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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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2024年草原禁牧行政补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草原禁牧行政补偿制度研究》范文

《草原禁牧行政补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场退化,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禁牧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禁牧政策的实施往往涉及到牧民的生计问题,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补偿制度,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草原禁牧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草原禁牧政策及行政补偿制度概述草原禁牧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放牧而采取的限制或禁止牲畜在特定草原上放牧的行政措施。

行政补偿制度则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限制或剥夺个人合法权益时,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制度安排。

在草原禁牧政策实施过程中,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缓解禁牧政策带来的生计压力。

三、当前草原禁牧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在实施草原禁牧政策时,均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补偿制度。

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资金补偿、就业帮扶、产业扶持等。

然而,由于地区差异、政策执行力度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较大差异。

(二)问题1. 补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政策执行力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使得部分牧民对补偿政策感到不满。

2. 补偿资金不到位。

部分地区由于财政困难、政策执行不力等原因,导致补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牧民手中。

3. 补偿方式单一。

当前行政补偿方式主要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难以满足牧民的多样化需求。

四、完善草原禁牧行政补偿制度的措施(一)统一补偿标准为了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草原禁牧行政补偿标准,并根据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应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牧民了解并认可补偿标准。

(二)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草原禁牧行政补偿制度的资金投入,确保补偿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牧民手中。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具体标准在国家赔偿法这种规定。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度。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 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 ”第 四,“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 务的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或相对人为社会公益而蒙受一定损失时, 行政机关向受损害的相对人依法承担给付一定金 钱的义务。 ”
笔者认为,前两种概括基本上是正确 的,但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DF31 文蔽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2006) 01- 0091- 03
. 法制 纵 横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思 考
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 法律系,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 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首先应对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我国应以 “ 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下 的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墓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缺乏宪法依据,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 救济制度缺位。我国应在宪法中增加行政补偿条款,对有关条款作扩张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同时应确
即由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 2 ) 公共负担平等说为行政补偿不足额的现象提供了 依据。我国是一个发展 中国家,经济力量远未能 达到国家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给予 充分的,足额的救济。这一点 ,即使是发达国家 也不能做到。目前 ,国家只能根据公平观念,区
分补偿、赔偿、救济等形式,依据损失或损害发 生原因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或赔偿。这也是公共 负担平等说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原因之一。
是仍然不算完整,因为它们没有把引起行政补偿 发生的公民主动协助行为包括在内。后两个概括 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前者将引起补偿发生 的行为限定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 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特别损失 ; 或者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 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 自己的合法利益 受到损失 ,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受损失予 以适当补偿 的制度。因此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 一,补偿的主体是 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这就区别于其他主体的补 偿。第二 ,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须是 国家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的行为。这使得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第 三,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

