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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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粤府函〔2020〕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现就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结束——。

拆迁中违章建筑如何进行法律界定

拆迁中违章建筑如何进行法律界定

拆迁中违章建筑如何进⾏法律界定如果是违章建筑,查证属实的,会被强制拆除。

政府可以⾃⾏拆除,也可以委托他⼈进⾏强拆,并且强拆费⽤需要违章建筑⼈承担。

那么,拆迁中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呢?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拆迁中违章建筑如何进⾏法律界定(⼀)什么是违章建筑关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国家法律并没有统⼀的定义,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

各地政府⼀般从规划、施⼯许可的⾓度去认定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许可证的,或者超出上述该证的许可范围建设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实践中拆迁如果涉及到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多也是从这⼏个证⼊⼿的。

从违章程度的不同来看,违章建筑分为两种,⼀种是有⼟地使⽤权的违章建筑,也就是在⾃⼰合法取得⼟地使⽤权的⼟地上进⾏建设,但该施⼯建设未取得或超出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另⼀种是⽆⼟地使⽤权的违章建筑,因为没有⼟地使⽤权,也谈不上后续的审批⼿续,这种类型的违章建筑,往往会⾯临被⽆偿拆除的法律后果。

(⼆)⽆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有关法律法规补办⼿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时难以解决的,要耐⼼细致地做好解释⼯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解决。

所以,⽆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偿强制拆除。

(三)谁有权利认定违章建筑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拆迁⽅直接和被拆迁⼈说,你这是违章建筑,按政策没有补偿或者是只有很低的补偿。

实际上,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有权的⾏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拆迁和拆除违章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是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违法建筑是指在未经审批、违反规划、超出规模、超出高度、占用农用地、危害环境等情况下建造的建筑物。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

下面是关于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违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城乡规划法规,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该法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擅自建造或者擅自用于非耕地的建筑物。

对于违章建筑,可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

二、违建的处罚标准1.罚款违建的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具体的违建情况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根据不同城市和区域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2.拆除对于存在违法建筑的,责令拆除是常见的处罚方式。

拆除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可以由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自行拆除,也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恢复原状对于拆除后的场地,要求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进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包括完全清除违法建筑留下的痕迹,还原为原来的农田或绿地等。

4.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或相关责任人,可以根据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如扣留相关证件、行驶证,限制买卖房产等。

5.教育宣传对于违建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进行提醒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建设观念,从而避免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违建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依法依规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处罚的公正性。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扩张,农村地区也出现了不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农田资源,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已经占用耕地建房的,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2、行政罚款。

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进行罚款。

罚款标准一般为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最高不超过10倍。

3、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4、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政府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可以进行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没收财产。

三、民事处罚对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措施进行维权。

具体措施包括:1、要求恢复原状。

如果乱占耕地建房导致耕地被毁坏,受损方可以要求违法者恢复原状,将耕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2、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乱占耕地建房导致受损方产生经济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违法者进行赔偿。

总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重破坏了农田资源,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打击,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然而,由于行业内个别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适用方面对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对破坏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建筑行业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依照刑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规划管理要求,对超出规划、违反规划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的核心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施工、监督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管理要求,并对不履行建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行为: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

2.违规招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虚假招标、不当逾期、恶意变更合同等。

3.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如超过规定建设临时工,无资质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等。

4.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如违反施工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故。

5.建筑行业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如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欺诈消费者等。

三、行政处罚措施建筑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包括:1.警告:对初犯、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2.罚款: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罚款处罚,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建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建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建该如何处置?展开全文2016年6月的一篇旧文,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报》、“土地观察”和“国土资源法治”公众号,有改动。

违法占地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修改未果,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77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和地上违建处置各方没有异议,但对于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该如何处置,各方理解差异很大,本文对此进行具体分析和辨析。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建该如何处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辨析岳晓武李江涛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77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

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第77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

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1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内涵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空闲地建住宅,都不宜适用限期拆非法占用土地。

