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之认识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一)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一)论文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行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定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事实理由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任相互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在行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情形。
因此,明确这一原则,即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的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是为了体现公正。
关键词:行政行为一事不再罚行罚处罚行政相对人一、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分析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这一原则具体含义在理解上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某一违法行为,不管有几个法规、规章对同一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人只能承担一次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速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本文概述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之一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从理论内涵、立法沿革、适用边界以及实际执行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解析该原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及合理性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我们将系统阐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旨在防止重复处罚导致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侵害。
探究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确立过程及其在不同修订阶段的发展变化,揭示其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初衷。
进一步,本文将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的适用界限进行辨析,包括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时的处罚竞合问题。
同时,还将通过剖析相关争议案例,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解释与适用标准。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全面研究,旨在为推进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在撰写《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文章时,针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这一段落,我们可以这样展开论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活动。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治国家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
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体现在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施加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各类处罚形式。
这一系列处罚手段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并通过惩戒作用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一事不再罚中“一事”与“再罚”的理解
DOI:10.19551/ki.issn1672-9129.2021.04.092对一事不再罚中 一事 与 再罚 的理解霍志康㊀张晓瑞㊀余冰倩(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㊀河北㊀唐山㊀063210)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和理论上存在着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对 一事 的判断和 再罚 的界限㊂判断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一事或数事,实质是找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㊂符合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的则是一事,适用一事不再罚㊂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典型的一事的解决不能拘泥于构成要件符合说,需要实际判断,做到过罚相当㊂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与刑法的规范,进行并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㊂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 一事 和 再罚 ,有助于行政效率的高效发挥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㊂关键词:一事不再罚;一事;再罚中图分类号:D922.11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9129(2021)04-0091-01㊀㊀1㊀ 一事不再罚 的理解及范围‘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㊂这一规定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条体现,本质在于禁止国家公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措施多次处罚㊂然而‘行政处罚法“第24的规定虽然为行政处罚提出了限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条规定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狭义上的一事不再罚㊂‘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类型,而罚款仅为其中的一项,因而在行政处罚中拘泥于第24条的规定,易造成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适用除罚款外任一行政处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从而否定了一事不再罚㊂因而正确公正合理的适用一事不再罚,是约束公权力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有之价值,而一事不再罚的另一价值在于使得行政效率的提高㊂关于 一事不再罚 的适用范围,仅在行政处罚内部适用上就一直存在两种声音㊂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的含义是一个违法行为仅可以给予一次行政处罚㊂若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行政法律规范,那么就给予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一次处罚,不可多次处罚㊂至于罚则,采用的是重罚则吸收轻罚则,择其较重的罚则来处罚㊂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出发的,使其避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多次处罚,陷入处罚泥潭㊂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㊂这一观点相较于前者引入了同一行政机关这一条件㊂与前者相较,这一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禁止的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两次以上的处罚㊂若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多个行政法律规范,则多个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分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并行不悖㊂这一观点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可以使得行政相对人可预测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做到了过罚相当㊂前文提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起源和行政法律规范内部的适用范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这一情形: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亦触犯了刑法或者民事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一事不再罚的范围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和第22条,可以得出:一个行为既应当行政处罚又应当刑罚,刑事优先于行政;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构成竞合的,理论上应当分别评价㊂2㊀ 一事 的判定在非典型数事中可分为三类:(一)纯正一事(二)法定一事(三)处断一事㊂2.1纯正一事㊂纯正一事又称为单纯一事,是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外观上具备多个违法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只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㊂这种行为多表现为持续违法,主观上具备一个过错和行为具备延续性㊂2.2法定一事㊂法定一事,是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本应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法律将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为一事㊂法定一事的表现形态最具代表性的是连续违法㊂连续违法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了多个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㊂连续违法包含以这一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职业和不以此为业但却多次实施的㊂类似刑事上的集合犯㊂2.3处断一事㊂处断一事,是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构成数事,但在处断上,却是以一事来处断㊂典型形态是牵连违法㊂牵连违法系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因其手段或结果而又造成目的之外的违法情形㊂行政法律规范错综复杂,在规范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包含与被包含㊁补充与被补充㊁原则和例外的复杂关系㊂在这些复杂关系建构下构成大量的重复规范,势必会造成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规定相似的行政法律规范㊂这便是法条竞合㊂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一事,需要判定行为触犯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属于包含关系㊁补充关系和特别关系㊂如果构成这三种关系,则以特殊规定优先适用一般规定㊁新规定优先适用旧规定来处断,适用一事不再罚㊂3㊀ 再罚 的界定再罚 的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否可以并罚的问题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行政处罚与刑罚并存,目前理论界逐渐趋同,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者之间的性质㊁依据和功能都不一样,相互之间不能替代与免除,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㊂一般认为,行政犯罪具有双重性质,行为的双重违法性与责任承担的双重性㊂根据这一性质亦可得出结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并存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且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有内涵㊂4㊀结语综上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必须贯穿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既要制裁相对人的不法行为又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达到 控权 的效果㊂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相对人要遵纪守法,在行政法律规范的秩序下合理行驶自己的权利,做到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受到侵害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㊂参考文献:[1]应松年.行政行为法 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马怀德.‘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3(04):6-16.㊃19㊃。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行政违法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如果对它认识不全面,这就导致在实际适用这一原则时发生认识上的争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便逐步对这一原则的确切涵义和如何适用作出明确统一的认识,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既能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又不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下面,笔者试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给予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浅析我国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我国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确立是对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体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但在理解和实践中仍存着许多不同的观点,特别在执法中对该原则的不同理解直接产生了不同的执法效果。
