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1、定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价值意义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
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1、定义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理论出处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
表1—1—1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P2)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P3)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表1—1—2
1.渊源(P4)表1—1—3
(1)特征表1—1—4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大纲要求:掌握)(一)行政机关VS职权行政主体(P10)
表1—1—5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P17)
1.一般分类
表1-1-7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P20)表1-1-8
四)行政强制(P24)(2012年调整)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种类
表1—1—9。
谈行政法理论基础中
谈行政法理论基础中2.对立理论模式图景的清晰化在方法论的反思性建构过程中,平衡论者早先提出的对立理论模式——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图景也愈加清晰了。
平衡论者为打造这三种理论模式,付出了专门的努力、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立理论模式的图景,也就不像早期平衡论所提的那样,仅仅是一张寥寥数笔勾勒的草图了,而是经过精心绘制的画卷了。
在这种精心绘制之下,三种理论模式不再呈现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管理论一控权论一平衡论”的单线进化图景。
实际上,在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背后,潜藏着三种对待政府、对待集中管理/管制、对待人类建构理性的基本态度:乐观、怀疑和中庸。
这三种基本态度,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同一定的政治经济体系、发展任务、文化传统和政府治理制度及学说相结合,就会产生出形色各异、具有特定内涵与意义的行政法基本理论。
尽管一种基本态度之上可能产生多种不同形态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尽管这些行政法基本理论于细节之处有所差异,但它们在基本主张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使它们得以归拢在作为理想类型而存在的一种行政法理论模式之下。
正是因为这样,三种基本态度和三种行政法理论模式,可能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出现过,也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出现过,甚至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同一历史阶段出现过(当然,此时会存在哪一种理论模式更占上风、更具主导地位的问题)。
亦即,并不存在一个具有简单普适性的进化规律。
不过,否认“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的单线进化模式,并不意味着否认平衡论在当下的主导地位。
对政府、集中管理/管制和建构理性,过分乐观和过分怀疑都是不足取的态度。
一个中庸的态度反而是更具说服力的。
当然,中庸的态度必须与关注细节结合起来,否则,就会流于空泛、无意义、大而无当的套话空话。
规范平衡论没有陷落于套话空话之中,而是以上述三种基本态度为根基,整理了对以下行政法诸问题的不同立场和取向,从而清晰地确立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论模式。
这些问题包括: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用以及总体价值导向;行政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地位、目标和功能;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行政侵权的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等等。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论文关键词: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比较论文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1](P17)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1、定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
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1、定义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最新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
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作为现今行政法学当中的一个基础研究理论,平衡理论已经逐渐发展成一种行政法学界的显学,不管是保持着怀疑态度、中立态度的学者,亦或者是保持着认同态度的学者,都无法绕开平衡理论。
行政法平衡论者通过不断的分析与研究,对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进行有效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平衡理论经过不断的修正、补充,且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挑战之后,正开始逐渐地完善与健全。
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的发展,对促进中国行政法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衡理论概述在1993年,罗豪才发表了一篇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该论文一经发表,在我国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尤其引起了社会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而在讨论中,提出了“服务论”、“管理论”、“平衡论”、“控权论”以及“政府法制论”等十多种行政法理论学说。
在这场讨论中,“平衡论”所获得的支持相对较多,该理论的基本主张为:在设计行政法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公民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性,且经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来最终实现社会多元利益(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之间的平衡。
在这一理论中,主要包含两个涵义,即其一,在进行立法时,应当注意权力与义务的公平配置;其二,将利益博弈论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全面贯彻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和使用过程当中。
(一)“平衡论”的涵义在价值导向的着重点上,行政法中的“控权论”与“管理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控权论”着重于公民权,而“管理论”着重于行政权,所以,在一些价值要素的安排方面,两者的侧重不同。
然而,在“平衡论”中,更为注重行政法领域当中的多元社会价值与利益,更为倡导采取较为平和与中庸的方式,对社会中所存在的价值矛盾与冲突进行处理,以便寻求行政法中不同关系之间的平衡。
依据现今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当前的“平衡论”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其作用在于与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相抗衡。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本章要点本章介绍了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行政法基本理论,涉及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法的价值目标、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2)法治政府,论述了现代法治的概念内涵,法治政府的概念和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内涵、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廉洁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一、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体系都必须有深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理论逻辑的建构,否则这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基础,这一法学理论体系就不能称之为现代科学。
而科学理论的建立以核心范畴的形成及其科学界定为标志,一个法律部门的合理运作以核心理论范畴及其所界定的价值指向为调整目标。
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基本理论是指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理论逻辑。
它具有下列特点:第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哲学基础和伦理价值的确证和证成;第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选择,反映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品格;第三,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价值理论依据,直接关系到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第四,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体系内部统一性的精神根基,是行政法的内在逻辑的理论表现。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行政法是最缺乏理论根基的。
