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行政赔偿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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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比较与思考

国家赔偿制度比较与思考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比 较 与 思 考
朱 姚 培
摘 要 : 归责 原 则 和 赔偿 范 围方 面介 绍 了德 国 、 国 、 从 法 日本 、 国和 我 国 台湾 、 门 地 区 的 国 家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度 , 析 了我 韩 澳 分
国 国家 赔偿 法存 在 的 不足 。 为 完善 我 国 国 家赔 偿 制 度 。 改 变 行政 赔偿 范 围 的确 立 方 式 , 大 国 家赔 偿 范 围 , 公 认 应 扩 将
d ma e , s e il es i t a a e a g s e p ca l t p r m g . yh id
Ke r s s t o e st n ted cr eo a i t x t n so eo mp n ain y wo d : t ec mp n ai ; o t n f iblyf ai ; c p f o e s t a o h i l i i o c o
The Co p r s n a lg e m e t o m a i o nd En i ht n n f S a e Co pe a i n S t m s tt m ns to y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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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 年第 5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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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一、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为在人治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

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19世纪中叶以前,可称之为国家赔偿的全面否定阶段。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没有哪个国家明确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最早发生的法国,由于受“主权命令说”的影响,“及到19世纪70年代以前,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以外,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英国曾是欧洲高度封建化国家,长期坚持“国王不能为非”的封建传统,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三百余年,才制定了《王权诉讼法》,开始承担有限的国家赔偿责任。

美国堪称民主、法治国家的典范,但在建国170年后即1946年才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该法几经修改补充,至今仍在很多方面保留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权。

各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如此迟缓和艰难,与“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有直接关系。

所谓“主权豁免理论”是建立在“绝对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国家免责理论,盛行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许多国家,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是主权者,主权的特征是对一切人无条件地发布命令,没有国家通过法律所表示的同意,不能要求国家负担赔偿责任,否则取消了国家主权”。

早在16世纪,法国学者布丹在其《国家论》中就主张“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

其后又出现了多个具体解释国家豁免理由的理论,如“主权无拘束论”、“绝对主权论”、“主权命令说”、“人民利益论”、“个人责任论”等。

19世末至20世纪初,随着国家职能的迅速扩展,国家的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加之民权运动的高涨,人民对缺乏救济手段逐渐不满,以及国家财力的增长,国家主权豁免理论日渐式微。

一些国家被迫在有些领域放弃国家主权豁免观念,国家赔偿进入相对肯定阶段。

例如,法国把国家行为区分为:统治行为、管理行为和权力行为。

对征兵、课税、立法和司法等行为统治行为,国家仍享有豁免权;对执行公务、管理公共财产等管理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邮政、航空等私经济行为,国家依照民法负担赔偿责任。

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偿 责任 问题上 , 一致认为就是结果归 责。这就是我们的立法
规 定 和 现 状 。”1 [ 3
19 9 4年《 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 2条规定 : 国家 ( 第 “ 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 里, 这 在行使职权 的前面使用 了“ 违法 ” 的限制 词, 即是说 , 只有违法造成损害 的才赔偿 , 如果不违法 , 即使 造

对于旧法 已经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 , 学界在理解与适用 上仍有不同观点。代表性观点认为 , 旧法规定 的刑事赔偿 在 范围上 , 不完全是采取的违法归责原 则。旧法第 1 、 1 5条 第 6 条规 定 , 国家要对刑事诉讼 中的错误 拘留 、 错误逮捕 、 错误判 决 承担赔偿责任 。 注意这里法条 中的 ‘ “ 错误 ’ 二字 , 用违法来 确定错误恐怕是不大可能。 这里 的错误就包括 了司法机关实 施 逮捕 、 留时符合法定 条件 和程 序 , 拘 但事后 证明被捕 人是 无辜或无罪的 。这种 国家承担责任 的根据就不是违法原则 , 而是结果归责。 1 以“ ”] 2 所 总的结论 就是 :国家赔偿法 》 《 规定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 对于 旧法确定 的违法责任原则 , 即因 为违法责任原则 只要“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 即可成立 国家
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 错, 这种思想是正确 的 , 也是符 合《 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 , 但是
提法不准确 。 违法并不是确定归责原则 的根据 。 一方面, 任何