略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略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关 键 词 : 口; 划 生育 ; 偿 制度 ; 究 分 析 人 计 补 研
事后如不给予相对 ^ 、 以适当的补偿, 就可能挫伤他 1 人口和} U Hl 生育行攻 偿 算。 1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现状。“ . 1 对于行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 书。 请 赔偿请求人书写 们协助公务的积极性, 最终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 基层行政主体在 人口和i划生育行政管理过 十 政补偿 , 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 土 申 虫 口 请书确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 也可以口 益。” 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赔偿请求书应 程中,为了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维 地征用) 的补偿做了—些零散的规定外 , 整体的、 规 头申请, 范化的行政补偿制 度尚未建立。 目 我国行政管 当载明下列事项: ” 前, 护人口 匈I 和订 生育等社会公益, 有时得损害特定相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事后须对该相 理领域的行政补f 尝 仅限于行政许可、 土地征用等个 Z. 1 受害人的姓名、 1 性别、 年龄、 工作单 位和住 对人利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对人以 适当或对等的补偿。 别范围。 对于人口和计划 生育行政补偿而言, 除一 所 , 3 保护热心于人 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者的权 j 些地方制定了某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行政补偿政 或者主要负责 ^ 姓名、 的 职务; 1 具体的要求、 Z2 事 益,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特定个 ^、 组织为了维护  ̄ '目 J - 前尚无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t , 致使公民、 法 多 限据和理由; 1 Z. 3申请的年 、 日。 月、 人和其他组织因与人 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需要而受 2 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国家赔偿以 2 支付赔 和增进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 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 医 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失。在执行 ^口和汁划生育基本国策过程中, 常常 到损害, 则无法得到适当的行政补偿。 1 2人日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与人 口和计划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 义 务机关对依法 会遇到许多乐于为人 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奉献的公 生育行政赔偿的异同。 两者部是因行政主 体在管理 确认有《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第 ( ( 项规定的 民个人, 一)二) 他们义务在宣传动员 、 说服教育一些公民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过程中 对相对人的合法财产 情形之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 应 遵守人口 和计坛生育法律法规、 0 执行人 口 和计划生 经常会使ff 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私 电『 ] 权、 人身权等私权利造成的损失、 损害所给予的行 当在侵权 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育政策, 政救济。 恢复名誉、 赔礼逯 。 漱 权利受到不同 程度的损害。 19 年我国制定了《 94 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 , 侵犯公民人身 自由的,每 日 的赔偿金按照国 4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民主决策机 了国家赔偿制度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制度由 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缝康 制 此建立。 但对于行政补偿, 除个别行政管理领域外, 权的, 按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 41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整体性的、 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 偿数额。 侵犯公民、 ^ 法 、 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 机关应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 在坚 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 度, 人口和讨 0 戈 生育行政 项砝 可依。 损害的, 按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 两者的主要区别: 豫环 同。人 口 和计划生 赔偿方式、 计算赔偿数额。 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 强化决策的合法性、 民主性。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与人 育行政补偿的前提具有合法性、 正当性 , 合法的人 2 受害 ^ 3f 匈 、 赔毖 赔偿义 务机关对有《 国家赔 科学性、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或相对人因人 口和计划生 偿法》 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收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 行政决策机 育公益而受到损失 、 损害的补偿; 口和计划生育 到赔偿申 人 请之 日 2 起 个月 内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 ^ 制。完善人口 、 和计划生育 目 标管理责任制, 探索建 行政补偿前提具有违法性。 因人口和 — l 生育行政 请求 国家赔偿的, 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和人民 立 目标责任考核评估长效机制。 违法或不当, 使相对 ^ 、 受到的损害所给予的 赔偿。 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4 2完善 臻程 序。 对于涉及面广 、 与人民 h目的不同。人口和} 戈生育行政补偿是为了保障 卜Ⅱ 赔偿 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 ,或者赔偿请求 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 口干 划生育决策事项, m十 要 相对 人 的合法财产权、 人身权等私权而对相对人损 人 对赔偿数额或方 式有异议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收集相关信息 , 通过召开座谈会、 听证会、 论证会 , 起 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以 及向社会公布等形式,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失的合理补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是为了 对 期间届满之 日 3 行政违法侵权行为的 惩戒; 蝴 不同。 口 人 和计划 讼 。 对于重大, 兜 霞 斤 j 事项及专业性强的 决策事项 , 组 合理性、 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生育行政补偿是交换性的、 替代性的, 通过合法行 2 向责任 人 自 赔偿义 _ 4 j 偿。 务机关赔偿后, 应当 织专家进行合法性、 4 3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行为来实现 , 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 ; 口和计划 责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 人 生育行政赔偿是惩罚性的, 其前提属于违法行政行 组织或个 ^ 、 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 确定行政决策督办机构和人员 , 对决策执行情况进 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 为, 属于违法责任的范畴。 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 ,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 行跟踪与评估 , 2人口和i戈生育行政赔偿程序 十 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 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应 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 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 ( 含县级以上 刑事责任。 制, l I 谁负责” 按照‘ 决策、 诏 的原则, 建立健全决策贾 人 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改府、街道_学 力 处) 3 建立人口和汁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馅 宦 究制度。对因决 错造成萤 划员 献 失的, 应追 及其工作 ^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员 法人和 3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生育权、节育措施知情 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1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 ^ 、 享有获得 选择权等生存权, 依法管理 ^ 口和计划生育。‘ ‘ 人权 参 考文献 人 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的 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 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 【郭志刚. 1 】 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及相 关人口研究问题 权利。根据《 家赔偿法》 口 国 。 和计划生育行政赔 和保障则是公 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在现实生活 f学海 1( 人 J I O 01 偿的程序是 : 中, 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政府违法行 【 2 】 浅谈我国人 口 李拖 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 2申 . 请和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1 应当向 为的侵犯, 更可能受到政府合法行为的损害。 f新西部( 月)00 ) 而目 ” J I 下半 , 1(. 2 2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政府对于公民依法享有的生育权、 节育措施知情选 【田雪原. 3 J 新中国6 o年人 口政策回顾与展望口 学 l 行政诉讼时—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 择权等人身权因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受到损 习论坛2 l . O0 f] 4 张雅彬 积极开展人 口教育的重要J 科技情 是 损害 , 可以同时提出 数项赔偿请求 。 害, 口 人 和计划生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 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年 自 更应对其合法行为导致的损 拓研发 与 ̄ -O O ) 2 5 . l(.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失给予补偿, 否则其行为显然与“ 国家尊重和保障 时的 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 日 起计算。 赔偿清求 人权”‘ 行依法治国, 、 建设让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 ^ 、 在赔 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 宪法原则不适应。 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时效中止。从中止 3 保护相对 人 . 2 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的积 维护人 口和汁划生育等社会公益。彳 政主体 ‘亍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 , 起 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 极性,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摘要】就目前而言,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行政补偿原则不统一;行政补偿范围不明确;行政补偿方式及救济途径较单一。

