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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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案件是指因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补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行政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补偿数额与损失相当。

2. 合法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实际损失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

4. 补偿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相一致,不得因补偿而免除其责任。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1. 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2. 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因停业、停产造成的损失。

3. 精神损害: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4. 生态环境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四、行政补偿的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与审查。

3.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

4. 确定补偿数额: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5. 审批与发放:行政机关对补偿数额进行审批,并将补偿款发放给当事人。

五、行政补偿案件的诉讼1. 起诉条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时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 诉讼管辖:行政补偿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损害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诉讼程序:行政补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辩论等诉讼活动。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

行为给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是
特定 的公民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给 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都可 以称之为 公共利益 ,而如果这样 ,这必给公权力 造成 了损 失 ,基 于 保 护财 产权 和 公平 负 担 的原 则 , 国家 应 机关恣意使用 自己的权利创造 了条件 ,使得政府 的权利 该承担给造成损失的公民或组织给予特定补偿 的制度 。
为政府 行为应 该严格 依法执 行,按 照法制之外 的方式进 代表进行协 商,在必要 的时候可 以引入 听证程序 ;按照 行 的 行 为 将视 为 违法 ,不 能进 行 国 家补 偿 。第 三 为 程 序 协 商 的结 果 确 定 补 偿 的标 准 和 范 围 。告 知 相 应 的救 济 程 合法 ,程序是 实体 的唯一保 障,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律程 序;进行补偿 。
总第 5 8 1期 第 l 8期




Ma nage m en t O bs e r ver
2 0 1 5年 6月 下 旬 出版
对行政补偿制度 的探讨
陈思 彤
( 曲靖 市 气 象局 ,云 南 曲靖 6 5 5 0 0 0 )
摘要 :行政补偿制度是保障人 民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 ,基于 多方 面的原 因,我国的行政补偿体制 还 不够成熟和 完善 ,人 民权益得不到切 实尊重和保 障。本文通过对我 国现阶段行政补偿的现实情况进行
( 1 )无规范的,统一 的法律用语 。这使得行政补偿
的 性 质 ,范 围 ,标 准 ,程 序 等 没 有 一 个 具 体 的准 则 ,杂 乱无 章且 适 用起 来 很 困难 。
要完善行政补偿法律体系 ,必先为其确定原则,确
定 其 目标 , 范 围和 标准 等 。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等问题产生的损害提供了救济渠道。

本文将就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制度的运行有赖于一些基本原则的支撑,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的依据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2. 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赔偿的赔偿对象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使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必须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错误的行政决策。

3. 公平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保证赔偿的公平性,既要保障受赔偿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合理利益。

4. 适用原则:行政赔偿必须适用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赔偿制度适用于多种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适用范围:1. 行政不当行为:即行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错误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等。

2. 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

3. 行政强制措施:例如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等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4.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当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时,可能导致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三、行政赔偿的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向侵权方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行政机关的审查与答复:行政机关接收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不合理,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 诉讼阶段: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者答复不支持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 赔偿责任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征用其财产用于公共建设或公共利益事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财产权利、政府合法行政权力等法律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时,应保障征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补偿的合理性。

征用应该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征用的决定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得超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补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征用后财产市价的相关标准进行,以维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对国家的财产管理力度起规范作用,保障国家管理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国家实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引导资本资源的集中和有效配置,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征用的财产往往都是用于国家重大公共建设或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如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建设等,这些公共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无论从国家战略发展的角度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机制。

再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征用涉及到公益性事业建设,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和重要意义。

国家在征用前应当充分听取和调查当地居民的意见,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如合理补偿被征用人财产损失和劳动力所产生的损失等。

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能够在征用中保护民众的利益,保障人民在征用过程中不受不当损失影响,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能够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在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方面存在争议,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明确。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摘要: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补偿An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Gao ling-hua(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XX42,China)Abstract:Beginn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in dispute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I analyse the character istics and shorting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 and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Key word: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administrative expropr iation pensation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

