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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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国家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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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 国家赔偿费用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国家赔偿费用。
司法考试仅剩不到20天的时间啦, 要抓紧时间复习啦, 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国家赔偿费用是指国家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所需的费用。
由于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 其他赔偿方式为辅, 因而需要相当的费用, 世界上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国家赔偿的经费来源。
一般来说, 赔偿经费均由国家拨款支出, 但在具体做法上, 各国又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赔偿费用, 从各级财政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之后, 国家赔偿法第29条对国家赔偿经费来源也作了明确规定:赔偿费用,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在每年度的国家预算中列支赔偿费用专项。
鉴于我国财政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分列的体制, 因此,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凡属中央财政划拨经费的部门由中央财政作预算。
地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则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具体的列支方法, 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 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 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
其程序是:首先, 请求权人持赔偿协议书或凋解书、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
否则, 请求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 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
如果各级政府是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将赔偿金直接从准备金账户中提出交付请求人, 或通知银行将赔偿金直接拨至请求权人的账户内,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 除按上述程序支付赔偿金外, 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将请求权人的请求支付书及有关法律文书送交政府备案。
最后, 请求权人在领取赔偿金时, 应当填具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
《国家赔偿费用条例》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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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解读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89号令,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其意义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要对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妥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研究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条例》。
《条例》是一部专门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在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申请、支付等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顺利实现,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14条,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安排、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支付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及其预算安排《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作了界定,即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包括下列赔偿金和相关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等。
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明确责任人追偿制度被指越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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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明确责任人追偿制度被指越位-; 《国家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落实了国家法关于由财政部门支付金的规定,标志着自己做错自己赔时代的终结。
但条例同时明确的责任人追偿制度,机关的审核义务等,则引发争议,被专家指有越位之嫌。
在专家看来,费用管理是支付的问题,追偿制度是责任追究问题,根本不适合在一部费用管理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而赔偿义务机关只是国家赔偿执行的一个机关,负责将赔偿申请转交给财政部门就可以了,赔与不赔、赔多赔少,都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决定的事情法治周末记者陈霄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财政部报送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0天。
条例征求意见稿一公布,立即引发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的轰动,公众对国家赔偿法已然不再陌生。
在普通公民遭受无辜获罪、无罪受羁押的惨境之后,国家以怎样的形式去补偿这些受公权力伤害的弱者,成为持续被关注的问题。
该条例草案的前身是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监督等相关内容,但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原管理办法的内容与新法已不相适应,条例因此酝酿出台。
自己做错自己赔时代终结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行政法学者均认为,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落实了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由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的规定。
这意味着,此前一直实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先垫付、再向财政部门核销的程序被从根本上改变了,标志着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做错自己赔时代的终结。
自己做了错事,再由自己出钱垫付赔偿,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赔偿权利人(往往就是受害者本人)要从侵犯了自己权利的地方讨回公道,经常会遭遇重重困难,有些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限往往长达数年,无形中加重了其所受的伤害。
黄友元案即是典型。
上世纪90年代,商人黄友元因涉嫌投机倒把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收容审查长达4年,后来塘沽公安分局被判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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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页眉可删)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在我国,关于诉讼这一方面,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各种纠纷发生,当无法调解的时候,就要通过法院上诉的形式,诉讼,就要牵扯到诉讼费,诉讼费其实包括有请律师的费用,如果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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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4.05.12【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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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相关赔偿义务机关会向财政部门申请费用,用来支付对当事人的赔偿。
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费用使用方面出现漏洞,导致国家财产发生损失,我国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那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做个具体了解。
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相关赔偿义务机关会向财政部门申请费用,用来支付对当事人的赔偿。
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费用使用方面出现漏洞,导致国家财产发生损失,我国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那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做个具体了解。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https://img.taocdn.com/s3/m/de870d1baf45b307e971972f.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司发通[2014]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4年1月2日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就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职能。
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多属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缺乏双重困境,亟需获得法律援助。
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新形势下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践行群众路线,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拟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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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何 为陶容噱偿 费甩?