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就需要对目前我国行政补偿问题做系统性研究和分析,以期为更好的实现行政补偿规范化、行政补偿合理化提供参考或借鉴。

【关键词】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引言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可以说,在节日的喜庆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也存在不少问题,在现实中,如频繁袭击警察,因为警方执法不公的请愿等等,这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到社会引起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警察行政领域,这是必要的,警察的薪酬制度等问题作为研究的首席。

i。

一、我国警察补偿制度立法现状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相对于国外的趋势较为滞后。

但好消息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的科学家都十分重视这个问题。

首先,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国家在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可以说,我们的行政赔偿是基于法律或政策,中国的主要立法警察行政补偿赔偿如下:1.19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迫切需要凭证书,可以优先通行。

”......由于公安机关的需要调查犯罪......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机构和个人在需要运输手段的交际场所和建筑物将被退回后,立即使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弥偿损失。

此外,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依法应确保公民和组织给予的帮助和支持......他们的警察在支持卓越的人的职责,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支持他们的工作,警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将被授予根据养老金和赔偿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原则,为我们这里的警察行政补偿使用补偿的原则是适当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

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

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非常状态下的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非常状态下的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非常状态下的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分析摘要:以非常状态下的行政补偿制度为分析对象,对于非常状态的概念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分别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从公民权利保障、平衡公民利益、依法行政三个方面阐述非常状态下行政补偿制度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存在的重要性。

关键词:突发事件;非常状态;行政补偿人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历史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各种自然或人为的突发事件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坎坷历程,近几年更是愈演愈烈。

突发事件状态下的社会处于非常状态,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也就甚为特殊。

在非常状态下,公民权利的克减是无法避免的,所以,相应的救济也就尤为重要。

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marshall在1803年的marb-uryv.madison一案的判决中所指出:“公民权利的精髓就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来自政府的救济与保护”。

可见,救济制度有着重要的存在价值。

而行政补偿作为救济制度的一种,在非常状态下有其特殊的重要意义。

一、非常状态与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分析(一)非常状态概念分析本文采用“非常状态”概念,主要是对应“常规状态”而言的。

理解为:“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事情发生后的状态。

”目前我国立法中运用的是“突发事件”、“紧急状态”。

非常状态主要就是指这两种状态,本文借助对这两种状态的分析来理解非常状态。

1.社会危险程度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轻,未达到极端的程度。

紧急状态是一种极端的非常状态。

其解决的是像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说的“国家生命”问题。

2.概念性质突发事件是行政法中的概念。

突发事件下,平时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改变,但是平时宪法制度并没有改变。

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程序的条件是,常规状态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职权不足以克服社会危害,同时社会危机又没有达到改变平时宪法制度的程度。

紧急状态属于宪法范畴,紧急状态下的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是社会、国家和政府的存亡问题。