所以,正确而全面的解读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更好的达到执法目的,才能切实的维护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尽管这个规定非常明确,就是不得两罚款。
但是,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不少分歧。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一、“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内涵(一)起源谈到我国法律释义时,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即是法律词义的起源。
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起源,国外的学者大多持两个观点:(1)公元前二世纪前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严格的刑事或民事的区分,当然也就没有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了。
案件发生“一案不二诉”的效力,案件属于法院的管辖,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原告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古罗马法学家在“一案不二诉”的基础上又发展为“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难以执行和明显不公的情形出现并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及法院对同一犯罪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定罪并给予刑事处罚等。
(2)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规定,这条规定后来被又德国的《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
它指的是所有人都不能因为一次违法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可见在当时只是适用于刑法的领域。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1. 引言1.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一旦一个行政主体对某一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后,就不再对同一行为做出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部门滥用处罚权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同一违法行为中,行政主体只能对其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如果行政主体已经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他行政主体也不得再对同一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于同一行为所涉及的不同违法责任,也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避免重复追究责任。
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2. 正文2.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的概念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已经因某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后,不得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二次处罚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所导致的不公平和混乱。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措施。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即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保障,行政机关可能会随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一事不再罚”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也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规范和限制。
在实践中,有效遵守和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滥用和错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公正执法,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遵守和贯彻这一原则,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
浅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学 术 论 坛“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
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与此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
与此同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的原则。
如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2 《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有的法规规章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
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
所以,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明,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
暂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
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3 《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被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如车主李某运送水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一、引言近年来,社会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注与讨论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对该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从而加深我们对该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二、一事不再罚的含义1.1 定义“一事不再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时,只对其违反中最为严重的一项进行处罚,而不进行重复处罚。
1.2 产生背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产生源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追求。
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弊端,引发了对此的反思与讨论,从而衍生出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法律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领域,如犯罪行为的处罚等。
在刑事法律适用中,如果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罪名,只应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处罚,以免对被罚者造成多重惩罚。
2.2 适用情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行为违法同时涉及多个刑法规定,但后续规定已对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定,应按照后续规定进行处罚;(2)行为具有连续性,但只应对第一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续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究但不再进行罚款或者刑罚。
四、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3.1法律解释“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因违反多个罪名而被处罚的,只应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3.2 判例解读在司法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也得到了一些判例的支持。
例如,在某案件中,某被告涉及多个罪名,法庭最终仅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了处罚,充分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注意的问题4.1 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在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时,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十分重要。
如果对于同一行为的违法程度没有明确的划定,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产生争议。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当事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同一违法行为上不
再被罚。
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限制行
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并促进行政法治的实施。
下面将从我国行政法的角度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详细解释。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已经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也不能随意修改或
撤销。
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中,经过审查和确认后,才
能作出相应的决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行政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行政机关的
自由裁量和滥用行政权力。
需要强调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等同于一切违法行为都免于追究。
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属于刑事犯罪的行为,应依照刑事法律进行追究和惩处,而不属于刑
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则适用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同的规范体系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但都要遵循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基本规范。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1. 引言1.1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
它是指在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不得重复处罚。
换言之,一件事情只能受到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防止了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避免了对当事人的多重打击和不公平对待。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行政执法和滥用行政权力。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没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机关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这将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和损害。
倡导和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合理行使权力,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的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构建法治社会、规范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坚定遵守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1.2 “一事不再罚”的意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通过“一事不再罚”,可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重复处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该原则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部门的任意、滥用职权,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避免对被处罚对象造成过度的经济负担。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原则,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对相同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即一次处罚一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避免对当事人进行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到底如何理解?