①行政法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论基础薄弱、逻辑建构困难的原因,除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宪法制度的密切关系、以及受到各国经济政治条件,特别是各国政治体制建构的影响和制约而外,②还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总体来说,行政法的历史相对较短,与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相比,缺乏久远历史文化传统的渊源;二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行政法的核心范畴或核心命题是国家行政,它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
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关系。
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存在争议。
本文根据近百年来,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将行政法的理论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行政法;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平衡论说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亦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
但是,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诞生至今的百年发展演变中,始终存有争议的命题。
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依据本国法治的演革,结合本国国情,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理论争论和观念碰撞中,根据各自的学术视野概括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
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
一、管理论说管理论说的代表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
管理论说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客体,不能成为与其平等的行政法主体。
该说强调国家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和执行。
第一,管理论说不从理论上将国家行政管理与行政法作严格界分。
前苏联《苏维埃行政法》将国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义为:苏维埃国家管理是苏维埃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经常地、实际地履行国家职能的活动。
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前苏联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
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
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
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
笔者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注:[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
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专题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潘慧整理)1.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2.(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1.基础理论:制度背后的基本的法学原理,如制度的属性、概念、由来、意义等。
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比基础理论更加基础,它是支持基础理论的原理。
2.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法学、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等等还没涉及法规范层面的基础理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就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基础。
1.(二)行政法的理论与学科成熟性1.学科成熟性的特征:(1)研究对象:要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要明确、清楚(2)研究方法:有自己的研究方法(3)形成一套基本的概念体系,知识体系2.学科理论体系的构成:(1)范畴:基本范畴、具体范畴、抽象范畴,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联系(2)原理(3)体系1.二、行政法理论基础构建的前提2.(一)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为了建立一个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学体系1.(二)构建行政法理论基础体系的时机1.有些学者认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时候未到,构建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时机未到。
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很快,成果很多,但是毕竟研究的时间还很短,而且我们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规律还没研究透彻。
2.大多学者认为时机已到,而且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如:1.平衡论:罗豪才认为行政法的元点是“平衡”,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为了“平衡”构造了一系列概念从而建立一个体系。
2.控权论:这是目前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法的目标就是“控权”。
为了“控权”构建了一系列概念,如为什么要控权,怎样控权,控的方式手段,控的过程,事前控制,结果控制,外在控制,内在控制等等,从而建立成一个体系。
3.管理论:没有这种学说,但是生活中有这种现象。
学者通过对这种现象进行抽象理论概括,从而形成了管理论。
以“管理”为元点来构建行政法学体系。
4.服务论: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因为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有些学者从此出发,以“服务”为元点,构建政府怎样更好地服务,服务的手段等概念,从而建立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方法论
行政救济途径与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 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 对该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
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合 理,不得滥用权力或显失公正。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 、方式和时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
理。
行政法论证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通过对行政法的价值基础进行 分析,论证行政法的合理性和
正当性。
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等实证分 析方法,对行政法的社会效果 进行论证。
规范分析方法
对行政法的规范结构、规范逻 辑和规范体系进行分析,以论 证行政法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
比较分析方法
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行政 法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其有益 经验,完善本国行政法制度。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的启动方式,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 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 的申请作出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 推定为合法有效;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约束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3、价值意义
“平衡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继续发展的动力和目标”,换言之,行政法的目标就是平衡,即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对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分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这中间给予很大的灵活性。但正是因为这样,其重点不突出,模糊性较大,作为产生于民众又脱离民众的行政权力并没有有效监督或者强调行使,这会浪费更大的社会成本。
(完整word版)行政法 名词比较(2)
名词比较: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前者是消极的依法行政,后者是积极的依法行政,两者并存于行政法中,缺一不可,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
3、宪法行政法法律保留宪法法律保留:凡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时,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行政法:行政行为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宪法侧重于立法层面,而行政法侧重于执法层面。