要 : 2 1 4月 2 在 00年 9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 法的决定 中, 对该 法的归责原则进行 了调整。原来确定的单

国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分析论文

国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分析论文

国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分析论文论文关键词:行政赔偿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论文摘要: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

美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而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从可以引起承担这种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角度去比较,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看出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的一些差异以及发展的趋势,也简单地给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修订提供一点意见。

文章从立法模式具体内容和理论根据等方面来比较,介绍了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的区别。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谈到这个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一直在范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

比如“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可以在两个层次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的范围或者说行政赔偿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赔偿损失的程度,即是否仅赔偿直接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在第一个层次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法律概念的,西方国家在国家赔偿立法及理论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层次意义上使用‘赔偿范围’这个概念。

”还有不少学者对此还谈及行政赔偿主体的范围,也就是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笔者主要谈第一个层次。

因为第二个层面。

大家都知道已经被众多学者谈到要扩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等内容,对这个趋势已经比较清楚,而笔者鉴于对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还存在不少学界争论,将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在引起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之法国行政赔偿比较下面将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美国再结合大陆法系的法国简单比较两国的行政赔偿概况。

首先,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来看,目前统观世界各国这方面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种,“其一为仅规定概括性条款,未加具体列举,日本国是这样;其二是通过行政法院判例荟萃而成的,比如法国;其三是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这可以在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中找到,我国也是这种体例。

”“美国有1946年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但法国却没有一个有关行政赔偿的法规。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具体标准在国家赔偿法这种规定。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法国行政赔偿制度

法国行政赔偿制度

作者: 周伟
作者机构: 云南教育学院政教系 法学硕士教师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26-33页
主题词: 行政赔偿制度 法国 行政机关 行政法院 行政侵权赔偿 公务员 法律观念 法律原则法律实践 比较法研究
摘要: <正> 法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法国行政法上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它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主要形式,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对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对行政机关享有的法定权力的有效制约。

正是行政赔偿制度的运作及其实效,才使得法国行政法在捍卫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行政权威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样,正是因为行政赔偿制度的这一优点,才使法国行政法得以完备与成熟。

因此,认识法国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对蓬勃发展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具有直接的、现实的意义,而且也是比较法研究领域亟需进行的课题。

本文拟对法国行政赔偿制度赖以存在和运作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实践等作一个初步的考察。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18 94年美 国 国 会 通 过 《 罪 被 害人 法 》此 后 通 过 18 犯 , 9 8年 和 19 9 8年 对 《 罪 被 害 人 法 》 两 次 修 订 , 大 了被 害 人 补 偿 的 范 犯 的 扩 围 , 高 了被 害人 获得 补 偿 的 比率 。 提
1补 偿 对 象 及 范 围 .
失。 2补 偿 金 来 源 及补 偿 机 构 .

英 美 法 系 主 要 国家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一 英
英 国在 16 9 4年 颁 布 《 事 伤 害 补 偿 计 划 》 后 , 在 19 刑 之 又 95 年 制 定 了《 事 伤 害补 偿 法 》对 《 事 伤 害 补偿 计 划 》 内 容做 了 刑 , 刑 的 部 分 修 订 , 进 一 步 提 升 了其 法 律地 位 。2 0 年 4月 , 国对 该 并 O1 英 计 划 再 次 进 行 了修 订 , 布 了 《 事 伤 害补 偿 计 划 2 0 )明确 了 颁 刑 0 1, )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标 准 。
范 围 方 面 我 国 现 阶 段 最 好 只 是 停 留在 医 疗 费 和 生 活 费 上 面 , 不
各 州 的补 偿 对 象 有 很 大 限制 , 般 只 限 于 无 辜 的 、 到严 重 一 受 暴 力 犯 罪 的被 害 人 , 括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导 致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死 亡 , 包
研 究 ,0 7() 20, . 2
【 赵 国玲 已 被 害 人 补 偿 : 际最 新 动 态 与 国 内制 度 构 建 2 ] 罪 国
Ⅱ. 民检 察,06(7 】 人 20, ) 1
( 辑: 编 WYQ )
《 力 犯 罪被 害 人 补 偿 法 》 该 法 案 与《 邦 战 争 年 金 法 》 同 构 暴 , 联 共

