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

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
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

一、相关案例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京防指字[2004]29号关于采取政府收购方式清理本市原种禽场周边地区散养家禽的紧急通知:其中清理范围包括西田各庄肉鸡原种场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清理方式为采取统一收购、统一加工,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清理。当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通告并下发了密政字[2004]64号关于清理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地区家禽紧急会议纪要。会议议定:对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家禽进行收购。涉及西田各庄镇苍头、疃里、西田各庄、董各庄4个村;对养殖户补偿标准为散养鸡每只30元,成规模养殖的肉鸡,由畜牧专业人员核定肉鸡实际养殖成本,在核定后补偿养殖成本的基础上,每只再补偿2元。西田各庄镇苍头村霍某所饲养肉鸡在被收购范围内。2004年2月6日,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收购成规模养殖户原告霍某饲养的33日龄肉鸡2996只。之后,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霍某的肉鸡进行了补偿。原告霍某已将补偿款领走。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为了预防禽流感疫情,保护原种基地的安全,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收购范围内成规模肉鸡养殖户原告王某饲养的肉鸡进行收购,理当予以补偿。原告王某对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的收购行为应给予理解和支持。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行情等客观情况,以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王某的肉鸡进行补偿,并无不当,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

本案发生在禽流感的大背景下,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补偿诉讼。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2]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价值

(一)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公权利的侵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虽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其毕竟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失或即将造成损失,而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只能用行政补偿。

(二)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补偿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失而采用国家补偿的责任制度,是为规范行政权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害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权益,使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益保障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从而有效地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对提高管理效率有重要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以适度补偿,从而弥补了其一定程度上的损失,使行政主体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和合理的范围内更有效地行使行政权,达到预期的行政目标。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称为行政效益的提高。

三、行政补偿的立法沿革及我国的法律现状

行政补偿的概念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制度。在世界史上,最早开行政补偿制度先河的是国家责任最发达的法国,法国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3]在德国,有“对于因公共福祉而牺牲权利及利益之人,国家应予补偿“的规定。[4]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尊崇“君权至上”,不可能建立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党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各种立法走上正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作了规定,例如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征收标准、补偿条件、补偿额度等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行政补偿基本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补偿的问题也没有做任何规定。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到了行政补偿问题,使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有法可依,但范围、标准并不统一。类似SARS、禽流感此类突发事件,目前国内仍然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标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四、行政审判实务中,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目前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的情况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审理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第一,程序方面上的问题,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果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话,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实体方面上的问题,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此规定。如果缺乏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参照相关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鉴于行政补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依《行政诉讼法》规定,只应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由于行政补偿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时就此标准应进行合理性审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地市的政策进行合理性审查。[5]

五、当前我国行政补偿诉讼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通常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至少面临三种困境:一

是无法可依,存在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二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三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这些问题在行政补偿法律适用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一)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使适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客观上,立法所解决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有时使用模糊语言虽非概括之必要,但可能完全是出于立法策略的需要。行政补偿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公共利益”一词。从宪法的两个补偿条款看,“公共利益”目的是行政补偿构成要件之一。《行政许可法》第8条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补偿条款中也规定了“公共利益”目的。然而,就目前来看,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部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目的的界定都很模糊,这直接导致了行政补偿领域诸多问题的出现,导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难于把握“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又如在行政补偿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补偿范围的描述往往是诸如“补偿”、“适当的补偿”、“合理的补偿”、“相应的补偿”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对于补多少、补什么、怎样补、何时补、谁来补等问题则十分含糊。用语的抽象、原则、简单、粗放,造成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于掌握和实施。[6]

(二)法律漏洞或缺陷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者缺乏远见,或者立法技术的欠缺等因素的存在,法律规则中时有缺陷或漏洞出现,造成法律适用困难。依笔者所见,目前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范中至少存在以下法律漏洞:

