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行政主体2. 行政许可3. 行政复议4. 行政相对人5. 抽象行政行为6. 行政补偿7. 地域管辖8. 行政确认9. 行政许可10. 行政裁决11. 管辖权的转移12. 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题1. 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 工商局给所属干部纪律处分B. 工商干部上街宣传法律C. 财政局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D. 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2. 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政府C. 市政协D.县纪律检查委员会3. 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 合法性B. 合理性C. 合法性与合理性D. 适当性4. 公民甲住在A 区,在B 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且A、B 区同属于C市。
某日,C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对甲所拥有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
甲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向A区法院起诉B. 向B区法院起诉C. 向C市中院起诉D. 以上三者均可5.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案件裁定的适用范围()A. 驳回起诉B. 财产保全C. 指定管辖D. 中止诉讼6.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C.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D. 宪法7. 王甲、李乙是某大学大四女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产损失。
学校作出决定予以严重警告、并各罚款200元。
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
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拒绝授予学位。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B. 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法院应受理C.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消学校的处罚决定D. 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8. 某省人民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
行政补偿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补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因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造成的损失;(二)因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造成的损失;(三)因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四)因其他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行政补偿的申请主体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行政补偿的承担主体为行政机关。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行政补偿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补偿范围和标准第八条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权利损失;(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置损失等;(三)其他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行政补偿的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四)补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五)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第十条行政补偿的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货币补偿;(二)实物补偿;(三)恢复原状;(四)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行政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十二条受害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行政补偿义务人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三条行政补偿义务人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补偿义务人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不服行政补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行政补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第十七条行政补偿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补偿义务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范本一(正式严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赔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赔偿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赔偿属于国家的重要经济支出,应当依法保障赔偿款支付,保证赔偿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公正原则,依法予以核实鉴定,做到准确补偿;(二)效益、经济原则,遵循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则;(三)追溯、连续原则,取决于损失发生时间;(四)合法、公开原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六条国家赔偿责任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国家赔偿事务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赔偿申请第九条受损害人向责任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损失证明;(三)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损害人申请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五章赔偿的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第十三条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附件:1. 附件一:国家赔偿申请书示例2. 附件二:国家赔偿损失证明示例注释:1.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2. 受损害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之分。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 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 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 诉讼
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第三节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二节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裁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决定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五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程序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 批准(或者拒绝)三个阶段。
建议法学专业的不要看跟马工程一样被和谐过不过是考研学硕教材难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国家的对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扬弃,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具有维护权利、 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具有突破其自身价值的功能。
行政补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的财产上补偿。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行政补偿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补偿的定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的财产上补偿。
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性: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
2. 法律性:行政补偿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
3. 补偿性:行政补偿的目的是弥补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4. 财产性:行政补偿是以财产形式进行的。
三、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0.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四、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行政补偿适用于以下情形:1. 行政征收、征用:因国家建设、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
2. 行政许可、审批:因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3. 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4. 行政处罚:因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5. 其他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其他合法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姜明安主编)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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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38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五章行政机关•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七章公务员•第八章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
行政法全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行政法系列:行政法学(第3版)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公务员 第五节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违法 第二节行政责任 第三节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第一节国家赔偿法概述 第二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行政赔偿 第四节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五节国家补偿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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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Biblioteka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命令 第二节行政征收 第三节行政许可 第四节行政确认 第五节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节行政处罚 第七节行政强制 第八节行政给付 第九节行政奖励
第一节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第三节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行政法系 列:行政法学(第3版)
自考《行政法学》第二十一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二十一章串讲笔记第二十一章国家补偿概述一、国家补偿与民事补偿的区别:归责原则补偿程序证明规则国家补偿违法原则有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请求的前置程序。
补偿请求人必需证明损害已经发生。
民事补偿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直接向法院提出补偿请求。
谁主张、谁举证。
二、国家补偿的条件:1.主体要件:a.国家机关:包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但不包罗国家权力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补偿的主体资格。
2.其他要件:a.要有损害(必需是现实的损害,损害必需是合法权益的损害)存在;违法行为补偿,合法行为补偿;b.要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二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太一样,职权运用不妥造成的损害与运用职权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国家补偿费用由国库开支:a.中央财政:国务院及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b.地方财政: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地方法院及、检察院。
三、国家补偿的范围:1.补偿原则:a.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补偿;b.只补偿财产损失,不补偿精神损失;c.只补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补偿间接损失(注意对直接损失的理解);d.对人身权损害补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需为原则,采取限制最高补偿金予以补偿。
2.国家补偿的种类:a.行政损害补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1、下列哪些个人或单位是行政补偿请求人,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补偿?A.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B.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C.受害人死亡的,其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D.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法人答案:ABD[分析]见《国家补偿法》第6条。
该条规定,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补偿。
法人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不发生补偿请求人资格转移问题。
2、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补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补偿期间内突然死亡。
2024版行政法丨行政协议