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略论

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略论

赔偿 司法实践 的进程。本 文认为我国 的国家行政赔偿瓤度急待完善。 关 键 词 国家行政赔偿 职务行为 精神损害
在 一个法 治 国家里 , 民违法 后要 承担相 应 的法律 公
承担侵权责任 的方式 和标 志。我们可 以从 国家赔偿 制度 的有无与好坏 去 观察一 个 国家 民主和法 治 的真实 状况 。 无论如何 , 一个 国家对 人 民不 承担 违法 责 任的社 会都 不 能说 是民主的和 法 治 的。 因此 , 家赔偿 制 度的 确立 和 国 发展是 民主和法 治 的必然 要求 , 是 民 主和法治 存 在与 也 进步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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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因此行 政赔 偿 制度—— 我 国法律 领域 最年 轻 的法
律制度 , 无论在 理 论上 还是 在 司法实 践 上都有 待于 进一 步完善 。

责任 。广 义的看法又有 两种 : 一种从形 式上来 确认 , 只要
该行为具备职务 行 为 的外 在 形式 特征 , 即使 公务 员是 为
国家赔 偿制度除 了对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 人 员的违 法
侵权 行为造 成 的损 害后 果 给予充 分有 序 的国 家赔 偿外 . 还配合其它方面 的措 施 ( 如对具 体责 任人 员 或负有 领导 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通过 规定侵 权机关 为赔 偿义 ,
务机关 ( 将来可 根 据各 机关 受理 的 国家赔偿 案件 的数 量
责任 , 作为政 府违法后 , 要承担相 应 的法 律责任 。政府 也 违法侵权后 , 民、 公 法人 和其它组织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政诉讼 , 请求 人 民法 院撤 销违法 的具体 行政行 为或 请 求法 院责令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 行为 以及在规定 期限 内履行职责 。这些救 济手段 可 以起到 迫使被 告—— 行政 停止 侵害的作用 , 但对 于违 法具 体行政 行 为 已竖 造成 的 损害却无法予 以救济。而这一 点恰恰 可能是 原告提起 行 政诉 讼的主要 目的 , 国家赔偿 解决 的正是 这个 问题 。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工伤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研究

工伤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研究

工伤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研究工伤赔偿标准是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乎到工人权益保障的程度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比较工伤赔偿标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法角度出发,分析几个典型国家的工伤赔偿标准,并对比其差异与原因,旨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一、美国工伤赔偿标准美国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和完善。

其主要特点是以个人化的损失计算为基础,即依据工人的失去能力、工作能力减少以及受伤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美国的工伤赔偿标准还考虑了失去收入、健康丧失和精神痛苦等方面,确保了工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二、德国工伤赔偿标准德国的工伤赔偿标准注重社会保障和公平性。

德国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和康复治疗等。

其中,养老金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根据受伤程度和工人年龄确定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报销和康复治疗属于全民健康保险的范畴,保障工人的医疗需求。

三、中国工伤赔偿标准中国的工伤赔偿标准经历了近年的调整和改革。

中国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丧葬补助等。

在伤残津贴方面,中国将伤残等级与工人的赔偿金额挂钩,根据伤残等级、工资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丧葬补助是为了帮助工人家属解决丧葬费用而设立的。

四、工伤赔偿标准差异的原因工伤赔偿标准的差异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决定了工伤赔偿标准的定位和内容。

2.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对工伤赔偿标准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经济落后的国家有限的资源往往难以提供较高水平的赔偿,而经济发达国家则能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权益。

3.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关系直接影响着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越高,企业在雇佣工人时的成本就越高,可能降低企业的用工意愿,从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五、启示与建议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在工伤赔偿标准方面可以加强交流与借鉴,互相学习经验,适应全球化的劳动力流动。