1、现行宪法中没有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使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有了宪法依据,但其最大的不足是没有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一个法律制度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助于该法律制度的统一,有助于准确地适用和理解法律条文,并可以补充具体法律条文的不足。有了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具体的立法有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也才能使所有应予补偿的对象得到公平的而非厚此薄彼的补偿。否则,就会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补偿标准不一致,从而产生不公平现象,破坏平等原则。现代西方国家都把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直接写进宪法,如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公平”补

偿原则;日本宪法规定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等等。而在我国宪法条款中只用了“补偿”二字,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周全、不协调。

2、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虽然我国已经有几十部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问题有所涉及,但是这些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分散的、各自独立并针对不同领域作出的,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政策性调整的倾向就很明显,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稳定性以及补偿方式的差异性、补偿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引发一系列行政补偿纠纷。而且由于补偿的范围、标准不一,对侵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予以不同的补偿,或者对侵害程度不同或相当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补偿,从而违反了宪法所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单行法律与有关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大量不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

3、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的程序大多未作规定,尤其缺少救济程序设置。我国以单行法律法规确立损失补偿的不少,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设定损失补偿程序的却不多。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损失时,应该通过何种程序在多长时间内才能获得行政补偿,相对人在该程序中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大多数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行政相对人的补偿请求,双方不能就补偿数额或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或者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裁决、决定时,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诉讼,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程序的短缺,从而使相对人的行政补偿具体权益得不到真正落实,连低水平的正义也难于实现。

(三)裁判依据适用困难。

1、行政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将行政补偿列入为“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意味着行政补偿已经被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行政补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合法侵权行为而由国家承担

的责任,因此行政补偿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且,最高法院对行政补偿诉讼的案件类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行政补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也不统一。因此,行政补偿纠纷在受案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2、对行政补偿案件的起诉条件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目前,行政补偿纠纷已屡见不鲜,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但这些纠纷应否经过复议程序,如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又能否诉诸法院或者因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些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人认为,行政补偿纠纷与行政赔偿纠纷有许多相同点,因而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政赔偿的程序予以解决,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补偿应当先行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有人认为,既然法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起诉条件没有特别规定,就应依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需以行政复议或行政程序为前置程序,而且对行政补偿行政复议不服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造成不同法院基于不同的出发点对行政补偿纠纷案件要么直接受理,要么变相地不予受理。

3、裁判时援引法律条困难。就行政赔偿而言,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国家赔偿法》,有关国家赔偿问题有了统一的法律规定。此外,《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比较完善。而行政补偿则缺乏统一的立法,而且《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未涉及行政补偿案件审理有关问题。有人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都要援引,有人认为仅仅引用程序性规定即可。尽管行政诉讼法律条款的援引问题还有争论,但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补偿制度依靠单行法律法规立法的方式过于局限,不可能穷尽行政补偿的所有事项,如因合法行政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补偿,现行立法就未涉及,一旦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判就缺乏直接的实体法律依据,也缺乏诉讼法上的程序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规定是关于行政补偿救济程序的法律依据,但人民法院将宪法直接作为行政补偿诉讼判决的依据在实践中仍是有争议的。近年来,随着宪法司法化进程的推进,实践中已经有将宪法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办案的情形,比如齐玉苓案件。应当说,基于宪法对补偿的明确规定,法院在没有直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判令相关补偿义务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救济。[7]

六、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适用规则的理论思考

(一)效力等级原则。

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级别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不同效力级别法律规范对同一行政补偿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当不存在冲突时,居于下位的实施性规定反而应当优先适用。[8]

居于效力等级最低端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通常是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它在其效力范围内对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许多具体行政行为皆是直接依据这类规范而做出的。作为下位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即使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的实施性规定,也不能得到优先适用,而只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是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两个方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9]

(二)合法性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职权,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而在这里所指的合法性原则,则是指补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合法的,包括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这是最基本的适用规则。

首先,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应当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或授权,并且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补偿做出规定,不得超越职权。