但在不少地方,凡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除的处罚种类。

对超标准部分房屋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一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实施拆除也不可取,房屋具有整体律给予行政处罚。

这是对法律适用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性和不可分割性,拆除一部分房屋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纠正。

另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势必影响另一部分房屋的利益,部外,一些地方对在省、自治区、直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分拆除房屋会损贬整个房屋的功能辖市规定标准的幅度内作出的具体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和效用。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经常变化,造成宅基地分配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的情况下也不宜一概拆除违法住安排的不平衡。

鉴于这种情况,在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宅,即使违反“一户一宅”,也要认定标准时,如果在行政处罚时的法占用土地论处。

这一条款在实践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可拆可不拆的标准高,则执行行政处罚时的标当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如何适应当不拆,没收的建筑物可按照规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标准用颇有争议。

本文对农村村民非法定另行处置。

高,则执行当时的标准。

占地建住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一些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法律适用以法律为准绳,但合法性并不排斥合理性。

合理性追求法律适用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是要适当考量社会价值等因素,在活动中体现以民为本,做到亲民、当受到行政处罚。

但只限限期拆除法律规范本身欠缺时运用法律推便民、利民、爱民,贴近民情,顺这一种处罚种类过于单一,不能合理,衡量利益的重要性、正当性,应民意,减少人民参与的制度成理考虑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优先适本,把适用法律与执法为民紧密结很大程度上体现不了处罚的适当用条件,解决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合起来,以合理、适当的法律适用性,缺乏公平。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

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国土资源执法效力。

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我省省级及我市市级层面也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

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

三、《暂行办法》的制定原则《暂行办法》主要考虑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进行代管,由代管单位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违章建筑处罚后的权属

违章建筑处罚后的权属

违章建筑处罚后的权属一违章建筑处罚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3、对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二违章建筑处罚后的权属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

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

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⑴不动产说。

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

⑴动产所有权说。

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

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的建议

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的建议

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的建议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的建议改善居住条件,始终是农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从现实看,震后几年所建的房屋大多进入了翻建期。

同时,由于各类矛盾的积累,在有些镇村,建房指标还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建房需求,还有的农民手持批复而没有明确的建房地基。

从我院受理的案件看,占用承包地或其他土地非法建房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类问题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期限过长,导致处理不及时,工作难度大。

镇村非常迫切需要人民法院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给予解决。

我院也本着法官找法的精神对个别案件进行及时的审理。

从法律专门明确适用行政程序,转而由民法调整,解决此类群发、多发性案件,还需进一步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探讨。

从解决我县农村非法建房的现状来看,目前通用的方法是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非法建房的现象起到了约束作用,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客观上还存在难以避免的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快捷、高效的解决农村非法占地建房问题,即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对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非法占地建房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一、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1、从法律依据上分析,村民委员会具有要求非法占地建房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即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也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该由谁查处

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该由谁查处

2021.05 南方国土资源25·法律§法苑纵横·案情简介: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该由谁查处?● 朱 迪2020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在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日常动态巡查线索里发现,唐某向该县某村的村民刘某购买了一栋占地面积为44平方米的2层房屋,之后唐某将房屋拆除重建。

重建的4层房屋共占地180平方米,非法占用了136平方米耕地。

2020年10月6日,该县自然资源局对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了调查。

在完成案件调查、实地测量、组织听证等程序后,该县自然资源局于11月13日向唐某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唐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原貌,并对其非法占用的136平方米耕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2 720元。

唐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罚款,也没有拆除房屋,并于2020年11月28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焦点: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应该由什么部门查处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调整后,应如何在涉及农村非法建房的案件中依法履行职责?观点分歧:唐某认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写明应拆除房屋的具体位置、间数、构造等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

原先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是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其所建的房子却被县自然资源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行使处罚权的主体不明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的职能已进行重新调整,其不再对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实施查处,并以工作对接函方式告知原委托部门。