平时宪法规定的国家民主决策体制的运行发生严重障碍,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和剥夺。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遭受的与一般人相区别的特 有损失。这种
损 失 是 该 特 定 人 所 承 受 的 多 于社 会 普 通 公
的把公共 团体包括在内。另外 ,对哪些损 失应该给予补偿 ,有的学者认 为仅 限于财 产损失 ,有的学者则认 为适用的范围应该
更广 些 。
众的“ 特别损失” 只有具备特定性的损失 , 。 才能够得到 国家的行政补偿 ,如果是社会
保 障 说 为 前提 , 以 特 别牺 牲 说 为基 础 , 以公 平 负担 平 等 说 为原 则 。
关 奠词 :行政 补偿
牲 法 理 基 础
公 共 利益
特 别牺
行 为的后果 , 必须导致财产或利益的受损 , 并且这种损失不是法定的义务 ,而是 为公
的理 解 也 有 一 些分 歧 ,比如 对 主 体 范 围 的 理 解 , 的 认 为 是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有 有 的 认 为 是 国 家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 ,还 有
通 过 上 面 的分 析 ,本 文 对 行 政补 偿 的 概 念 做 如 下 表 述 :行 政 补 偿 是 对 行政 主体
我行 制的理究 国 政卜 度 法 研 偿
■ 蒋 飞 ( 山东科技 大学文法 学院 山东青 岛 2 6 1 6 5 0)
▲ 此 论 文 系山 东科技 大学 “ 蕾计 划”项 目的阶段 性研 究成 果 春 ◆ 中图分类号 :D9 21 文献标识码 :A 1.
行 政 补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行政 补 偿 的构 成 要件 是 指构 成 行政 主 体 因其 合 法 行 使 公 权 力 或 为维 护 公 共 利 益
而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特别损失,
由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平 、 合理 原则 给 予 补 偿 所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般 来说 ,应 具 备 以下 条件 :

路政赔补偿费机制问题研究

路政赔补偿费机制问题研究

2024(2)总第1495期路政赔补偿费机制问题研究陈珮静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直属支队摘要:公路作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

路政管理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路的快捷安全、畅通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以及公路的使用寿命能否得到有效延长。

基于此,本文首先对路政赔补偿费机制进行了概述性介绍,然后分析了路政赔补偿费机制与公路养护以及经济发展的关系,继而指出了当前路政赔补偿费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加强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和推动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路政赔补偿费机制;公路养护;赔补偿费公路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的交通基础设施。

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是维护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建设“法治公路”的迫切需要。

路政赔补偿费制度作为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抓手,对于较好地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突出路政管理行政性、提升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对公路进行养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路政赔补偿费机制概述路政赔补偿费是指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公路路产损坏,根据损坏的程度和具体情况,向责任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用。

路政赔补偿费机制是确保公路正常运行和保障受损方获得合理赔偿的关键性制度。

责任主体涵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负有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和制止任何侵害公路的行为。

在处理路产损坏事宜时,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是主要的调查处理主体,而当事人则有义务及时报告并接受上述机构的现场调查。

路政赔补偿费的收费性质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路政赔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理由是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是代表国家进行收取的,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二十一章行政补偿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补偿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

其特征有:一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是行政补偿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并且是其遭受了特定的损失。

P264三是行政补偿必须以损失发生与合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政补偿方式多样,还可以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妥善安置。

五是行政补偿的原则是正当补偿,由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

六是行政补偿多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后。

其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为:一是引起原因不同。

二是性质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责任范围,而行政赔偿则属于行政责任。

三是发生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往往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

四是标准不同,行政补偿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由法律规定;行政赔偿则据实赔偿。

五是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补偿适用行政程序,而后者可能会运用司法程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P263—264三、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P264--2661、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说2、结果责任理论3、特别牺牲说4、人权保障论5、社会协作理论6、社会保险论第二节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范围指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相对人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

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土地征用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3、公用征调补偿。

4、执行治安职务损失补偿。

5、紧急避险补偿。

6、军事训练补偿。

7、高度危险工程补偿。

8、行政行为废止补偿。

9、公民主动协助执行公务的补偿。

10、其他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方式分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

直接补偿以金钱与财物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损失。

间接补偿则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给予的补偿。

直接补偿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间接补偿包括资源调配上的优待,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等。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三 、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起 步较 晚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后 ,一 些 单行 的法律 法规 开始涉 及到行 政补 偿制度 如 1 8 年 国务 院 92 颁布 的 《 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 》和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 ,这两个条例对征 用标 准,补偿条件 、补偿额度作 了规 定 。虽然 陆续 出台了规 定和涉及 行政补偿的各种单行法 律法 规 ,但总 的说来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不够完善 的, 概括起来 ,我 国现行 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 的问题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 )行政补偿 的范围 二
1行政机 关因公共 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变更 已经 生效 . 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 际损失的 。 2 行政机关合法 的行政行 为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 、财产 . 损失的。 3 公 民、组织 的财产 与公民的人身因 国有危险物发生意 . 外而造成损害的。 4 国家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非 国有化企业和财 . 产实行国有化的。 5 国家 合 法 征 用 土 地 或其 他财 产 的 。 .