其次,法律规范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补

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具有绝对的主导性,行政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如果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内容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等,缩小权利主体的范围,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保障和实现途径,应当视为内容不合法。

其三,法律规范制定的目的不应受到恶意的支配。如果法律规范的制定不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而是为了保护本部门、本地区或私人的利益,那么可以断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不合法的。

(三)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有关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选择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10]

利益衡量原则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前提,法官在各种利益、价值的博奕中寻求平衡最佳点,要能够代表社会公众一般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分别代表了国家和个人,力量对比之悬殊不言自明。此时需要法官在审查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或者完全支持一方利益,或者通过牺牲一种利益的部分来促进另一种利益的增长。二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四)程序合理原则。

行政诉讼涉及对两种程序的审查:一种是对所依据法律规范制定程序的审查;另一种是对行政行为适用程序的审查。有学者提出“最低程度的公正”的概念,其要意在于“有些程序要求是一个法律程序为了体现程序正义而不可缺少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不论该程序的其它方面如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都会产生问题。[11]

依据这种观点,任何一种程序都必须要具备程序中立、程序公正、程序理性、程序经济四个基本的、最低程度的要求。在对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审查适用中,程序审查必不可少。从程序中立的要求看,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尽可能少地受到人为因素或外来因素的干扰,如

制定者与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或存在偏见、偏私,或制定者的此项职能与其他项职能无法分离开来,不能够保持中立。从程序公正的要求看,规范的制定是否保持了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透明,监督程序是否完善。从程序理性的要求看,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是否是一个不断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随意化的过程。从程序经济的要求看,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是否采用了较为简便的形式。

对于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制定,听证程序也十分重要。因为行政补偿的制定涉及政府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后的救济,其中重要的内容和原则的确定应当以听证的形式进行,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通过接受来自公众的声音对规范予以完善,确保规范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它通过考察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尤其是考察目标价值的实现不能过分损害公民的基本人身财产权利这一方面,来防止超限度地破坏利益与价值的均衡。[12]比例原则之于行政法正如同诚信原则之于民法,因此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行政法的“帝王条款”。我国尚没有法律对比例原则进行准确的阐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比例原则运用的成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公司不服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尽管是只言片语的论述,我们仍然能够窥见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审查程序中得以适用的三点基本涵义:第一,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应当能够促成行政目的的实现;第二,应当确保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损害是最小的;第三,所采取的行政手段与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成比例。

在行政补偿司法审查程序中,比例原则同样对法官适用法律作出限制。首先,该法律规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能够促成行政补偿的实现;其次,该法律规范对于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原则的规定应当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相当,能够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害降至最低。

(六)特别规则。

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对行政补偿的法律适用规则。紧急状态是一个宪政概念,是为解决社会非常状态下的政府权力运作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问题的制度设计。[13]

在紧急状态下,前述五种行政补偿法律适用规则仍然应当得到适用,只是在适用时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如:利益衡量原则,在正常状态下要求法官充分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充分考虑人的生存、自由和发展等基本人权。紧急状态包括战争、政变、动乱、恐怖活动、流行疫病、自然灾害等情形,此时国家独立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共利益上升为主导利益。政府会为了促成这一利益而采取法律未规定的或与一般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非常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剥夺公民、组织的权利和自由。如在“非典”时期对“非典”病人强制治疗、对疑似患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此时利益衡量原则发生逆转,公共利益的保护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应当作为特别规则中的基本内容,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紧张关系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作者介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摘自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e7006413.html,/html/text/fnl/1175267/117526767.html

[2]姜明安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3]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P556.