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

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

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

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

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

浅谈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行政补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一国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加强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十分必要和紧迫。

关键词:行政补偿;完善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时期。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或限制不可避免,几乎没有一项建设不需要公民的配合。

从历史上看,行政补偿早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最初是与土地征收相伴而生的,后来补偿的范围扩大到征收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现在发展到合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也应给予补偿。

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无偿取得财产权时,国家有必要对遭受损失的相对人给予行政补偿,从而重新建立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行政补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一国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特定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

但是,由于观念上对行政补偿制度缺乏基本共识,制度上对行政补偿缺乏基本的统一规定,我国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的行政补偿理论和制度。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空前增强,“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日益受到严峻的挑战,建立系统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近年来,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如何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是农村的热点问题,也很容易由此而引发纠纷。

加强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1我国行政补偿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步伐加快,在一些行政管理领域初步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

1.1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1.1.1宪法修正案关于行政补偿的条款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最高位阶的法律,它是法制体系中的立法基础,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宪法明确规定行政补偿责任。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浅析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浅析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浅析作者:祝毅超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35期摘要本文介绍了行政补偿立法的必要性、支撑条件和现状,并对立法模式进行了浅要探讨。

关键词行政补偿立法分析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 行政补偿立法的必要性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在我国,行政补偿已经在很多方面得以实施。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行政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是否适用行政补偿,如何进行行政补偿都存在着很大的法律空白。

可见,进行行政补偿立法是必要的。

2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基础2.1 对行政补偿进行立法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2004牢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宪法规定中加入了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而且直接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

2.2 我国目前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为行政补偿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良好的制度不仅要求有良好的法律来规范,还需要良好的经济支持。

对于行政补偿而言,补偿与否,如何补偿,补偿多少这一系列的现实问题都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有着密切的关联。

目前,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财政的稳步增长使得实现行政补偿的规范化、制度化成为可能。

2.3 行政补偿立法具有较好的立法、理论和社会基础行政补偿在我国很多领域得以实施体现,行政补偿的基本理论研究的成熟,以及行政补偿的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使其拥有了较好的立法、理论和社会基础。

3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现状和模式初探3.1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现状截至2004年7月31日止,我国已经制定了59部法律,982多部行政法规,32761部规章,其中涉及行政补偿至今仍有效的法律规定就有40多部,行政法规150多部,地方性法规160多部,规章140多部。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现状大致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的数量庞大涉及面较广。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其遭受损失,应当予以经济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法律依据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 宪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保障合法权益。

2. 行政诉讼法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该法第四章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满足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除了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制度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为受损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二、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行政赔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职权范围,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 实际损失或利益损害: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项条件是受损害人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

这是因为行政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受损害人经济上的补偿,如果没有实际损失或利益损害,行政赔偿诉讼就没有法律基础。

3. 必要的法定程序: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损害人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或者超过规定的时限未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

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

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引言行政指导赔偿责任是一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被指导单位或个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在实践中,行政指导赔偿责任涉及到多个法律原则和实务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点出发,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1. 行政指导的法律基础和原则行政指导赔偿责任是建立在行政指导的基础之上的,因此首先需要明确行政指导的法律基础和原则。

我国行政指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其中包括法定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分、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方式、行政指导的效力等。

在明确法律基础和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2. 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行政指导赔偿责任并不适用于所有行政指导情况,其适用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行政指导赔偿责任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导致被指导单位或个人的损失的情况。

其次,被指导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应当是直接、实际并且可计算的。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指导赔偿责任才能得到有效的适用。

3. 量化赔偿标准的确定在确定行政指导赔偿责任时,需要对赔偿标准进行量化。

量化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考虑。

首先,应当考虑被指导单位或个人的损失程度,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其次,应当考虑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以及行政指导的实际效果。

最后,应当考虑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得出量化赔偿标准,为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实施提供指导。