本条例所 称 国家赔偿费 用 , 括侵侵犯公 民生命健康 权应 当 支付的赔偿 金 、 致人精 神损害造 成严重后果 应 当支
付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以及 侵犯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组
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四
r产 2,
送 审稿规定 , 国家赔偿费用 , 由各级人 民政 府按 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 负担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 本地 区的实 际情况 , 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 ,
。
赔 偿
列入年 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 的国家赔偿 费用
超过 年度 预算安排的 , 应当及时追加 预算 。国家赔偿 费用 ,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用的 , 当 向赔 偿 义务机 关提 出书 面 申请 , 应 并根 据 不同情况 , 相应提交生效 的判决 书 、 复议决定 书 、 赔
刑 事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国家 赔 偿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的规 定 。 向责 任 人 员 追 偿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 追 偿 额 为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的
知赔偿请求人 。
国家赌偿 费用向责任人员追接
送审稿规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 当依 照国家 赔偿法第 十六条 的规定 ,责令 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 国家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 , 赔偿义务 机 关应 当责令其 承担 国家赔偿 费用 的 7 %~ 0 %。 0 10
寐略偿赞J 州入 年馊 蚶政 l 弹 i j 颅
担或者被追偿 的国家赔偿费用。
内 , 照预算 和财政 国库 管理的有关 规定支付 国家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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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29•【文号】主席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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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参见赔偿第&)"#条’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参见赔偿第%$+%,条’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参见赔偿第%$条’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六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参见赔偿第%&条"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第十条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国家赔偿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核拨的#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第十四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拟出台管理条例明确国家赔偿怎样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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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四:遵循20比80定律.
生活中肯定会有一些突发和迫不及待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天天都在处理这些事情,那表示你的时间管理并不理想。成功者花最多时间在做最重要的事,而不是最紧急的事情上,然而一般人都是做紧急但不重要的事。
金律五:安排“不被干扰”时间
每天至少要有半小时到一小时的“不被干扰”时间。假如你能有一个小时完全不受任何人干扰,把自己关在自己的空间里面思考或者工作,这一个小时可以抵过你一天的工作效率,甚至有时侯这一小时比你3天工作的效率还要好。
时间管理之重要事情
如何区别重要与不重要的事情?
1、会影响群体利益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2、上级关注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3、会影响绩效考核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4、对组织和个人而言价值重大的事情为重要事情。(重大包括金额和性质两方面。)
GTD对下一步清单的处理与一般的to-do list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比如按照地点(电脑旁、办公室、电话旁、家里、超市)分别记录只有在这些地方才可以执行的行动,而当你到这些地点后也就能够一目了然地知道应该做那些工作 。
回顾:回顾也是GTD中的一个重要步骤,一般需要每周进行回顾与检查,通过回顾及检查你的所有清单并进行更新,可以确保GTD系统的运作,而且在回顾的同时可能还需要进行未来一周的计划工作。
(五)、考虑不确定性
在时间管理的过程中,还需应付意外的不确定性事件,因为计划没有变化快,需为意外事件留时间。有三个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方法:第一是为每件计划都留有多余的预备时间。第二是努力使自己在不留余地,又饱受干扰的情况下,完成预计的工作。这并非不可能,事实上,工作快的人通常比慢吞吞的人做事精确些。第三是另准备一套应变计划。迫使自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对你自己能力有了信心,你已仔细分析过将做的事了,然后把它们分解成若干意境单元,这是正确迅速完成它们的必要步骤。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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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1995年1月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J], ;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J],
3.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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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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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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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作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5]17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5]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3f94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74.png)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5日财法字〔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的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提高对实施国家赔偿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各级财政部门普遍比较重视,在组织学习、培训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但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还不很熟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各项规定,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同时,还应当看到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也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严格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或财政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
为了促进各地财政部门学习、培训活动的开展,我部准备在今年4月份,举办一期国家赔偿法培训班,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法制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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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
其程序是:首先,请求权人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请求权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受理请求权人提出的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因此,现行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再实行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的做法。
最后,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法律教育网我国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主要由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
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fda389c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a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29•【文号】主席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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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经20xx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https://img.taocdn.com/s3/m/926c5ab5cc22bcd126ff0cc5.png)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法字[1995]1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3.15
【实施日期】1995.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15日财法字〔1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的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
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提高对实施国家赔偿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各级财政部门普遍比较重视,在组织学习、培训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但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还不很熟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各项规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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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
开征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为了进壹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壹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能够于2010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壹)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于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且请于信封上注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p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壹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包括:
(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关联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审核、支付、监督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仍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仍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应当返仍的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向关联财政部门申请返仍;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仍。
第五条(费用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壹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壹管理。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予以受理,且告知赔偿请求人;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于3个工作日内壹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审核)赔偿义务机关于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中止审核,且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壹)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
(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或者赔偿范围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三)赔偿标准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审核,且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九条(复核)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中止审核有异议的,能够于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壹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壹级机关应当于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壹级机关认为中止审核决定错误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恢复审核,且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于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核。
上壹级机关维持中止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且书面告知申请审核人。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第十壹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文件副本:(壹)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应当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总额及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受理)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壹)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且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予以受理,且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于3个工作日内壹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支付)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告知)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数额标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
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俩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
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壹年的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刑事追偿数额标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壹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俩年的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追偿费用的上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责任人承担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关联责任人应当于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审核、支付、统计、方案、监督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关联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六)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的;
(七)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壹条(配套制度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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