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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9 ・
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运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效劳种类单一、运营规模庞大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本钱低、失业弹性空间大、效果奏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开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度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详细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讨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艺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团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封锁破产需求安排的人员、城镇团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证证明〞的已享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注销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度规则的休息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乡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乡村团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停止了城镇居民身份注销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失业安排、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排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物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物证»,并具有创业才干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战士。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一切城镇户籍和乡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契合退役战士安排条件,已安排任务的除外。

〔八〕文明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明艺术、动遨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筹划及产品、广告、古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效劳、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效劳外包效劳的本市居民。

三、央求享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有的条件央求享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团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才干;〔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央求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有的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

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渝财税〔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9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7〕151号)同时废止。

五、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的政策红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渝人社发[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为了鼓励微型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放开、减负、解难、引导”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融资困难,切实减轻负担,拓展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二)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将注册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工商所,实行审核合一的办事制度。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微型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微型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大微企新政宣传力度。

凡注册资本15万元以内、雇工20人以下的新办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均可标识“微型企业”字样,纳入微型企业统计及后续扶持范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以及军队复员人员等“五类人群”新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可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其他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除此之外的税收奖励、场地租金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完善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完善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通知》 渝银发【00 3 号 ) ( 2 1 】4 及其重庆市微型企业发 展 工 作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 以下简 称 “ 市微企 办 ” 关 于 ) 对 这 一通 知 的《 补充 说 明》 市微 企办 《 于进 一步 明 , 关 确微型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渝微企办【00 ( 2 1】 9 ) 号 等相关 文 件 。 些 文件 的 出台 , 我市 微 型企业 这 对 的发展 起 了重 要的作 用 。然 而 , 我们在 调 研 中发 现 ,
小 组下 设办 公室 , 办公 室 设在 市工 商局 , 由市工 商局 长 兼任 办公 室 主任 ,办公 室成 员 由市 财政局 、市科
人 数和 资产 规模 。 因此 , 市的现 有微 型企 业政 策顺 我 应 时代 潮 流 ,并 且符 合我 市 的实 际 ,深得 创业 者拥 护 。 从长 期 的角度 考虑 , 但 由于我 市现 有 的大量 小 型 企业 其 雇工 人数 、初 期 的投 资规模 均 和这一 标 准基 本一 致 , 了不挤 压其 他 企业 形态 白r 展空 间 , 为 勺 发 建议
微 型 企业 发 展之 初 , 为切 实推 进 我市 微 型企 业
和经 营权 高度 集 中 、 品服 务种 类单一 、 产 经营 规模 微
小 的企 业 组织 , 有 创业 成 本 低 、 业 弹 性 空 问 大 、 具 就 成 果见 效 快等 特点 。
发展 , 经市 政府 同意 , 立 了重庆 市微 型企 业发 展工 成 作 领 导小 组 。领导 小组 主要 职责 是研 究制 定全 市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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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 型业 展 政 体 微企发 的 策 系

关于扶持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于扶持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道 是 依 靠 大 量 的 中 小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浙 江 温州 、 台州 和 慈溪 、 南 和珠 苏
竞争 和 超 常 的活 力 。政 府 扶持 微 型 企 业 将 激 发全 民创 业 热情 。创 业 活 动 生 气 勃 勃 。是 经 济 社 会 进 步 的 强 大 动
力 。新 创 的微 型企 业 能 发 挥 “ 鱼 效 鲶 应”促进各种生产要 素优化组合 . . 增 加 市 场 主 体 总量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孵 化 一 批 具 有 稳 定 成 长 前 景 的 中 小 企 业 乃 至 大 型 企 业 . 育一 批 具 有 创 业 培
I磁圜 决策研究
De ii n ma ig c sO — kn
关 于 扶 持 重 庆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建 议
★ 文/ 士 文 刘 高, 吸纳 的 劳 动 力 相 对 甚 至 绝 对 地 减
少 。微 型 企 业 多 为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
扶 持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的
5 %, 在还 在 继 续 发 展 。 庆扶 持 微 O 现 重
型 企业 发 展 .焕 发 民众 创 业 活 力 , 激
建 立 家庭 资 产 ,改 变 他 们 的 境 遇 , 减
小 社 会 贫 富 差 距 , 进 社 会 和 谐 。另 促 外 . 农 转 城 人 员 和 农 村 创 业 者 的扶 对 持 还 将 在 加 快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中 产 生 巨大 的 推动 作 用 。重 庆 大 城 市带 大 农 村 、 乡 二 元 结 构 突 出 以 及 三 峡 库 区 城 产 业 空 虚 的 市 情 使 得 大 力 扶 持 发 展