其主管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后,向该县的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并无不妥。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与认定案例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与认定案例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与认定案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对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概念、区别和认定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概念和区别1、违法占地的概念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占用国家土地资源或者集体土地资源,且未经按规定程序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擅自占用农村宅基地、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2)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3)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等土地资源。

2、违法建设的概念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占用国家土地资源或者集体土地资源,建设房屋、厂房、道路、桥梁、堤坝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建设房屋、厂房、道路、桥梁、堤坝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2)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厂房等建筑物。

3、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都是违法行为,但二者在性质和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

(1)性质不同: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2)行为方式不同: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资源,而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因此在行为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二、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在认定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度等进行判断。

1、认定违法占地的标准(1)是否取得批准或备案:占地行为是否经过批准或备案是认定违法占地的重要标准。

(2)土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属于农村宅基地、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

(3)是否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占用土地后是否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是否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也是认定违法占地的重要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该咋查处?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该咋查处?

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村民建住宅违法⽤地该咋查处?总第690篇2021第100篇导读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地的查处,到底是适⽤《⼟地管理法》第77条由⾃然资源部门按违法⽤地查处,依法没收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还是适⽤第78条,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限期拆除?在各地引起很多争议,相关法院的判决也不完全⼀致。

不少⼈认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进⼀步明确是缺失和遗憾,真是这样吗?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对应的是原《⼟地管理法》的第76和77条;其中新78(原77)条是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地的特别规定,只能限期拆除,不能没收,也不能并处罚款,新第77(原76)条则是针对⼀般违法⽤地⾏为的⼀般条款,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在《⼟地管理法》修改前,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适⽤是没有争议的,就是适⽤第77条特别条款,依法限期拆除。

新《⼟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来也应该毫⽆争议,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同样应适⽤特别条款第78条,依法限期拆除。

但因为新法第78条的特别条款对此类违法查处的执法机关做了调整,由原国⼟资源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

因部门职责划分问题⽽让该条款的适⽤⼈为复杂化了,让单纯的法律适⽤问题变成复杂的部门之争。

有⼈主张应当把第78条的占⽤“⼟地”限制在占⽤”宅基地“范围内,即此处“⼟地”只能是“宅基地”,不包括其他⼟地,占⽤其他⼟地,如耕地等农⽤地,都按⼀般违法⽤地适⽤第77条处理。

这样的理解实在是不知如何说好,⾄少从本⼈的专业知识是⽆法理解的,同时明显不符合《⼟地管理法》对“⼟地”、“宅基地”的定义,也不符合⽴法的本意和法律具体规定。

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针对⼀般违法主体违法占地建设的⼀般违法⾏为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特殊违法占地⾏为,规定了不同的执法机关和不同处罚措施,对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设置了特别条款,即第78条。

实践中执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法本意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利法律准确得以实施。

办理“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办理“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 安 司法机 关 办理 此 类案 件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二 公
分 析
非 法 占用 土 地 主 要 涉及 “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 法 非 非 转 让 土 地使 用 权 罪 、 法 经 营 罪 ” 类 犯 罪 的法 律 适 用 非 三 问题 。 深入 研 究 此类 犯 罪 , 于及 时 发 现解 决 法 律 适 用 对 中 的热 点 难点 问题 . 确 及 时适 用 刑罚 手 段 打 击 犯 罪 . 正 有 效 遏 制 非法 占用 土 地 现象 发 生 具 有 十分 重 要 意义
( 一 关 于“ 法 占用农 用地 罪 ” 非 的法 律 适 用 问题
实 践 中 .有 的公 安机 关 对 此 类 严 重 违 法 行 为没 有 及 时 立案 查 处 : 的 虽 以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 法转 让 有 非 土 地使 用 权 罪 立 案 侦 查 . 只注 重 打 击 开 发 商一 方 . 但 没 有 追 究 土 地 出让 方 的 责 任 。 导致 显 失 公 平 : 对 待 “ 在 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权房” 问题 上 . 的 公 安 机 关 以 “ 法 经 营 罪 ” 案 侦 有 非 立 查 移 送 检察 机 关 后 . 由于 法 律依 据 不 充 分 没 有 起 诉 到
从 全 市 办 理 的涉 嫌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来看 .大 部
分 院认 为 . 用 法律 不 存 在 根 本 性 障 碍 . 在研 究 此 类 适 但
案 件 时 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分歧 : 1对 《 法 》 3 2条 的 “ 量 较 大 ” “ 量 毁 坏 ” . 刑 第 4 数 与 大
二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此类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中存 在 的主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依据