4. 加强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监督和审查机制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首先,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决定,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其次,应当建立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允许被指导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一)前言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当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

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我国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最近的二十年里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九八九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一九九四年《国家赔偿法》以第二章的篇幅就行政赔偿作了详细规定。

一九九六年《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一九九九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00三年《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可以说,在过去二十年先后颁布实施的上述法律,在我国当代立法体系上逐步完成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从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规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备可诉性和操作性的过渡,就目前而言,我国立法已经在实体上、程序上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从改革开放特别是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进步,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发展完善,依法行政取得了很大成果同时也还存在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发展的地方。

浅析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是每个 国家必备的一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所给予 的赔偿”。它为国家行政赔偿提供了一套 统一 的标准 ,对国家社会 的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功能 。但是 由于社会 的进步 ,思想水平 的提高 ,行政赔偿制度中的诸 多弊端暴露出来。纠 正或者完善这些行政赔偿制度 中的误区或者不足 ,对于 国家社会有着
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遵循违法原则 ,然而最近几年的行政赔 偿实践过程表明 ,这样的违法原则使得行政赔偿 过程繁琐复杂 ,操作 困难 ,使得行政赔偿不能顺利 的进行。原因有很 多,例如对于违法的 界限模糊 ,不能准确地进行判定 ,有许多的不正当的行为是否可列为 违法行 为进行赔偿难以捉摸 ;对于许多不道德 、 不尊重人权的行为也 存在着不确定性 ,能否划入违法原则之内也有待 商榷 ;对于多人集体 侵权 的行为 ,这样的原则不 能解决赔偿问题。因此违法原则对于多方 面的责任归属模糊不清 , 不能顺利解决行政赔偿的问题 。

监督 。 3 . 4完善行 政赔 偿程 序
首先 ,应当对先行处理程序进行改进 ,然后制定科 学可行 的赔偿
确认 规则 ,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的起算 时间进行重新规定 , 从受害人 知道损害或者从损害发生的时候计算时 间。这样 ,才更符合 国际行政
赔偿制度的立法趋势。 4结语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已经实行 了很长一段时间 , 但 是行政赔偿 的
2 . 2 赔 偿 范围过 于狭 窄
国家对于受 害人 的行政赔偿应该做到尽心尽力 , 尽 量满足受害人 的需求 。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 民实行更高额的赔偿可能会对 国家造成 定 的经济负担 ,但是这是为了国家 的长治久安 、社会稳定作 出的努 力 ,而且这才符合 国家对于人权 的平等对待 ,也是对行政人 员最好 的

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2篇)

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概念、现状、原因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概念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因法律依据不明确、法律解释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国家赔偿案件处理出现偏差,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国家赔偿法虽然对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问题,导致赔偿案件处理出现争议。

2. 法律解释不一致。

对于同一法律条文,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导致赔偿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3. 法律适用不规范。

部分法院在审理赔偿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存在随意性、主观性等问题。

4. 赔偿标准不统一。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各地赔偿标准存在差异,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漏洞。

2.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法官对国家赔偿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足,导致赔偿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3. 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力度不足,导致赔偿案件处理不公。

4. 赔偿案件审理周期长。

赔偿案件审理周期长,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五、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和完善,使其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逐渐凸显,城市拆迁也因此频繁出现。

对于部分拆迁户来说,虽然拆迁后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补偿款是否公平合理、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因此,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探讨,落实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定义行政补偿制度,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权益之间的一种权衡,也是国家对不利影响的经济赔偿和其他价值权益保障的一种形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演变我国立法对行政补偿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指导原则》。

2005年,国务院发布《城市土地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时必须给予农民合理、公正、及时的补偿。

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政补偿条例,如山东的《山东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广东的《广东省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等。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问题因为行政补偿制度涉及到公民的个人权益,所以补偿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拆迁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映存在以下问题:(一)补偿标准不合理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拆迁户的房屋面积、年限等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拆迁户获得的经济补偿不足。

