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论述题1.论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其构成要件包括:(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2.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
答: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1)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是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
3.论述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非强制的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4.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案例
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正确答案](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也属于与被告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此,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故此法院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案例一: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认识。
案例二: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 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同步辅导与案例集
典型案例【案例一】行政法基本概念某村委会砍伐公路旁榆树案:某村委会经本县林业局批准,在村北公路(国道)30—193路标间采伐了榆树200棵。
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60条的规定,采伐公路两旁的树木应由公路局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了没收200棵榆树、罚款18000元的处罚决定。
1【问题聚焦】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本案中有哪些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剖析】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①物。
物是客观存在的,它本身没有意识,不能成为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物的存在往往会在主体之间引起以之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便成了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智力成果。
亦称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③行为。
行为是指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障交通等。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权力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等,其对行政相对人所负有的义务主要有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的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补偿和赔偿义务以及在行政程序上对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义务、听取申辩意见的义务,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3、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58095】甲在信用社未贷到款而疑心是本单位的乙搞鬼,遂即把乙殴打致伤。
某市区公安分局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并决定由甲赔偿乙的实际损失。
甲不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主管机关认为此案系因信贷引起的纠纷,不属治安管理处罚,遂撤销了分局的上述两项决定。
乙对此复议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复议参加人:申请人为甲,被申请人为区公安分局,第三人为乙。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诉讼参加人:原告为乙,被告为上一级主管机关(即复议机关),第三人为甲。
管辖法院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8097】1 990年5月,公民李某经批准从事个体修理业。
后经城关镇有关领导同意,在大众巷北侧搭一临时棚房。
1 995年6月,李未经审批,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规划”经线”内的临时棚房改造成水泥楼房。
施工时,城管所多次劝阻无效,遂于同年6月1 5日向李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未执行。
1996年5月2 日,城管所再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仍未执行。
同年5月20日李为此到市里上访,当天下午城管所组织人员强行将李的屋顶拆除,当时未通知李到场。
次日降雨,屋内部分物品被雨淋而受损。
6月1 日,李回家见状未采取保护措施,一直到6 月15日才开门清理。
6月18日李遇车祸身亡。
后其子以城管所责令其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无法律效力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拆除屋顶而造成的损失。
|试析:](1)李之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吗?《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作为受害人,其子有权在其死亡之后提岀赔偿请求。
(2)城管所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论,该案中城管所在李拒不执行其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案例一、某花木园艺场是1990年8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其经营范围主要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
该园艺场有20多名从业人员。
1997年11月5日。
该镇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第30号《关于某镇绿化工程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包括该花木园艺场在内的园艺场、工程队等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予以调整、撤销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管理形式有的要扩大,有的则要限制。
该花木园艺场虽然未作注销处理,但其经营范围和权利却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42000多元。
为此,花木园艺场以镇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承包权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人民政府发布的1997年第30号文件。
分析:人民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该文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镇人民政府发布的第30号文件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内容看,其针对的对象却十分明确、具体,是特定的。
虽然该文件形式和名称上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在实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二、1994年10月6日晚8时许,某市公安局复兴码头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其所属管辖区域的港口5号码头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艘江苏镇江的“兴隆号”民船正准备卸货,便上前制止。
经查询得知,该船并未办理卸货手续。
船主申辩说,在场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许某已经收取了管理费,但未出具收据。
这时正在船上查看船民户口的许某过来,让船主卸货,并声称“出了事我负责”。
许某当时未戴工纠队标志,李某要求许某出示证件,并讲清是否已对该船收取过装卸费的问题,均遭许某拒绝。
李某又要求船主交验航运簿,许某却出面阻拦。
李某十分气愤,便要拉许某一起去派出所将问题讲清楚,许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李某即用电话向派出所总值班室王某报告,王某得知后,即赶到码头,发现许某已回工纠队办公室,就与李某赶到工纠队办公室要许某去派出所,许某不答应,王某于是回派出所拿了一副拇指铐和一支超高压枪式电击器,并带了两个民警,再次要求许某去派出所。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准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公告发出后,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各饭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无苍蝇或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多少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罚款50元、每只老鼠罚款100元。
(注:《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2、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案例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6亩土地种蔬菜。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5棵芒果树为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
由于树木遮荫,对蔬菜损害较大,李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
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
