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
二、行政程序法的内涵和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的内涵 (二)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1、通过限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维护行政相 、通过限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 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吸收相对人的直接参与,促进民主主 、通过吸收相对人的直接参与, 政治的实现 3、通过权利与权力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减 、通过权利与权力的对话、沟通与合作, 少摩擦、增进互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少摩擦、增进互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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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

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作者简介:吴坤诏,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91-02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一)何谓目标模式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

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二、目标模式之厘清——基于比较法视角下的认识目标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众多热点问题中的一个。

我国法学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种。

控制模式是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自己统治意志的模式,体现强大的强制性。

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权利模式主要体现为维权,保障权利。

第二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保权模式、控权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种。

保权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模式。

控权模式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保证依法行政的一种模式。

效率模式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服务的效能而产生,强调高效。

第三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

公正模式主要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监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第四种观点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与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放一起探讨。

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维护模式和保护模式,与此相应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模式可以分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种观点,各个学者都是站在本国的立场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阐述这一问题,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标上去看,各种观点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适用性。

但都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和划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

本人特别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应归结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

在当今各国,由于受民族传统、法律传统、人文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民主发展、社会制度以及地域的影响,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

但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权和服务的模式。

而这一模式则是将两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给以共同重视,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而允许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能有一定程度的侧重点。

或者说,并重模式作为一种目标模式其实是一个呈现出动态侧重点的兼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点上,起着统摄、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模式。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实践情况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国家于目标模式之不同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是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统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控权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作为行政程序法控权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选择了控制行政权力,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控权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制约:第一,注重程序价值观的法律传统的内在要求。

将程序的公正作为行政行为公正、公开、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第二,满足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

立法目的的最终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

第三,受行政法观念的影响。

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控权理念使美国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

第四,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

美国强调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主义,人权意识和观念很强。

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目标模式的选择,但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权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的服务。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服务模式(以奥地利为例)奥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奥地利国会就通过了《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

这4部法律奠定了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务模式。

奥地利目标模式之选择,亦由其诸多因素来共同影响和决定的。

比如说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价值观的影响。

奥地利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很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把实体法应用于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之中,而程序法被视为实体法实现其目标和介值的工具,具有从属性。

常更多关注于结果、实体上的正义实现,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

第二,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将行政法视为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行政法观念的影响。

第三,在社会价值观念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习惯于依照一些事先已经拟制好的规则行事。

总之,奥地利选择服务模式与该国所存在的各种因素有关。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应力求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一是考虑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权力无限扩张;二是考虑行政程序的完备;三是考虑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四是兼顾国家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奋进,因而我国行政程序法科学的目标模式应是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突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三者之间不能顾此失彼,应并重发展,科学发展,科学立法。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上体现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这在我国是有现实的土壤基础的,且理论上是确实可行的。

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这一模式和我国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上促成了中国这个社会的转型,是一个新的起点,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超”的特点。

在法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例外。

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具有一定规模和优越性的,但也指出未来实质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之路是漫长而艰辛的。

于是,在今后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种高瞻远瞩。

在目标模式的确立上,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是我们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和趋势。

毕竟在中国当下,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发展,并重模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质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日增不减,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呈现上升趋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更科学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

另一方面,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和高发的时期,人民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必不可少。

最后,我国改革就是为了发展,发展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支撑,作政策指导,作法律导向,这就离不开政府的服务,因此,总的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显得更为符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立法的诉求,也更符合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在我国,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这一模式看起来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行政机关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是现实的,不容我们否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某一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目标选择、价值选择,因而在这一并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种模式是有可能的,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完全脱节,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备较高水准的辩证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现在,注重现实,更要明查将来,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科学化。

参考文献:[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2]胡建淼.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潘牧天.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实践形态评析.苏州大学学报.2007(2).[4]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5]乔宗楼.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5).[6]李晶,李雪卿.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析与我国的选择.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4).[7]姜明安.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中国法学.1995(6).[8]胡建淼.行政程序法的模式.行政法学研究.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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