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程序不合法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程序不合法的现象,如未经拆迁户同意就开始拆迁,拆迁补偿款未经过拆迁户同意就强制代为收取。

(三)款项不合理一些地方在拆迁后的补偿款项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一些拆迁户因为房子太老、发票不全等问题,遭受了比其他户口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改进行政补偿制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公平合理在实施行政补偿制度时应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剥夺。

应该加强领导和监督力度,提高补偿款的公正性、实用性。

(二)提高补偿标准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拆迁户的合理要求,避免存在过于苛刻的限制条件。

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2篇)

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赔偿制度日益完善,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对申请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赔偿法》是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

根据《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包括侵犯财产权、非法占有财产、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等。

(3)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被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1.赔偿范围的法律适用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应依据《赔偿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行政行为违法,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时,应依据《赔偿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损害程度: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2)赔偿义务机关的经济能力:在保证赔偿义务机关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赔偿金额。

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展开论述。

二、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行政赔偿提供了基本依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行政赔偿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赔偿方式等,为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行政赔偿法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涉及行政赔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补充。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原则1. 依法赔偿原则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必须遵循依法赔偿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 公平原则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赔偿数额应当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实质公正原则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实质公正原则,即赔偿范围、程序、标准和方式等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保受害人得到实质上的公正赔偿。

四、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程序1. 请求赔偿程序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研究

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研究

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研究行政赔偿纠纷是指由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或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需要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

本文将探讨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的研究。

一、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是指在行政赔偿纠纷中,法律如何运用、应用的问题。

在我国,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赔偿纠纷主要依据我国的《行政赔偿法》进行处理。

该法对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常识和实践的适用除了法律法规的适用外,法院在行政赔偿纠纷中还需要考虑常识和实践。

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证据等都需要依靠法院的判断和处理。

3. 类似案例的适用法院在处理行政赔偿纠纷时,也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和一致性,避免对相似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二、行政赔偿的判决研究行政赔偿的判决研究是指对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探讨判决的依据、合理性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1. 判决依据的研究行政赔偿的判决结果需要有明确和充分的依据,一般包括法律法规、相关证据和实践经验等。

研究判决依据有助于了解判决的合理性和依据的适用情况。

2. 判决合理性的研究判决合理性是指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并且是否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判决合理性可以评估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同时也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

3. 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研究行政赔偿纠纷的判决结果对法律适用有一定的影响。

通过研究这种影响,可以为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

总结: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结合常识和实践、参考类似案例等,可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和一致性。

同时,对于判决的依据、合理性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升行政赔偿纠纷的解决质量,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

对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文章简述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特点,从中也分析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依法行政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正式明确了“行政赔偿”的法律概念,并在行政赔偿的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可以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完成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但这只是“基本上”完成,如何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特别是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我们做很多的工作。

一、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合法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行政法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和约束行政行为、防止和制裁违法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是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解决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且依法规定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依法从事行政管理的其他组织必须承担行政赔偿法律义务。

行政机关和依法从事行政管理的其他组织承担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之所以把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因为:(一)立法者认为,中国的立法。

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能体系的法制化已经基本完成,特别是立法程序比较完善和谨慎,由此,法律法规的制定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就是说,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法律法规不会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构成危害,因此,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合法的行政行为就不会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合法的行政行为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造成少数行政相对人利益损失的,由行政补偿来解决,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正义的权衡分析

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正义的权衡分析

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正义的权衡分析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是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公平地适用这些标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适用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权衡分析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标准的司法适用行政处罚标准的司法适用是保证行政执法公正与合法的重要环节。

在制定行政处罚标准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界定、处罚形式与幅度。

同时,司法机关在适用处罚标准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合理性和公正性适用行政处罚标准时,司法机关应确保处罚决定合理并公正。

