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讲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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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v.国家补偿
国家补偿: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对个人或 者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
《宪法修正案》(2004)第二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什么是违法而非过错原则?
错误理解过错原则:追究公务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状态—过错客观 化,可以吸纳违法
与行政诉讼法更好衔接,容易操作
违法的内涵:参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包括滥用职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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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
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
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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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违法 v. 合法
前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承担补偿责任。但是这种 区分不是绝对的,比如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依法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部门法,通常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赔偿规定,而缺 乏具体的操作性、技术性的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规则,单行部门法未涉及的领域,往往处于国家赔偿之 外,许多国家机关侵权的行为无法纳入到赔偿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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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为主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责任:主要指物质、金钱上的补救。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并不是日常语言中的 “赔偿”,但也包括在国家责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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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标
给予受害人公平充分的救济 维护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空间和积极性(c.f.
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分) 保证公务人员对职务侵权行为一定的应责性 确保国家财政对公务侵权的承受能力
责任主体:国家,而非行政机关或者公务人员。
国家能承担赔偿责任吗?
The King can do no wrong(rex non potest peccare)/sovereign immunity
国家是法律主体吗?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
代位责任说:为弥补侵权的公务人员个人财力有限,且不 影响公务人员有效率地执行公务,国家代位赔偿
第十三讲 行政赔偿
© 彭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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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简史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方式与标准
行政赔偿当事人、费用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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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
定义:国家赔偿是国家公权力行使所造成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四要素
自己责任说: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侵权,责任 直接归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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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两大理论表面上的区别
理论
是否可追偿公务人员?
主观归责还是客观归责?
代位责任说
可以追偿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考察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
自己责任说
不可追偿?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考察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的全面公法化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2010年和2012年《国家赔偿法》两次修改
全面、统一公法化的理由
国家赔偿作为国家的一项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赔偿的请求程序问题,并未 明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等。
损害之后v.损害之前或之后
对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追偿 v. 国家补偿 补救范围不同:赔偿直接损失 v. 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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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
定义:行政赔偿是公共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违法侵犯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
特征
行政赔偿是公共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所 致损害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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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简史
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
1954年《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港务局如无法 令根据,擅自下令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 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失,并保留对港务 局的起诉权。
• 两者真正的区别:公务人员是否直接向相对人承担 责任;国家责任是否以个人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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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行政赔偿
权力行为:公权力。公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民事 权利的活动如果侵权,则构成民事侵权法上的责 任。
e.g. 行政私法行为:购买办公设备
e.g. 公务人员个人行为
损害后果:如果没有造成赔偿损害后果就不承担 赔偿责任。
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 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 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 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1954年宪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 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制度的倾覆
1975和1978年宪法取消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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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简史
国家赔偿重新入宪与纳入民法
1982年宪法第四十条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 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987年《海关法》第五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 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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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简史
国家赔偿“脱私入公”
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法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以专章(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对行政赔偿
责任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 经费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