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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案件是指因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补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行政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补偿数额与损失相当。

2. 合法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实际损失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

4. 补偿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相一致,不得因补偿而免除其责任。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1. 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2. 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因停业、停产造成的损失。

3. 精神损害: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4. 生态环境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四、行政补偿的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与审查。

3.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

4. 确定补偿数额: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5. 审批与发放:行政机关对补偿数额进行审批,并将补偿款发放给当事人。

五、行政补偿案件的诉讼1. 起诉条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时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 诉讼管辖:行政补偿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损害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诉讼程序:行政补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辩论等诉讼活动。

行政补偿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行政补偿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适用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行政补偿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行政补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补偿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补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补偿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行政补偿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确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保补偿结果公正、合理。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补偿标准公平:行政补偿的标准应当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当,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2)补偿数额公平:行政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结合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补偿数额公正、合理。

(3)补偿方式公平:行政补偿的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恢复原状等,以满足受害人的不同需求。

3. 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原则是行政补偿法律适用的基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补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补偿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实际损失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确定补偿范围、计算补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补偿标准或数额。

及时补偿原则是行政补偿法律适用的保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补偿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及时补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害人提出的补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补偿。

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2篇)

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赔偿制度日益完善,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对申请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赔偿法》是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

根据《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包括侵犯财产权、非法占有财产、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等。

(3)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被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1.赔偿范围的法律适用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应依据《赔偿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行政行为违法,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时,应依据《赔偿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损害程度: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2)赔偿义务机关的经济能力:在保证赔偿义务机关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赔偿金额。

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

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

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近年来,行政补偿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适用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对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浅探,以期为加强行政补偿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作用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弥补受损害方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1. 行政补偿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行政补偿法是规范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拆迁补偿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为行政补偿的申请、审批、决定等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制定和修订行政补偿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保护公民权益的原则,并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

2. 行政行为的侵权行为行政行为的侵权行为是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的重要场景。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时,应当依法赔偿。

这些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其中拆迁补偿是行政补偿的一个关键领域。

3. 行政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界定行政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界定直接影响到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适用。

在行政补偿范围的界定上,需要明确补偿对象、损失计算和补偿方式等,确保受损害方能够合理获得补偿。

在行政补偿标准的界定上,需要考虑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等因素,以便行政机关和受损害方能够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

三、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1. 法律适用与实际操作的落差在行政补偿的实践中,往往出现法律适用与实际操作之间的落差。

一方面,行政补偿法律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常常无法完全满足受损害方的需求,导致补偿金额不够充分。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倾向于减少补偿金额,致使受损害方难以维权。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征用其财产用于公共建设或公共利益事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财产权利、政府合法行政权力等法律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时,应保障征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补偿的合理性。

征用应该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征用的决定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得超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补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征用后财产市价的相关标准进行,以维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对国家的财产管理力度起规范作用,保障国家管理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国家实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引导资本资源的集中和有效配置,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征用的财产往往都是用于国家重大公共建设或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如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建设等,这些公共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无论从国家战略发展的角度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机制。

再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征用涉及到公益性事业建设,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和重要意义。

国家在征用前应当充分听取和调查当地居民的意见,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如合理补偿被征用人财产损失和劳动力所产生的损失等。

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能够在征用中保护民众的利益,保障人民在征用过程中不受不当损失影响,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能够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在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方面存在争议,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明确。

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研究

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研究

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研究行政赔偿纠纷是指由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或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需要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

本文将探讨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的研究。

一、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是指在行政赔偿纠纷中,法律如何运用、应用的问题。

在我国,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赔偿纠纷主要依据我国的《行政赔偿法》进行处理。

该法对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常识和实践的适用除了法律法规的适用外,法院在行政赔偿纠纷中还需要考虑常识和实践。

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证据等都需要依靠法院的判断和处理。

3. 类似案例的适用法院在处理行政赔偿纠纷时,也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和一致性,避免对相似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二、行政赔偿的判决研究行政赔偿的判决研究是指对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探讨判决的依据、合理性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1. 判决依据的研究行政赔偿的判决结果需要有明确和充分的依据,一般包括法律法规、相关证据和实践经验等。

研究判决依据有助于了解判决的合理性和依据的适用情况。

2. 判决合理性的研究判决合理性是指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并且是否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判决合理性可以评估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同时也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

3. 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研究行政赔偿纠纷的判决结果对法律适用有一定的影响。

通过研究这种影响,可以为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

总结:行政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结合常识和实践、参考类似案例等,可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和一致性。

同时,对于判决的依据、合理性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升行政赔偿纠纷的解决质量,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其遭受损失,应当予以经济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法律依据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 宪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保障合法权益。