案例导入
人。
( )行 政补偿 的对 象具有特 定性 ,即特定 的行政相对 3 ( )行政补偿通常以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4
某市某 区某屠宰场于 19 年5 日依法取得该市工商行 9 7 月5 政管理部 门颁发 的营业执 照,营业 范围为生猪 自宰、代宰加 工 、销售 ,经营期 限至2 0 年5 0 0 6 月3 日;1 9 年 该屠宰场取 98 得 了北江 区人 民政府所颁 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牌 ,并取得 了 有效期至2 0 年 的卫 生许 可证 ,其 经营生猪屠宰手续齐全 、 05 合法 。2 0 年 1 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 院行政法规 《 01 0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 政府 规 章 《 市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 以 某 及 国家强制性标准 《 生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有关法 规 ,结合该市实 际情况 ,制 定了 《 某市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 ( )设置规划 》。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范 围内每 区只设一个 场 二级机械化屠 宰场 ,关闭城市规划 区范 围内的其余屠 宰场 。 北江区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 和某市人 民政府有关生猪屠 宰 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相关技 术标准 ,于 2 0 年6 5 0 4 月1 曰, 向未获得规划 范围内国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资质 的屠 宰场 送达 《 拟关 闭屠 宰场 告知书》,区政府告知屠宰场在近期关 闭及 听证权利 。屠宰场在 规定期 限内未 申请听证 。2 0 年6 04 月2 0日,北 江区政 府 以屠宰 场不符 合有 关条件 为 由,作 出 《 闭屠宰场 决定书》 ,决定 自2 0 年6 O 关 0 4 月3 日起 关 闭屠 宰 场 。屠 宰场对北 江区政府所 做 出的决 定不服 ,于2 0 年 9 0 4 月 1 4日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北 江 区政 府 所 做 出 的 关 闭屠 宰 场 的 决 定 。 在这个 案例 中,北江区政府作 出的关 闭屠宰场决 定的具 体行政行 为主体 、程 序合法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然而 , 北江 区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给屠宰场 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实际损 失,依照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的规定 :北江 区政府 应对屠 宰场 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第八 条并未 规定 明确 的赔偿 标准及程序 ,而且我 国 目前也没有 关于行 政 补偿 的统一性法律规定 。 为了保 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我 国亟待制 定专门统 的行 政 补 偿 法 。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区分 。 3补 偿 的是 行 政 相 对人 合 法权 益 所 遭 受 的特 别 . 损 失 为学 界 接受 的“ 别 牺牲 说 ” 为 . 较 特 认 国家 天然
观点。 行政 征收 与征用的 区别主要 在于 四个 方面 。 目 ①
的不 同 : 收 的 目的在 于 公共 利 益 。 用 的 目的在 于 征 征
理 顺 行 政 征 用 与 征 收 的 关 系 , 定 统 一 的 行 政 征 用 ( 收 ) , 整 征 用 补 偿 原 则 , 确 行 政 征 用 补 偿 制 征 法 调 明
标准. 完善 行政征 用补偿 法律 程序 . 行政 征 用补偿 纠纷 纳入 司法 审查 范 围。 将 关 键词 : 突发 事件 征用 补偿
梁慧 星教 授认 为 . 征用 与征 收 “ 相 同之 处 . 有 但也
有本 质 的区别 它们 的共 同点是 对 原 财产 所有 权 人或
者其 他 物权 人 有 强制 性 . 国家 有 征 收或 者 征 用 的指 在
令 时 , 利人 方 面只 能服 从 。 权 它们 的本质 区别 在 于 : 征 收 , 为政 府 方 面取得 所 有权 或者 其 他 物权 : 是 而征用 . 则 只是 紧急 状 态 下 的强 制 使用 。紧急 状 态结 束 时 . 被
2 1 第 2期 0 0年
法 治 研 究
窭发事件应对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Hale Waihona Puke 党 雷 摘要: 突发 事件 应 对 中的行 政征 用补偿 制 度 发 生 于 突发 事件 的预 防 、 测 、 急 处置 和 恢 复 重 监 应