4、程序合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程序合法原则属于形式法治三原则中的一条,主要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则属于实质法治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指在行政法治过程中,行政主体作出具有一定授益性和可预见性的行为之后,私人对此产生了正当合理的信赖,行政主体在变更相应的法律状态时应对这种信赖加以保护,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相比较:1. 诚信原则概括性太强,充满道德色彩;而信赖保护原则具有更高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2. 作用的领域不同。
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正常行政过程中方法上的要求出现的,而信赖保护则是在行政过程中法律状态发生变更时提出的。
3. 诚信原则拘束双方当事人;而信赖保护则重点拘束行政主体一方。
6、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而成立,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国家目标,对其他社会单位进行监督、协调、服务的机构。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
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
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
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
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管理论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
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
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
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
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
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
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
相对而言。
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
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
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
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
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
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2.2管理论。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行政法的核心及理论模式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
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
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构造方面。
传统行政法学的构造主要由有三局部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异,运行机能也不尽一样,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
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
三是行政救济法。
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当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
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
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XX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那么甚至理论框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
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开展作了比拟深入的总结。
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视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拟狭窄,思路比拟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拟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提醒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开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开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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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
【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
1、定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
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
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
1、定义
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
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在十九世纪中叶的德国,学者奥托·迈耶和哈特穆特·毛雷尔学说体现了控权说的影子,提出了“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
”
后在美国得到高度发展并且成为传统行政法的主流观点,至二十世纪, 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深刻的社会转型, 独立管制机构大量涌现, 尤其是罗斯福新政后, 行政权力因给人们带来诸多好处而受到高度赞扬, 但与此同时, 行政权力因极度膨胀和扩张而招致人们的恐慌。
从美国建国至二十世纪中后期,美国学者纷纷对“控权”理念深信不疑。
恩斯特·盖尔霍恩和罗纳德·莱文认为, 行政法关涉(concern)控制和限制,戴维斯给行政法作出这样的界定,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 其中特别包括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
施瓦茨指出, 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而不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 它的对象仅限于权力和补救, 并回答如下问题: 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 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 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同样强调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3、价值意义
对政法行使行政权力产生约束和限制,保证了权力平衡,天平向民众利益倾斜,对于英美国家的民主建设进程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是,控权会导致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变低,政党矛盾扩大,人民的意愿得不到最优满足,严重情况下时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
三、平衡论
1、定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理论出处
平衡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产生于中国,平衡思想在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渊远流长。
但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以及将之初步发展为一种系统的行政法理论却出于中国行政法学者的努力,其中,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是其理论奠基者。
在分析平衡理论最初形成于中国的种种原因中, 罗豪才教授主要强调了中国转型发展时期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知识和经验(广义的制度资源) 以及自由、宽容的行政法学术气氛的意义。
70 年代末, 尤其是 80 年代中期以来, 中国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了对传统社会的变革, 这种变革有两方面的意涵: 一是对有几千年历史的封建旧传统的转型, 其显著的政治特点是等级制、官本位、人治观念; 二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一新传统的转型。
这两种变革的一个核
心矛盾都集中在官民关系、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
变革的方向为行政法关于“行政权——公民权”关系这一学科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范式。
3、价值意义
“平衡论”认为: “平衡是行政法继续发展的动力和目标”, 换言之, 行政法的目标就是平衡, 即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 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对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分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这中间给予很大的灵活性。
但正是因为这样,其重点不突出,模糊性较大,作为产生于民众又脱离民众的行政权力并没有有效监督或者强调行使,这会浪费更大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