中外国家赔偿制度比较

中外国家赔偿制度比较

偿, 日本 、 法国 、 美国等许 多国家是规定 于刑事诉讼法之 中: 奥地
利 等 国 是在 国 家 赔偿 法 中 作 出 规定 :也 有对 司法 侵 权 赔 偿 单 独
符 合 条件 ,而赔 偿 义 务机 关对 申请 的审 查 时 间不 包 括 在 两 个 月
L g l t dis e a u e S中外国家赔偿制度 比较
口 吴 晓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北 京 1 0 3 ) 0 0 8
国家 赔 偿 法 是 规 范 国家 行 为 的 重 要 法 规 ,它 规 范 了 政 府 行
差 异 ,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有 三 种 : 错 原 则 、 过错 原 则 与 违 法 原 比 过 无
的赔 偿 决 定 或驳 回 决定 不 服 , 者 自赔 偿 申 请提 出之 目起 经 过 3 或
为 :① 因行 政 机 关或 公 务 人 员 运 用权 力违 法 侵 权 而 引起 的行 政
赔 偿 。 如违 法 运 用 行 政命 令 、 政 处 罚 、 行 行政 强 制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在 国外 ,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益 被 政 府 或 公 共 团体 侵 害 时 , 通 可 过 以 下 程 序 寻 求 救 济 : 是 向 有 关 部 门 申诉 ; 是 向 法 院 起 诉 ; 一 二
行 政 法 理 论 认 为 ,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不可 诉 的 。 抽 ( ) 政 赔 偿 , 行 政 主体 及 其 工作 人 员行 使 职 权 中违 法 侵 2行 指
使 职 权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 法 国 是在 13 如 9 6年 由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以判 例 的形 式 开创 了 国家 对 经 济 立 法 造 成 的损 害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先 河 。我 国 没 有 立法 赔 偿 的内 容 , 且 我 国 传统 而

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摘要: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行政机关向受损害方提供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历史背景、法律基础、赔偿范围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合法权益、经济补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赔偿制度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通过对行政过失和侵权行为的赔偿,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果。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历史背景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如果因疏忽、错误或恶意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以恢复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行政赔偿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减少疏忽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赔偿制度可以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增强其对法律的信任和对社会的归属感。

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该法定了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的配套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制度的具体运作。

三、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和行政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受损害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具体指导。

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和借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主体采取的以制裁、纠正、警示为目的的强制措施。

在中国,行政处罚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力手段之一,具有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情况不同,行政处罚的实践也有所不同,具体措施和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本文将比较国际上的行政处罚制度,探讨其优点与不足,为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提供借鉴。

一、欧美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在欧美国家,行政处罚制度是成熟且高效的,主要特点是程序法律化、行政强制性、奖励惩罚并举和社会化监督。

比如,在法国,行政处罚程序过程严格规范,法官实行多元审查制度,保证了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美国,行政部门发布的指令、规章和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还设立独立的包括投诉、调查、处罚和上诉等程序的机构,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民主化。

二、亚洲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亚洲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与欧美国家相比较,相对滞后,但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在韩国,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要么经过国会批准,要么需要行政司法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保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日本,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保证基本的法律和程序要求,同时,日本还注重对行政处罚过程的全程公开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行政处罚制度可以借鉴的地方行政处罚制度是各国维护社会治理秩序的重要措施,但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制度不同,行政处罚制度也会有所不同。

在借鉴欧美和亚洲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经验的同时,中国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深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制化。

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和强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需要政府机构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公众监督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推进行政处罚的民主化。

中国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民主化建设,保证处罚过程的公开、透明,同时,听取和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在保证正义的前提下,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权利保护。

论中西方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

论中西方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
则 的观念 。传 统 的法学 理论认 为 , 责任概
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 .国家承担的