合理性是指处罚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不能出现过度或不足的情况。

司法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事实依据、社会效果以及被处罚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保处罚幅度合理。

公正性则是指处罚的适用不受人身、地域、身份等因素的影响,确保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2. 法律权威性行政处罚标准的司法适用必须建立在法律权威的基础上。

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与量刑。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预测性和可预见性在司法适用行政处罚标准时,司法机关应该具备一定的预测性和可预见性。

预测性是指司法机关需要能够准确预测行政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可预见性则是指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应该是可被合理预见的,以便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

司法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二部分: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正义的权衡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并平衡公民权益与社会成本,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以下是赔偿标准司法适用与公平正义的权衡分析的几个关键要素:1. 赔偿期限与方式司法机关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考虑赔偿期限与方式的合理性。

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性

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性

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制约、惩罚措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而赔偿标准则是对于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司法对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是否合理、公平。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与公平性的问题。

一、司法适用的原则司法适用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公正原则是司法适用的核心。

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赔偿标准的确定,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凭空捏造事实或滥用职权。

其次,平等原则也是司法适用的重要原则。

司法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时,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在同样情形下受到相同的处理,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此外,合理原则也应当被充分考虑,司法适用应当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依据之上。

二、司法适用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适用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标准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行政处罚的数额以及赔偿标准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如损失程度、过错程度等。

这就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影响到司法公正。

其次,赔偿标准的补偿力度也是一个争议点。

由于不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同的,一致的赔偿标准难以适用于所有案件。

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保证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成为了一个热议的议题。

三、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为了克服司法适用的挑战,优化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标准的确定上,需要依法严格执行,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适用,不得擅自变更或武断裁定。

同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确保其享有公正的诉讼权利。

其次,在赔偿标准的确定上,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策略。

在赔偿标准的确定上,可以考虑到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程度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恶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保证赔偿力度合理、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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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案例2004年2月5日,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京防指字[2004]29号关于采取政府收购方式清理本市原种禽场周边地区散养家禽的紧急通知:其中清理范围包括西田各庄肉鸡原种场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清理方式为采取统一收购、统一加工,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清理。

当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通告并下发了密政字[2004]64号关于清理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地区家禽紧急会议纪要。

会议议定:对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家禽进行收购。

涉及西田各庄镇苍头、疃里、西田各庄、董各庄4个村;对养殖户补偿标准为散养鸡每只30元,成规模养殖的肉鸡,由畜牧专业人员核定肉鸡实际养殖成本,在核定后补偿养殖成本的基础上,每只再补偿2元。

西田各庄镇苍头村霍某所饲养肉鸡在被收购范围内。

2004年2月6日,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收购成规模养殖户原告霍某饲养的33日龄肉鸡2996只。

之后,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霍某的肉鸡进行了补偿。

原告霍某已将补偿款领走。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为了预防禽流感疫情,保护原种基地的安全,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收购范围内成规模肉鸡养殖户原告王某饲养的肉鸡进行收购,理当予以补偿。

原告王某对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的收购行为应给予理解和支持。

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行情等客观情况,以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王某的肉鸡进行补偿,并无不当,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本案发生在禽流感的大背景下,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补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2]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公权利的侵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

虽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其毕竟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失或即将造成损失,而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只能用行政补偿。

(二)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补偿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失而采用国家补偿的责任制度,是为规范行政权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害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权益,使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益保障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从而有效地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对提高管理效率有重要意义行政补偿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以适度补偿,从而弥补了其一定程度上的损失,使行政主体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和合理的范围内更有效地行使行政权,达到预期的行政目标。

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称为行政效益的提高。

三、行政补偿的立法沿革及我国的法律现状行政补偿的概念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在世界史上,最早开行政补偿制度先河的是国家责任最发达的法国,法国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3]在德国,有“对于因公共福祉而牺牲权利及利益之人,国家应予补偿“的规定。