2. 行政诉讼法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该法第四章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满足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除了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制度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为受损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二、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行政赔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职权范围,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 实际损失或利益损害: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项条件是受损害人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

这是因为行政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受损害人经济上的补偿,如果没有实际损失或利益损害,行政赔偿诉讼就没有法律基础。

3. 必要的法定程序: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损害人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或者超过规定的时限未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一)前言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当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

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我国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最近的二十年里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九八九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一九九四年《国家赔偿法》以第二章的篇幅就行政赔偿作了详细规定。

一九九六年《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一九九九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00三年《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可以说,在过去二十年先后颁布实施的上述法律,在我国当代立法体系上逐步完成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从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规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备可诉性和操作性的过渡,就目前而言,我国立法已经在实体上、程序上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从改革开放特别是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进步,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发展完善,依法行政取得了很大成果同时也还存在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发展的地方。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按照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当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工作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由此而引发的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员在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完善行政赔偿的法律法规,并且对行政赔偿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宣传,对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计算标准.赔偿形式.国家赔偿费用来源等。

在本文,仅对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一些浅析。

关键词:行政赔偿.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设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建设法制国家,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长远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就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造成行政侵权,行政侵权主体就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负赔偿之责。

我国一直致力于法制,行政赔偿已成为必然。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设的历史就是最好的说明。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四十条:“由于国家机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九八九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doc

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doc

对行政指导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毕业论文怎么写?大家都在犯愁这个事,那么就让带着大家一起学习下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这一条规定似乎是拦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屏障,阻断了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审查和赔偿请求。

然而,无论在实务界还是法学界,对这一条解释的争执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不少人认为虽然“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但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能排除在受案范围内的。

也有人认为既然是行政指导,那么就当然存在不具有强制力的特征,司法解释中的“不具有强制力”是一个描述性修饰词,而非限定性修饰词。

行政法中开展出“行政指导”的概念就是为了与那些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只有突出这一点,才能降低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让它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这也赋予了相对人自治性,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能够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快速开展的风险社会。

行政指导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现代行政正在不少领域内由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

然而,任何一种“善治”的美好设想如果不辅以对“恶”的防范,我们就难以获得一份不偏离正轨的保险。

行政指导也是如此。

在这个问题上,理性的德国人倒是相当清醒,他们将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政事实行为中分解出强制性事实行为和非强制性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在他们的语境中被称作“非正式行政行为”,归入事实行为门下,但无论这种非正式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都与行政法律行为一道统称为权力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在司法审查时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控制。

德国人所坚信的理念是,有权力的地方就要防止腐朽。

谈到这里,似乎我们尚未切入本文的正题——行政指导的赔偿问题,但其实行政指导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却是在我们研究赔偿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展开论述。

二、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行政赔偿提供了基本依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行政赔偿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赔偿方式等,为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行政赔偿法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涉及行政赔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补充。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原则1. 依法赔偿原则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必须遵循依法赔偿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 公平原则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赔偿数额应当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实质公正原则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实质公正原则,即赔偿范围、程序、标准和方式等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保受害人得到实质上的公正赔偿。

四、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程序1. 请求赔偿程序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试论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适用规则

试论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适用规则

一、引言行政补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政补偿制度不健全、法律不统一,行政补偿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困扰许多司法实务者的“疑难杂症”。

因此,本文着眼于探讨对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适用规则,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方对行政补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入探讨,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二、简析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通常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至少面临三种困境:一是无法可依,存在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二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三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这些问题在行政补偿法律适用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按照决定论的思维模式,法官不能以无法可依或法律条款含义模糊、冲突等为理由拒绝作出判决。

因此法官往往把法律适用困难的原因推向了法律规范。

但换一个角度来看,在行政补偿法律规范“被适用”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是法院可能对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适用采取回避态度。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于行政补偿案件的审理热情不高,不是积极地适用行政补偿法律规范作出判决,而是以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或以说服撤拆的方式结案。

这种回避的态度可以说是对行政权实施司法监督的不作为,为行政权的滥用打开了缺口。

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首先,行政机关在行政补偿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补偿规范的制定者,也是行政补偿的主体。

在行政补偿立法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补偿行为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行政机关自主制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这样,行政机关在行政补偿当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逐渐凸显,城市拆迁也因此频繁出现。

对于部分拆迁户来说,虽然拆迁后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补偿款是否公平合理、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因此,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探讨,落实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定义行政补偿制度,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权益之间的一种权衡,也是国家对不利影响的经济赔偿和其他价值权益保障的一种形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演变我国立法对行政补偿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指导原则》。

2005年,国务院发布《城市土地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时必须给予农民合理、公正、及时的补偿。