《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到底如何理解?编者按:“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原先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具体规定,为各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指引。
为帮助读者朋友们理解这一条款,以下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相关内容,本书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1年4月出版,主编为杨伟东教授,相关内容公号略有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与规范竞合的规定。
【立法背景】“一事不再罚”又被称为“禁止双重处罚原则”,其本质是禁止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以相同或类似之措施多次处罚。
行政处罚法在颁布之初就将此原则吸纳其中,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防止重复处罚和多头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规范竞合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因为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面临多重罚款的可能。
新法关于规范竞合的规定明确在发生规范竞合时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从重处罚,立法者在罚款数额的认定上采取了从重主义。
【条文释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一事”指“同一违法行为”,即“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一事”有很多争议,不同领域、不同事项的认定标准差别很大,对行政违法是连续犯、状态犯还是持续犯等有不同意见。
以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为例,持续或继续的违法行为有可能因法律拟制而被认定为多个行为,也有可能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中断或单独视为另一个行为。
行政处罚法有关“一事不再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处罚法有关“一事不再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条文精释一、立法背景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条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等同。
主流观点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而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从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划分和行政处罚主体设置等实际情况看,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较为常见,实践中存在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共同管辖和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等突出问题。
在各类行政处罚中,作为财产罚的罚款和没收、作为能力罚的吊销证照、作为人身罚的行政拘留等适用较为广泛。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重复拘留较为少见。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及吊销证照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一般也不会发生重复处罚。
相比之下,罚款最有可能被重复适用,实践中最常见的也是重复罚款和多头罚款。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存在将一事不再罚原则全面引入行政处罚法而不仅仅局限于一事不再罚款的主张。
不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沿用了原有关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规定,并未拓展到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设定有罚款处罚且罚款金额、计算方式、幅度等不尽相同的,应当依据哪一法律规范实施罚款?由于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该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突出。
尽管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但在法律层面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
为此,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为行政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核心思想是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一行为或同一事实,不得多次处罚。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行政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同一行为或事实重复处罚而导致对其不当牵制和惩罚,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被罚对象。
下面是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
一、行政被罚对象的权益保护“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项原则,它体现了行政手段必须以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要求。
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法律事实,遵循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原则,确保每一项行政处罚都符合法律规定。
在定性上不得轻率判断,不得任意改变罪与非罪的认定,确保行政被罚对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减少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对于同一行为或同一事实有多次处罚的行政机关,无疑是非常低效的。
这种处罚方式比较消耗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可以减少这种资源浪费、节约行政资源,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
三、维护法律统一性和透明度在行政处罚中,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多次处罚容易引起法律解释的分歧,导致行政工作中法律统一性和透明度的弱化。
通过“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施,可以减少法律各部门的分歧,保证执法规范化,使法律更加统一和规范。
四、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依法实行“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
行政机关通过“一事不再罚”原则,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作用,规范执法行为,科学、合理、公正地履行处罚权。
综上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有行政强制特征的行政处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既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处罚的重要原则,也是保护被处罚对象合法权益的一项必要法律措施。
因此,行政处罚机关对于其适用应充分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从而使其在行政处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旦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就不得再次受到处罚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到了保护被处罚者权益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具体应用等方面展开阐述。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所谓“一事不再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后,就不得再就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对被处罚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规范。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受到处罚的个人和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加规范合理。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是否能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是指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了同一违法行为。
是指处罚决定是否已经生效。
是指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允许针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的情形。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够得到适用。
在具体应用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受到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已经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或赔偿,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得再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司法救济程序中,如果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被告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的时候,“一事不再罚”原则也会得到适用。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重复进行处罚的原则也会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
这些具体的应用情形都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何理解⼀事不再罚原则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法精神,中国⾏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事指符合⼀个⾏政违法构成要件的⾏为;不再罚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政主体只能给予⼀个和⼀次处罚。
那么如何理解⼀事不再罚原则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事不再罚原则理解⼀⾏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上运作:(1)⼀⾏为不再理⾏政主体对⾏为⼈的第⼀个处理尚未失去效⼒时,不能基于同⼀事实和理由给予第⼆次处理,除⾮第⼆个处理是对第⼀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个处理违法不当,⾏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政⽬标,⾏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定的补偿。
(2)⼀⾏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事多层罚、⼀事罚多⼈、⼀事多⾏为等情形以外,⾏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个⾏为⼀次处罚的原则。
(3)⼀⾏为不再同种罚对于⾏为⼈的同⼀个违法⾏为,⾏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个违法⾏为触犯⼏个法律条⽂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对应的相关⾏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政主体不能对⾏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为⼈的同⼀个违法⾏为,⽆论触犯⼏个法律条⽂,构成⼏个处罚理由,以及由⼏个⾏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次罚款。
