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处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赔偿申请:(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5)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4.29•【文号】法发[1997]10号•【施行日期】1997.04.2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被认为是一项关键性的条款。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进行论述。
以下将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平等原则:行政赔偿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赔偿请求时,应当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不得歧视,不得有任何偏袒。
2.依法原则: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赔偿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裁决。
行政机关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进行裁决,而应依据法律适用相关的行政赔偿规定。
3.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判定行政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判断,尽量使被赔偿方得到公平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追责行政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方式。
在行政诉讼法中,补偿是一种行政行为,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区别。
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而行政补偿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修复、恢复原来的合法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消除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以确保被赔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申请条件: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且必须在两年内提起申请。
同时,对于涉及到超过两年的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事实的陈述,以支持其赔偿与补偿请求。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关调查以核实相关情况。
3.受理与裁决:行政机关在依法受理赔偿与补偿申请后,将进行合法性和事实性的审查。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案件是指因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补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行政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补偿数额与损失相当。
2. 合法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实际损失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
4. 补偿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相一致,不得因补偿而免除其责任。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1. 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2. 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因停业、停产造成的损失。
3. 精神损害: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4. 生态环境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四、行政补偿的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与审查。
3.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
4. 确定补偿数额: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5. 审批与发放:行政机关对补偿数额进行审批,并将补偿款发放给当事人。
五、行政补偿案件的诉讼1. 起诉条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时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 诉讼管辖:行政补偿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损害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诉讼程序:行政补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辩论等诉讼活动。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
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可以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行政赔偿程序
一、申请行政赔偿程序申请行政赔偿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二)审查;(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行政赔偿程序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申请行政赔偿有3种程序:(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与政府机关有关的事情,例如公共事业建设、土地征收、医疗事故等等。
在这些事情中,如果因为政府机关的失职、错误或者过失,导致了个人或者单位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就需要进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机关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了个人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需要对其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篇文章将介绍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了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2. 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错误执行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3. 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1. 申请行政赔偿当个人或者单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政府机关的损害,需要进行行政赔偿时,可以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损害的事实和理由;(3)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和方式;(4)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机关的受理和审查政府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受理,并且在30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和权利;(2)损害的事实和原因;(3)赔偿的数额和方式;(4)其他相关情况。
3. 行政机关的答复政府机关在审查完赔偿申请后,应当做出答复。
如果政府机关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可以拒绝赔偿申请。
如果政府机关认为自己有过错,并且认为赔偿数额合理,就应当接受赔偿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赔偿。
4. 不服行政机关答复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对政府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行政补偿规定
行政诉讼的行政补偿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法律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确认自己行政行为违法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的一种补偿措施。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补偿规定。
一、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行政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二是造成的损害后果。
只有在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法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行政补偿。
而补偿的金额或形式,将根据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损害后果而定。
二、行政补偿的形式与范围行政补偿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财产补偿、名誉补偿、恢复原状、道歉赔礼等。
其中,财产补偿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通常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用于弥补因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财产补偿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的申请人有权获得如下补偿:1. 实际损失补偿:根据申请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包括财产损失、利益损失等;2. 适当利益补偿:对于申请人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丧失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3. 合理费用补偿:当申请人因行政行为违法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负担;4. 损害赔偿金:对于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补偿的范围应当是合理的、恰当的。
过高或过低的补偿金额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
三、行政补偿的程序与实施当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后,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行政补偿义务。
行政机关不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刁难申请人,违反行政补偿规定的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1. 行政机关接到法院判决后,应当及时准备相关文件并进行书面通知;2.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补偿义务,如行政机关未能给予足够补偿,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3.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的具体要求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如支付相应金额、归还财产等;4. 在行政补偿程序中,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进行有关调查、评估等工作。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等问题产生的损害提供了救济渠道。
本文将就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制度的运行有赖于一些基本原则的支撑,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的依据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2. 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赔偿的赔偿对象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使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必须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错误的行政决策。
3. 公平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保证赔偿的公平性,既要保障受赔偿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合理利益。
4. 适用原则:行政赔偿必须适用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赔偿制度适用于多种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适用范围:1. 行政不当行为:即行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错误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等。
2. 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