2024版行政法丨行政协议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类型2.1 行政协议的定义2.2 行政协议的类型2.3 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三章:行政协议的主体3.1 行政机关3.2 行政相对人3.3 第三方参与第四章:行政协议的成立4.1 协议的要约与承诺4.2 协议的书面形式4.3 协议的生效条件第五章:行政协议的内容5.1 协议的必备条款5.2 协议的自由条款5.3 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第六章:行政协议的履行6.1 履行的原则6.2 履行的监督6.3 履行的保障措施第七章:行政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行政协议的终止8.1 终止的原因8.2 终止的程序8.3 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九章: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原则9.2 争议解决的途径9.3 争议解决的程序第十章:行政协议的法律责任10.1 违约责任10.2 侵权责任10.3 行政责任第十一章:行政协议的监督与公开11.1 行政协议的监督11.2 行政协议的公开11.3 公众参与与监督第十二章:附则12.1 施行日期12.2 修订与解释权12.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第十三章:附件13.1 相关法律法规13.2 行政协议示范文本13.3 其他相关附件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等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订立的行政协议。
1.3 基本原则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透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类型2.1 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协商一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一)赔偿问题因行政许可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而赔偿,如此责任完全可归因于行政机关,赔偿问题简单明了。
复杂的是,原告的损失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许可规定》主要区分了三种情形:一是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三是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许可规定》同时明确,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补偿问题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许可规定》针对该款的落实提供了两方面的具体规则:1.补偿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2.补偿请求程序。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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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补偿(3篇)

第1篇在我国,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行政补偿的概述、法律依据、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行政补偿的概述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缓解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行政法明确了行政补偿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程序等基本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均对行政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补偿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补偿必须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
2. 公平合理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受损者的合法权益。
3. 及时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以减轻受损者的损失。
4. 一次性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一次性完成,避免反复纠缠。
四、补偿范围1. 直接损失: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房屋、土地、设备等。
2. 间接损失:因行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
3. 人身损害:因行政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残疾、死亡等。
4. 精神损害:因行政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如名誉损害、荣誉损害等。
五、补偿程序1. 申请:受损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补偿申请。
行政救助、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

行政救助、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行政救助一、行政救助的定义与基本原则1.1 行政救助的定义根据《行政救助法》,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因特定原因所遭受的非法侵害或遭受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协助、保护和帮助的行为。
1.2 行政救助的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救助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救助事项和救助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2)公正原则:行政救助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对待申请救助的各方。
(3)责任原则:行政救助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各行政机关、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4)依法原则:行政救助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相关救助处理。
二、行政救助的适用范围2.1 非法侵害的行政救助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遭受的非法侵害进行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名誉等方面的侵害。
2.2 特殊困难的行政救助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特殊原因所遭遇的特殊困难进行救助。
三、行政救助的程序及要求3.1 申请救助的程序(1)申请救助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救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救助决定。
3.2 行政机关的救助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救助义务,主动关注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
四、行政救助的结果及申诉途径4.1 行政救助的结果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救助后,应当依法进行救助处理,包括给予救助人相应的补偿、赔偿,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2 申诉途径如对行政机关的救助决定不满意,申请救助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附件:行政救助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救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救助法,于2019年3月1日自行施行,为行政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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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二十一章行政补偿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补偿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
其特征有:一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是行政补偿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并且是其遭受了特定的损失。
P264三是行政补偿必须以损失发生与合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政补偿方式多样,还可以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妥善安置。
五是行政补偿的原则是正当补偿,由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
六是行政补偿多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后。
其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为:一是引起原因不同。
二是性质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责任范围,而行政赔偿则属于行政责任。
三是发生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往往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
四是标准不同,行政补偿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由法律规定;行政赔偿则据实赔偿。
五是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补偿适用行政程序,而后者可能会运用司法程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P263—264
三、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P264--266
1、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说
2、结果责任理论
3、特别牺牲说
4、人权保障论
5、社会协作理论
6、社会保险论
第二节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
指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相对人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
通常包括如下情形:
1、土地征用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3、公用征调补偿。
4、执行治安职务损失补偿。
5、紧急避险补偿。
6、军事训练补偿。
7、高度危险工程补偿。
8、行政行为废止补偿。
9、公民主动协助执行公务的补偿。
10、其他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方式
分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
直接补偿以金钱与财物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损失。
间接补偿则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给予的补偿。
直接补偿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间接补偿包括资源调配上的优待,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等。
举例P269
第三节行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标准
1、国外行政补偿的标准
1)完全补偿
2)适当补偿
2、我国行政补偿的标准
现行宪法没有有关行政补偿条款。
在具体法律中有有关补偿的标准问题。
一般认为我国适用的适当补偿。
二、行政补偿的程序
行政补偿适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1、行政程序
1)公告
2)登记
3)审查
4)作出决定
5)通知
6)执行
2、司法程序
不服行政补偿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