务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 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大多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 成为宪法保障人权 的基本规定之一。但 从历史上考察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是在近代以后才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西方国家行政赔偿演进的一般过程
否定 了 国家 主权 , 因此 国家 当然无 责 这
府侵权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的确
立。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 日益完善的重 要标志。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
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 法律制度就是行政赔偿制度 ,有人又称
其为行政赔偿责任制度 。由于在国家机 关的活动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活动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社会主 体的关系最为密切 , 最为直接, 造成损害 的可能性也最大 ,因而行政赔偿是国家 赔偿类型中涉及面最广 、产生数量最高 的赔偿。因而行政赔偿制度也是世界各 国国家赔偿制度 中最先发展、发展速度 最快。 现在已得到普遍确立的类型 , 通常 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
社会。国王或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和权威 ,王言即法 ”“ “ 、君权神授 ”“ 、主权
因在于行政赔偿概念与各国具体法制紧
至上”是君主专制统治的基本特征 。因
此 ,国王可以为所欲为 ,且永远是正确 的, 绝无责任可言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 力即王权本身 ,这种权力是 国家之中绝 对的权力,是处理 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 力, 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 。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建立了资产阶级 专政的国家 ,革命将君主的主权替换为 民族国家的主权,早期资产 阶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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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与 i制 i

中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之比较研究

中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之比较研究
CANGS AN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美行政赔偿 先行处理 程 序之 比较研究
张 华
摘 要 我国现行 的行政 赔偿 先行处理程序存在许 多不合理 的地 方, 在实践 中造成 了久 拖不决 、 浪费司法资源等诸 多弊端 。 但在美 国, 对先行处理程序 的制度设计却有诸多亮点, 比如 它规 范化和 自由化的特 性就值得我们学 习、 借鉴。 文 本 从介绍美 国先行处理程序的具体 制度 入手 , 通过与我国先行处理程序制度 的比较 , 出美 国先行处 理程序的优势之处 , 得 并 理 性地借鉴 , 以期完善我 国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 程序 。 关键词 行政赔偿 先行处理程序 中美 比较 制度完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修正案( 草案 )已向社会 公开 修改 了联邦侵权赔偿法 ,使得行政赔偿程序成为 司法赔偿程序 》 征集意见 , 笔者作为行政 法学研究 者 , 有义务对 国家法 制建设 尽 的前提 。只有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 间以内作 出决定或 当事人不 份力量 。 满意行政机关的决定时 ,才能 向法 院起诉 。此次法律修改表 明 在 完整阅读草案 以及 与现行 国家赔 偿法做 比较 的基 础上 , 了: 不论 当事人要求赔偿 的理 由如何充分 , 首次履行行政赔偿程 结合学界学者对赔偿法修改的诸多建议 , 笔者发现 , 草案对行政 序是法院取得管辖权 的前提 。 这 次修改 的意 图是 把处 理政府 赔偿 的重 心转移 到行 政机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修改并不彻底 ,部分规定仍 旧与原先 的规 定一致 。 关, 使得赔偿 问题 能够 用简易 、 迅速 、 廉价 的方式解决就 不用费 本文从 比较法的视角出发 ,通过介绍美 国行政赔偿先行处 时费钱的复杂程序解决 了。

( 中美行 政赔偿 先行 处理程序的特点 一) 1中 国 。 . () 1先行处理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可 以选择适用的程序。 赔偿诉讼 。 这 是因为 ,先行处理 程序仅适 用于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在我国现行 的法律 实践 中 ,单独要求行政赔偿 的程序主要 的情形 。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 行政赔偿事项 有两个步骤 :确 认违法程序 。即当赔 偿请 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 可以存 在三个不 同的程序 : 1 关赔偿时,首先碰到的就是如何解决 行政机关或其 工作人员 的 是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 求并 处理 ; 职务违法行 为的确认 问题 。 . 2申请与受理程序 。 国家赔偿法第十 二是在 申请行政复议 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处理 ; 二条具体 规定 了求偿 申请书的 内容和要求 。 三是在行政诉讼 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处理 。 ( ) 国行 政 先 置 处 理 程序 的概 述 二 美 () 2确认违法程序是先行处理程序的启 动程序或必经程序 。 美 国行政先置处理程序 【 ‘ l 是指“ 联邦 侵权事 件发生 以后 , 被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第一款 以及《 行政赔偿 规定》 第二 侵害 人应 首 先 向联 邦 侵权 机 关 本身 或 其 他 行政 机 关 提 出 求 十一条的规定 ,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 求之前 , 具体行政行 偿 ”。 哪 该制度 的主要法律依据首先 是 14 由美国国会 制定 的 为是要经过违法确认程序的 , 9 6年 如果 没有 被确认违 法 , 就不能 向侵 《 联邦侵权赔偿法》 。 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 《 联邦侵权赔偿 法》 分为两个程序 : 即行 政赔偿程 序和 司法 () 3 先行处理程序有 时会使赔偿 的时 间 、 精力 、 经济成本增 赔偿程序 。在 16 以前 , 9 6年 只要赔偿数额不超过 2 0 5 0美元 , 行 大 。 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 程序 由当事人任意选择 。这个法律实施 按照《 国家赔偿 法》 的相关 规定 , 赔偿义务 机关逾期 不予赔 了二十年 以后 ,由于法 院受 理政府赔偿案件太多 ,判决 时间太 偿或赔偿请求 人对赔偿数额 有异议 的 , 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可 久, 为了减轻法院 的负担 , 加速赔偿案件 的解决 , 所以在 16 年 由此可见 , 96 受害人要进行诉讼 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 “ 逾期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内容提要:西方各国依法行政有着鲜明的个性特色和深层次的共性特征。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依法行政既根植于各国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特定的国情基础,又遵循着普遍的行政法治规律。