建过 程 . 突发 事件 应 对 中单位 和 个人 财 产权 克 减与保 障 的 集 中体 现 。 是 本文 着 重分 析 突发 事件 应 对 中 的行 政征 用补偿 制 度 的特征 。 国《 我 突发 事件 应对 法》 于行政征 用补偿 制度 的 规 定及 不足 , 出应 当 关 提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 l O U ・
科 技 论 坛
完善我 国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研究
姚 加 善
( 宁夏平罗县国土资源局 , 宁夏 平 罗 7 5 3 4 0 0 ) 摘 要: 尽 管我 国已初略 形成 了一套较 为完整的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 系, 但在真正执行补偿 时仍然存在 着一定的问题。社会就业压 力的不断增 大使得 失去耕地或土地资 源的农 民生活 变得 拮据 , 由此一 来, 失地农 民的 生活状 况以及 土地征收补偿 问题便 成 了国家政府所 关注的重点。针 对如何 完善我 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这一 问题 , 本 文现在 结合 我 国国情及相关的 法律政策 , 站在客观角度提 出几点 可行 建
核确立出一套公平 、 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以保障被征收者的 政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 关于复议终局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最后, 完善司
基本权益 。 所确立 出的公平统一原则必须要具备一 定的灵活性和适 法救济 。从法 律层面 明确人 民法 院对于土地征 收补偿 的司法管辖 应性 , 要 能有效的规范 国家土地征收 的运作 , 化解 土地征 收中的矛 权, 法 院应逐步扩大对征地农 民的司法救 济, 规定相对人对 于土地 征 盾, 保障农 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收过程 中征收土地的公共利 益 目的的认定 、 征地程序是否公 正等各 2完善土地征 收补偿 的范 围与标准 项具 体行 政行 为都 可以向法 院起诉 , 由法 院在 衡量 相关利益后 作 出 扩大土地征 收补偿范 围是首要任务 。现阶段 , 我 国土地征 收补 裁决 。 偿范 围相对 比较狭窄 ,对 于被正受者所提供 的补偿 费用只包括 土 结束语 地、 林木 、 土地青苗 、 地上 附着物等资源补偿 费 , 以及相关 的房 屋补 上述 内容 中, 笔者 针对 当前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所 存在 的问 偿、 安置补偿 和搬迁安置费用 。尽管法律制 度中所要 求的补偿费用 题 , 给 出了几点相应 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 并指 出完善 的补偿 制度必 的类型众多 , 但在真正 实践 时, 并 没有做到真正 的完全补偿。因此想 须依靠公 平的补偿原则 、 规范的补偿标准 以及健全 的补偿机制来实 要完善现有 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就必须先扩大征收补偿范 围。实 现 。因此在 实践 中, 相关人士不 如从 原则 、 标 准 以及机制 三方 面入 际补偿 时 , 所补偿的费用里边不仅要包括征收所造成 的直接利益损 手 , 采取有效措施 , 切实加强我 国土地 征收补偿力度 , 为推进新 农村 害, 还要 包括 因国家 土地 征收而 间接 引起的利益损 害补偿 , 比如被 建设做 出贡献。 征收土地给周 围未 征收土地所造成 的直接影响及损失等等。 只有扩 参考文献 大了土地征收补偿 范围 ,才能给被征收者提供更多 的补偿费用 , 为 【 1 ] 王 富博. 土地征收 的私权保 护——兼论我 国土地 立法的完善 f J ] . 政 其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 障。 法论坛 , 2 0 0 5 ( 1 ) . 其次,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 的标准 。明确 了补偿 范围之后 , 接下来 [ 2 ] 郑润梅, 路 小仓 . 现行 土地征 用制度 有关 问题讨 i - ' e [ J ] . 山西农业 大 的问题是 以什么样的标准对被征收 的财产予 以补偿 。回顾历史 , 不 学学报f 社会科 学版) , 2 0 0 3 ( 2 ) . 少国家在征 收补偿 的时候是按照财产所有人 的价值进行 补偿 , 但是, 【 3 】 吴群 , 徐 萍. 我 国大陆现行 土地征 用补偿 改革的 几点思考【 J ] . 南京 由于所有人的价值非常复杂, 很 多时候难以确定财产所 有人 的具体 经济学院学报 , 2 0 0 2 ( 5 ) . 价值。而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 的中立性 , 更具有可操作性, 不少 国家 逐步改为以市场价值为补偿 标准。在我 国, <土地管理法 >第 4 7条 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 标准作 了详尽的规定, 但是 , 该 标准并没有明 确这种 补偿 是属于市场价值还是所有人 的价值 , 而是不仅 考虑到被 征地农 民的生活成本, 同时还依赖 政府的财政能力 。这种标准是 由 行政机构决定, 毋需考虑财产的市场价值, 是高度行政化 的土补偿标 准, 实践征 收过程 中, 土地征 收补偿 的规 定存在层 层授权, 甚至是无 权授权现象, 且对农 民的补偿偏低。因此,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 准,

