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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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赔偿范围
1、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抵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②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局委托机构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3、经局复议的,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局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赔偿程序
1、赔偿请示人要求应当先向局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示人根据受到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3、局对依法确认本程序赔偿范围内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
五、受理部门:政策法规股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