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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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然而,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二、问题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三、答案及法理分析
1、答案:对李某的拘留、逮捕决定即为错误决定,作出该决定的西城区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西城区检察院拒绝赔偿或者在两个月内不作答复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后满后向西城区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当地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李某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分析: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刑事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刑事赔偿责任主体,后者为国家,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赔偿机关也不同于侵害行为人,赔偿义务机关专指接受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侵权行为人则指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机关和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李某被西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被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无罪。西城区检察院抗诉后,在二审期间,市检察院撤回抗诉,市中级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后,一审无罪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 答案: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则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请求行政赔偿的法定程序如下:李某可以直接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赔偿的数额等问题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广….”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 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在本案中,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工商局。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3种: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3、答案:李某不能对问题1、2所述的两项损害一并提起赔偿诉讼,因为两项赔偿具有不同的性质,李某不能就西城区检察院对其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
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后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此可见,刑事赔偿程序中是没有诉讼程序的,在所有的法律中只规定了申请确认、申请复议、申请赔偿和申诉等程序。而对于行政赔偿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以,李某不能就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一并提起赔偿诉讼。
4、答案:李某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 (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监察、审判、监狱
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被西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但被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无罪,在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李某的拘留、逮捕决定即可视为错误决定。因此,李某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5、答案:李某不可以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因为服装厂遭受的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分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发展而来的,我国的民事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而国家赔偿主要采用违法原则,即只有在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由于国家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能完全适用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学说。在认定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来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之后,我们还应明确国家赔偿的损害标准,即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应该予以赔偿。我国目前主要是对相对人受到的实际物质
6、答案: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7、答案:李某能够最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的期间继续计算。”本题要考查的问题主要在于确认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何时开始起算的,是从1996年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而宣告李某无罪时起算,还是从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时起算。单从羁押问题来看,在一审宣判无罪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被告人释放,那么错误羁押的最后一日可以被认定在9月13日。但是,由于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在最终的生效裁判产生前,不能认为错误已“被依法确认”,直至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后,一审判决才开始生效,因此这一天应被视为西城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2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终审裁判作出之日,即1996年11月30日起算,故李某可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庄杰违反交通法超载,被交警查出,处于200元罚款,庄杰不服,情绪激动,和交警吵了起来,交警说要加罚到300元。庄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审理?交警说要加罚到300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本案中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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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而不过
[智者]
一、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审理?
交警大队为公安局的内部机构,不具备行政主
体资格,本案应以交警大队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行政诉讼不适用独任审判,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警说要加罚到300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当事人有辩解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本案中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原告应当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则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所以“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