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海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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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
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① 一般的海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 经过复议的海关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复议机关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机关维持原具 体行政行为的,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裁定管辖
指的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行 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具体海关行 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 的移转。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
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及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当事人
的前提,也是海关行政诉讼与海关行政复议 的重要区别之一。
2、种类 按是否有法律规定: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A、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
的分工与权限。
一审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或海关 二审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全国范围内 重大、复杂的海关行政案件或由高级人民法院一 审上诉的海关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的利害关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 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3、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海关行政诉 讼。
利害关系
《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作了列举: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公平竞争
权的;
二是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是要求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 任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即明确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即以概括式确立了行政
诉讼受案的基本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分别采用肯定和 否定列举式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阐述。
具有可诉性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1、侵犯相对人财产权行为; 2、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行为; 3、资格处罚行为; 4、征税行为; 5、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6、海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 政行为。
所作出的第二审判决、裁决是终局性的判决或
裁决。
第二节 范围、管辖
一、范围
海关行政诉讼的范围所要解决的是人民 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 行政相对人对哪些海关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司法审查。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由《行政诉讼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确立。
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的法律制度。
2、回避制度 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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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审终审制度
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可
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基本原则 ➢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 合法性审查原则 ➢ 争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 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三、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
其三,参加诉讼可以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而参加,也可以是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一、原告 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海关复议结果
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类型: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复议申 请人、复议第三人。
构成要件: 1、必须是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与海关相
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海关行政相对人; 2、必须是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
四是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
二、被告
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
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
诉的海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海关职
权的组织。
构成条件: 其一,必须是海关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行
政执法资格; 其二,必须实施了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三,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海关行
二、管辖 1、概念
海关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要从纵的方面和横的方面来理解,纵 的方面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对海关一审行 政案件的分工,横的方面指具体的海关行政 案件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海关行政诉讼主管指人民法院受理海
关行政案件的范围。 海关行政诉讼主管是确定海关行政管辖
政诉讼中来。
具体情形:
其一,当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海关;
其二,经上级海关复议后不服复议结果
而提起海关行政诉讼的案件,海关复议机关
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作出原具
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被告为海关复议机关;
其三,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
第十二章 海关行政诉讼
第一节 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节 范围、管辖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一审程序 第五节 二审程序 第六节 审判监督程序
➢ 熟记海关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制度 ➢ 了解海关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和程序
第一节 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概念
指海关行政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
作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
相应的国家机关是被告。
三、第三人
指与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被诉海关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自己申
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构成要件:
其一,必须同被诉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
其二,必须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展开但尚未 结束的海关行政诉讼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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