浅谈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避免 , 几乎没有一项建设不需要公民的配合。从历史上看 ,
而生 的 , 来补 偿 的范 围扩 大到 征收其 他不 动 产和 动产 , 后 现 在 发展 到合 法行 政行 为 的侵 害也应 给予 补偿 。当 国家基 于 公 共 利益 之 目的 , 以国 家强 制力 为 后 盾 , 公 民 、 人 或 其 从 法 他 组织 处无 偿取 得财 产权 时 ,国家有 必 要对 遭受 损 失 的相 对 人给 予行 政补 偿 ,从 而重 新建 立行 政 权力 与公 民权 利 之 间的平 衡 。 政补 偿制 度 的确立 和发 展 , 行 是一 国行 政 法制建 设 发展 到一定 阶段 的产物 ,它在 法律 体 系 中 占有 不容 忽 视 的地位 。2 世 纪 8 年 代 以来 , 0 0 随着 经 济 与社 会 的发 展 , 一 些单 行 法律 、 规相 继规定 了特定 领域 的行 政补 偿 问题 。 法 但
顺 畅 的 、 元 的利 益 表达 机 制 , 立 起新 农 村 治 理 的理 念 , 多 确
避 免 因利益 表达 不 畅造成 基础 设施 效益 低 ,甚 至影 响局 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农村的社会稳定。 _ I
参 考 文 献
地区的农 民对农村基础设施的需求水平和需求层次也不相 同, 所以在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 要切实尊重 当地农 民
政 补偿 缺乏 基本 的统 一规 定 , 国一直 没有 形成 系 统 的 、 我 科 学 的行政 补偿 理论 和 制度 。 随着 公 民权 利 意识 的空 前增 强 , “ 国家利 益 至上 ” 的观 念 日 受 到严 峻 的挑 战 , 立 系 统 的 益 建
国制定 了《 国家建设征用 土地条例》 18 ,96年制定 了《 土地 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作 了更具体的规定 , , 同时期颁布 的《 草原法》 《 、渔业法》 《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 、水法》 也 都对补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资源管理领域建立了比较完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不 能 够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析, 以 及 他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及 差 异 分 析 得 出 本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领 导 不 能 清 晰 地 认 清 企 业 的 各 员 工 , 行奖励 , 而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激 励 。 结论:
( 1 ) 基本工 资作为员 工的最基 本保 障 , 虽 然 不 能 加 强 员
关 系到 国 家行 政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更 是 一 个 宪 法 问题 。在 行 政 补 偿 问 题 的研 究 上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都 有 着 不 同方式 的尝试和探 索 , 尽 管在 形 式 和 实 质 上 , 各 个 国 家 的表 现 大相 径 庭 , 我 们 应 当在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借 鉴 其 他
1 . 1 行 政 征 用 的 概 念
在我 国, 行政征 收与行政征 用虽仅 一字 之差 , 然 而 旨 趣
政 法上合 同的方式 , 但其 仍然 无 法 满 足政 府 行政 工 作 的需 却 截 然 不 同 。 法 学 界 对 两 个 概 念 的 界 定 众 说 纷 纭 , 主 要 有 要, 于 是 作 为 补 充 形 式 的 强 制 性 手 段 取 得 财 产 的 行 政 征 用 两 种 观 点 : 一种 观点认为行政 征收是 上位 概念 , 包 括 行 政 征
国 家的成功经验 , 促进 我国行政机 关职能的 不断改善 , 拓展行政 相对人的权 益, 深 入 贯 彻 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会 。
关键词 : 行政征 用 ; 行政补偿 ; 制 度 完善 中图分类 号 : F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3 1 9 8 ( 2 0 1 3 ) 1 5 — 0 0 3 2 —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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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内容提要从两起案例看,在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