本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内在比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四点启示:(1)现代行政权管制功能减弱,服务功能加强,行政权宏观上扩张,微观上收缩;(2)行政权的运行规范于行政程序法,行政权的行使依托于公务员法;(3)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4)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救济体系的完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引;言比较法学传统上主要以私法为研究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尤其是得到普通法系国家法学家的承认,曾被国外有的法学家认为不可比较的行政法也就当然成了比较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比较行政法近年来能够取得一些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了解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解决“行政国”;问题的需要。

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各种事物间的联系和区别,才能有所鉴别和启示。

“把一座希腊雕像与一座埃及或亚洲雕像对比,就比只观察一百座希腊雕像更能了解希腊人的才华”;.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开始注意研究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翻译了一批西方行政法原著;.但从整体而言,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从历史演变角度来比较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道路和特色,在国内尚属空白。

行政法被视为动态的宪法,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历史是一面镜子。

研究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尤其是法治较完备的国家的历史经验,必将有助于把握当今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较早,法国更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其依法行政历史轨迹演变形成了普通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日本;早先深受德法行政法理论影响,二战后又接受英美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既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联系,又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区别的混合型特点。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实用版3篇)篇1 目录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缺点分析五、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篇1正文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制度在国外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主要特点包括:1.效率高:行政裁决制度可以快速解决一些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

2.专业性强:行政裁决由具有专业背景和知识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进行,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特定领域的纠纷。

3.独立性较高:在国外,行政裁决机构相对独立,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裁决的公正性。

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国外行政裁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纠纷裁决:主要解决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裁决:主要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如环保、土地使用等。

3.知识产权纠纷裁决:主要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如专利、商标等。

4.劳动争议裁决:主要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在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纠纷进行裁决。

2.行政裁决机构受理:行政裁决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构对受理的纠纷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查明事实。

4.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机构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5.裁决执行:当事人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裁决,如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缺点分析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弊端。

具体来说:优点:1.提高效率:行政裁决制度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司法审判压力。

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

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

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引言赔偿标准是指被损害一方可以获得的经济或者非经济赔偿的数额。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赔偿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受到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本文将对国际上常见的赔偿标准进行比较,以期了解各国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进而促进国际间赔偿标准的统一与公平。

第一部分:欧洲国家的赔偿标准1. 英国英国根据损失的类型和程度进行赔偿标准的确定。

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工资损失等,非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痛苦、苦恼、失去的生活享受等。

英国的赔偿标准相对较高,主要基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程度和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2. 法国法国的赔偿标准主要基于“统一损失评估表”(Le Barème Indicatif d'Indemnisation)。

该表格根据不同的损失类型和程度,为受害人提供了一个标准的赔偿金额。

法国对于非经济损失的衡量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受害人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第二部分:美洲国家的赔偿标准1. 美国美国的赔偿标准相对较高,主要基于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在美国,经济损失通常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资和收入损失等,非经济损失包括痛苦、苦恼、失去的生活享受等。