[4]翁岳生.《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P1203

[5]摘自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e7006413.html,/html/text/fnl/1175267/117526767.html

[6]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2e7006413.html,/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NewsID=19134

[7]吴道敏著《行政补偿法律问题初探》摘自重庆法院网》理论探讨》法律前沿

[8]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e7006413.html,/public/detail.php?id=184928

[9]黄松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72页。

[10]高家伟著:《论证据法上的利益衡量原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e7006413.html,/news/2004/11/ma66833842714111400214592.html

[11]王锡锌:《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以行政程序为例》,收录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329页。

[12]王泽诚著:《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e7006413.html,/news/xrcq/fxty/200384112523.htm

[13]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58页。

1、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翁岳生.行政法[M].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

3、林准,马原.中国现实国家赔偿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4、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等.行政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9、高景芳,赵宗更.行政补偿制度研究[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

10、崔运武,高建华.服务行政:理念及其基本内涵[J].学术探索,2004(8);

11、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01(5)。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杨立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 杨立新 今天,我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时间比较紧,只有一个上午的时间,在此就只能作比较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总则问题,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问题,过失相抵问题,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第6条到第16条。这11个条文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许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经过总结就形成了现在的11个条文。特别重要的像第6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了非常明确、非常好的规定;像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规定,也是最新做出的详细规定;从第8条到第9条到第10条,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法人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还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需要规范的侵权行为制度,所以我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6个条文的精华就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大概规定了九种特别重要的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其中第17条、18条讲的是一般的赔偿项目范畴,从第19条以后讲的是每一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计算规则。从30条以后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意义。 最后一个部分是第四部分即第36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个部分规定的是总则方面的问题,大概规定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即“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赔偿权利人的范畴问题。 关于赔偿权利人,我想稍微增加两个在条文当中没有讲到的问题。一种是依法由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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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抵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颁布实 施后,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之间的所谓法律冲突问题就一直是行政诉讼中无法回避的热点1。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0元以下是否违反 《行政处罚法》的问题。在著名的湖南长沙反“禁摩”案中,刘铁山、蒋彦也向法庭提出了这个问题2。《人民公安报》在2005年12月30 日第6版刊登了《交警能否当场决定给予我200元罚款处罚?》的讨论 文章,清晰地发表了交警当场决定给予200元罚款处罚明显违背行政 处罚法的意见,更是掀起轩然大波3。作者也曾以《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活动的名义与交警进行过法庭内外的交锋, 虽然案件在2005年就已终审败诉,但是对《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冲突问题的思考却一直萦绕在脑海。本文即是以该案件为基础对 这种思考所作的记录和梳理。 一、案件的审判情况 作者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在南宁市民主路、思贤路口被值勤 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当场处以100元罚款。作者不服, 于2005年3月18日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作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 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该条款没有“法律 另有规定除外”这样允许例外的但书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 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无效。 被告认为,其根据《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公安部《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 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特别指出,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从两起案例看,在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鉴于此,必须正确认识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此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从行政补偿理论上讲,如公平负担的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都是这个领域的重要理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还要明确界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关键词行政补偿法/立法/研究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到处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包括一家外资)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

行政法律制度概述(doc 11页)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篇40分 第二篇80分 第三篇20分 回归书本,关键在于平时基础知识的积累。 做题时,要把题目对应的知识点在教材上找到,去背教材上的内容。 考试之前,第二篇的内容最少要看三遍,要做到非常熟悉。 第三篇分值少,可以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一下。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重点章节是第五、六、七章共三章。2008年第六章考查分值是最高的。第五章是行政处罚法,经常在综合分析题中出题。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 特征可以考多选。 第二章行政主体 本章2008年考了1分。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一)行政职权的特征 2.优益性。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受益权。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第二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二)地方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联系学习教材15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的派出机构)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中,公务员不能做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2008年考试中考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 预计本章在2009年考查分值会加大。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重点关注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4个)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联系学习:行政复议的范围,看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履行行政职权时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 掌握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书上的举例。 注意:每天都要温习要考的科目。 (八)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新增)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节抽象的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行政法律法规列表

行政法律行政主体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100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2004年9月17日)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10日)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2001年12月14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 行政强制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982年1月21日) 行政给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9月28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

