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再审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 (二)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 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当回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2.依法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 3.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即作缺席判决;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5.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 ; 6.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2)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3)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 (二)起诉的方式 1.书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 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口头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 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六、二审的裁判
裁判类型
适用情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裁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实后改判
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情形
四、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 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的方式 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 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 书的凭证。送达必须依法定方式。送达文书必须有 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盖章。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时所适 用的较普通程序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 适用简易程序。
三、期间与期日 (一)期间 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二)期日 行政诉讼的期日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进行行政诉讼的日期和时间。 行政诉讼期日可分为准备程序的期日、调查证据 的期日、开庭审理的期日、宣告判决的期日等。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 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 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有权提起 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三)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不接收起诉状; 2.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 案件经过法院立案登记后,即产生以下的法律后 果: 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 2.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3.诉讼时效中断,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一)确定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具体行使国家行政审判职能的组织。 行政审判实行合议制,除简易程序外,不实行独任制。 (二)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通知被告应诉。 (三)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原则上不得主动替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 (四)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法院在此阶段还需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
5.案件涉及规范冲突,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 释或确认的;
6.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须以相关民事、 刑事判决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行政诉讼终结,是指行政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 诉讼不可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 因此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制度。
三、二审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 (一)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 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 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 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二审审理的例外,适用于一审裁判认 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四、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 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 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 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五、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至宣告二 审裁判前,由于上诉人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准许 其撤回上诉,从而终结二审审理的诉讼制度。审查: 1.有无规避法律; 2.有无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3.是否符合其他撤诉条件。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 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 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 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 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 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四)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 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 审理。”
三、法院的义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法院的指导与释明义务 人民法院应该进行指导,以告知、解释或者提醒 等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确保诉讼高质高效的进行。 (二)法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院有以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投诉: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 间、送达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审判其与行政 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的条件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
二、开庭审理 (一)庭审准备 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庭审。 2.公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应在开庭 3日前发布公告。 (二)庭审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合并审理 4.先予执行 5.休庭合议 6.宣判
三、共同诉讼与缺席判决 (一)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行政行为不能 分割,法院必须一起审理,学理上称为必要的共同 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 因同类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认 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普通的共 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 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法院登记立案 (一)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 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七日内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 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不予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 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一)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案件应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
1.事实清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较为明确地 证明争议事实的真相,不需要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Leabharlann Baidu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不 太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