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讲_一审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随堂练习及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C )A、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2、下列各项中( A )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A、判例B、规章C、地方法规D、司法解释3、下列各项中( C )是特殊行政法。
A、《行政处罚法》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C、《治安管理处罚法》D、《国务院组织法》4、下列( D )属于行政法关系A、行政咨询B、民政局小王和小李结婚C、公安局逮捕张某D、赵某违章驾车,交警对其罚款50元5、行政法是()的延伸和具体化A、宪法B、法律C、民法D、刑法6、在下列法的形式中,()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A、宪法B、行政法规C、法律D、其他规范性文件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A、我国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大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ABD)A、宪法B、法律C、判例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CD)A、一般行政法B、特别行政法C、实体行政法D、程序行政法3、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有(ABC)A、合法的行为B、非法的行为C、事件D、法律规定4、下列(ABD)属于行政法的渊源A、行政解释B、地方解释C、学理解释D、司法解释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A、不失职B、不违反法定程序C、不超越职权D、不滥用权力三、判断题:(打“×”或“√”)1、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5、“依法行政”要求“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四、简答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2、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具体内容。
3、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的审理程序变更
(三)审理延阻 (1)撤诉处理 1、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 2、被告改变被诉行为且必须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 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 3、原告依据真实内心意思撤诉 (2)中止诉讼 1、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 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 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 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审理依据及其他制度
2、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3、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6、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需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7、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 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
三、一审审理
(一)庭审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 同组成 (2)送达诉讼文书立案之日起5日内起诉状发送被告→被 告15日内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3)法院工作人员审查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 (4)调查收集证据:是否调查、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是否需要鉴定、是否证据保全等; (5)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6)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7)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开庭审理3日前,应以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一、起诉主体的适格
(三)增加诉讼代表人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诉讼,但未规定诉讼 代表人制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新法参照民事诉讼 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 公行政行政2 国家行政行政法3 静态行政行政关系4 动态行政行政法法源5 形式行政判例法6 实质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7 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比例原则8 行政权行政公开原则9 行政法学行政效率原则10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11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12 不准翻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3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委托组织14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国家公务员15 行政公开原则职务类公务员16 行政效率原则业务类公务员17 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18 行政法主体直接相对人19 行政主体间接相对人20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作为行为相对人21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行为22 国家公务员羁束行政行为23 政务类公务员要式行政行为24 业务类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效力25 国家公职关系行政行为撤销26 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废止27 非法人组织行政立法28 直接相对人行政立法体制29 间接相对人行政立法位阶30 不作为行为相对人行政规范性文件31 抽象相对人行政处理32 行政行为行政命令33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确认34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划35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奖励36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给付37 付款行政行为行政许可38 无付款行政行为一般许可39 要式行政行为排他性许可40不要式行政行为独立证书许可41 授益行政行为权利性许可42 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征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征用44 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征调45 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46 行政行为废止行政处罚47 行政立法听证程序48 职权立法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49 授权立法行政强制50 执行性立法行政强制执行51创制性立法代执行52 行政立法位阶执行罚53 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裁决54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仲裁55 行政处理行政调解56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行政指导57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合同58 行政命令行政程序59 行政确认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60 行政规划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61 行政奖励行政程序法62 行政给付行政救济63 行政许可行政法制监督64 一般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65 特别许可特别调查66 排他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67 非排他性许可行政监察68 独立证书许可审计家督69 附文件许可行政复议70 权力性许可行政复议的参加人71 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申请72 行政征用行政复议决定73 行政征调行政赔偿74 军事征调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75 民事征调行政补偿76 税收行政赔偿诉讼77 各种社会费用行政追偿78 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行政补偿79 行政征收的征管成本行政诉讼80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81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诉讼基本原则82 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3 听着程序行政诉讼的管辖84 一般程序级别管辖85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地域管辖86 行政强制裁定管辖87 行政强制执行移送管辖88 即时强制指定管辖89 行政调查管辖权的转移90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参加人91 代执行行政诉讼当事人92 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行政诉讼代理人93 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行政诉讼证据94 权属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95 侵权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96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程序97 行政事实行为审判组织98 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再审程序99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100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101 强制性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 102 事先行政行为事后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103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行政诉讼判决104 职能分离制度行政诉讼裁定105 不单方解除制度行政诉讼决定106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执行程序107 质询执行中止10 8 询问执行终结109 视察和检查:110 一般监督:111 专门监督:112 信访:113 监察权的组织114 行政复议的范围115 行政复议机关116 行政复议机构117 行政复议的管辖118 申请人119 被申请人120 第三人121 行政复议的受理122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123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24 过错加违法原则125 过错归责原则126 违法归责原则127 行政赔偿原则12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129 行政赔偿的范围130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31 行政赔偿程序132 行政补偿责任133 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134 司法审查135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36 国家行为1 37 重复处理行为138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39 高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40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41 一般地域管辖142 共同地域管辖143行政诉讼原告144 行政诉讼被告145 行政诉讼第三人146 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147 普通的共同诉讼148 诉讼代表人149 委托代理人150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151 行政诉讼证据的搜集152 直接证据153 间接证据154 原始证据155 派生证据156 勘验笔录157 现场笔录158 举证内容159 举证期间160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161 行政诉讼起诉162 行政诉讼的受理163 第一审程序164 审理前的准备165 第二审程序167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169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68 再审的提起和决定170“参照”规章171 生效判决172 未生效判决173 一审判决174 二审判决175 终审判决176 执行的申请177 执行管辖178 变更判决180 行政司法179 一事不再罚1 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解释第264条)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解释》第257条:(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258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审理前准备:(1)简便传唤与送达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评议阶段、公开宣判阶段等。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
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
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
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这道题看似考查审判组织,其实暗藏一个考点,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须清醒地看到,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和被再审后,是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这样A选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
A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对程序的描述,说明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审程序,其后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生效。
否则不会表述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应是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如何。