一、对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1、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罚款适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适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I的耕地开垦费l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批准、超越批准范围或者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对违法用地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违法用地行为将实施相应的处罚。

首先,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一般会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违法用地面积价款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用地行为,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同时,对于违法用地行为者,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其次,对于超越批准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一般会根据超越范围的情况,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超越批准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按照超越范围的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同时,对于超越批准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者,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最后,对于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一般会根据超越时间的情况,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按照超越时间的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同时,对于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者,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总之,违法用地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希望广大土地使用者能够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共同保护好我国的宝贵土地资源。

比例原则案例

比例原则案例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相关法律、法规裁量有不同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从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角度选择处理方式,行政裁量不得违反比例原则。

【案例索引】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008年7月3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2008年11月25日)【案情】原告:郭建军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建军系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赵四自然村村民。

2001年3月开始,郭建军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

2002年11月16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向郭建军颁发了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2月7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以郭建军未经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面积为40.96平方米的住宅,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诸政行决字(2006)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郭建军不服,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5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

郭建军于2006年6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诸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

郭建军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月22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对郭建军未经审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07年9月11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郭建军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007年11月28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郭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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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2016-01-19 09:45:36
中国土地
作者:叶隆生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在处罚过程中,应对各种价值给予恰当的安排,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以采用对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的
价值。

对非法住宅限期拆除这种单一的处罚方式难以体现法的公
平正义的最高价值。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有的可以拆除,但也有不宜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成本过高等情形。

如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原拆原建,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住宅,都难以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种类。

同时,对超标
准部分房屋实施拆除也不好操作,因为房屋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拆除一部分房屋势必影响另一部分房屋的利益,更会破坏整个房屋的功能和效用。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不宜一概拆除违法住宅,即使违反“一户一宅”,也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可拆可不拆的应当不拆,没收的建筑物可按照规定另行处置。

同时,对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的做法,似也不能一概而论。

一些地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幅度制定了具体标准,但经常变更,造成宅基地在分配安排上的不平衡。

鉴于这种情况,在认定标准时,如果行政处罚时的标准高,则执行行政处罚时的标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标准高,则应执行当时的标准。

有些情况下,没收比拆除更合理
与第七十七条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种类上,除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外,还有“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两
个种类,其中“拆除”与“没收”不能并用。

“没收”相比于“拆除”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利用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在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在住宅不能拆除时,采用“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罚款也应区分对待。

如非法占地建宅只是为了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建议不予罚款。

而对于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占地建宅的,则应予以罚款。

法律适用应考虑各种情节
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必须对违法构成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

情节因素是重要的考量内容,对行政处罚决定至关重要,特别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以及事后的补救措施直接影响着案件定性和处罚轻重。

在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也能反映出影响行政处罚的情节。

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这就是重要的考量情节因素。

如农村村民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原宅基地上拆旧
建新,这就具备有利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因素。

而这些情节可能使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排除限期拆除这一严重的
行政处罚种类,甚至可能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不能回避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尽可能地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完整、全面地收集案件的各项证据。

而已经发现的事实必须毫无遗漏地通过证据予以收集、固定,不能有意取舍。

一些地方为了便于行政
处罚,在具体操作中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简单认定为一般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而套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这种行政处罚在表面上看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却是对客观事实的违背,最终可能因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如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将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予以撤销。

因此,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农村村民违法主体的特征,正确定性,为正确适用法律做好铺垫。

综上,笔者建议,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必要时也可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作者供职于浙江省庆元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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