行政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 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司法解释 一、行政实体法 1.行政主体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1995.12.18)(1)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21)(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2) 2.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1991.10.1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3.3.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1.13)(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9.23)(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常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行政处罚法》是考试的重中之重,经常就其基本种类进行考查。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行政处罚 的种类,大家务必做到准确记忆。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 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 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 例外情形: ①精神病患者 ②不满14岁的公民 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 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 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 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 A、行政拘留 B、罚款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新标准(2020)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新标准(2020)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该意见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意见共计四条,主要明确了在山东省辖区法院审判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导致的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和“山东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简而言之就是实现同命同价。 近日,罗庄法院民事审判庭郭敏团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6月,罗庄区褚墩镇梁庄村的朱某希驾驶小型轿车与邻村张某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全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张某全的伤情构成多处伤残。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认定,朱某希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全无事故责任。 罗庄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全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根据3月12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本案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张某全获得残疾赔偿金9.4万余元,较过去计算标准多出5.5万余元。 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的获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容易造成俗话说的“同命不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无论户籍或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如何,按照规定均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旧赔偿标准已经成为历史,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尊重,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目录 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条违法情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十九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违法情形: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行政补偿制度的研究

行政补偿制度的研究 内容提要从两起案例看,在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鉴于此,必须正确认识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此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从行政补偿理论上讲,如公平负担的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都是这个领域的重要理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还要明确界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关键词行政补偿法/立法/研究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到处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包括一家外资)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

行政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3.我国已制定出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4.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5.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6.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 7.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也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9.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10.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1.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12.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13.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14.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5.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并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16.公务员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7.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8.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9.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行政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4.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之一。√ 2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26.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27.罚款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28.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29.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1.行为人违反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应属于违法行为。√ 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4.如当事人有申辩行为,行政机关可因其认错态度而加重处罚。╳ 35.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 36.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9.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执行罚在程序上必须预先告诫。√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注: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般情况按住院天数计算,也可另申请司法鉴定。3.赔偿总额=上述各项总和×侵权人(被告人)责任分担比例+精神抚慰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

赔偿说明、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可能获得以下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80304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52元。 3、计算方法: 40152元/年×20年=803040元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46257.75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433元。 3、计算方法: (1)母亲:26433元/年×5年÷4=33041.25元。 计算说明:母亲已超过75周岁,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有4个子女,因此只能主张赔偿其中1/4的份额。 (2)孩子:26433元/年×1年÷2=13216.5元。 计算说明:孩子已超过18周岁,按规定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基于孩子仍在读书,尚有一年大学毕业,读书期间无生活来源,且双方需要先行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因此,可以比照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摘要: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补偿 An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Gao ling-hua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XX42,China) Abstract:Beginn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in dispute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I analyse the character istics and shorting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 and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 ‘s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 Key word: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administrative expropr iation pensation 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 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④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观点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 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12、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 )。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 13、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 A )。A.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刑事基本法律 C.民事基本法律 D.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4、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 C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 1)“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中小学教师实 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会员培训。 2)提出把育人为本教育工作作为基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强大 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 核心任务。 3)提出三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习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 施教。 4)到2020年,我们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 力资源强国。 5)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2.《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师德是教师考评的底线,可以一票否决。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2001年。 4.《教育—财富蕴含其中》中指出:面向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就是要培 养学生的四种本领: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共同生活。 5.《未成年人保护法》: 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义务性) 6.《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明确提出要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的管理体系。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终身教育”的文件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2)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3)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学方法 4)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两全”:全面发展。全体学生; 9.教师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是严谨治学。 10.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赋予教育的根本宗旨,也是我国当 代教育的重要使命。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应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2.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和违法行为。越轨行为即违规、违纪。 13.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要用教育法律条文来表 现。是属概念,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14.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核自发性的,主要是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 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5.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非诉讼的调节与仲裁。 16.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17.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18.《国务院办公厅源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 到2020年,要建立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互扶、文化引领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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