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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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

【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

1、定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

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

1、定义

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

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在十九世纪中叶的德国,学者奥托·迈耶和哈特穆特·毛雷尔学说体现了控权说的影子,提出了“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

后在美国得到高度发展并且成为传统行政法的主流观点,至二十世纪, 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深刻的社会转型, 独立管制机构大量涌现, 尤其是罗斯福新政后, 行政权力因给人们带来诸多好处而受到高度赞扬, 但与此同时, 行政权力因极度膨胀和扩张而招致人们的恐慌。从美国建国至二十世纪中后期,美国学者纷纷对“控权”理念深信不疑。恩斯特·盖尔霍恩和罗纳德·莱文认为, 行政法关涉(concern)控制和限制,戴维斯给行政法作出这样的界定,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 其中特别包括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施瓦茨指出, 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而不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 它的对象仅限于权力和补救, 并回答如下问题: 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 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 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同样强调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3、价值意义

对政法行使行政权力产生约束和限制,保证了权力平衡,天平向民众利益倾斜,对于英美国家的民主建设进程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是,控权会导致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变低,政党矛盾扩大,人民的意愿得不到最优满足,严重情况下时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

三、平衡论

1、定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理论出处

平衡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产生于中国,平衡思想在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渊远流长。但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以及将之初步发展为一种系统的行政法理论却出于中国行政法学者的努力,其中,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是其理论奠基者。在分析平衡理论最初形成于中国的种种原因中, 罗豪才教授主要强调了中国转型发展时期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知识和经验(广义的制度资源) 以及自由、宽容的行政法学术气氛的意义。70 年代末, 尤其是 80 年代中期以来, 中国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了对传统社会的变革, 这种变革有两方面的意涵: 一是对有几千年历史的封建旧传统的转型, 其显著的政治特点是等级制、官本位、人治观念; 二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一新传统的转型。这两种变革的一个核

心矛盾都集中在官民关系、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变革的方向为行政法关于“行政权——公民权”关系这一学科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范式。

3、价值意义

“平衡论”认为: “平衡是行政法继续发展的动力和目标”, 换言之, 行政法的目标就是平衡, 即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 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对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分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这中间给予很大的灵活性。但正是因为这样,其重点不突出,模糊性较大,作为产生于民众又脱离民众的行政权力并没有有效监督或者强调行使,这会浪费更大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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