鉴于此,必须正确认识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此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

从行政补偿理论上讲,如公平负担的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都是这个领域的重要理论。

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还要明确界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关键词行政补偿法/立法/研究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

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

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

到处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

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

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包括一家外资)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

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

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

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

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

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

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

建立这一制度的具体意义表现在:1、保护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法治是与人权紧密在一起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而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政府违法行为的侵犯,而且更可能受到政府合法行为的损害(如前述两个案例的情形)。

一个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如果政府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对其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其对人权的保障显然是不完善的。

2、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自由;二是平等。

政府合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利益的损害,其受害人往往是特定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

这些受害人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实际是政府加予他们的不平等负担。

政府如果不对这些市场主体所承担的特别负担予以补偿,就会使他们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3、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不得不损害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如消防灭火中为建立隔火带而拆除特定相对人的房屋或征用特定相对人的防火器材,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征用特定相对人的交通工具等。

对此,行政主体事后如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就可能挫伤他们协助公务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为社会奉献的奉献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许多乐于为社会奉献,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人,他们在为社会、为他人做好事的过程中,经常会使他们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甚至为此牺牲他们的生命。

对这些英雄模范人物和他们的家属,政府如果不给予适当的补偿,社会公正就难以体现和伸张。

5、保护因公益受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行政相对人权益因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害有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自己主动协助公务或见义勇为而导致的损害,二是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被动受害。

对于第一种情况,相对人很少自己主动去向政府申请补偿(当然也有相对人或其家属主动申请补偿的);对于第二种情况(且这种情况是多数),相对人通常会主动去向政府要求补偿,政府如果不予补偿或补偿不公平、不适当,他们会不断地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行政补偿方面较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故为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时有发生的。

6、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促进进一步对外开放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发展我国经济,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需。

而要保证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政策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培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行政补偿法律制度则正是这种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必要要素。

试想,如果没有这种稳定的制度,外资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条件下随时可能被征收,被国有化,被投资国政策的变化,或因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致外资财产损害而不予任何补偿,那谁还敢到这样的国家来投资呢?目前,我国加入WTO在即,我国经济将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在这种形势下,建立我国统一和稳定的行政补偿制度尤显必要和迫切。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各国学者对行政补偿制理论根据的阐释是各种各样的,其主要学说有三:1、公平负担理论。

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

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

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给相对人的损害,不管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不管其是否有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虽然是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造成的,但对于受损害人来说,其受到的损害与其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引起国家赔偿)是一样的:在两种情况下,受损害人权益都是合法的权益,所受损害都是损害,且相对人本人都没有过错。

因此,在两种情况下,其受损害的权益都应该同样得到救济.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合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3、危险责任理论。

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别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之中,他即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这种理论始于民事赔偿领域,后行政法予以借鉴,作为了行政补偿的根据之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在既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又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国家,行政补偿通常比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大,后者比前者更多、更广泛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个别或部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通常包括下述情形: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部分相对人利益。

例如,在发生大洪灾时,国家为了保护大城市和大范围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导致一定农村或小城镇地区被淹,这些地区的居民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重大损失。

同时,国家还可能征用一定地区的个人或组织的财产用于抗洪救灾。

同样,在发生火灾时,消防部门为了阻止火势蔓延,可以拆毁火场附近居民和其他建筑物,为了迅速扑灭火灾,消防部门还可能征用个人或组织的灭火器材或征用其他物品用于灭火。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

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枪械,可能误伤好人。

海关检查出入境人员行李物品时,可能因不慎损坏相对人的财物。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

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公民主动协助公务,受益人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由国家补偿;其二,公民见义勇为,受益人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人。

对于这种情形,除了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补偿外,受益的特定相对人亦应对见义勇为者为其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征收和征用有所区别: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相应财产由相对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征用则通常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主体只是对相对人财产“借用”(强制性“借用”)一段时间,用完以后仍归还相对人。

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如核电站的修建和运作、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存放、监狱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不是必然)因各种原因使个别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种损害。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例如,行政机关为了改善生态或生活环境,决定提高特定地区的环境标准,为此撤销原给相对人的某种生产或采矿许可证,相对人因此停产停业可能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如前述案件的情形)。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部分个人、组织的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个别人身损害。

军事行政补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战时军事行为致害的补偿;二是对平时军事训练、军事演习行为致害的补偿。

一般行政补偿法只调整后一种军事行政补偿,对前一种军事行为致害,并非所有国家都予以补偿,对此予以补偿的国家,通常也只是在战后制定特别补偿法规定专门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四、行政补偿的程序行政补偿可适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种,但行政程序应为司法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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