但是,不管如何,再审的时候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B选项错误。
C选项的说法更是异想天开,我国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
C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2)。
因此,只有D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是宪法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必须都是专业的审判员,不得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
参见法条依据(3)。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二十六章 诉讼程序
四、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 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庭审程序
①庭审方式:言词审理+公开审理+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除外)
②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开庭审查→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③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但是,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 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基层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直接报请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
起诉状,经审
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
查,应当在七 日内立案或者
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 接收起诉状。
起诉状→合议庭→ 审查→
2.不符合条件 → 7日内作出不 予受理裁定→10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3.7日内不能决定→先受理
→不符合裁定驳回
4.条件欠缺,限期补正
新旧对比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
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 状。
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 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 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的诉权行使。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讼
第八章:行政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120102)
说明:第一,本部分内容包含了教材第十章中的主体内容,但教材中第四节的内容大家自行课下延伸性阅读,课堂上不集中讲解;第二,本部分内容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内容,但是,课堂上只对该部分内容做框架性的梳理。
课下大家需要结合提纲中所提供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目录,做延伸性阅读。
阅读过程中要注意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有效、失效的司法解释都要阅读,注意厘清其纵向的发展线索;第八章行政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行政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概念和上诉的受理1.上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当事人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的受理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受理:(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2)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3)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应当注意: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1、审理方式依据第二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例外,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种性质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哪些种类、哪个范围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取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是:(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二)控告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可以明确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依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明确管理相对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共有四种级别的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等。
一、一审程序(2)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1)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起诉条件:①原告是预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方式。
④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⑤转交送达。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3)开庭前的准备程序(证据交换)(二)开庭审理1.开庭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其中,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顺序:A.当事人陈述;B.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C.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D.宣读鉴定意见;E.宣读勘验笔录。
【注:人——物——官方】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第10条 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讲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概念 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 讼程序发生的自然人或组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11999955年)粤深高圳法市行 初字第l号
是关键!
除中级、高级、最高以 外,均由基层管辖
法院级别
管辖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 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 没有改变行政决定
最初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的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 变行政决定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 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 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 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管辖权异议
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之后, 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认为该法院对案件 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表示不服 该法院的管辖行为,并主张变更管辖 的意见。
行政程序名词解释
行政程序名词解释行政程序是指实行国家行政管理中所执行的规定程序和程序性要求的一系列程序环节和流程。
它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进行部门行政行为决策、实施、监督和纠正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法定程序、决策程序和监督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在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即依法进行决策、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的规定。
法定程序包括法律依据、议定程序、公告程序、听证程序等。
法定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依法合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决策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之前,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各种程序环节。
决策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听证会、决策会议等。
决策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行政决策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监督程序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要求。
监督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
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负责,通过内部审核、内部审计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由其他机关或组织负责,通过行政诉讼、复议、监察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公正廉洁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只有严格、规范地执行行政程序,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行政程序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进行决策、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的规定程序和要求。
它是行政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和道德保证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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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016•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除当事人各方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外,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定案件,同样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这些案件包括()。
A.被告形式行政裁量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
B.案件涉及款额5000元以下的案件
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
D.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E.被告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案件
【答案】CD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选项C正确);(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选项B错误);(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选项D正确)。
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院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示】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2018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六、行政赔偿诉讼(★)
1、起诉条件
(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
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举证责任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
(3)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3、其他规定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2)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方式主要有:划拨赔款、司法建议以及向社会公告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2、执行措施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或提起诉讼其诉求被人民法院驳回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96条)。
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2018年新增)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须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被申请人须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且在有关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4、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2018年调整)
(2)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017•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B.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C.对应当给付的款项,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D.提请人民检察院对该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E.将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答案】ABCE
八、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执行申请人
一般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生效行政决定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也可能成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
2、执行申请期限(2018年调整)
(1)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的处理(2018年调整)
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的意见,并且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