创业政策重庆鼓励创业政策

创业政策重庆鼓励创业政策

重庆鼓励创业政策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

从微型企业成立之日起,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累计总额以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注明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为限(如微型企业享受了上述计算有关的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应予扣除,以避免重复)。

微型企业应于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办理本年度补贴。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可在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三峡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一)普及创业教育知识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开展创业教育纳入学分管理,组织创业专家编写创业教材,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创造条件面向全体高校学生开设“创业基础” 课,主要包括创业团队建设、创业风险防范、创业计划落实等课程内容,其中本科院校教学时间不少于32学时,学分不低于2分。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团队、群团组织等参与高校创业教育,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高峰论坛等活动,营造良好创业氛围;鼓励学校创新创业类社团建设,结合专业特点扶持一批创新创业社团,促进科研与大学生创新创业之间互动;鼓励高校采取“校校合作”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建立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广泛吸纳创业大学生实习实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加强高校创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水平和能力。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组织,具体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在创办微型企业的时候我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具体而言,主要有:一是凡新办的各类微型企业,在办理地方税收设立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是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5.《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渝财采购[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含微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户口簿;(四)居住证明;(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创业培训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39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39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的聪明智慧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充分涌流、大展身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精神,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结合江津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发展(一)加强引导优化布局。

制定全区小微企业重点产业指导目录,重点鼓励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汽摩及装备配套、文化创意、富硒产业、特色效益农业、休闲观光旅游业等产业发展。

在四大工业园区和先锋、广兴、油溪、夏坝等小企业创业基地重点扶持发展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汽摩及装备配套等;在几江、鼎山、滨江新城、双福新区培育发展文化创意、商贸、电子商务等;在现代农业园区等农业基地和相应镇街,重点发展富硒产业等生态高效农业;在四面山、中山、塘河等镇发展生态度假及休闲观光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

(二)设立扶持专项资金。

设立小微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补助、税收返还、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降低费率、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补助、平台建设等业务补助。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2日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管理,促进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3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5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1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包含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在15万元以下的企业。

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中央财政积极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成本上升、融资难和税费重等突出问题,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1、150亿元发展基金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2、各级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列入省小企业培育、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技术创新“四项计划”重点项目库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3—5月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可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查询。

补助方式是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

详见文件:财企[2008]179号。

3.列入省“四项计划”的企业,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通知要求,可获得以下支持:(1)重点投资项目补助。

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岗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2)技术创新补助。

对中小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进行补助;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进行补助。

(3)生产性服务业补助。

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物流企业仓储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4)企业管理补助。

对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水平进行补助。

(5)企业专利补助。

对中小企业专利开发、申请项目进行补助。

(6)开拓市场补助。

对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展位给予补助。

3、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工业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改造进行补助。

项目单位每年3—5月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发改产业[2009]795号、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4、中央财政设立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产业升级等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财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现将《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市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

符合条件的“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要求纳入转贷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管理转贷应急周转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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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可享受国家哪些优惠?优惠有以下三方面:(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依法减免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费、3年内免收年检费。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申请微企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需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户口簿;(四)居住证明;(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7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做出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展微型企业,有着试行性、特殊性和地域性。

微型企业创业者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不少人缺乏经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在税收方面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合理把握税收征管“宽”“严”尺度,关系到我市微型企业的后续发展。

税务部门对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征管中既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又要有利于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到“宽”“严”相济。

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税所得率。

(二)对管理较为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要积极辅导建账,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

一是互通信息。

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

每月末,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将新注册微型企业的基本资料提交税务部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

市级税务部门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工商部门。

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解决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共同支持微型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以协会为平台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协助微型企业规范化建账,提供税务咨询和规划,表彰纳税先进企业,引导创业者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

工商部门要将税收征管的有关内容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有条件地区可聘请税务干部现场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办税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

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微型企业税收专题讲座,普及纳税知识,解答企业疑问;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场所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微型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

税务部门要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征管系统进行标注。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定期上门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将未开展经营、停业或注销的情况反馈给微型企业成员单位。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二○ 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创业要经过四环节才能享受扶持政策一是创业申请环节。

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

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

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

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创业审核九个方面的内容要成为微型企业的小老板,还必须经过审查,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

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十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户口簿;(四)居住证明;(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

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

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计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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