3. 行政强制措施:例如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等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4.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当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时,可能导致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三、行政赔偿的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向侵权方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行政机关的审查与答复:行政机关接收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不合理,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 诉讼阶段: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者答复不支持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 赔偿责任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下面将介绍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受理机关的确定1.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应当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申请。
2. 依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的,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交由相关行政机关受理;没有依法明确行政机关的,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准备1. 编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 赔偿请求的事实和理由;(2) 赔偿的标的、侵权损失的种类和金额;(3) 证明材料的附录。
2.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例如:(1) 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2) 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3) 侵权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申请途径1. 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给受理机关,可以是邮寄、送达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2. 需注意受理机关的具体要求和规定,遵守相关的申请途径和流程。
四、行政赔偿的审理和裁决1.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受理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调查。
3. 受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查,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的陈述、申辩。
4. 受理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即裁定行政赔偿的赔偿额、方式和期限等,并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
五、不服裁决时的救济途径1. 对受理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
2.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六、其他注意事项1. 申请行政赔偿的时效一般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 申请行政赔偿需要注意相关的证明要求和法律规定,确保提供充分、准确的证据材料。
通过以上程序,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申请行政赔偿时,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并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申请的成功。
县级行政赔偿工作制度
县级行政赔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级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工作。
第三条县级行政赔偿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赔偿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置赔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赔偿案件的接收、审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赔偿工作制度,明确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赔偿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赔偿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赔偿范围包括:(一)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境等措施;(四)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情形。
第九条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金按照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人身权益的实际损失计算;(二)财产损害赔偿金按照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失计算;(三)赔偿金计算不足的,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县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赔偿程序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县级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第十二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赔偿决定或者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摘要: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行政机关向受损害方提供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历史背景、法律基础、赔偿范围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合法权益、经济补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赔偿制度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通过对行政过失和侵权行为的赔偿,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果。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历史背景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如果因疏忽、错误或恶意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以恢复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行政赔偿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减少疏忽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赔偿制度可以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增强其对法律的信任和对社会的归属感。
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该法定了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的配套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制度的具体运作。
三、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和行政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受损害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具体指导。
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规定
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追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效果外,另一重要目的就是寻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时,由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国家进行的经济补偿行为。
行政赔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赔偿的依据行政赔偿的依据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
主体对象包括受损害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行政赔偿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补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精神及心理状态造成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
其他必要的损失补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四、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提出赔偿申请、行政机关审核、行政机关决定、赔偿实施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同意赔偿,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实施。
赔偿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实施,比如适当的补救措施等。
五、行政赔偿的救济途径行政赔偿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机关赔偿、行政诉讼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救济方式。
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还可以选择其他行政救济方式,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
六、行政赔偿的限制行政赔偿在进行时需要考虑相应的限制因素。
政府部门赔偿财务制度
政府部门赔偿财务制度一、政府部门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政府部门赔偿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律责任制度,是政府依法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导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部门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赔偿主体、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等。
1. 赔偿主体政府部门赔偿制度的赔偿主体一般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
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因过失、疏忽或其他过失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标准政府部门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是指政府部门对于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经济赔偿时所采用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赔偿标准通常以受损失一定比例的基准赔偿金额为基础,再根据具体情况逐项赔偿。
3. 赔偿程序政府部门赔偿制度的赔偿程序是指政府部门在实施赔偿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定。
赔偿程序一般包括受损方提出赔偿请求、政府部门核实赔偿责任、协商赔偿金额、签订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等环节。
4. 赔偿范围政府部门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是指政府部门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所承担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5. 赔偿方式政府部门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是指政府部门向受损方提供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提供服务等形式。
二、政府部门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政府部门赔偿制度中的赔偿标准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有些赔偿制度中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导致在实际赔偿过程中无法确定赔付金额。
2. 赔偿程序繁琐政府部门赔偿制度中的赔偿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支付给受损方。
这种繁琐的程序不仅耽误了受损方的时间,也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
3. 赔偿范围不清晰政府部门赔偿制度中赔偿范围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赔偿过程中出现争议。
法律考试行政法中的行政赔偿程序
法律考试行政法中的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涉及到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的程序和规定。
了解行政赔偿程序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遭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了解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
假设小明的家附近正在进行道路拓宽工程,为了方便施工,行政机关在小明家门口铺设了一条暂时的人行道,但没有进行任何警示标识。