如果⼏个⾏政主体对涉案违法⾏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为不再罚也不是⼀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致,故并处的⼏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事多层罚对于法⼈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政主体可以采⽤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以及直接责任⼈进⾏处罚。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1. 引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专业性、处罚过程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常常出现过度处罚的情况,给公民和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行政处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处罚后,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3.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作处罚决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进行过行政警告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作出了行政教育或行政指导,并已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4.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和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过度处罚;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减少了诉讼纠纷。
,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确定何种程度的处罚可以视为“一事不再罚”,需要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如何加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错过对同一行为的处罚;如何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保证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5.“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只有通过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完善法律法规等手段,才能更好地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在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治理念,它的提出和贯彻,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执行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
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实现方式及意义等方面,为读者揭示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是指在某一法律事实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之后,不得再次因同一事实受到行政处罚。
在行政法律制度之下,公民只要遵纪守法,在同一行为或行为事实上不会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项要求,即“事实一致”和“违法性一致”。
“事实一致”要求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上,行政机关只能对其进行一次处罚,不得再对同一事实进行处罚。
这种处罚的成立应以合法事实为依据。
在目前行政法上,通常要求是指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数额需一致,否则即可成立违法行为。
而对于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或事实,有不同处罚情形,也应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另一项要求是“违法性一致”,即在相同行政违法行为中,不得判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违法行为。
适用“一事不再罚”的主要是对于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使餐有行为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
比如纪检审查机关对一些公职人员同种违纪行为的处理,就可以更奇怪的说法请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同时也包括对某些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二、“一事不再罚”的实现方式在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落实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的查处、复查制度的保障来实现。
在未对应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制裁之前,有关机关便应对其实施行政制裁的有关课缔裁决制订指导文件提出建议;在实施行政制裁后,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事实,由该问题负责部134510结束。
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公民的举报、申诉等渠道,对实施了简便或不当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再次行政许可束政成难重新下达锁开处罚分。
各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诉讼协商或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诉讼程序,也增加了为其提供查处、复查制度的保障,以进行行政制裁和诉讼决定。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作者:王佰案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31期王佰案(鄄城黄河河务局,山东鄄城 274600)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笔者在本文中想予以讨论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目前国家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为此笔者就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谈以下几点:1 “一事不再罚”存在的问题1.1 《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笔者在本文中想予以讨论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目前国家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为此笔者就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谈以下几点:1“一事不再罚”存在的问题1.1《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
笔者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
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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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这条规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旨意和精神,只是由于理论上不成熟,争议较多,所以没有作出更全面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重复处罚、多头处罚问题一定要解决,所以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讨论还将继续下去。经过浪里淘金般的过程,那些经得住实践推敲、检验的内容必将成为人们的共识,得到普遍的承认,并将被充实到法律中去,使之更加全面和完善。
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指对相对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行政主体对该相对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具体而言,对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对相对人一次处罚成立后,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对相对人再行处罚。即使原处罚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也必须经法定程序对其效力予以否定后方能对相对人重新处罚,除非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从当前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的状况来看,有理论研究不够细致等客观因素,也有争夺部门利益方面的主观因素。笔者在此试结合法理学、行政法学等一般理论、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如下:
(一)一事而规范立法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一权多授、多部门授权,从而在立法设计上防止、杜绝此种不符合立法科缺陷。在立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可以依据以下原则来解决。1、专职部门优于一般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处罚的原则。2、层级低的部门优于层级高的部门进行管理、处罚的原则。3、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将法律法规中出现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情形规范到由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几个机关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以共同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法律法规适用竞合冲突未能提供合适的解决机制问题。法律法规适用竞合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在此,笔者认为应明确几个解决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的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3、对相对人处罚程度在一般情况下本着较轻的处罚形式优于较重的处罚形式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字面上理解,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可以说,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4、绝对禁止同时对一行为适用多法、多种处罚的原则。
综上所述,由外及内,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存在的必要性,已经无须多言了。且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行政法学界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仍然不够成熟。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反映自然公正、法治、秩序等价值理念。在理论与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期能以立法的方式将其定义,以及适用规则、方法固定下来,使其真正完备起来,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实践提供更全面的理论指导与更强的依据性、可操作性。 #p#分页标题#e#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第一次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尽管一事不再罚只适用于罚款这一特定行政处罚,但该原则确立以后,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一事不再罚有不同的认识,而且理论界在阐释这一原则时观点也众说纷纭。深入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和适用规则,将有助于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西方于很早时期就认识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重要价值禁止国家在某一事项上的权利反复施用于该项。国家就某一行为的追诉权和处罚权具有可耗尽性,一旦处罚生效,除非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改判或者因法定特殊事由而作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改判,不能再对同一犯罪进行起诉或者处罚。不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国家就某一行为加以追诉和处罚的权利就永远不能耗尽。在我国,赋予相对人以一事不再罚的权利是必要的。至于应该怎样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则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了。