美国的赔偿金额通常较高,反映了美国社会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价值认可。

2. 巴西巴西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基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比例。

根据巴西劳动法,任何受到事故或者伤害的工人可获得工资的30%-60%作为赔偿金。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差距拉大,巴西的赔偿标准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第三部分:亚洲国家的赔偿标准1. 日本日本的赔偿标准相对严格,主要基于具体损失的类型和程度。

日本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其中经济损失通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非经济损失通常为固定金额。

2. 中国中国的赔偿标准相对低于一些发达国家,主要基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法定最低工资的比例。

中国的赔偿标准在不同省市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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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英国。 在英国, 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和合法行为可能对公 民造成损害, 受害人有权就此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可见行 政赔偿责任包括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返还责任和 合法行为要承担的补偿责任。 英国在处理赔偿案件时, 对于公法 关系和私法关系上的赔偿问题, 都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 这符合 英国法的特色。 由此得出, 英国没有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损害 赔偿责任制度和公法契约制度来制裁行政机关, 只能依靠民法上 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契约规则来处理问题, 即对于违约责任, 英国 法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是雇佣关系, 雇佣人要对受雇人的侵 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的行为给 公民造成必然损害的, 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 英国采取 “契约必须遵守, 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原则, 如果行政机 关没有权力签订这个契约, 该契约按照无效契约处理, 从而解决 有时政府履约就会违法行政义务的矛盾。 3. 德国。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里最早提出并实行行政赔偿 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 1794 年的 《普鲁士法典》 89 条就规定 第 了: 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对其故意或过失违反职责的侵权损害行 为负赔偿责任。1910 年德国 5 月 22 日颁布的 《帝国对公务员的 责任法》 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 这 也为 1919 年的 《魏玛宪法》 1949 年的 和 《基本法》 所继受, 这使行 政赔偿制度有了宪法基础, 且规定了国家的代位赔偿责任和追偿 权, 使国家赔偿的专门性法律呼之欲出。 本应在 198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德国国家赔偿法》 被联邦 宪法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 因此这一法律被搁置了。 德国现行的 行政赔偿的规定都来源于德国基本法、 民法典和判例, 如德国行 政补偿的基本类型、 行政赔偿与补偿的区别和赔偿责任以金钱赔 偿为主等重要规则都来源于水沙判决等一系列判决, 且德国的行 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合一。 根据规定,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损 害了相对人的权利, 为此所必须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其构成主 要有: 1) (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履行公职的人员;2) ( 其违 背了职务上的义务, 适用法律错误、 即: 不守法、 存在瑕疵等;3) ( 行政侵权必须有主观过错, 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4) ( 对公民 或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三) 国内外各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比较 综观世界各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历史, 行政赔偿制度大都经历 了由全面否定到相对肯定直至充分肯定的过程。但是各国的行 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因为国情等各个方面原因在很多方面有所不 同, 主要有: 1. 行政赔偿的适用法律不同。 法国,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有 明确的区别, 前者受公法支配, 后者受私法调整; 德国虽然有明确 的公私法之分, 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 行政机关的行 政赔偿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英国也是由民法和契约法上所定的 规定处理; 中国都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 对于行政赔偿和民事赔 偿的区别也比较明显。 2.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对于行政赔偿, 大多数国家采 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且在由原来的单一式向 多元式转变, 如法国采用主观过错原则时, 也逐步吸纳了客观过 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等, 而我国对此采用了单 一的违法原则。 3. 英国、 美国、 日本、 中国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 但是法国没 有, 德国虽然制定了该法, 但是被废除了。
一、 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空间 (一) 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综观世界各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历史, 行政赔偿制度基本都经 历了从全面否定到充分肯定的发展过程。 尤其是二战结束之后, 随着人权保障和责任行政理念的不断提倡, 美国、 英国、 日本等国 家纷纷制定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 从而确立了各自的行政赔偿制 度。在我国,随着现行宪法对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认 可, 引发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 也推动了 1989 年关于 行政赔偿的规定在 《行政诉讼法》 中的确立和 1995 年 1 日 1 日起 施行的 《国家赔偿法》 的制定。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的具体规定主要有如下几项: 1986 年颁布的 《民法通则》 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 第 “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将行政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 ” 民事侵权责任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行政赔偿的范围等没有做具体 规定。 