结果,小明在晚上回家的时候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这时,小明及其父母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他们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根据行政赔偿法规定,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小明及其父母可以将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并说明摔倒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未进行警示标识。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小明及其父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赔偿程序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书。
行政法院在受理后,将组织开庭审理,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除了行政诉讼外,小明及其父母还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比如,他们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来达成赔偿协议。
行政调解是一种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那么行政机关将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程序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面临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时,我们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选择行政调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了解行政赔偿程序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二、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规范和损害范围。
前者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公安机关行政赔偿有什么程序
公安机关⾏政赔偿有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很多⾏政案件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处理⾏政案件是有⼀定程序的,⾏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就需要进⾏赔偿,那么公安机关⾏政赔偿有什么程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安机关⾏政赔偿有什么程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政赔偿案件的,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不同的程序处理的流程是不⼀样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百⼋⼗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之⽇起开始计算。
第⼀百⼋⼗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百七⼗⼋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申请⼈民调解或者⾃⾏和解,达成协议并履⾏后,双⽅当事⼈书⾯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政赔偿案件的,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不同的程序处理的流程是不⼀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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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执法组织,应当指定有关的职能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对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
违法致害行政行为的确认途径:(一)经行政复议确认;(二)经行政诉讼确认;(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当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回避。
赔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行政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共同组成的赔偿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对行政赔偿费用的审核与监督。
第二章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第九条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机关:(一)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其中赔偿义务机关在为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并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二)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赔偿请求事项属行政赔偿范围;(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三)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四)赔偿请求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行政赔偿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赔偿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二)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填写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三)赔偿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内容的,退回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不属于本机关赔偿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已受理的,撤销受理决定,并将赔偿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同时将撤销决定以及移送情况告知赔偿请求人。
受移送的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异议,可以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赔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查明以下事项:(一)损害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二)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三)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条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证明有关赔偿事实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
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两人以上负责赔偿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公民被羁押、释放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然后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请求,在赔偿请求人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一)法医鉴定或者由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包括住院证明、身体伤害证明、休息单等证明);(二)医疗费用的票据;(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四)造成死亡的死亡证明;(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证明;(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赔偿请求人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规定确定赔偿方式、金额:(一)侵犯财产的基本情况;(二)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单据或者其他凭证;(三)已损坏、灭失、变卖的财产价格证明等有关证据;(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凭证或者证明;(五)其他有关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第十七条对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后,赔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报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提出赔偿意见的应当同时拟定赔偿方案。
赔偿义务机关认为需要赔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金额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赔偿工作机构根据该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意见,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案件,赔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的分担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的赔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对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政府的,应当将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一经发现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同时告知被侵权人可以在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期间内,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赔偿和赔偿的金额以及方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行政赔偿义务的履行第二十五条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所作的赔偿决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完毕。
对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作的赔偿决定,应当与行政复议决定一并履行。
第二十六条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凭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支付。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义务机关凭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履行。
赔偿义务机关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十七条由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或者赔偿请求人同意延期履行赔偿决定的,可以延期履行。
第五章行政追偿第二十八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追偿的具体标准是:(一)对故意违法的受委托组织追偿其全部赔偿费用;(二)对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根据违法性质,赔偿金额大小,个人实际承受能力,追偿赔偿额1/5至全部赔偿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人当年度工资收入;(三)对有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视其情节追偿赔偿额1/2或者2/3的赔偿费用;(四)对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根据违法性质、情节,赔偿金额大小,个人实际承受能力,追偿赔偿额1/3以下的赔偿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人当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半。
追偿的赔偿费用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第三十条赔偿的损害后果是由数人行为造成的,其相关人员可以作为共同被追偿人,并根据各个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程度,分别确定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追偿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偿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作出追偿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经复查后,应当书面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追偿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赔偿审核小组在审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核拨行政赔偿费用或者要求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对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按照本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十六条全省各级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5日实施日期:1996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