[4]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尊崇“君权至上”,不可能建立国家行政补偿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各种立法走上正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作了规定,例如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征收标准、补偿条件、补偿额度等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行政补偿基本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补偿的问题也没有做任何规定。

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到了行政补偿问题,使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有法可依,但范围、标准并不统一。

类似SARS、禽流感此类突发事件,目前国内仍然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标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四、行政审判实务中,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在目前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的情况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审理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第一,程序方面上的问题,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果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话,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实体方面上的问题,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此规定。

如果缺乏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参照相关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鉴于行政补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依《行政诉讼法》规定,只应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但由于行政补偿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时就此标准应进行合理性审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地市的政策进行合理性审查。

[5]五、当前我国行政补偿诉讼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通常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至少面临三种困境:一是无法可依,存在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二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三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这些问题在行政补偿法律适用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一)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使适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客观上,立法所解决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有时使用模糊语言虽非概括之必要,但可能完全是出于立法策略的需要。

行政补偿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公共利益”一词。

从宪法的两个补偿条款看,“公共利益”目的是行政补偿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许可法》第8条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补偿条款中也规定了“公共利益”目的。

然而,就目前来看,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部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目的的界定都很模糊,这直接导致了行政补偿领域诸多问题的出现,导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难于把握“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又如在行政补偿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补偿范围的描述往往是诸如“补偿”、“适当的补偿”、“合理的补偿”、“相应的补偿”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但对于补多少、补什么、怎样补、何时补、谁来补等问题则十分含糊。

用语的抽象、原则、简单、粗放,造成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于掌握和实施。

[6](二)法律漏洞或缺陷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者缺乏远见,或者立法技术的欠缺等因素的存在,法律规则中时有缺陷或漏洞出现,造成法律适用困难。

依笔者所见,目前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范中至少存在以下法律漏洞:1、现行宪法中没有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使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有了宪法依据,但其最大的不足是没有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一个法律制度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助于该法律制度的统一,有助于准确地适用和理解法律条文,并可以补充具体法律条文的不足。

有了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具体的立法有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也才能使所有应予补偿的对象得到公平的而非厚此薄彼的补偿。

否则,就会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补偿标准不一致,从而产生不公平现象,破坏平等原则。

现代西方国家都把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直接写进宪法,如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日本宪法规定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等等。

而在我国宪法条款中只用了“补偿”二字,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

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周全、不协调。

2、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

虽然我国已经有几十部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问题有所涉及,但是这些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分散的、各自独立并针对不同领域作出的,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政策性调整的倾向就很明显,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稳定性以及补偿方式的差异性、补偿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引发一系列行政补偿纠纷。

而且由于补偿的范围、标准不一,对侵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予以不同的补偿,或者对侵害程度不同或相当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补偿,从而违反了宪法所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此外,单行法律与有关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大量不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

3、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的程序大多未作规定,尤其缺少救济程序设置。

我国以单行法律法规确立损失补偿的不少,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设定损失补偿程序的却不多。

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损失时,应该通过何种程序在多长时间内才能获得行政补偿,相对人在该程序中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大多数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如果拒绝行政相对人的补偿请求,双方不能就补偿数额或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或者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裁决、决定时,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诉讼,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程序的短缺,从而使相对人的行政补偿具体权益得不到真正落实,连低水平的正义也难于实现。

(三)裁判依据适用困难。

1、行政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将行政补偿列入为“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意味着行政补偿已经被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为行政诉讼的一种。

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行政补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合法侵权行为而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因此行政补偿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而且,最高法院对行政补偿诉讼的案件类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行政补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也不统一。

因此,行政补偿纠纷在受案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2、对行政补偿案件的起诉条件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目前,行政补偿纠纷已屡见不鲜,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但这些纠纷应否经过复议程序,如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又能否诉诸法院或者因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些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有人认为,行政补偿纠纷与行政赔偿纠纷有许多相同点,因而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政赔偿的程序予以解决,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补偿应当先行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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