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政补偿条例,如山东的《山东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广东的《广东省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等。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问题因为行政补偿制度涉及到公民的个人权益,所以补偿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拆迁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映存在以下问题:(一)补偿标准不合理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拆迁户的房屋面积、年限等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拆迁户获得的经济补偿不足。

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程序不合法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程序不合法的现象,如未经拆迁户同意就开始拆迁,拆迁补偿款未经过拆迁户同意就强制代为收取。

(三)款项不合理一些地方在拆迁后的补偿款项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一些拆迁户因为房子太老、发票不全等问题,遭受了比其他户口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改进行政补偿制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公平合理在实施行政补偿制度时应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剥夺。

应该加强领导和监督力度,提高补偿款的公正性、实用性。

(二)提高补偿标准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拆迁户的合理要求,避免存在过于苛刻的限制条件。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3篇)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是指在行政补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法律依据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补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补偿行为时,应保证补偿数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3.及时原则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应遵循及时原则,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补偿行为时,应尽快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避免损失的扩大。

4.补偿与损失相当原则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应遵循补偿与损失相当原则,即行政补偿的数额应与行政相对人遭受的损失相当。

三、行政补偿案件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必须以行政法为依据。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补偿的原则、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3.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还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补偿法》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行政补偿案件法律适用可以参照司法解释。

四、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甲某因城市规划需要,其房屋被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甲某与行政机关就补偿问题发生争议,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适用(1)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法律适用(2篇)

行政赔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法律适用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赔偿法律适用的概念行政赔偿法律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有关行政赔偿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三、行政赔偿法律适用的原则1. 依法赔偿原则:行政赔偿法律适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赔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适度赔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3. 及时赔偿原则:行政机关在确认侵权行为后,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依法公开原则:行政赔偿法律适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政赔偿法律适用的范围1. 侵犯人身权:包括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 侵犯财产权:包括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侵犯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五、行政赔偿法律适用的程序1. 请求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受侵权行为后,可以向侵权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 受理赔偿:侵权行政机关在接到赔偿请求后,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侵权行政机关在受理赔偿请求后,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4. 确定赔偿:侵权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5. 履行赔偿:侵权行政机关在确定赔偿后,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6. 争议解决:在行政赔偿过程中,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补偿的适用法律(2篇)

行政补偿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补偿的适用法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行政补偿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为行政补偿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该条款明确了行政补偿的请求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对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行政补偿的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该法为行政补偿提供了行政复议途径。

三、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1.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财产时,对被征收人、被征用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推荐下载】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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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当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理念。

因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间接的,其效力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出来,所以其损害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制定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决不在少数。

特别是一些政府和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乱设许可项目、实行地方保护甚至非法限制拘禁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都是以制定和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的,如果对这类行为没有损害赔偿机制,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侵权的成因(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的现实性和功利性。

进入20世纪之后,行政权扩张和行政机构膨胀的趋势越来越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越来越多。

行政机关借权扩张,以法谋利,法成了强化本位权利、推行行政意图的工具、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实际生活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设许可、行政性垄断经营、不正当干预乃至强行拆迁和征地等泛滥成灾,往往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这一准立法形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行政性规范文件异化为行政权扩张的一种武器,这种行为侵害了正当的权益关系,维护了不正当的权益关系。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存在混乱现象。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混乱。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它们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都可以用本机关、本部门的相关职权下发各种红头文件。

二是规范性文件内容非常混乱。

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问题和事项几乎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哪些事项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是制定程序非常混乱。

各个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究竟是在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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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案例2004年2月5日,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京防指字[2004]29号关于采取政府收购方式清理本市原种禽场周边地区散养家禽的紧急通知:其中清理范围包括西田各庄肉鸡原种场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清理方式为采取统一收购、统一加工,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清理。

当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通告并下发了密政字[2004]64号关于清理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地区家禽紧急会议纪要。

会议议定:对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家禽进行收购。

涉及西田各庄镇苍头、疃里、西田各庄、董各庄4个村;对养殖户补偿标准为散养鸡每只30元,成规模养殖的肉鸡,由畜牧专业人员核定肉鸡实际养殖成本,在核定后补偿养殖成本的基础上,每只再补偿2元。

西田各庄镇苍头村霍某所饲养肉鸡在被收购范围内。

2004年2月6日,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收购成规模养殖户原告霍某饲养的33日龄肉鸡2996只。

之后,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霍某的肉鸡进行了补偿。

原告霍某已将补偿款领走。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为了预防禽流感疫情,保护原种基地的安全,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收购范围内成规模肉鸡养殖户原告王某饲养的肉鸡进行收购,理当予以补偿。

原告王某对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的收购行为应给予理解和支持。

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行情等客观情况,以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王某的肉鸡进行补偿,并无不当,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本案发生在禽流感的大背景下,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补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2]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公权利的侵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