事后,农场发现有5棵芒果树,就改口说李某的行为是乱砍乱伐,并依据《森林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请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3、某交警案某交警大队警察徐某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辆轿车驶入自行车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看到警察拦车就停了车,徐某告知这是自行车道禁止机动车行驶,司机说对不起、走错了。
对话中,徐某闻到司机有酒味,便问他是否喝酒了,司机承认是喝了点酒,但又说你已经下班了就别管闲事了。
徐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并暂扣驾照。
试分析,本案中交警徐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4、某肉食水产公司案4、某肉食水产公司从外地市场购买猪肉4万余斤,其中部分未经检疫,这4万余斤的猪肉全部销售到本市各家著名酒店、宾馆,当晚,有的饭店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并造成了15人食物中毒的重大事故。
接到报案后,某市卫生检验所对猪肉来源、某肉食水产公司未对猪肉检疫的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经该卫生检验所有关领导批准,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该卫生检疫所认定某肉食水产公司购买的4万余斤的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造成了15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据此,该卫生检疫所立即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某肉食水产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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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7分)※※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10分。
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深圳市民樵某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确认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地方行政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
因为:1. 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方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
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方实施行政行为。
因此,从合法主体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
2.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因此,从行政委托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
3.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
因此,从行政授权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分析四:本案的被告是民警李某还是公安局案情介绍: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
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
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
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
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案例3点评:这里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前面说过,行政执法人员系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职务行为的个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效果对外而言,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其个人。
在本案中,要解决老太太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关键取决于民警李某在当时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自然人,那么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行政执法人员,那就当然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了。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执法人员之间不能划上等号。
因为:行政执法人员一般由国家公务员承担,但行政执法人员并不只限于公务员,非国家公务成员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行为时也可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相反,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必然地、无条件地、每时每刻地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
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行政执法人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当事人时,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在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
因为,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
我们不能问民警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
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
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与功能。
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前(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及功能,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
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案例分析五:省海洋局是否可以对A县招商局实施行政处罚?[案情]2002年6月,A县人民政府为扶持本地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同意A县招商局围海150公顷,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准备将所围海域的使用权予以公开拍卖。
省海洋局接到举报后令海监执法人员前去调查。
经查明,举报事实属实,按该项目围海面积应属国务院审批范围。
省海洋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认A县人民政府越权对上述项目的审批无效,A市招商局围海和拍卖海域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原状,没收拍卖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罚款。
同时向监察机关行文,要求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请问省海洋局是否可以对A县招商局实施行政处罚?A.不可以。
因为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不可以。
因为行政处罚不能“官罚官”C.不可以。
因为A县招商局经过县政府同意D.可以。
因为A县招商局的围海行为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评析]A错,本案中,海洋局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管理海域的行政职权,属行政主体。
招商局未经合法批准进行围海的行为,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在此应为行政相对方。
B错,行政机关具有“官”与“民”的双重身份,招商局在本案中不属于“官”的身份。
C错,违法批准与违法使用海域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各自应承担各自的违法责任。
D对,行政机关在以非行政主体身份出现时实施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受罚行政机关不服的,也可以依法行使行政相对方的行政救济手段。
案例分析六:派出所是否固定行政主体[案情]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
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局长。
1993年7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湾宾馆608号房间。
7月13日上午10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采访,因拍摄一村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
中午12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解决争端,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将胶卷留在派出所。
这一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该村有4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
朱某当时否认认识这4人,并索取通缉令一份。
下午3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
7月14日凌晨2时许,广澳派出所通过有关线索了解到4名通缉犯之一的林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608号客房,于是派人前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只有朱某,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
缉捕人员遂向某区公安分局请示,要求朱某、肖某两人去某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
朱某、肖某两人到达某区分局后,朱某在时承认认识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的进一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