1989 年 4 月通过的 《行政诉讼法》 中第九章以专章的形式对 侵权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对行政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赔偿的范 围和条件、 赔偿的义务机关、 赔偿的程序、 赔偿的费用以及追偿等 问题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初具规 模, 但是规定相对比较简单, 也不是专门规定行政赔偿的法律, 法 律体系暂未完全形成。 1994 年 5 月 12 日通过的 《国家赔偿法》 2 条规定: 第 “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 利。 ”这部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专门性行政赔偿法 律, 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 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赔偿费用及计算标准等内容, 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赔偿 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二) 我国行政赔偿的定义 作为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植物行为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伤害, 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 政赔偿本质上都是一种国家责任。 二、 国内外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的比较 (一)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和缺陷 《国家赔偿法》被誉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 法” 其虽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 ,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赔偿方式等各个方面, 但是综观我国的实际运作, 还是存在一定 缺陷:
作者简介: 张霰,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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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2010 年 7 月 (中)
三、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建议 1. 确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我国应该在保留现行的违法归 责原则的同时, 添加明显不当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 即前 者认为行政裁量行为即使不违法, 但是只要达到了明显不当的程 度, 行政裁量机关就应该对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后 者认为, 只要是因为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而出现了相应的 损害结果, 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国家均承担赔偿责任。 2. 应该提高赔偿标准。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 对于精神损害进行物质赔偿。精神损害更能践踏公民的人格尊 严, 也能更加剧烈的摧残人, 不能仅仅规定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等 手段保障精神损害,只有借用物质手段才能达到抚慰精神的目 的; 第二, 对于财产权的损失赔偿范围应该扩大。我国目前只规 定了侵犯财产权发生时的财产损失, 应该将侵权行为实施后发生 的实际损失也列入 《国家赔偿法》 的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直接损 失中; 第三, 应该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每月的赔偿 金应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一至五倍计算, 这样才 能避免 “处女嫖娼” 等案的尴尬, 使请求人获得应得的利益, 也更 好的保障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3. 应该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过窄是我国行 政赔偿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应修改 《国家赔偿法》 并将以 下损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内:1) ( 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 管理上 的瑕疵致损的赔偿问题; 因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相 (2) 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因行政裁量明显不当而引起的损 (3) 害赔偿问题; 违法的内部惩戒行为致使国家公务人员损害的 (4) 赔偿问题; 错误的行政指导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4. 优化行政赔偿的程序。应当着重在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中 赋予赔偿请求人更多的权利, 如聘请律师代理权、 陈述申辩权等; 取消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关于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 偿义务机关提出” 的强行性规定; 增加行政赔偿诉讼简易程序的 规定, 有助于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5. 对于行政追偿进行全面完善。世界各国关于追偿的时效 各有规定, 分别有 6 个月、 年、 年不等, 1 2 我国应规定 6 个月追偿 时效; 追偿金额的分配问题也要划分清楚, 确定好承担责任的大 小, 实施数额不等的追偿; 还要规定详尽的追偿程序和赋予被追 偿人必要的救济权利。 总之,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占据着很重要的地 位, 对这项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更 好的监督国家行政主体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杨海坤, 章志远, 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547-559 页, 561-563 页. 第 姬亚平, 外国行政法新论.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72-173 页. 第 Heinrich. Albertzachariae,“DieHaftungsverbindlichkeitdesStaatesausrechtswidrigenHandlungenundUnterlassungSeinerBeamten” ;Vgl. ProdromosDagtoglou, DieStaatehaftung, EineKommentierungdesArt.34GG. 1971 年版. 23 页. 第 参考文献: [1]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册).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2]罗豪才. 行政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3][德]汉斯. 行政救济论.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4] 姚俊.行政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图书馆./lw/lw_view.asp? no=8610. [5]于安, 德国行政法.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6]王名杨. 法国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7]王名扬. 英国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8]姬亚平. 外国行政法新论.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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