虽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其毕竟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失或即将造成损失,而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只能用行政补偿。

(二)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补偿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失而采用国家补偿的责任制度,是为规范行政权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害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权益,使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益保障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从而有效地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对提高管理效率有重要意义行政补偿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以适度补偿,从而弥补了其一定程度上的损失,使行政主体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和合理的范围内更有效地行使行政权,达到预期的行政目标。

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称为行政效益的提高。

三、行政补偿的立法沿革及我国的法律现状行政补偿的概念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在世界史上,最早开行政补偿制度先河的是国家责任最发达的法国,法国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3]在德国,有“对于因公共福祉而牺牲权利及利益之人,国家应予补偿“的规定。

[4]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尊崇“君权至上”,不可能建立国家行政补偿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各种立法走上正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作了规定,例如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征收标准、补偿条件、补偿额度等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行政补偿基本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补偿的问题也没有做任何规定。

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到了行政补偿问题,使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有法可依,但范围、标准并不统一。

类似SARS、禽流感此类突发事件,目前国内仍然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标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四、行政审判实务中,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在目前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的情况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审理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第一,程序方面上的问题,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果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话,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实体方面上的问题,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此规定。

如果缺乏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参照相关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鉴于行政补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依《行政诉讼法》规定,只应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但由于行政补偿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时就此标准应进行合理性审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地市的政策进行合理性审查。

[5]五、当前我国行政补偿诉讼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通常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至少面临三种困境:一是无法可依,存在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二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三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这些问题在行政补偿法律适用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一)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使适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客观上,立法所解决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有时使用模糊语言虽非概括之必要,但可能完全是出于立法策略的需要。

行政补偿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公共利益”一词。

从宪法的两个补偿条款看,“公共利益”目的是行政补偿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许可法》第8条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补偿条款中也规定了“公共利益”目的。

然而,就目前来看,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部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目的的界定都很模糊,这直接导致了行政补偿领域诸多问题的出现,导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难于把握“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又如在行政补偿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补偿范围的描述往往是诸如“补偿”、“适当的补偿”、“合理的补偿”、“相应的补偿”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但对于补多少、补什么、怎样补、何时补、谁来补等问题则十分含糊。

用语的抽象、原则、简单、粗放,造成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于掌握和实施。

[6](二)法律漏洞或缺陷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者缺乏远见,或者立法技术的欠缺等因素的存在,法律规则中时有缺陷或漏洞出现,造成法律适用困难。

依笔者所见,目前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范中至少存在以下法律漏洞:1、现行宪法中没有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使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有了宪法依据,但其最大的不足是没有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一个法律制度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助于该法律制度的统一,有助于准确地适用和理解法律条文,并可以补充具体法律条文的不足。

有了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具体的立法有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也才能使所有应予补偿的对象得到公平的而非厚此薄彼的补偿。

否则,就会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补偿标准不一致,从而产生不公平现象,破坏平等原则。

现代西方国家都把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直接写进宪法,如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日本宪法规定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等等。

而在我国宪法条款中只用了“补偿”二字,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

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周全、不协调。

2、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

虽然我国已经有几十部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问题有所涉及,但是这些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分散的、各自独立并针对不同领域作出的,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政策性调整的倾向就很明显,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稳定性以及补偿方式的差异性、补偿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引发一系列行政补偿纠纷。

而且由于补偿的范围、标准不一,对侵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予以不同的补偿,或者对侵害程度不同或相当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补偿,从而违反了宪法所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此外,单行法律与有关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大量不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

3、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的程序大多未作规定,尤其缺少救济程序设置。

我国以单行法律法规确立损失补偿的不少,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设定损失补偿程序的却不多。

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损失时,应该通过何种程序在多长时间内才能获得行政补偿,相对人在该程序中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大多数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如果拒绝行政相对人的补偿请求,双方不能就补偿数额或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或者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裁决、决定时,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诉讼,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程序的短缺,从而使相对人的行政补偿具体权益得不到真正落实,连低水平的正义也难于实现。

(三)裁判依据适用困难。

1、行政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将行政补偿列入为“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意味着行政补偿已经被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为行政诉讼的一种。

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行政补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合法侵权行为而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因此行政补偿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而且,最高法院对行政补偿诉讼的案件类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行政补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也不统一。

因此,行政补偿纠纷在受案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2、对行政补偿案件的起诉条件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目前,行政补偿纠纷已屡见不鲜,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但这些纠纷应否经过复议程序,如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又能否诉诸法院或者因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些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有人认为,行政补偿纠纷与行政赔偿纠纷有许多相同点,因而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政赔偿的程序予以解决,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补偿应当先行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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